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量刑程序的基本问题
我国量刑程序完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 量刑程序能有效保证个案差异性判决的公正。 量刑几成暗箱操作 , 量刑 结果 的形成过程透 明度不高 , 控辩双方 2量刑程序是法官在量刑时行使 自由裁量权合 法的重要体 事前无 法预测量刑结果。 .
现。 Biblioteka 3量刑程序保 障了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正当诉讼权利。 . 二 、 国量刑程序的完善 我 4量刑程序是弥补刑事实体法立法局限的重要手段 。 . 完善我 国量刑程序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 目前而言 , 就 应注意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 , 西方国家 开展 了量刑改革运动 , 对 以 下几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本 国的量刑模式 与量刑方法进行深刻 的反思和探索 。 例如 , 美国 1 障控辩双方的有效充分参与量刑 。 . 保
于 18 94年制定《 量刑改革法》 并于 18 9 7年颁布《 量刑指南》 。英 量刑程 序应 当为 控辩双 方参与 量刑提 供充分 的空 间和机 国为提高法官量刑水平 , 对法官进行了专 门的培训。 国因量刑 会 , 我 保障其有效参与和充分对抗 , 必须 对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 中 导致的上诉 和抗诉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改革和完善量刑程序势 的具体诉讼活动方式和权利作出明文规定 。
在必行。
法律应 当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 的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不 仅是公诉权的内容 之一 , 更是公诉权的 目的和价值所在 。 检察机 我 国量 刑 程序 的 弊 端 关提起公诉的 目的在 于请求法 院判处该被告刑罚 以及处与何 种 我 国法律只在实体法中对量 刑有所提及 ,程序法上没有专 轻重的刑罚。因此 , 只有当公诉 人在认 为某行 为已经构成犯罪 , 门对量刑程序进行规定 , 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混为一体 , 司法实 需要判处刑罚的基础上 , 并提出具 体的刑罚处罚建议 , 才算真正 践中出现 了诸多问题 , 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完整的行使了公诉权 。 1 重定罪, 量刑” 象普遍存在。 . “ 轻 现 另一方面, 应赋予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答辩权 , 刑答辩 量 独立的量刑程 序的缺失 , 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混为一体。 在 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 的诉讼权利 ,法院应当将量刑建议 副本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和严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合理性问题。
在刑法中,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因此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然而,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试图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刑罚量刑标准,来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
这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方便了犯罪行为被定性和判罚。
但是,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标准,需要细致评估和审慎确定,否则可能因为标准本身存在知识结构缺陷、价值取向偏差、数据样本不足等问题,导致量刑结果不合理或不公正。
其次,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面临着可操作性问题。
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一方面,量刑规范化依赖于刑法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对比分析,但这个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如数据来源不一、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
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还需要适应地区、犯罪类型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变化,既要确保普适性,又要保持个性化,这需要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此外,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存在着与案例比对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对,来找出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调整和纠错。
然而,案例分析和比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相对性,案例分析和比对可能难以全面和准确反映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案例分析和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事实、证据、证人、法理和法规等,这也增加了分析和比对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程序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程序[摘要]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衡量标准。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刑”传统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
量刑不公引发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日益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量刑模式缺乏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成为解决量刑不公问题的主流观点。
[关键词]量刑程序;相对独立;自由裁量权近来,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罪不同刑”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比如,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差异,又如,醉驾案四川孙伟铭与杭州胡斌所获判决也有着天壤之别。
尤其是许霆案,其跌宕起伏震动了整个社会,吸引了无数关注的目光,引发了社会热议,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但整个社会对此案的关注却远未结束。
主要原因恐怕是前后数次审判所确定的刑罚落差太大,以致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怀疑量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得量刑公正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国将量刑权的制约问题囿于实体法研究领域,没有从程序制约这一维度审思制约量刑权的有效对策,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克减量刑失当现象,量刑规范化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我国的国情和法制传统决定,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独立量刑模式的合理要素,构建中国特色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一、量刑的概念有关量刑的概念,中外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以马克昌、高铭暄教授的定位为主流:“量刑,亦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关于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现状和弊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甚至相关法律规定也几乎没有,而是将量刑和定罪合二为一,在同一庭审程序中一起解决。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 (1)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二)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3)(三)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与实际需要的冲突 (3)三、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3)(一)加强简易程序的操作性 (3)(二)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 (4)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 (4)2、强化内部沟通 (5)3、加大庭前工作、注重庭审效率 (5)(三)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应对能力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
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操作性,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并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司法机关还应增加司法人员配置,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人权保障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perfectHe Jian Chao[abstract] the modified points stated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be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cedure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t pres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sponse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meet new demands are stil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rial antagonism, and many other challenges. Adapted to modify the points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to change the previous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save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actively explore the efficient mode of cas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examination of sentencing plot and concluded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also increas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personnel, strengthen quality 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secutor, efforts to improve the handling ability.[key words] summary trial period not to prosecut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
被告人参与量刑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 李 昌林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法学博士 ; 顾伟 品 , 西南政 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生。 ① 陈瑞华 : 《 论量刑信息的调查》 , 载《 法学家} 2 0 1 0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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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人 参与 量刑 程序 问题研 究
量 刑 并 不 是 建 立 在 充 分 的调查 、 辩 论 的基 础 上 , 而是 以法庭单方面作 出裁决 为特色. 丧失 了程序 参与 、 程 序 自治 、 程序 公 开 等 程 序 公 正 的 基 本 特 征, 其 中尤 以剥 夺 被告 人 的参 与权 为烈 。 ② 这 种情 况在 2 0 1 0年“ 两高三部 ” 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量 刑程序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 》 ( 以下简称 《 意 见》 ) 之 后有 了一 定 的好转 。 《 意见 》 旨在 通过 加 强 检 察 院和被 告 人 在 量 刑 程序 中 的作 用 来 一 定 程 度 上 限制法 院 的量刑 裁量 权 . 进 而 进一 步规 范 量 刑 活动 . 促 进 量刑 公 开 和公 正 虽 然 其 重 点 在 于 加强 检察 院 的程序 参 与及量 刑 监督 . 但 同时也 打 开 了被告人 参 与量 刑事 实证 明的大 门。 《 意见 》 第 4条规 定 , “ 在诉讼 过程 中, 当事 人 和辩 护人 、 诉 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 . 并说 明理由” 并在 接下来 的条文 中规定 了被告人可 以请求法 院调 取 与量刑 有关 的证据 . 并 在法 庭辩 论 阶段 可 以与 公诉 人 就量刑 证 据进行 辩论 等 虽然 如此 . 但被 告人 参 与量 刑事 实证 明 的情 况 总体 上呈 现 出一个 明显 的特点— — 被 动性 也 即被 告 人能 否 参 与 到量 刑 程 序 之 中完 全 取 决 于 法 官 的态 度 如 果 法 官认 为量 刑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充分的 . 可以不要求控辩双方专门就量刑问题进 行 辩论 : 被 告人 提 出量刑 证据 , 或者请 求法 院 调 取量刑证 据的 . 如 果 法 官认 为 该 证 据 没 有 必 要. 也 可 以不予 调 取 。 “ 时 下 的参 与 . 仅 仅 局 限于 宣判后就量刑结果征求被告人 的意见 . 告知其上 诉 的权 利 . 以期 得 到被 告 人 对 于判 决 的认 可 : 稍 耐心 的法官 会讲 解一 下 这样 的量 刑 结果 是如 何 得 出来 的 . 而更 多 的只是 草草 收场 在 庭 审 中, 被 告 人 参 与 量 刑 的形 式 就 更 加 消 极 了 . 毫 不夸 张地说 . 被 告 人 完全 处 于诉 讼 客体 地 位 ” ③ 因此 . 实践 中被 告人 缺少 一 个 主动参 与 到量 刑 程 序之中并对量刑结果作出应有影响的机会 . 就连 这 些 少 数 给予 被 告 人 一定 关 注 的条 文 也 可 以被 轻 而易举 地 规避 ( 二) 影 响量 刑 的事 实具有 多样 性 在刑事诉讼 中. 待证的实体法事实由定罪事 实和量刑事实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 量刑事实是 控辩 双方所提 出的罪重 、 罪轻 主张所依据 的事
量刑建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量刑建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社旗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结合上述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从中发现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
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及对量刑建议的认识,对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情况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通过量刑建议书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
自2010年3月至今,笔者共办理刑事案件106件,其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58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48件,共发出书面量刑建议46件,口头量刑建议48件,被法院采纳74件,采纳率70%,而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仅占45%,采纳率不尽人意,特别是普通刑事案件显得尤为明显。
就自身体会而言,量刑建议等一系列规范裁量权的相关工作,由于缺乏刚性规定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特别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有形同虚设之嫌。
二、当前量刑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
无论是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人员或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书面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有书面建议或者当庭的口头建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也没有出具书面量刑建议,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审判长提出量刑建议要求时,公诉人员才简单予以无理无据的应付而已。
这一思想认识的缺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对量刑建议理解不到位。
据笔者了解,量刑指导意见实施后,法院系统曾进行专题培训,法官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认识。
而检察机关截至目前尚未就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进行任何培训与指导,造成实践中的做法不一。
法院系统尽管进行了培训,但据笔者的了解,法官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仅仅是皮毛,囫囵吞枣,更何况检察人员还没有接受这方面的培训学习,对量刑中常见的起点刑、基准刑和宣告刑等概念的认识还较模糊,对法院的庭审量刑究竟怎样建议、如何进行量刑建议等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量刑建议的效果如何就不言自明了。
论我国量刑司法运作的困境
论我国量刑司法运作的困境[摘要]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量刑制度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学界和实务界地关注,其中关于如何规范量刑程序成为推进改革的有益探索。
现在各级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寻求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量刑司法运作模式,这其中不得不涉及现有量刑司法运作的各种问题,如定罪和量刑一体化、量刑建议权、量刑答辩制度等等。
[关键词]量刑程序;司法运作;量刑建议;量刑答辩一、刑罚裁量的现实困境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经验,理性地对犯罪的各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价、认定并加以权衡和取舍,确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怎样的刑罚的过程。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有关量刑的程序规定没有定罪程序完备,缺乏专门针对量刑的诉讼规则,是一种比较简略的诉讼程序。
可以说,在定罪与量刑之间,我国的刑事审判体系更为重视定罪的制度设计,忽视了量刑与定罪的区别,忽视了量刑的程序正义对于量刑的实体正义的有力支撑和保障。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下,法庭审判的核心是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量刑没有在程序上独立于定罪过程之外,而成为依附于定罪问题的附带裁判事项。
司法实践中,就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还存有争议,有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于法无据,是检察机关给自己争权;也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说了也是白说;也有认为量刑建议会干涉法官独立审判。
其实归纳一下原因,还是在于立法对量刑建议的定位不清,缺乏一个体现量刑建议的程序。
其实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必然需要用一种大家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而这就是程序公正,在量刑建议上,体现量刑价值的同样是一个公开的量刑程序,当p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困境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
就是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而且要向法庭提出依法应对被告人适用何种确定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的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就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陷入了尴尬境遇。
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浙江温州325100摘要:刑事速裁程序在部分试施行地区的程序成效已经初步得到了显现,相对简约的刑事案件裁定判决流程就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性密度相对较大的诉讼过程审判过程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但就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表现来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因实践经验不足和施行司法条件受限等因素的存在,其本身所含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如难以划定清晰的适应范围、司法机关职权的履行责任矛盾、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等等。
本文将围绕刑事速裁程序之所含问题进行剖析,进而逐一提出对应性策略,谨以此作为刑事速裁程序完善之建议。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问题;对策分析;司法机关;公正性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94-02作者简介:朱永华(1977-),男,浙江永嘉人,本科,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2014年6月,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性法律文件,自试施行开始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施行数据和工作经验,就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成效来看,刑事速裁程序不仅可以简化司法审判流程,也可以降低刑事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
相对的,简化的程序流程也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问题关键所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设计还有待完善调整。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价值(一)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施行规定文件中,对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及起诉期间、审查期间内律师的阅卷期限都做了三日之规定,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文件的下发做了五日时限之规定,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时限为受理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如此等等可以看出,刑事速裁程序对案件诉讼审理的时限规定做了限时规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提出了硬性限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节省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避免了受理案件的长期累积。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法治进步呼唤量刑过程的公开化、规范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显示出了审判监督的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摸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从在2010年10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变得“有法可依”,然而,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检察;量刑建议;研究201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全面推进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论辩——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个完整的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审判新格局,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从而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并为依法抗诉、上诉指明方向,提高司法效率。
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和探索,现笔者结合实际,就开展量刑建议取得的成效、遇到问题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各地检察机关都已经按“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检察院仅就《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十五个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部分检察院对所有案件全部提出量刑建议。
以浦北县检察院为例,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该院共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95件149人,量刑建议率达100%,提出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123人,采纳率为82.55%。
二、量刑建议工作取得的成效从2010年10月1日各地实施量刑建议以来,社会各界对此予以高度评价,也得到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了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定何罪、判何刑、判多久,都在庭后由法官“秘密”进行,不仅是当事人,就连是公诉人,一般都要等到宣判后才知晓,缺乏透明度。
论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过程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论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过程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孙媛媛【摘要】检察机关从2000年开始推行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到2010年在全国全面开展量刑建议。
那么检察机关对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性质是怎样的,具体内容又是怎样的,目前改革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我们如何来克服,怎样才能更好的完善量刑建议的规定是此篇文章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文中立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一名的检察官的视角,对量刑建议改革提出一些看法和几点建议。
%Since 2000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have begun to introduc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pilot work, and by the year of 2010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have been carried out in an allround way. What is the nature of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put forward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court? What is the concrete content? What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 reform at present? How can we overcome these difficulties? How can we better improve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All these problems will be under discussion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and combined with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in a prosecutor's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on the reform.【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2【总页数】2页(P81-82)【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权;立法完善【作者】孙媛媛【作者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连116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从2000年开始,北京、上海、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吉林省等多省市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改革的试点工作,为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改革提供了前期准备。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摘要]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等因素仍然制约着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继续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明确界定量刑建议合理内涵、科学构建量刑建议程序规则、全面完善量刑建议相关规范。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公诉随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颁行,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已不容置疑,量刑建议工作也已全面推行,当务之急则是对量刑建议实践操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为今后立法做好实践准备。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现实图景1.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
《量刑程序意见》除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确立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的量刑意见,即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可见其对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在表述中有所不同,意在对二者作出区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二者的认识除了主体不同外,并无其他区分。
2.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
《量刑程序意见》、《指导意见》只对量刑建议内部程序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没有细化量刑建议的提起程序,更没有提出救济途径,如此一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提出了具体、有据的量刑建议,而法庭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3.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
尽管《量刑程序意见》第2条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但是,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的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过程中势必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的证据上,而对一些与量刑轻重有关的证据(对量刑有决定作用的重大量刑情节证据除外)侦查机关是否会去用心收集就不好说了。
二、我国量刑建议的未来愿景(一)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纵观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一直践行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理论(立法)——实践”的发展线路,而当前我国量刑建议的实践已趋成熟,规范工作刚刚起步,为量刑建议立法留下了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
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通过提供刑事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机会,以此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促进法律程序的加快、有效处理案件,缓解司法压力。
然而,针对认罪认罚中的量刑问题,本文将探讨几个问题。
一、认罪认罚中灵活量刑是否合理?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人,虽然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刑罚仍然需要量刑,并不会因为认罪认罚就将其立即无罪释放。
不过,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可以允许法律执行机构在量刑上更加灵活。
具体来说,认罪认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人的刑期,比如原判三年以上的罪犯,可减低10%-20%的刑期;对于判决结果已生效、但未服刑的罪犯,也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减轻其刑罚。
这一灵活的量刑方式,是否合理?对于认罪认罚中的灵活量刑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论。
如果犯罪人可以提供关键证明且取得重大案件的成功,那么这种灵活的量刑方式是非常合理的。
但如果犯罪行为比较恶劣,或者在多次犯罪情况下使用认罪认罚减刑方式,就显得不合理了。
因此,应将灵活量刑视为一种补充方式,并建立一完整、合理的量刑制度。
二、认罪认罚减刑是否可能鼓励犯罪?认罪认罚减刑旨在鼓励犯罪人早日认罪、自首,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促进法律程序的加快、有效性处理案件。
不过,恰恰有一些人担心,这种减刑方式是否会鼓励犯罪人犯罪?事实上,认罪认罚减刑方式是建立在犯罪人已经犯罪的基础之上,它只是一种评判犯罪行为后所给予犯罪人的一种减轻刑罚方式,而不是犯罪人犯罪的诱因。
换而言之,在持续地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在不断完善刑法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加速司法程序,使整个刑事司法机制更加公正合理,从而更好地控制犯罪的发生。
三、认罪认罚是否会影响犯罪人的人权?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虽然犯罪人可以自首或认罪认罚来减轻刑罚,但这种方式是否会对犯罪人的人权产生不良影响呢?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犯罪人在立案以后,诉讼权遵循的是国家指导价格标准,减轻犯罪人的罪责,犯罪人的人权则受到新中国创国以来刑事证据依据的规定万众瞩目。
论我国量刑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量刑公 正 的关键 。 而我 国的现 行 量 刑 程 序 存 在 着 法 官 裁 量权 过 大、 控 辩 双 方 无 法 有 效 参 与 等 诸 多 问 题 。 因 此 , 须 通 过 建 立 独 立 的 量 必 刑 程 序 、 予 控 辩 双 方 充 分 的 量 刑 建 议 权 和 量 刑 辩 护 权 等 方 式 完 善 赋
甚至极力反对 。
、
我 国现 行 量 刑 程 序 存 在 的 问题
( ) 罪 和 量 刑 程 序 合 一 影 响 量 刑 公 正 一 定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尚未 规 定 独 立 的 量 刑 程 序 , 判 实 践 审
采用的是定罪量刑 合一 的模 式 , 把定 罪 和量 刑这 两个 不 同 的 即
法 》 订 的 立 法 层 面 得 以实 现 。学 界 的 普 遍 观 点 在 立 法 上 屡 屡 搁 修
海 关 原 副 关 长 接 培 勇 因 犯 受 贿 、 纵 走 私 两 罪 , 判 处 并 决 定 执 放 被 行 2 年 有 期 徒 刑 。对 其 中 的 受 贿 罪 , 院 判 决认 定 受 贿 数 额 为 O 法 1 . 万 元 , 处 1 年 有 期 徒 刑 。 与 此 构 成 鲜 明 对 照 的 是 , 国光 7 6 判 5 , 中 大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朱 小 华 , 院 认 定 其 受 贿 4 59万 余 法 0. 元 , 且 公 开 报道 中 也 没 有 提 到 其 有 什 么 法 定 减 轻 处 罚 情 节 , 而 却
我 国的量刑程 序 。
【 键词 】 刑 ; 正 ; 关 量 公 问题 ; 善 完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问 题 已 在 学 界 开 展 了广 泛 的讨 论 , 纳入 了 最 并 高 人 民法 院 “ 五 改 革 纲 要 ” 但 还 是 未 能 在 2 1 二 , 0 0年 《 事 诉 讼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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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2011年第2批)支持,系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蒋志如(1879-),男(汉),四川金堂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博士,讲师;从事刑事诉讼、宪法、党的理论等领域的研究。
①这里的分析,主要是根据学术期刊网收集的数据作出的判断,一个是根据其中核心期刊的数量,另一个是根据所有期刊的数量,因为在2000年之前,中国学术学术论文还没有这么泛滥,它也不要求硕士生必须发论文,也不要求博士生发论文(对此的观点,请参阅张鸣.高校大跃进的困局与危局[EB/OL].法学创新网,/html/bwgs/094936.shtml ,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10月30日),因而对之前的论文,对其所有进行搜索。
②陈瑞华、左卫民、宋英辉、陈卫东、谢佑平、汪建成等(刑法学界有赵秉志、周光权等),当然还有很多年轻学人涉及其中。
不过,纵观这些论文,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学者都是“打一枪”凑个热闹,只有陈瑞华教授写出关于量刑程序的一系列论文,而且以此为基础出版一本专著《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
③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请参见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量刑程序的本质缺乏梳理。
当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不在于限制法官权力,而在于赋予权力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在今日,它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则主要是信息社会的结果,更在于它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在中国语境下,由于司法不独立,量刑问题才成为一个真问题。
而解决之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构造不仅仅要指向刑罚个别化、限制法官权力,更在于限制检察官权力乃至更为宏观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进而实现司法独立。
舍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必然失败。
【关键词】量刑程序;司法独立;刑罚个别化;量刑模式;诉讼化构造【中图分类号】D92【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1-0173-05试论中国量刑程序的基本问题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一、提出问题:对量刑程序的冷思考在2008年以前,量刑程序并没有引起中国学界的注意,至少没有引起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注意;进一步说关于量刑问题的研究主要放在刑法领域中思考,而且其重要性与定罪问题相比较也大打折扣。
从文献数量上看就可以看出一二:在2008年之前,关于量刑程序的研究(根据学术期刊网的搜索①)仅10余篇,如果从专著看,则几乎没有。
只有在刑法领域的研究,大致有李艳玲的《量刑方法论研究》和臧冬斌的《量刑的合理性与量刑方法的科学性》。
但在2008年之后,在短短3年间则飙升为270余篇,特别是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这方面论文就急剧增加,达到一个白热化的程度,到现在也仍然没有看到消停的意思。
如果从涉及的学者来说,这一热闹景象不仅仅将刑事诉讼法学界中很多现在在学术上正处于活跃状态的重要学者涉及其中②,当然有更多的那些年轻学人、司法实务者加入,才让这把学术之火形成燎原之势。
虽然关于量刑程序的研究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是根据笔者观察,这些研究常常沉迷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和叙述:以与美国《量刑指南》一样的实体法为导向建立中国的量刑制度,还是以程序法去构建中国的量刑制度?更或者说,如果以程序法构建中国的量刑制度的话,那么是像美国一样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还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抑或者说,讨论具体的量刑建议、量刑意见、甚至关于量刑的证据规则等问题。
或者说,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关系的分析;如是等等问题,不一而足。
进一步说,中国当下比较热闹的关于量刑程序问题的研究,没有搞清楚一个基本问题,即量刑程序的设置在本质上为了什么?或者说其承载的基本功能是什么?或者进一步说,我们对量刑程序的本质存在误区。
在笔者看来,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迷失于具体问题的丛林中,从而迷失思考的方向。
但是它又不仅仅是一个本质问题,而是一个体系。
本文的分析则从量刑程序的原因、本质开始讨论中国语境下的量刑程序问题,以进一步廓清在对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构建中我们存在的基本问题。
二、量刑程序在中国出现的原因和本质考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两件事,定罪和量刑。
众所周知,在近代以前由于封建专制权力、教会权力的滥用,而且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部分,基本上由法庭一体承担,被告的权利无法保障。
在当时,在刑事诉讼领域里最重要、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解决定罪问题,从而要求罪刑法定、防止滥用刑罚。
当近代权利意识兴起、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新宪法的制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则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但他们将重心放在了定罪问题上,并以之为中心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具有一个严密的证据规则并达到高标准的证明标准。
这是对被告的定性,而如果一旦入罪,对于量刑程度问题的量刑制度则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但当权利不仅仅局限于资产阶级,并向其他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扩展时,更在现代统治、治理社会的技术得到充分提升,定罪问题不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时,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关注量刑问题,即入罪的程度问题。
当然,必须注意,这不是说在重视定罪问题时期,不重视量刑问题;而是说当时的量刑问题更多在于标准化,宗旨在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③。
而这里所说的量刑问题主要不是针对司法机关,而是针对被告人,即要求对其刑罚个别化,亦即对被告人充满人权关怀,不仅仅把他做成一个罪人看待,并根据其特点而作出一个具有个别化的、量体裁衣式的具体刑罚。
但是,对此问题如何实现,在大陆法系并没有引起特别关注,即仅仅作为定罪程序的顺延而已。
根据学人林喜芬的描绘,有三点:(1)量刑程序的附带性;(2)量刑信息的封闭性;(3)并以审查方式完成量刑裁决①。
在英美法系,他们则建立了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当陪审团决定了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后,即由法官根据职权在当事人、相关人的参与下完成对犯罪人(在这时已经不再是被告)的量刑②。
从这一简单描绘可以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偏离以定罪为中心,仅仅是根据现代社会的治理水平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加,提高了量刑的重要性而已,但决不能说其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内容,换句话来说,定罪问题仍然具有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说,则定罪还是必须以限制权力滥用为宗旨,而其另一面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量刑问题的重视,则是被告人权利的增加,但主旨却不在于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恰好相反而是赋予法官一定权力以更好地对待被告。
如果具体到中国语境,则有些相异:文革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重新开始,在1997年执政党的“十五大”才确立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时候,中国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才真正展开③。
进一步说,在这一时期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国还处于西方社会近代以前的状态,即从宏观上看,要求规范权力、限制权力滥用;从微观上看,在刑事法领域,它则表现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从而达到定罪量刑的平等性和统一性,亦即要求在刑法法律规范中将之明确化,而不是专断滥罚④。
更确切地说,量刑问题好像并没有成为一个问题,仅仅是定罪之后的顺延。
从另一方面来说,即当时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则主要处置刑罚的明确性(而非以模糊性、盖然性为特征)问题。
然而,这个问题在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刑事程序法,更包括刑法都没有做到完成其应该完成的任务。
而且不仅如是,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还可以说,它已呈现出一种带有停滞、甚至倒退的迹象⑤。
正因为如此,进而导致:在某个时刻司法权力受到其他人的限制,只能根据他人的结论判决,更在其他时候权力却可以无限甚至可能随意作出判决⑥。
中国刑事量刑的实践,在这一语境下成为一个真正的问题,更具体地说,即由于刑法本身的明确性不够,存在很多大幅度的相对确定刑罪名;且由于司法权很难受到当事人(特别是被告、辩护律师)的有力限制,法官们在类似案件中却在不同地方时间、地点、情势下作出的判决,就可能出现量刑问题,即量刑失衡⑦,如近年来的许霆案⑧、药家鑫、李昌奎案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量刑失衡问题决不是在今天才有的现象,而是一直以来就有的现象,但的确在今天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从而受到实务界、法学界的重视。
何也?在笔者看来,原因至少有二:其一,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近年来急剧增强,其要求知悉法院具体量刑情况。
其二,在信息社会中,任何信息都可能在瞬间传遍各个角落,从而为普通公民知悉案件信息提供了可能,进而在比较类似案件后则很容易得出中国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特别是在那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媒体、法院、社会公众都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将案件的若干信息在社会上传递,虽然很多细节真相可能永远都无法全盘公之于众,但其结果和基本事实⑩致都能获得。
在信息社会中,无限多的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途径对之进行审查,量刑不均衡现象几乎无所遁形。
但是,中国学者们却将中国量刑问题归结于中国司法权力的滥用,希望通过量刑程序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权力輥輯訛———其实,这不仅仅是法学者的观点,也是最高法院秉持的立场輥輰訛。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他们(如陈瑞华教授)常常以美国独立量刑程序的运行过程为例,分析了控、辩、审三方,甚至包括相关方的参与情况,它达到了量刑程序顺畅运行的效果,而且在这个过程,各方的权利、权力得到充分发挥,刑事辩护权的充分①林喜芬.构建量刑听审程序的本土化路径[J].法学论坛,2011,(3).②具体分析,请参见陈瑞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模式[J].法律适用,2008,(4).③根据左卫民教授的考察,中国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仅仅处于萌芽状态,在90年代中后期,司法改革开始进入决策层,并进入司法实践的改革层面,包括司法考试等在内的改革(具体分析,请参见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J].现代法学,2008,(6).④关于刑法的明确性问题内涵、要素及基本体现罪刑法定的韵味的详细分析,请参见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1,(4).⑤正如张新宝教授所言,“‘田标杆’彻底打碎了‘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主义’的梦幻”(请参见张新宝.<法路新语·不惑集>后记[EB/OL]./html/bwgs/154814.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11月1日);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的确说明中国司法独立问题堪忧的现状。
⑥笔者在其他地方将之称为(刑事侦查)权力的有限性;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转型社会刑事侦查权的限度[J].社会科学研究,2010,(1)。
关于这方面的其他论述(如在分析侦查到案制度时认为,侦查权力在规范上限制过严,在实践中却又太随意),还可以参见马静华.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三):以侦查到案制度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10:241-243.⑦对中国量刑实践的实证分析的详细叙述,请参见左卫民.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J].法学研究,2010,(4);周长军.量刑治理模式之争———兼评量刑的两个指导“意见”[J].中国法学,2011,(1).⑧关于许霆案之前的类似案件基本上被判无期徒刑,而在许霆案则为5年有期徒刑,从而引起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质疑(对之对立观点及其分析,请参见陈瑞华.脱缰的野马:从许霆案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9,(1);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1).⑨关于李昌奎一案的详细介绍,请参见百科名片:李昌奎[EB/OL],/view/634081.htm,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