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案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总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毅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裁判文书选登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司法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2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摘要: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的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对法律更近一步的准确适用,是对庭审程序在原有基础上的深入理解,是一种改革而非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司法创新。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庭审活动;改革所谓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正确有效的行使均有积极的意义。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为追诉犯罪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求刑权似乎被当做了公诉权的全部,量刑建议权似乎常常被忽略,但是伴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量刑建议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借鉴量刑建议在国外司法制度中,有着比较充分的体现。
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但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普遍地享有量刑建议权,在美国,传统上检察官没有求刑权,量刑问题不属于审判程序但随着公诉制度的发展,大部分州的检察官都在审判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英国检察官大量进行控罪交易和刑罚交易甚至在设立强制量刑条款的管辖区,检察官的指控决定与量刑决定几乎没有区别,检察官终止一项指控的承诺,能给予被告人将被课处的刑罚一个较确定的结果。
[1]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自己的特别简易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10月28日修正颁布,1994年12月1日生效)规定了五种特别程序,诉讼协商便是其中之一,《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量刑的程序规则
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知 道认罪后果的基础上,在查明定罪事实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
6.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但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 查阶段,应当分别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7.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自诉人举证; (2)被害人陈述; (3)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 (2)、(3)并非量刑事实调查阶段的必要内容。但是,如果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有社会调查报告的,应 当在这一阶段进行调查。 8.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控诉方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 发
量刑的证据规则
1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分别查明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 节。
13.在量刑事实的证明过程中,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允许使 用能够反映被告人一贯表现或者特定品行、品质的证据。
14.公诉人和自诉人应当就其关于刑罚适用的意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就其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意见提供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依法 调取有关证据。
1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但是起诉或者移 送的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建议 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有关证据材料(或者作出说明)或者进行补充侦查。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只是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十分熟悉,在实践中也并未广泛运用。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案件都突出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导致很多案件最终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引起社会矛盾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引起了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关注。
从1999年北京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试点开始,经过10余年的发展,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得这一制度切实有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可以得得以更广泛的运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应用现状制度完善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概述1.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确切概念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解释,但都为形成主流解释。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和刑事政策,并结合被告的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给予何种刑罚、刑罚轻重、刑罚执行方法等问题在法院做出正式量刑之前所给予的供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量刑主张。
2.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是理论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界存在着”司法请求权说”“刑罚请求权说”“公诉权延伸说”等诸多说法。
笔者经过对多种学说的深入研究,发现学说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分歧点即对量刑建议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兼具权利与权力双重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性质体现在该权利具有法定性特点、具有公权力性质、具有权力影响力这三方面;而”权利”性质则主要体现在量刑建议权是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权利、是辅助审判权的没有强制力的权利。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权利”还是”权力”而是兼具”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摘要】探讨规范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问题,重点论证证据开示对规范量刑建议书的重要意义,提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
【关键词】量刑建议书规范化量刑建议证据开示0135-02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
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
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涉及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从义务说、权利说、权力说等方面探讨,观点不一,但较为普遍将量刑建议视为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量刑程序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这是量刑建议的授权性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这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依据。
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按照《量刑程序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书作出更为明确的要求,量刑建议书从内容上来看涉及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的建议,重点阐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而基准刑是量刑步骤中的杠杆和中枢,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旨在通过在对基准刑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并反思《意见》所确定的基准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基准刑;量刑指导意见;三步骤量刑法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
本文在指出量刑的基准刑在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试图对基准刑的确定做一番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准刑的确定关于基准刑,学界中存在着抽象个罪的基准刑和具体个罪的基准刑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所谓基准刑就是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因此,其认为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的参照物,所以对量刑基准的探讨应当针对抽象个罪进行[1]。
按照抽象个罪意义上的基准刑观念,一旦立法规定了某罪,第二天就可以通过某种公式来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院规则所持的立场也与上述抽象个罪的基准刑观念完全不同: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来确定的。
如果针对抽象个罪设定抽象的基准刑,并作为各种不同犯罪的基准刑,这种做法看起来简单,但不一定合理,而且实践中很难确定,也不便操作。
因为不同的犯罪案件,犯罪事实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2]。
基准刑的确定不应简单地、刻板地、片面地根据某一公式对某一量刑幅度进行计算,而首先应当根据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案件,进行类型的细分。
不对事实进行细分,就贸然地对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分,是一个非常草率的行为。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青海检察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程序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量刑建议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通过对"两个意见"的学习,并结合我省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两个意见"中具有普遍性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问题(一)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及与审判权的关系.量刑建议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是《青海检察》2011年第2期对法官审判权的一种监督方式,即量刑建议权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实践中刑事法官之所以对量刑建议制度持否定,怀疑或者抵触态度,就是基于对此种"监督论"的担心.应该明确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既可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提出控告,也可以对法院如何对被告人量刑提出建议.同时,也应该更加清楚,不论是控告还是量刑建议,都不具有"终局性",对法官都不具有约束力.在量刑建议问题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是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诉机关就个案中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所提出的主张.对于公诉机关而言,量刑建议权是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的必要体现.对于辩护方而言,是其进行量刑答辩的依据.对于审判机关而言,量刑建议可以促使法院审慎量刑,从而避免法官量刑权的滥用或误用.二是量刑建议作为一种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是否采纳,法官享有裁量权,因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必须合理合法.三是正确认识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的问题.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原囚在于量刑建议是公诉方根据自己掌握的量刑17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高原蠢黧鹣骧藤耨遭蔫辩量瓤窿瓤羹瓣指孽青海检察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材料以及对刑法的理解所提出的主张,与法官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和全案量刑材料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对于公诉人而言,无论是"轻提重判"还是"重提轻判"都意味着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由此可能引起检,法两家的矛盾,有时还可能因出现抗诉而引起二审或再审的现象,同时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不满,导致提出上诉或申诉,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在量刑建议全面推行过程中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确保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切实将量刑问题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必须坚持"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严格执行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必须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严格控制量刑建议案件的适用范围. (二)量刑建议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检察机关在何时提出量刑建议,既要考虑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也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程序意见》规定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一并提出量刑建议,也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这为公诉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更多量刑情节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对于既有酌定量刑情节又有法定量刑情节,并且法定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选择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确保取得较好的量刑建议的效果.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一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三是概插I生量刑建议.由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适用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因此,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且符合"两院三部"意见中"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幅度"的规定;在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存在几种情况:一是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二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三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发表量刑建议.为了规范提起量刑建议的方式,《程序意见》规定,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时,也规定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这主要取决于量刑情节是否具有确定性和认识分歧.量刑建议书应当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格式样本制作.(三)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所掌握的量刑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而提起公诉后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量刑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人有退赃退赔,翻供,立功情节或者系累犯等,因此会导致出庭量刑建议书和公诉意见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查明的量刑事实存在一定差距,如果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量刑建议并且不需要审批的,可以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对于无权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可以向法庭提出休庭请求, 但是,必须掌握量刑事实是否会影响量刑结果.(四)庭审后出现的量刑证据是否需要再次开庭质证.对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对量刑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正是量刑程序的意义所在,但是对于庭审后出现的量刑证据是否一律开庭质证.一般情况,法定情节的证据必须开庭质证.如果反映自首,立功的到案情况,或者是反映被告人再犯,累犯的前科资料等法定情节的证据,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这类证据属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应该采取交叉询问的严格证明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对于庭审后发现的酌定量刑情节,一般无需再次开庭调查,法院可以直接作为量刑裁量的依据,检察机关应当就这部分的事实进行审查,是否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了量刑理由.但是,对于具《青海检察》2011年第2期8=,=..C#=,='=I=,.=I=C..:l==|.;=l==t='=l#=l=1._=J.='=J#=l==-×...C=.=='=l==I=l=1._=_.r_×._cI|.0.-=l≮==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情复杂的部分案件,可与法院协商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庭审调查.二,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省高级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工作,细则是对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常见犯罪的量刑细化规定,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限定在15个常见罪名,因此,全省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工作中应当按此细则执行,一般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要求具有一定的幅度,因此,仅对量刑指导意见中几个常见问题作一解读.(一)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附则中规定,"本意见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主要理由是对于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两个刑种之间如何衔接转换,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之问如何转化尚缺乏明确规定,容易导致不同刑种的适用存在脱节,严重影响量刑的均衡,同时, 鉴于量刑规范化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因此,首先选择对有期徒刑以下案件的量刑加以规范,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二)"有期徒.ff4以下"案件的认定.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十五个常见罪名的法定刑来看,既涉及无期徒刑,死刑,又涉及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种,因此,在认定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时,不可能从刑法规定中得出结论,必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定性分析为主的判断确定具体个案是否属于"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实施细则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青海检察中对定量的情节在十五个罪名中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必须熟知这些情节才能很好适用.(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是根据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裁量,在一些个案中,有的被告人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有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此情况下,首先以定性分析为主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种,在此基础上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再以定量分析确定量刑建议.(四)被告人犯数罪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问题.被告人犯数罪,有的罪名可能是《量刑指导意见》规范的罪名,有的罪名可能不是,在此情况下,对属于指导意见规范的罪名,在量刑时要首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方式进行判断,如果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如果属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单处罚金的,应不适用.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青海检察》2011年第2期i薹董j{0≤}善毒.;薹.{}÷1i0.÷.0i.0≤....釜i暑{l羞};.0}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通知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通知【发布单位】最⾼⼈民法院【发布⽂号】法发【2010】36号【发布⽇期】2010-09-13【⽣效⽇期】2010-10-01【所属类别】法院规范性⽂件“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是中央确定的重⼤司法改⾰项⽬。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的总体部署,经过深⼊调研论证,⼴泛征求各⽅⾯意见,最⾼⼈民法院制定了《⼈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问题的意见(试⾏)》(另⾏印发)。
《量刑指导意见》经过全国部分法院较长时间试点,成效明显,已经具备在全国法院全⾯试⾏的条件,决定从2010年10⽉1⽇起在全国法院全⾯试⾏。
现印发给你们指导量刑⼯作,并提出以下意见:⼀、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的重⼤意义量刑规范化改⾰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的在于统⼀法律适⽤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推⾏这项改⾰,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提⾼执法办案⽔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充分肯定了量刑规范化改⾰取得的成效,要求各级⼈民法院要把量刑规范化改⾰作为提⾼办案质量和⽔平的⼀项重要⼯作,结合审判实际,细化执⾏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组织实施。
各级⼈民法院要从全局的⾼度深刻认识量刑规范化改⾰的重⼤意义,把思想认识统⼀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量刑规范化改⾰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项⼯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级⼈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范、实⽤、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地进⾏细化,保证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实⽤性和可操作性。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加强协调配合 积极探索实践 确保量刑建议改革顺利推进
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 , 对于被告人对 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 , 可以 主要 围绕量刑 和其他有争议 的问题出示证据
能 力 。在侦 查工作 中不仅 要获 取定 罪证 据 , 还 要 获 取量 刑 证据 , 审查 起 诉 中 , 对 两 种证 在 要 据 进行 审查 , 现影 响量刑 的情节 有遗 漏或 事 发 实 不 清 的 , 当退 回侦查 机关 补 充 侦查 , 应 既要 注重 审查法 定量 刑情 节 , 要 注重 审查 酌定 量 也
行), 》抓好《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的指 导意见( 试行)的贯彻落实 , 》 更新执法理念 , 牢 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 、 实体公正与程序
公 正相 统 一 、打 击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相 统一 、 办
全面 开展 量刑 建议 工作
“ 规范 自由裁量权 ,将量刑纳入法庭 审理
刑 情节 。
负面影响。若法院判决重于量刑建议 , 易使被
告人 一方 对判 决 产生不 满情 绪 ; 判决 轻 于量 刑 建议 , 使被 告人 一方 对检 察机关 产 生不 满 情 易
二是要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 在法庭审理
中 , 围绕 侦查 机关 收集 的量 刑证 据 和查 明的 要
绪。这些都不利于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 , 达
到案 结事 了 的 目的。 因此检 察机关 对 量刑 建议
案件事实 ,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明确提出量刑意
见, 并说 明相 应 的证 据 和 理 由 , 公诉 人 要 合 理
要提 出保证准确率 , 提高质量 的要求 , 要从办
案方 式 、 证 内容 、 论 技 巧 以及 监 督 措 施 等 查 辩
刑, 最大 限度做到对犯 罪者罚 当其罪 , 罪刑相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摘要]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等因素仍然制约着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继续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明确界定量刑建议合理内涵、科学构建量刑建议程序规则、全面完善量刑建议相关规范。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公诉随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颁行,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已不容置疑,量刑建议工作也已全面推行,当务之急则是对量刑建议实践操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为今后立法做好实践准备。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现实图景1.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
《量刑程序意见》除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确立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的量刑意见,即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可见其对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在表述中有所不同,意在对二者作出区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二者的认识除了主体不同外,并无其他区分。
2.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
《量刑程序意见》、《指导意见》只对量刑建议内部程序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没有细化量刑建议的提起程序,更没有提出救济途径,如此一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提出了具体、有据的量刑建议,而法庭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3.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
尽管《量刑程序意见》第2条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但是,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的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过程中势必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的证据上,而对一些与量刑轻重有关的证据(对量刑有决定作用的重大量刑情节证据除外)侦查机关是否会去用心收集就不好说了。
二、我国量刑建议的未来愿景(一)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纵观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一直践行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理论(立法)——实践”的发展线路,而当前我国量刑建议的实践已趋成熟,规范工作刚刚起步,为量刑建议立法留下了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1 年 4 月第37卷第2期Apr. 2021Vol. 37 No. 2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王瑞君翟宇航(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威海264209)〔摘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
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
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
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 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
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 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 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量刑建议;规范化;量刑规范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 2021) 02-0167-10量刑活动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刑罚是否公正,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所在。
根据学者研究文献显示,在我国,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发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各地陆续有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探索[1]。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解决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熊选国说,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
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摘要: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因此得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具有工具性、程序性以及非终局性等特点,其和量刑规范化之间是方法和目的、工具和制度的关系。
找准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阐明量刑建议权的工具性价值,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推动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
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
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程序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
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前文提到,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
(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实证据,并接受质证。
有关方面向法庭提交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七、人民法院发现影响量刑的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
充侦查。
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量刑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调取。
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应当注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庭发现新的量刑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十一、裁判文书中的量刑说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
(3)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十二、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再审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本意见进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