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3.网络课程学分;4.退伍大学生学分;5.非学历教育学分;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7.专升本专业学分;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其中: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 1 —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第六条校际访学(含“1+3”或“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

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育部(X大教字[20XX]25教改[2016]3号)、《XX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本办法中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修读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以下简称跨专业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IT)和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生在校外其它教育机构修读课程(以下简称跨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学生的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在线学习和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非学历学习成果(以下简称非学历学习成果)等。

第二条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原则(一)学生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二)课程(含跨专业和跨校修读的课程,下同)学分的认定与转换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进行,申请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应不低于所在专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中对应课程的要求。

学分认定审核由相关课程的开课单位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三)学习成果(含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和非学历学习成果,下同)的认定与转换,实行学校、学院(单位)两级管理,学院(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实施细则,教务处汇总并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批后公布。

学生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具体工作由学院(单位)组织和落实。

第三条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一)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学生现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后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领导审定。

(二)申请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学习成果原始证明材料,经拟认定课程开课学院、校内创新创业项目承办单位或非学历学习成果的组织部门、相关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领导审定。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派出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近年来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实际,现对《XX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科生派往其它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

未经学校、学院统选派,或未经学校、学院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包括前往交流学校参加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鼓励各单位选派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为避免学生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各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

第六条学生返校后,应在收到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单之后两周内,填写《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教学秘书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七条教学秘书根据成绩单原件将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

同时将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报送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第八条学分认定小组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1学分约等于15学时),把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与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

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1.凡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标记“免修”。

2.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由教学秘书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一、关于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是指将本科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计算,并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学分,以便于对学生进行评估和管理。

本文依据大学本科课程管理制度,在此对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进行阐述。

二、大学本科生成绩的计算大学本科生成绩计算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1. 成绩的组成成绩由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实验等多种因素组成,不同课程和不同学科的成绩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2. 成绩的计算方法(1)百分制成绩计算百分制成绩计算是将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学年中所取得的各项成绩按一定比例进行组合,得出最终的百分制成绩。

比如: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则最终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

(2)等级成绩计算等级成绩计算是将学生在一个学期或一学年中所取得的各项成绩对应到相应的等级上,每个等级有对应的学分。

等级成绩一般采取A、B、C、D、F五个等级,其中A、B、C三个等级为通过,D、F为不通过。

通常,A等级的学分最高,F等级的学分最低,D等级的学分和F等级相等。

3. 成绩的统一管理为保证成绩的统一管理,学校可以设置教学管理系统,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添加成绩管理模块,由负责同行评阅及考试、阅卷的人员输入学生成绩、进行阅卷,然后对成绩进行审核、确认。

通过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成绩管理,可以方便统计学生成绩、自主查询成绩等。

三、大学本科学分的转换大学本科学分转换是指将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所获得的成绩,转化为相应的学分。

学分的计算取决于成绩的等级,不同的成绩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学分。

具体如下:1. 各成绩等级对应的学分成绩等级 | 分值 | 学分:---:|:---:|:---:A | 90-100 | 4.0B+ | 85-89 | 3.5B | 80-84 | 3.3C+ | 75-79 | 3.0C | 70-74 | 2.7D+ | 65-69 | 2.3D | 60-64 | 2.0F | < 60 | 0.02. 学分的计算方法学分计算是将学生获得的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对应的分数分别转化为相应的学分,然后将所有学分相加,得到学生总学分。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2021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2021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全面开展新农科建设,深化新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替换管理,根据xxx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替换类型(一)课程替代1.因部分必修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某门课程无法重新修读或补修时,学生可申请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2.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过名称、教学内容、学分与学时要求相近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申请该课程替代。

3.在校期间参军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军事技能课程的免修。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认定为辅修学士学位免修课程。

4.大学生创新学分可根据实际获得的创新学分申请不高于3学分的选修课学分替代。

(二)课程置换1.实行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或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到相关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在合作院校学习的校外课程或在网络教学平台修读的课程,如果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相关课程有较大的契合度,且学分与学时要求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将校外课程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学生因转学原因,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课申请置换为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课程替换原则(一)课程学分要求1.替代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被替代课程的学分,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大纲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或校际交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一对多或者多对一课程替代。

(二)课程内容要求1.学生申请替代或置换的课程,原则上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的课程对支撑毕业要求一致,并且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和考核方式相符。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的课程变动,无对应课程替代,原则上应选择培养方案对应平台下其他课程申请替代。

3.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只能置换交流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不能用于前期课程置换。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统制办法与实施细则石大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统制办法与实施细则石大

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试行)(石大教发〔2014〕64号)出处:教务处办公室浏览:300 发布时间:2017-02-28课程成绩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成绩管理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制度,保证课程成绩与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在校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基本原则第一条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考核不合格(不通过)的课程须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认定相应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最终档案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第三条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参军复学、留级等)学生需提供原修读课程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学分认定。

第四条大学英语等教改课程按照课程方案予以相应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五条由学校选派或批准赴外校交流学习(含暑期学校)的学生,其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

未经我校选派或审批,自行联系到其它高校学习的,其修读学分不予认定。

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交流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第六条学生在外校所学课程的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按照我校课程名和学分进行对应认定,并记载成绩;无法进行对应认定的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分。

学生在对方学校所学的语言类课程学分,优先对应冲抵我校外语类必修课学分。

学生在外校所修必修课,如学分低于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学分要求的,将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补修,但毕业总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需达到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最低要求.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二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一)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三)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交流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方案要求。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

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一)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出行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赴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教务处。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交流期满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大学教学信息化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

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即“新高教40条”)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一流”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是指学生通过修读包括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创新创业专业类课程和全校性通识教育创新创业网络选修课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发表论文或著作、作品,取得专利授权,参加学科竞赛,获取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证书,进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实践实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按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修读。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必修要求的部分,可申请转换与创新创业成果内容相关的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学分或替代全校性选修和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一)论文、著作、作品。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表演等。

(二)专利。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国家、省、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业能力提升等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

体育、艺术类专业竞赛参照学科竞赛执行,由相应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分认定标准和细则。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或学习成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学分认定分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转换两种类型。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校内辅修、学籍异动等修读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的学分认定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分认定原则第四条学分认定以同质等效为基本原则,认定内容相符、难度相当,教学目标达成度一致,主要依据是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和相关成果证明。

第五条学分认定可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多种方式进行。

认定学分数原则上需大于或等于拟认定学分数。

认定内容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相应学分数认定,没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

(一)认定内容有明确学时或可以换算为学时的,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综合实践(实习)环节1周计1学分。

(二)认定内容为创新创业项目等无法转换学时的,根据相关活动和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采取课程置换的方式认定为相应课程。

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采取学分转换的方式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学分。

同一认定内容不得重复认定。

第七条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允许认定为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外的其他课程学分。

第三章学分认定范围第八条学生参加校际因公派出项目、经我校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九条学生在我校指定平台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培养方案内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也可以认定为其他相同相近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3.网络课程学分;4.退伍大学生学分;5.非学历教育学分;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7.专升本专业学分;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其中: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 1 —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第六条校际访学(含“1+3”或“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

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

若课程修读学分低于校内学分的90%,或未完成修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学生须在访学学校选读或返校后再修读相关课程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具体修读课程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并报教务处根据程序审核备案。

3.访学课程修读计划须与学生本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

如访学学校未设置相同或相近专业。

需要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等特殊情况,派出学院须向学校提交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派出访学,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4.学生访学期间,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结合访学高校(含国内、境内外)教学实际,列入学生思想政治类课程、通识类课程、大学英语、教育学、心理学等修读需求。

若不能或无法安排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通识类课程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5.“1+3”或“2+2”等模式访学者,因访学学校不能安排公共体育课程修读者,可提前提交锻炼计划,在访学期间按计划完成锻炼任务后,经带队教师或访学学校班主任签字后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八条“1+3”或“2+2”等模式培养学生,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1.学生所在学院应与后阶段培养高校协商沟通,明确其后阶段的培养计划(包括公共课程、学位课程、毕业要求等),提交教务处备案备查。

2.校内课程修读须达到学校基本要求;校外培养阶段应达到访学高校的课程修读要求(含学位课程)。

— 3 —3.校外培养阶段中,学生实践环节应按照计划要求进入中小学或企业的锻炼,毕业论文(设计)应达到访学高校的毕业标准。

4.校外培养阶段,学生若未达到或完成所在高校培养计划的要求与标准(包括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答辩、学位课程等),学生须在校内继续完成相关的课程修读。

第九条不超过1/2学期的短期访学学生,应在返校后完成校内课程修读计划;超过1/2学期、但不满足一学期的短期访学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提交课程替代计划,经学校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按替代计划执行。

第十条访学学分认定程序1.访学期间学生应完成经学校批准或备案的课程修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修读,获得学分应达到学校要求。

2.学生返校时,学生派出单位应向教务处统一提交由访学或校外培养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式两份(学生或派出单位可留存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后认定学分。

3.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不录入学生访学期间所修读课程及学分,在毕业时,由教务处在其成绩单加盖公章,与在校成绩档案统一交学生处存入学生毕业档案。

4.因访学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不同,学生返校后评优评先等需要,可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转换:(2)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成百分制按优为A=90,A-=88,B+=82,良好=80,B=77,B -=72,中=70,C+=67,及格=65和C=62的标准进行。

第三章创新创业实践类学分认定与转换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实践类学分主要包括:1.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客空间立项项目、第二课堂科技创新训练项目;2.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发明专利等;3.校级及以上各类体育、艺术类比赛活动;4.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争活动;5.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技能比赛;6.学生校内外创业实践活动;7.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与社团活动;8.学校审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纳入学校竞赛奖励范围的各级各类竞赛项目,以学校发文为准。

自治区级及以上竞赛,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 5 —神认定。

校级竞赛指由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科技竞赛、体育运动会、教务处主办的校级比赛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比赛。

院赛是由各学院主办的各项竞赛,由主办学院于每年春季开学2周内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列入学校审定的其他活动,否则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竞赛结束后,须将竞赛通知、总结和获奖名单等材料及清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表彰文件、论文期刊、结题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认定其学分。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或转换标准具体见附件《宁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第四章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第十六条网络课程主要指包括学校加入的区域性或全国性课程联盟课程、校际网络交流课程、自治区教育厅搭建的网络课程平台、学校建立的或学院建立的校内外网络平台课程等。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教学需求实际情况,确定学生修读的网络平台。

通识类课程修读平台及修读课程范围由教务处确定,专业课程修读平台及修读课程范围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确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程序1.学生通过网络修读的通识类课程成绩,由教务处与网络平台联系,统一录入成绩或打印成绩单,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阅其修读成绩。

2.专业课程学分由各学院审核并负责登录成绩。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所获得网络课程学分不予认可:1.未在学校规定或同意的时间、课程范围、平台上修读所获得的学分。

2.个人出具的网络课程成绩单。

第五章退伍大学生学分认定第二十条退伍大学生学分认定根据以下要求进行:1.入伍前在学校已获学分,学校给予全部认定。

入伍前修读不合格的专业课程,原则上应在返校后重修,无法重修相关课程时,应经学院同意,修读相近或指定的替代课程,调整后的课程安排须报教务处备案。

2.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规定,退役大学生返校后公共体育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含军事训练)免修,由学校直接认定相应学分,并根据服役单位出具的学生服役表现,参照第十条认定成绩。

服役前已修读的公共体育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成绩按服役前考核记录。

3.通识类课程可在学校指定的网络平台上修读,按程序申请学分认定,其他公共类课程可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4.因培养方案调整,与入伍前所在专业修读计划有差异时,— 7 —按现行培养方案执行。

若因专业停招等转入其他专业,按转入专业现行培养方案执行。

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未能修读、但必须修读的核心课程,由转入学院安排重修。

5.退伍大学生最低毕业学分在满足前述课程修读计划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入伍前应完成的培养计划学分与退伍返校后现行培养方案实际修读学分要求之和计算。

第六章非学历学分认定与转换第二十一条非学历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指国家批准的、学校备案认可的各类社会考试获得相应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主要包括:1.国家批准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2.国家设置的等级考试证书(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与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等);3.国家认可的非本专业本科专业自学考试途径取得的计算机基础、教育学、心理学、思想政治类课程合格证书;自学考试取得的本专业课程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类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等学校确定)、自学考试课程等,由各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实际,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包括可转换学分课程及相应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备案并公布。

未经备案同意者,其学分不予认定。

各学院要根据培养质量与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审查非学历学分专业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项目。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各类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等级考试证书可替代本专业相同或相近实践课程1个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可转换为校内大学英语全部必修学分,其他语种可参照执行;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得计算机考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可转换为校内计算机基础类课程全部必修学分;普通话等级证根据专业要求认定相应课程学分;思政类、教育学、心理学及专业课程合格证书可认可相应课程的修读学分。

第二十四条由国家、自治区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分,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的要求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非学历学分认定程序1.学生须提出学习与考核申请,课程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学生参加相关考试。

2.学生提供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由课程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后,认定其学分。

第七章其他学分认定第二十六条因访学、入伍、创业休学等原因未能修读包括公共体育课程(不含入伍大学生)、通识类课程、国防教育课程(不含入伍大学生)、思政类课、大学英语、教育学、心理学、计算机基础课等公共课程者,由学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课程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在学生返校后重修该课程或参加— 9 —补考,或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再次获得入学资格者、学生创业休学后复学者,其已获得学分按国家规定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外校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就读学生,可持原就读高校教学管理部门成绩与学分证明,由转入学院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进行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