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监护人安全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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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监护人安全技能培训
一、用火作业
•明火焊接、切割、烧烤(熬沥青、炒砂子)
•火花锤击、风镐、喷沙、打磨
•高热热处理
•临时用电照明、电动工具(电钻、砂轮机、抽风机…..)
•爆破
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级用火
–有可燃介质、带压的设备外壁焊接、烘烤、开孔作业
– 20:00至次日8:00的用火作业
–液态烃罐区内设备管线第一次动火
–节日期间原一级用火升级(不包括检修)
•一级用火
–在运行生产装置防爆区
–可燃/有毒介质泵房/机房
–罐区防火堤内(上),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可燃有毒介质装卸区
–在运行污水场、循环水场、凉水塔、下水系统15米范围内
–化学危险品仓库
–管沟5米范围内
–输送可燃/有毒介质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
•二级用火
–经处理符合交出检修条件的全面检修装置
–系统管网区新安装管线,非可燃介质管线
–经处理合格交出检修的储罐内或独立防火堤储罐
–防爆区接临时电源
–非防爆区用火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
三、可燃气体检测
•气体采样分析
–塔、罐等容器
– DN>=300的管线
•气体检测
– DN<300的管线
–作业环境检测
–气体采样分析的后续检测
四、作业前落实措施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离用火点30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以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必须注意将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清除干净,下水井、油沟、地漏、电缆沟等必须经认真检查、清扫干净后,严密覆盖或用蒸汽掩护。
•高空用火,要根据环境情况用石棉布等挡好火花,防止向外飞溅,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用火。•高空动火点垂直地面点周围30米内可燃气体检测合格。
•开关箱、电焊机等临时用电设备须距离容易发生泄漏的设备及下水井、油沟和隔油池不得少于15米,确因客观条件距离达不到15米的,必须覆盖严实并检测合格。
•电源线、电焊把线、电焊地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应避开下水井、油沟等危险区域,电焊地线应固定在焊件本体上。
•氧气瓶、乙炔瓶应离用火点10米以上;
•在油(气)罐区施工用火时,生产单位必须加强所在罐组内油(气)罐的动态检查监测,防止超装、突沸引起冒罐、跑油、火灾、爆炸等事故。
•在油(气)罐区施工用火时,电焊机、电源开关等施工机具应放在防火堤外安全的地方。
•在甲、乙类油品罐区用火时,用火相邻罐不得进油,本罐组防火堤内油罐不得脱水和检尺作业。
五、作业过程检查
一级(特级)用火每2个小时检测和检查一次;
二级用火每4个小时检测和检查一次。
六、作业结束确认
•用火人将焊枪等工具拿出容器外
•断开电源开关
•熄灭一切余火
•监护人检查确认后,监护人和用火人签字
•收回用火人持有联的用火票。
•火票交车间存档。
七、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生产波动或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违反“三不用火”原则,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
八、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应在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用火防范措施的落实逐条检查,确认签字;
•用火过程中,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必须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九、三不用火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