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守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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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
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三、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公司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公司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培训、取证。
四、职责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0.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1.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12.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3.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公司领导报告;
14.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公司领导报告;
15.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健康问题。
2.定期参加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职业健康问题。
3.在安全例会上,向本部门其他人员汇报职业健康工作,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完成任务的重点和具体安排意见。
4.组织制定、修订本部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则,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实施。
5.配合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
五、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1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1、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培训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基础性工作,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2、为保证安全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3、凡新吸收或调换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本岗位任职。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参加劳动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机电及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施工生产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预防措施。
(5)粉尘、毒气的危害和防护。
(6)执行入场教育,现场教育和岗位教育等专项教育制度。
6、各工种人员接受培训教育时间为:
(1)企业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2)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受教育培训不少于30学时。
(3)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受教育不少于40学时。
(4)其他从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5)特种作业人员受教育不少于20学时。
(6)其他复岗、换岗、转岗人员重新上岗前接受不少于20
学时。
(7)入场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分别为公司级不少于15学时,项目级不少于15学时,班组级不少于20学时。
7、企业管理人员除接受单位以外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外,还应接受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8、企业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应编制每年内部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向相关各类与安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安全教育培训。
打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