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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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
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
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3.网络课程学分;
4.退伍大学生学分;
5.非学历教育学分;
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
7.专升本专业学分;
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其中:
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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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校际访学(含“1+3”或“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
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若课程修读学分低于校内学分的90%,或未完成修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学生须在访学学校选读或返校后再修读相关课程
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具体修读课程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并报教务处根据程序审核备案。
3.访学课程修读计划须与学生本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如访学学校未设置相同或相近专业。需要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等特殊情况,派出学院须向学校提交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派出访学,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4.学生访学期间,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结合访学高校(含国内、境内外)教学实际,列入学生思想政治类课程、通识类课程、大学英语、教育学、心理学等修读需求。若不能或无法安排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通识类课程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5.“1+3”或“2+2”等模式访学者,因访学学校不能安排公共体育课程修读者,可提前提交锻炼计划,在访学期间按计划完成锻炼任务后,经带队教师或访学学校班主任签字后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八条“1+3”或“2+2”等模式培养学生,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学生所在学院应与后阶段培养高校协商沟通,明确其后阶段的培养计划(包括公共课程、学位课程、毕业要求等),提交教务处备案备查。
2.校内课程修读须达到学校基本要求;校外培养阶段应达到访学高校的课程修读要求(含学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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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外培养阶段中,学生实践环节应按照计划要求进入中小学或企业的锻炼,毕业论文(设计)应达到访学高校的毕业标准。
4.校外培养阶段,学生若未达到或完成所在高校培养计划的要求与标准(包括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答辩、学位课程等),学生须在校内继续完成相关的课程修读。
第九条不超过1/2学期的短期访学学生,应在返校后完成校内课程修读计划;超过1/2学期、但不满足一学期的短期访学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提交课程替代计划,经学校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按替代计划执行。
第十条访学学分认定程序
1.访学期间学生应完成经学校批准或备案的课程修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修读,获得学分应达到学校要求。
2.学生返校时,学生派出单位应向教务处统一提交由访学或校外培养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式两份(学生或派出单位可留存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后认定学分。
3.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不录入学生访学期间所修读课程及学分,在毕业时,由教务处在其成绩单加盖公章,与在校成绩档案统一交学生处存入学生毕业档案。
4.因访学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不同,学生返校后评优评先等需要,可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2)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成百分制
按优为A=90,A-=88,B+=82,良好=80,B=77,B -=72,中=70,C+=67,及格=65和C=62的标准进行。
第三章创新创业实践类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实践类学分主要包括:
1.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客空间立项项目、第二课堂科技创新训练项目;
2.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发明专利等;
3.校级及以上各类体育、艺术类比赛活动;
4.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争活动;
5.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技能比赛;
6.学生校内外创业实践活动;
7.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与社团活动;
8.学校审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纳入学校竞赛奖励范围的各级各类竞赛项目,以学校发文为准。自治区级及以上竞赛,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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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认定。校级竞赛指由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科技竞赛、体育运动会、教务处主办的校级比赛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比赛。院赛是由各学院主办的各项竞赛,由主办学院于每年春季开学2周内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列入学校审定的其他活动,否则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竞赛结束后,须将竞赛通知、总结和获奖名单等材料及清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程序
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表彰文件、论文期刊、结题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认定其学分。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或转换标准具体见附件《宁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第四章网络课程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网络课程主要指包括学校加入的区域性或全国性课程联盟课程、校际网络交流课程、自治区教育厅搭建的网络课程平台、学校建立的或学院建立的校内外网络平台课程等。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教学需求实际情况,确定学生修读的网络平台。通识类课程修读平台及修读课程范围由教务处确定,专业课程修读平台及修读课程范围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确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