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人身权法
司法考试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精品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人权法案例分析范文人权是指每个人都有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尊严。
保护和促进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为了保护人权,各国都制定了人权法案,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在本文中,我将对一些重要的人权法案进行案例分析。
一、南非宪法的人权保护南非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宪法。
在1996年通过的宪法中,明确禁止歧视,并规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这个法案的通过标志着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保护了南非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个体的人权。
案例分析:在这个法案通过之前,南非的同性恋者经常面临歧视和迫害。
但是,宪法的通过为同性恋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平等权利,使他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己的人权。
这个法案的成功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先例和参考。
二、美国《民权法案》的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在美国通过,禁止了在任何公共场所和赞助的活动中进行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歧视。
这个法律对于推动美国的种族平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例分析:《民权法案》的通过消除了美国国内的种族隔离和歧视现象,使美国成为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这个法案的通过也标志着美国开始全面重视和保护人权,同时也对全球人权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中国《婚姻法》修订案中国的《婚姻法》修订案在2024年通过,将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婚姻平等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这个法案禁止家庭暴力、强制婚姻和虐待妻子或丈夫。
案例分析:《婚姻法》修订案的通过为中国社会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此外,这个法案还鼓励了男性和女性在家庭生活和职业发展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性别平等。
综上所述,人权法案对于保护和促进人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的人权法案不仅体现了各国政府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也对全球人权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人权法案也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2017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工程师。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8年3月,某公司宣布破产,张某某及其他员工被公司解雇。
解雇后,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中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4月,张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市人社局受理了张某某的申请,并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市人社局认为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于是,市人社局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
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的裁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的裁决是否合法,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依法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作出裁决。
市人社局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人社局的裁决合法,某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
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裁决;二、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案件,涉及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权益。
本案中,市人社局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保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同乡,平时关系较好。
2019年3月,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然而,由于经营理念不合,两人产生矛盾,李某在2019年5月私自将张某某赶出餐厅,并强行占有餐厅内的部分财物。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人身权受损。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经营餐饮店期间,李某私自将张某某赶出餐厅,并强行占有餐厅内的部分财物,包括张某某的工资、餐厅的经营所得等。
2. 李某在赶走张某某的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了言语侮辱和肢体攻击,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
3. 张某某在餐厅经营期间,合法享有餐厅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因被赶出餐厅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3. 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某餐厅内的部分财物,包括工资、餐厅经营所得等。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人格尊严。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2. 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应当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教育大学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帮助大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一、案例分析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大学学生小李是一名热衷于音乐创作的年轻人。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在网络上发现了一首非常受欢迎的歌曲,觉得这首歌的旋律和歌词很有创意,于是决定将其改编成自己的作品。
在未经原歌曲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小李将原歌曲的旋律和部分歌词进行了改编,并在自己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改编后的内容。
不久,原歌曲的著作权人发现小李的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小李未经原歌曲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侵犯了原歌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结论:本案中,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原歌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二: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大学学生小王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实习,该公司承诺实习期间给予小王一定的生活补贴。
侵犯人身权案例及分析
侵犯人身权案例及分析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身身体、生命、健康、姓名、荣誉、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身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下面,我们将就一些典型的侵犯人身权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侵犯人身权的案例之一——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比如,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获取、传播,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个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是当务之急。
其次,侵犯人身权的案例还包括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或个人未经允许就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者擅自对他人肖像进行修改、篡改。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还有一种常见的侵犯人身权的案例就是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比如,非法拘禁、绑架、强迫劳动等行为都是严重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加强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加强对侵犯人身自由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综上所述,侵犯人身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有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加强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打击,才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让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己的人身权利。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人权法案例分析
人权法案例分析引言人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到个体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人权法是保护和维护人权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分析几个人权法案例,重点考察案件涉及的人权问题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在这个案例中,一位记者因报道政府的腐败行为而被指控诽谤罪。
记者辩称是她的基本权利,并且她的报道是真实的。
法院审理此案并判决该记者无罪。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平衡问题。
解决方案:法院的判决承认的重要性,并认为记者的报道符合公益性,反映了政府的腐败行为。
为了保护,有必要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并确保记者的报道是真实且公正的。
案例二:宗教自由在另一个案例中,一位某种宗教的公民被歧视和迫害。
他认为自己的宗教自由权利受到侵犯。
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相关政府机构和个人必须停止迫害,并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
解决方案:宗教自由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公民不受宗教歧视和迫害。
为了保护宗教自由,政府应该设立合适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关法律来禁止宗教歧视和迫害。
案例三:性别平等在这个案例中,一位女性员工被解雇并声称是因为性别原因。
她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平等权利。
法院审理此案并判决公司必须赔偿该女性员工,并采取措施确保性别平等。
解决方案:性别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原则。
公司不能因为性别而解雇员工或歧视他们。
为了促进性别平等,政府应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确保雇主遵守平等机会原则,并提供平等的工作环境。
结论人权法案例分析展示了人权法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保护人权的解决方案。
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性别平等是人权领域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通过确保人权的全面保护,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更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对法律保护人身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破坏其房屋,遂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在家中酒后与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情绪失控,拿起酒瓶猛击李某头部,致李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逃匿,李某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到重创,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人身权利概述人身权利是指公民在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具体措施(1)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在本案中,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根据证据认定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事实,依法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只有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2. 公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尊严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名誉、隐私、荣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某名誉侵权案为例,对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甲因与某乙在工作中有矛盾,心生怨恨。
某甲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一系列诽谤某乙的言论,声称某乙贪污、挪用公款、生活作风有问题等。
某乙发现后,认为某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甲在答辩中辩称,其发布言论是基于对某乙的不满,且所发布内容均属真实,没有恶意。
同时,某甲认为,其言论只是个人观点,不构成对某乙名誉权的侵犯。
2. 原告举证某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某甲发布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3.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
(二)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认为,某甲发布的言论中,有部分内容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严重损害了某乙的名誉。
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2.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甲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某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一,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格相联系的名誉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通信等活动中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3.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因突出贡献或特殊才能,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称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二)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1. 捏造事实捏造事实是指编造、传播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本文将分析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二、案例分析1. 侵犯人身权案例案例:某小区业主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导致乙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财产权案例案例:乙在丙的店铺内购物时,丙将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丢失。
分析: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作为店铺经营者,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乙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犯著作权案例案例:甲未经乙同意,在其作品上署名,并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作品,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4. 侵犯商标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乙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甲擅自使用乙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5. 侵犯专利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乙的专利技术,未支付专利使用费。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人身自由权案例
人身自由权案例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侵犯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在法律的保护下,人身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人身自由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这一基本权利。
案例一,非法拘禁。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例。
一名市民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非法拘禁在一个偏僻的地方,长达三天之久。
在这期间,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自由行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损害。
经过法律的调查和审理,对方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非法限制个人自由。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的。
一名女性在外出时被一群陌生人强行带走,被关押在一个密闭的房间中,无法与外界联系。
在这段时间里,她遭受了严重的恐惧和伤害,直到被警方救出。
经过调查,这些人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而被依法处理。
案例三,非法搜查和扣押。
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
一名商人在经营时被警方非法搜查,并扣押了他的财产。
经过多方努力,商人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恢复了自己的权利,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人身自由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这些案例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可能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
同时,对于发生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我们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人身自由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人身自由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们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维护,使之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
案例分析
侵犯人身权利罪
案例分析
• 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 承包人。 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 了绑架勒索财物的念头。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 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 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 (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 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 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 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 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年5月生,系章 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 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 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 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 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 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 案,三罪犯被抓获。 根据上述案情:
案例分析
情形。 • 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因此此时李某对于绑架吴乙的真相并没有告知王某,他们 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犯处理。但对于 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 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律保护个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邻居,双方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纠纷。
张三怀疑李四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四的房屋内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涉及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四进行刑事拘留,并对李四的房屋进行了搜查。
在搜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四的手机内有大量涉及他人隐私的照片和视频,包括张三及其家人的隐私照片。
张三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2. 张三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判决1. 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使用、公开他人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四在未取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公开张三及其家人的隐私照片,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权。
2. 张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三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四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收集、使用、公开张三及其家人的隐私照片,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权。
2. 诉讼主体资格。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三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 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事件一:恶意拘禁(2008年)时间:2008年3月12日细节:张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普通职员。
2008年3月12日,张某因与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被公司安保人员携带暴力手段将其拘禁在公司办公室内长达48小时,期间未向其家人和律师提供任何消息。
在这期间,他被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接触。
最终,张某的家人通过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才得以解救。
律师的点评:这起事件中,公司安保人员违背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恶意拘禁了他。
根据《刑法》第238条,恶意拘禁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被拘禁者来说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此案中,可要求赔偿为被拘禁期间受到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事件二:非法殴打(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9日细节:赵某是一位职业司机,某天驾驶出租车途经某商业中心时,因错综复杂的道路导致交通拥堵。
一名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事先没有进行指挥和引导,对赵某产生了极度的不满情绪,随即对赵某进行人身恶意攻击。
保安人员联合其他保安人员,使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对赵某进行非法殴打,导致赵某多处受伤,包括严重的脑震荡和颅脑损伤。
律师的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对于交通拥堵事件的处理方式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殴打他人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件三:非法虐待儿童(2010年)时间:2010年1月15日细节:李某是一名9岁的儿童,他在2010年1月15日被其父母的朋友李某文带到自己的住所。
李某文对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的体罚和虐待,包括打骂、剥夺食物和水等惩罚措施。
这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最终被邻居发现并报警救助。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中,李某文作为成年人,在未经儿童父母许可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虐待和体罚。
在中国,根据《儿童权益法》第34条,对儿童进行体罚或侮辱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律客体人身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人身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某与李某在某公司同事多年,平日里关系较好。
2018年6月,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的照片上传至网络,并配以侮辱性言语,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张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张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删除照片并赔礼道歉,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删除照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 理由(1)被告李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李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的照片上传至网络,并配以侮辱性言语,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2)被告李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李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的照片上传至网络,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
(3)被告李某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侵犯张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的照片上传至网络,并配以侮辱性言语,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立即删除网络上的侵权照片,并在相同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2.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人身权受到了李某的侵害,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篇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导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的民事篇中,作者通过分析一起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对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认定及保护进行了阐释。
本期法信小编归纳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相关法条及案例注解,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人民法院案例选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周山山、袁国凤诉周茂全、生命权案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的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
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4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注解《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专利权、名誉权、商标专用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发现权、担保物权、健康权、监护权、股权、著作权、隐私权、荣誉权、用益物权、继承权、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一种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篇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导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的民事篇中,作者通过分析一起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对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认定及保护进行了阐释。
本期法信小编归纳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相关法条及案例注解,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人民法院案例选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周山山、袁国凤诉周茂全、生命权案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的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
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4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注解《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专利权、名誉权、商标专用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发现权、担保物权、健康权、监护权、股权、著作权、隐私权、荣誉权、用益物权、继承权、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一种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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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类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自由权 隐私权 荣誉权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1.取得方式不同。 1 取得方式不同。 ◆2.范围不同。 2 范围不同。 ◆3.内容不同。 3 内容不同。 ◆4.消灭方式不同。 4 消灭方式不同。
课堂小结
◆了解了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了解了人身权的概念、 了解了人身权的概念 ◆理解了人格权、身份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 理解了人格权、 理解了人格权 ◆增强了人身权的维权意识 增强了人身权的维权意识
(九)隐私权
◆ 概念: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 概念: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 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 ◆ 侵犯隐私权行为: 侵犯隐私权行为: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 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 及将他们公开。 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河北艾滋女闫德利
(七)自由权
◆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依照 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概念 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约束、 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约束、限 制和妨碍。 制和妨碍。 ◆内容:意志自由、行为自由 内容: 内容 意志自由、
(八)婚姻自主权
◆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 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 概念 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 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 强迫或干涉。 强迫或干涉。 ◆内容:结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 内容: 内容 结婚决定权、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于被告驾驶员的失误将原告王某摔 伤,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 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 承担,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 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方 面,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 由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就本案而言, 原告的妻子作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 妥,对其妻杨某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
教学内容及目标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 ◆理解人格权、身份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 理解人格权、 理解人格权 ◆增强人身权的维权意识 增强人身权的维权意识
一、人身权概述
概念: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 (一)概念: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无直接财 产内容 (二)特征: 特征: 1.专属性 2.非财产性 3.与财产权具有联系性 4.绝对性
文涛拍案——“艳照门”事件 文涛拍案——“艳照门” ——
艳照门事件的法律思考
◆隐私权保护:《侵权责任法》 ◆传播淫秽物品罪:取证难 ◆炒作行为如何定性:兽兽、闫凤娇
三、身份权 (一)亲权 ◆概念: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 概念: 概念 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内容:人身照护权;财产管理权 内容: 内容 人身照护权;
本案争议: 本案争议:
◆正方:“性权利”侵害精神索赔获得法律的 全面支持,是我国审判实践体现人性化的重 大突破,是时代的进步,是文明的进步。它 昭示着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对人的权利的尊 重,意义十分重大。 ◆反方:“性权利”将健康权外延扩大,“亲 吻权”“爱抚权”;赔偿期限计算问题。
(三)身体权
◆概念: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 概念: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 概念 其肢体、 其肢体、器官或其他身体组织 ◆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非法搜身;伤害他人 侵犯身体权的行为: 侵犯身体权的行为 非法搜身; 身体;未造成伤害之殴打他人身体; 身体;未造成伤害之殴打他人身体;未造 成伤害之破坏他人身体,如强行剃除眉毛; 成伤害之破坏他人身体,如强行剃除眉毛; 未造成伤害之侵犯他人身体,如面唾他人; 未造成伤害之侵犯他人身体,如面唾他人; 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 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
(六)名誉权
◆特征: 特征: 特征 1.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2.客体是名誉 不具有财产性, 3.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 ◆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 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诽谤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第四章
第一节 民法—— ——人身权法 民法——人身权法
上节主要内容回顾
◆三鹿事件所反映的政府责任 三鹿事件所反映的政府责任 政府违反了责任行政的原则。 1、政府违反了责任行政的原则。 政府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2、政府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政府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中的公开原则。 3、政府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中的公开原则。
名称权:特定团体,决定、变更、 2、名称权:特定团体,决定、变更、使用和 转让其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转让其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决定权; 名称变更权; ①名称决定权;②名称变更权; 名称使用权; 名称转让权。 ③名称使用权;④名称转让权。
下节内容:民法下节内容:民法-婚姻家庭继承法
(二)配偶权
◆概念: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内容: 1.姓名权; 2.配偶的人身自由权; 3.忠实请求权; 4.协助权
(三)亲属权
◆概念: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 概念: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 概念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 的身份权。 的身份权。 ◆特征:亲属权是因血缘或者婚姻形成的亲 特征: 特征 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具有 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派生性;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 派生性;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亲属权 的主体范围有一定限制。 的主体范围有一定限制。 ◆内容: 内容: 内容 抚养、 1.抚养、扶养权 2.赡养权 代理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3.代理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属之间有 代理权。 代理权。
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1 权利主体不同。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2 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内容中包含了广泛 3 权利内容不同。 的教养权; 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 的抚养、扶养、赡养权。 的抚养、扶养、赡养权。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亲权中,强调 4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亲权中, 的是父母的权利(义务), ),子女有享有对 的是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有享有对 等的亲权;而在亲属权中, 等的亲权;而在亲属权中,当事人的地位 对等,权利义务是相互的。 对等,权利义务是相互的。
明星名字谐音注册商标
明星名字谐音注册商标
(五)肖像权
◆概念:自然人,再现、使用、排斥他人侵害 概念:自然人,再现、使用、 概念 ◆内容:制作权、使用权 内容: 内容 制作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再现他人肖像; 再现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 他人肖像;歪曲、 他人肖像;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自然人,决定、 1、姓名权:自然人,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 姓名, 姓名,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 内容: 内容: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四)荣誉权
◆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持自己的 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概念 荣誉称号,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荣誉称号,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内容: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 内容: 内容 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1.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2.非法阻挠他人获得荣誉称号 侮辱、 3.侮辱、诽谤他人的荣誉称号
自然人的人身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二、人格权
(一)生命权:自然人、生命安全利益 生命权:自然人、 特征: 特征: 客体: 1.客体: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基本内容: 2.基本内容: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 3.保护对象: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保护对象: 受偿主体: 4.受偿主体:受害人的近亲属 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 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健康权
◆概念: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 概念: 概念 正常发挥 ◆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 内容: 内容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 用和发展权; 用和发展权;健康利益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