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监护人安全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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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监护人安全技能培训

一、用火作业

•明火焊接、切割、烧烤(熬沥青、炒砂子)

•火花锤击、风镐、喷沙、打磨

•高热热处理

•临时用电照明、电动工具(电钻、砂轮机、抽风机…..)

•爆破

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级用火

–有可燃介质、带压的设备外壁焊接、烘烤、开孔作业

– 20:00至次日8:00的用火作业

–液态烃罐区内设备管线第一次动火

–节日期间原一级用火升级(不包括检修)

•一级用火

–在运行生产装置防爆区

–可燃/有毒介质泵房/机房

–罐区防火堤内(上),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可燃有毒介质装卸区

–在运行污水场、循环水场、凉水塔、下水系统15米范围内

–化学危险品仓库

–管沟5米范围内

–输送可燃/有毒介质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

•二级用火

–经处理符合交出检修条件的全面检修装置

–系统管网区新安装管线,非可燃介质管线

–经处理合格交出检修的储罐内或独立防火堤储罐

–防爆区接临时电源

–非防爆区用火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

三、可燃气体检测

•气体采样分析

–塔、罐等容器

– DN>=300的管线

•气体检测

– DN<300的管线

–作业环境检测

–气体采样分析的后续检测

四、作业前落实措施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离用火点30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必须注意将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清除干净,下水井、油沟、地漏、电缆沟等必须经认真检查、清扫干净后,严密覆盖或用蒸汽掩护。

•高空用火,要根据环境情况用石棉布等挡好火花,防止向外飞溅,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用火。•高空动火点垂直地面点周围30米内可燃气体检测合格。

•开关箱、电焊机等临时用电设备须距离容易发生泄漏的设备及下水井、油沟和隔油池不得少于15米,确因客观条件距离达不到15米的,必须覆盖严实并检测合格。

•电源线、电焊把线、电焊地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应避开下水井、油沟等危险区域,电焊地线应固定在焊件本体上。

•氧气瓶、乙炔瓶应离用火点10米以上;

•在油(气)罐区施工用火时,生产单位必须加强所在罐组内油(气)罐的动态检查监测,防止超装、突沸引起冒罐、跑油、火灾、爆炸等事故。

•在油(气)罐区施工用火时,电焊机、电源开关等施工机具应放在防火堤外安全的地方。

•在甲、乙类油品罐区用火时,用火相邻罐不得进油,本罐组防火堤内油罐不得脱水和检尺作业。

五、作业过程检查

一级(特级)用火每2个小时检测和检查一次;

二级用火每4个小时检测和检查一次。

六、作业结束确认

•用火人将焊枪等工具拿出容器外

•断开电源开关

•熄灭一切余火

•监护人检查确认后,监护人和用火人签字

•收回用火人持有联的用火票。

•火票交车间存档。

七、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生产波动或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违反“三不用火”原则,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

八、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应在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用火防范措施的落实逐条检查,确认签字;

•用火过程中,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必须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九、三不用火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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