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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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最新版】目录一、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重要性二、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三、如何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四、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建议正文一、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是指在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建立起来的协调、合作和沟通机制。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目标、原则和责任主体。

各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数据共享,同时要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2.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标准和规范。

包括数据格式、数据分类、数据质量、数据更新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

3.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流程和方式。

各部门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数据共享,可以通过数据平台、数据交换、数据调用等方式实现。

4.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政务数据共享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三、如何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要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目标和路径。

2.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政务数据共享的效率和质量。

3.加强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4.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数据素养和能力。

四、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建议要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2.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工作机制,包括定期会议、信息通报、工作评估等。

3.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保障政务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

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构建成都政务大数据资源体系,促进市域地理、人口、经济、文化等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打造智慧政府,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分步推进。

科学制定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年度实施计划,以推动关联性强和业务协同量大的部门信息共享和与民生改善、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关系密切的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为突破口,不断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拓展数据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2.统一标准,规范运行。

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规范共享和开放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确保数据更新及时、质量可靠、可用性强。

3.集约建设,统筹应用。

统一部署全市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及其开发应用平台建设,避免投资导向、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

4.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明确各层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管理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审查机制,正确处理共享开放与保障安全的关系,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基本形成规范、高效的政务数据信源采集和开发利用体系,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水平显著提高,智慧政府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建立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的信源采集体系、资源目录体系、数据交换体系、共享规范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形成标准统一、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政务信息采集、维护、共享工作机制,基础设施及相关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高,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不断增强;在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方面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和资源开发应用体系,支撑成都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的高弹性、高可用、高安全、按需服务的资源服务体系初步建成,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性应用的目标初步实现;面向民生服务、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推进实施一批大数据示范应用,有序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推动社会主体利用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消费和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发展。

推动政务信息共享提高政务效能

推动政务信息共享提高政务效能

推动政务信息共享提高政务效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提高政务效能的重要途径。

政务信息共享是指各级政府部门间相互共享和交流政务信息资源的过程,通过共享政务信息,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升政务工作效能。

本文将从信息共享的重要性、政务信息共享的意义、政务信息共享的挑战以及推动政务信息共享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共享的重要性信息共享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政务管理领域,信息共享对于提高政务效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的存在,导致信息无法流通和共享,使得决策和行动难以进行统筹和协调。

而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通互联,促进政府机构间的高效协同工作,提高政务处理的效率。

二、政务信息共享的意义1. 提高决策科学性:政务信息共享可以对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使决策更加科学、客观合理。

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可以避免信息孤岛,避免因信息不畅通而带来的错误决策。

2. 优化服务流程: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

通过共享相关信息,政府部门之间可以相互了解用户需求和需求背景,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例如,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共享车辆信息,可以更快更准确地辨别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处罚。

3. 提升政务工作效能: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共享信息可以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相同的信息重复采集和处理,节省了时间和资源。

此外,信息共享也可以减少政府部门间的交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政务信息共享的挑战尽管政务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实现政务信息共享也面临一些挑战。

1.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政务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或企业敏感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是共享的重要前提。

政府在推进政务信息共享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加强数据管理与运维能力建设。

2. 信息标准与互操作性:政务信息共享需要具备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互操作性。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随着信息化不断深入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政府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孤岛和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政务信息共享和管理难度加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
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和开放。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搭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政府决策效率。

2. 制定政务信息标准规范:制定政务信息标准规范,统一各级
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同时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3. 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大对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
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4. 加强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政务信息安全保障,确保政务
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维护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实施,有助于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通共享,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和一体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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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摘要:一、引言二、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重要性1.提高政府工作效率2.优化政府服务3.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三、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体系2.完善政务数据共享的标准规范3.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协调机制4.提高政务数据共享的技术支持四、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的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2.强化资金保障3.建立监督评估机制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政务数据作为国家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优化政府服务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我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政务数据共享的步伐。

二、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重要性1.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整合政府部门间的数据资源,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优化政府服务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便于政府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的需求。

3.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可以推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责任等,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法治保障。

2.完善政务数据共享的标准规范政府应制定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和规范,包括数据格式、数据接口、数据安全等方面,确保政务数据共享的顺畅进行。

3.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协调机制政府需要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有序推进。

如何共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如何共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如何共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一项在电子政府环境下政府创造、收集、分析、利用、传播和发送信息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代替手工劳动,而且是通过政府管理手段的革新,不断为政府职能、组织结构、决策方式、管理行为、运行模式、工作流程等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从根本上提高政府管理的水平。

笔者认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顺利实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机制组织保障机制是一种通过建立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实施人为干预与调节来增进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行政机制。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应纳入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由某一专门机构来具体负责实施。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主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部门,这对实施国家的发展战略、发展协作性的生产体系、规范行业行为等都是不利的。

笔者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建设的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共建与共享,统筹兼顾,统一规划,从全局出发,重点规划设计政府部门协同工作的内容和流程,打破信息资源“部门割据”、“条块分割”的局面,解决政务信息资源为各个部门所有、各个部门垄断的问题,真正实现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共建与共享。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机构是实现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手段。

2、法律政策保障机制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法规政策,如《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指导意见》、《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总体框架技术指南(试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处理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等。

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快制定一系列有关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方案、制度、规定、条例等,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在制定有关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时,要坚持共享共赢、公平多赢、可操作等原则,不仅要有相关部门的领导、IT专家参与,还要注重吸收行政管理领域的专家、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专家参与,确保法律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统一性。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政务信息系统在各级政府部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间信息孤岛的存在,政务信息系统之间往往存在着数据孤岛和功能孤岛的问题,导致了信息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整合共享的背景和意义。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将各个部门、单位或系统间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推动政务服务的便民化、高效化,还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因此,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价值。

二、整合共享的基本原则。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合规。

整合共享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合法性。

二是服务为本。

整合共享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政府工作和公众服务,因此服务需求应当是整合共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标准统一。

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必须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确保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四是分阶段推进。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避免一步到位导致的风险和问题。

三、整合共享的实施方案。

1. 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平台。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系统间的数据整合和共享,确保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共享。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建立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为整合共享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

3. 加强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在整合共享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防范信息泄露和数据风险。

4. 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需要政府部门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因此需要加强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政府部门的整合共享能力。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务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了诸多问题:系统繁多、信息孤岛、数据不一致、重复建设等。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我们提出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2.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2)统一标准,规范流程。

(3)保障安全,确保稳定。

三、实施方案1.成立项目组:由政府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组成项目组,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实施。

2.调研分析:对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调研,了解各系统的功能、数据来源、使用情况等,为整合共享提供依据。

3.制定整合方案: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制定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范围、内容、时间表等。

4.技术选型与开发:选择合适的技术平台和开发工具,进行系统整合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注重数据的一致性、安全性、稳定性。

5.系统部署与测试:将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部署到服务器,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6.培训与推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广整合共享的成果。

7.监控与优化: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优化系统性能。

四、预期成果1.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通过整合共享,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2.降低运营成本:减少系统重复建设,降低运维成本。

3.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4.优化政务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五、风险与应对措施1.风险:系统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数据丢失、系统不稳定等。

2.应对措施:制定详细的风险应对方案,加强数据备份,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下午五点,我将这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提交给了领导。

加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务信息中心引领发展的实践意义

加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务信息中心引领发展的实践意义

加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务信息中心引领发展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信息资源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information resources connect us all。

作为国家的核心部门之一,政府需要做好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以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政务信息中心作为信息资源的中心和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务信息中心的出现和发展政务信息中心的出现与国家信息化战略密不可分。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开始萌芽。

1993年,我国国家计委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IGO)项目的构想,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于2001年成立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后,政务信息中心的建设渐趋完善。

政务信息中心是一个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信息资源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整合、管理、维护和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支持。

我国的政务信息中心建设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政务信息中心的主要任务政务信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构建具有高效、协同、安全、可信等特点的信息资源管理体系。

政务信息中心应该肩负起以下几项重要任务:一、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整合政务信息中心需要对政府各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管理和分类,形成统一的信息资源库。

重点是对政府的基础信息资源如人口、财务、土地、环保、工商等进行收集整合,使之形成一个共享的信息资源库。

政务信息中心还要对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保信息资源结构的合理性和信息的准确有效性。

二、信息的发布和共享政务信息中心要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政府的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和发布。

主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及时、可信的依据。

政务信息中心还应该加强会商协调,增强各部门之间的互通,保证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开放性。

锡林郭勒盟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27号)及《锡林郭勒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18)121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盟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发挥数据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数据共享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数字化发展,为建设数字锡林郭勒、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基本建立,数据共享统筹协调能力明显增强;与自治区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协同联动的机制架构;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和普遍共享需求,形成供需对接清单;按需推进数据共享,关键领域数据共享成效明显提升。

到2023年,基本形成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全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不断升级完善,有力支撑数据安全高效有序共享;数据治理、分级分类应用水平不断提升,更好服务政府、企业和群众需求;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数据风险管控能力持续增强。

二、健全共享协调机制(三)健全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制。

建立我盟推进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审议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的政策规划及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数据共享责任;协调解决数据共享重要问题;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安全机制的建设和贯彻落实。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9 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㊁政务云平台㊁信息安全基础设施㊁数据中心及机房等)㊁信息资源库㊁共性支撑平台㊁重点业务信息系统㊁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㊂第三条㊀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㊂第四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㊁共建共享㊁业务协同㊁安全可靠的原则㊂第五条㊀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㊁协调和监督政务2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㊁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㊁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公安厅㊁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㊁安全监管㊁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㊂第二章㊀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第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级政务云㊁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㊂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㊂第七条㊀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二)落实省委㊁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㊁民主法治㊁经济调节㊁市场监管㊁社会管理㊁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三)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互联网+监管 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 ,推进 一网通办 下 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项目;3(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㊁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㊁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㊁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㊂第八条㊀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㊁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㊂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㊁数据中心㊁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㊁存储设备㊁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三)未部署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㊁电子证照㊁电子签章㊁公共支付㊁物流配套㊁通知消息㊁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㊁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㊁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㊁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㊁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㊁决策辅助类项目;(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㊁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㊁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㊁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㊁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4项目;(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㊁应用支撑平台㊁数据资源等项目;(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㊂第九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㊂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㊂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㊂第十条㊀省级部门(单位)需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㊁分级审批㊁分级建设㊁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㊂省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㊁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㊂市(州)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㊁整体框架㊁标准规范㊁建设任务㊁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㊂第十一条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㊂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㊁开发㊁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㊁社会组织开放㊂第十二条㊀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5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㊂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㊂第十三条㊀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三章㊀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十四条㊀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 大平台㊁大数据㊁大系统 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㊂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㊁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㊂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㊂第十六条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㊂包括项目名称㊁项目单位㊁主要任务㊁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㊁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二)技术方案㊂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㊁信息资源目录㊁政务云需求方案㊁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㊁密码应用方案等;(三)资金来源㊂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㊁经费渠道6(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等㊂第十七条㊀领导小组组织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审㊂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㊂第十八条㊀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㊁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㊁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一)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㊂第十九条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㊁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㊁服务需求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7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㊁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㊂第二十条㊀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㊂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㊁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一条㊀省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㊁建设目标㊁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㊂第二十二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意见㊂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㊂省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㊂省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核意见㊂第二十三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㊁规划选址㊁用地预审㊁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㊂涉及新建土建工程㊁高能耗项目的除外㊂8第二十四条㊀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㊁实施方案㊁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㊂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㊂第二十五条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㊂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㊂第四章㊀建设和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㊂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㊁政府采购㊁工程监理㊁合同管理㊁档案管理等制度㊂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㊂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二十七条㊀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㊂第二十八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9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㊂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㊂第二十九条㊀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㊁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一)根据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㊂第三十条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㊁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㊂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㊂第三十一条㊀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㊂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㊂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㊁财务报告㊁第三方审计报告㊁信息资源共享报告㊁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01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㊁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㊂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㊂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㊂第三十二条㊀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㊂第三十三条㊀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㊁共享㊁开放数据资源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㊁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㊂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财政厅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省大数据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㊂第三十四条㊀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㊂第五章㊀资金保障和管理第三十五条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11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财政厅统筹保障㊂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㊂第三十六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㊂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㊁专账管理㊂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㊂第三十七条㊀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㊁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㊂第三十八条㊀财政厅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㊂第六章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第三十九条㊀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21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㊁邀请招标㊁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㊂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㊂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㊂第四十条㊀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一条㊀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二条㊀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㊂第四十三条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㊂第七章㊀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㊀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㊁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31情况,不得拒绝㊁隐匿㊁谎报㊁瞒报㊂第四十五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㊂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㊂第四十六条㊀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㊂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㊁信息资源共享㊁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㊂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㊂第四十七条㊀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㊁建设质量㊁实施进度㊁资金使用㊁概算控制㊁信息共享㊁密码应用㊁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㊂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㊂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㊁暂缓安排投资计划㊁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㊂审计厅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㊁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㊂第四十八条㊀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㊁审41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㊁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㊁质量低劣㊁损失浪费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㊂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㊁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㊂第八章㊀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㊀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㊁个人信息保护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㊁同步建设㊁同步运行网络安全㊁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㊂省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㊂第五十条㊀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㊂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㊂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㊂第五十一条㊀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51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㊂第五十二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㊂第九章㊀附㊀则第五十三条㊀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㊂第五十四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 2013 576号)同时废止㊂61。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辛政办字〔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办字〔2021〕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8日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我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7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建立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坚持应用牵引,科学确定公开范围,推动实现政务数据按需共享、有序开放,不断提高数据共享质量和效率。

坚持安全可控,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制度体系、运维保障体系和技术防护体系。

坚持依法依规,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数据共享规范有序,为建设数字政府、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基本明确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大幅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

充分发挥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枢纽作用,基本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全面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和安全防护水平。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

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文件摘要:一、前言1.背景介绍2.目的和意义二、政务数据共享的现状和问题1.政务数据共享的重要性2.政务数据共享的现状3.政务数据共享存在的问题三、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措施1.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制度框架2.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和优化3.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的技术支撑体系4.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四、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措施1.制定政务数据共享的标准和规范2.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3.促进政务数据共享的跨部门协作4.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的监督和评估五、结论1.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意义2.建议和展望正文:一、前言1.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政务数据作为国家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政务数据共享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本文提出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建议。

2.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分析政务数据共享的现状和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从而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这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数据共享的现状和问题1.政务数据共享的重要性政务数据共享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可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2.政务数据共享的现状目前,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意识逐渐增强,部分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已经投入使用,政务数据共享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框架逐步完善。

3.政务数据共享存在的问题尽管政务数据共享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政务数据共享的制度框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一、前言信息共享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对于政府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意义。

信息共享不仅能够使部门间的合作更加方便,也能够加快政府决策的速度,提高政府治理的效率。

本文将从政府的角度出发,阐述如何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二、背景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现象日益严重,信息孤岛使得政府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各种政策方案、诉讼信息、经济、财政信息等各种重要信息,为政策的制订、决策与执行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当前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状况不同,信息共享缺乏规范。

因此,建立和实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将零散的信息整合成为有效的资源,提高政府决策的分析和预判能力,减少繁琐的信息查找、整合等过程,从而提高政府治理效率。

2.增强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政府共享信息具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形态、政策倾向,信息共享将使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得到增强,明确人们在急需方面的感受,为政策的科学有效施行做出了更多的准备。

3.加强政府协同合作能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能加强团队合作,减少重复劳动和信息之间的脱节,使政府部门之间合作效率得到提升,提高政府全局协调能力,提高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

四、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1.加强技术支持对于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实现,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提高信息通讯网络的技术水平和信息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外部攻击和数据泄漏。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必然涉及到信息资源的获取、存储、传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因此,在建立和实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保证信息共享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3.完善信息共享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需要明确责任,实现统一管理,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对信息资源的获取、传输、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序、安全和高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及目标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政府机构中普遍存在着多个信息系统独立运行的问题,导致数据交换困难、资源浪费等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提高政府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整合共享,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提高政府机构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效能。

二、整合共享原则与方法1.整合共享原则(1)遵循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确保整合共享与整体规划一致;(2)以功能需求为导向,根据业务特点进行整合;(3)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合理控制共享范围;(4)注重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顺畅;(5)系统集成与资源共享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

2.整合共享方法(1)统一标准:建立并完善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标准规范,包括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2)系统集成:通过系统集成技术,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的通畅流动;(3)数据集成:进行数据清洗、转换、整合等处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靠性;(4)资源共享:将各个系统中的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资源池,提供给其他系统使用;(5)权限管理:根据不同用户的权限,控制数据的访问范围和权限。

三、整合共享的关键工作及步骤2.系统规划与设计:基于需求调研结果,进行系统规划与设计,确定各个系统的集成方式、数据转换规则等,建立整合共享的框架和架构。

3.系统集成与开发:根据系统规划与设计,进行系统集成与开发工作,确保各个系统能够互联互通,并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4.数据清洗与整合: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清洗、整合等处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形成可以供其他系统使用的资源池。

5.权限管理与控制:建立权限管理系统,对用户进行权限控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6.测试与验收:对整合共享的系统进行测试,验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完整性,并进行验收工作。

7.培训与推广:对政府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整合共享系统的使用能力,推广系统在政府机构中的应用。

构建数据共享长效机制的想法与建议

构建数据共享长效机制的想法与建议

构建数据共享长效机制的想法与建议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数据共享已成为各行业的重要趋势。

为了确保数据共享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我们提出以下关于构建数据共享长效机制的建议。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关于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共享的合法性、权利与义务。

●确立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法律关系,为数据共享提供法律保障。

数据质量保证:●建立数据质量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共享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数据错误或异常。

共享平台建设:●搭建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提供数据查询、交换和下载等功能。

●优化平台性能,提高数据传输速度和数据处理能力。

激励机制设计:●设立数据共享的奖励机制,鼓励各部门或组织积极参与数据共享。

●探索建立数据共享的市场机制,让数据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安全与隐私保护:●加强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建立隐私保护政策,明确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保护标准。

监督与评估机制:●设立数据共享的监督机构,对数据共享过程进行监管。

●定期评估数据共享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共享机制。

跨部门协作:●加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孤岛。

●促进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数据共享合作。

人才培养与教育:●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推动数据共享的实施。

加强公众对数据共享的认识和教育,提高数据素养。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建议,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有效的数据共享长效机制。

这不仅有助于促进数据的流动和利用,还能为各行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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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
作者:翟云《光明日报》(2016年10月03日06版)
近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亟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长效机制,以服务和支撑“四个全面”有效推进。

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顶层设计
据统计,各级政府部门拥有的数据超过社会数据总量的80%。

长期以来,由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不够完善、传统行政观念和部门利益等,严重阻碍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深度和广度。

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仍处于“条块分割、纵强横弱、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窘境,大量政务信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

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必须着眼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局。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联席会议的职责。

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致力形成工作合力。

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要通过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完善组织体系和管理架构,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交换、利用机制。

加快建成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
首先,加快建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共享平台体系已成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重要保障。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共享平台建设的职责分工。

应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原则,尽快形成覆盖全国各级政务部门的共享平台体系。

其次,尽快完成各政府部门专网网络业务应用向政府内网和外网的迁移。

普遍存在的业务专网客观上给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架设了难以逾越的屏障。

要对各部门依托专网开展的业务应用和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厘清业务类型、使用范围和涉密级别,确定向政府内网和外网迁移的任务清单、时间列表和实施路径。

原有业务系统和新建业务系统要区别对待,在做好已有业务系统迁移对接的同时,新建业务系统须逐步解决存量和增量的关系。

再次,逐步完善基于国家电子政府网络的业务部署。

开展基于各级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提升电子政府网络的应用成效。

基于国家电子政府网络深化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建成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文化信息资源库、空间地理信息资源库等五大国家基础信息库,并依法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开放。

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整合过程中,建设国家国情省情信息资源库,逐步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辅助领导决策体系。

畅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制机制
一是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

鉴于政务部门业务的内在特点,政务信息资源需要横向整合、纵向联动。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性质、采集、归属、权益、存储、发布、共享、交换、安全等进行统一规范。

制定以需求为导向的信息资源规划,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目录体系。

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过程中,数据质量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效能的前提。

因此,要规范数据更新策略,引入多源碰撞验证机制,提高数据的完整性、鲜活性和权威性。

二是健全政府信息共享的绩效评价机制。

国外政府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经验表明,绩效评价是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保障。

就我国而言,应适时建立绩效评估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反馈、导向、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以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统一定位体系为主的评估脉络,提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成效。

同时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三方评估。

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乃至整个电子政府领域发展较晚。

加快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立法工作,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是提升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意识。

政务信息资源是各级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依法授权管理的信息资源。

各级政务部门是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者、生产者、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政务信息资源本身属于国家资源的范畴,是国家资产。

政务部门要摒弃“数据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个人化”的错误观念,拆除部门利益藩篱。

二是明确政务部门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责任。

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合理设计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有利于增强政府透明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既充分保障各政务部门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明确各政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是注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立法统筹规划。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立法应注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注重与我国电子政府发展进程与发展阶段的有机融合,注重积极借鉴国外电子政府法律法规的先进成果和经验总结,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的法律约束。

(翟云,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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