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与公司人格: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诉宁丽日杂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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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与公司人格: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诉宁丽日杂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江平:《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有改动。

【案情介绍】

2002年2月25日,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与宁丽日杂公司签订了购销化肥合同。合同规定:由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售给宁丽日杂公司碳酸氢氨4500吨,每吨182元,货款共计819000元,4月至8月分批供货,每次供货不少于600吨,交货地点为发货站站台,由供方代办托运,到货验收;货款每月底结算,且每次供货由供方在车皮指标批下后电告需方汇付当次货款的60%。此外,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自同年4月21日至5月27日共向宁丽日杂公司发运化肥1675吨,宁丽日杂公司一直未付货款。5月30日,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派人到宁丽日杂公司催要货款时,宁丽日杂公司表示付款有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约定已供化肥单价由每吨182元降至178元,所欠货款在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在此之前未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不再追究。此后,宁丽日杂公司到期共付货款25200元,其余货款272950元经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多次催要一直未付,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遂向法院起诉。

受诉法院查明,某县经济委员会已于2002年6月27日发出文件,将宁丽日杂公司合并到某县工业供销公司,某县工业供销公司改名为"某县工业物资公司",并行文通知正式启用"某县工业物资公司"印章和"某县工业物资公司财务专用章"。宁丽日杂公司领导机构已撤销,其财产已全部合并到某县工业供销公司,但由于某县工业供销公司发现宁丽日杂公司负债过多,不愿合并,便一直未到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宁丽日杂公司也未办理注销登记。

受诉法院认为,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与宁丽日杂公司签订的化肥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宁丽日杂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偿付违约金。宁丽日杂公司以公司已合并为由,辩称应由某县工业物资公司承担责任,因某县工业物资公司尚未办理开业登记,宁丽日杂公司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被告宁丽日杂公司给付原告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货款27295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律问题】

公司登记的法律意义

【法律分析和结论】

这是一起还款纠纷,其焦点在于谁是负担还款责任的主体。被告公司被另一公司合并,但合并后的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所欠债务应由其偿还还是应由合并后的公司偿还,关键在于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登记的意义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公司登记意义重大,一是使公司设立、变动的事实及公司的各种情况为社会公众周知,以保护交易安全;二是便于国家掌握公司情况,进行必要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公司登记兼具有私法公示、保护交易安全功能和公法上的管理功能,尤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领域为特色。

在我国,公司登记采取强制主义。我国《公司法》在有关条款中对公司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

简称《条例》)对于公司登记制度作了更为具体完善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必须办理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不生效力。并且严重违反登记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不同于营业登记。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或某一商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在国外,多数国家或地区也将公司登记和营业登记合在一起。但也有的国家将二者分开,或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内分设不同的登记簿。在我国,公司的这两种登记是合并进行的,由同一机关主管。《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这实际是将营业登记作为主体资格取得的前提和起点。

(二)公司登记的类型

公司登记通常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作的登记,它是公司设立过程的必经程序和最后环节,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便告成立。

变更登记是公司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等原来的登记注册事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增设或撤销公司分支机构时等所作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是公司在发生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等情况时,在清算后为消灭公司主体资格所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和最后程序。

(三)公司登记的机关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在我国,依《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工商登记职权,在其系统内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制度,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公司登记的程序

公司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审查、核准、公告。

1.申请和受理

申请是公司登记的起始阶段。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证书、材料。申请的方式一般是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根据《条例》的最新规定,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这大大便利了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文件齐备、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登记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关于公司登记的审查有三种立法例:形式审查主义、实质审查主义和折中主义。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则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不仅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要对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审查;折中审查,则是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实质审查,如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

过去我国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因其效率低下和导致的权力寻租而为世人所诟病。《条例》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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