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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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 总则
1.1 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1.3 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4 公司、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2 矿井顶板事故预防
2.1 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2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跨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2.3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遇到顶底板松软
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4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跺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5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测试。
2.6 采掘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设置有经验的人员观察地板。
2.7 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计划的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2.8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措施。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
2.9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检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测试记录。
2.10 公司、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3 矿井瓦斯事故预防
3.1 各矿每年对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审定后,上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逐级上报上级部门批复。
3.2 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检测。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检查地点,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测1次。
3.3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4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3.5 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遇地质结构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措施。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
3.6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7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3.8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3.9 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应抽尽抽,应保尽保,做到矿井及回采工作面抽采达标生产。
3.9.1 采掘抽衔接正常,高瓦斯矿井编制采掘衔接计划至少为3年,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
3.9.2 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4 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4.1 防治水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4.2 矿井每年必须修订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
4.3 公司、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4.4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措施。
4.5 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勘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4.6 采用有效的物探手段,加强对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如有异常须钻探验证。
4.7 配齐专门的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施工队。
4.8 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4.9 地面防治水:
4.9.1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4.9.2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4.9.3 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4.9.4 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4.9.5 排到地面的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4.9.6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