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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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5]11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安全高效、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可分为三种类型:无需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有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依法应与特定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特定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管理。
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和共享等工作,依法、高效、合理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第二章平台建设
第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库,制定公共数据库与部门业务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标准体系。
公共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建(构)筑物等公共基础数据,以及部门业务数据、服务数据及其他数据。
第十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公共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系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