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反洗钱文件及文号汇总
反洗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6号反洗钱法规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反洗钱规范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160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75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的通知》银办发[2007]26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7.《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可疑交易报告表的通知》银反洗发[2007]7号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155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170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版反洗钱监管报表的通知》银办发[2008]19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通知》银发[2008]248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石办发[2008]134号15.《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试行)》银石发(2008)169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银发[2009]123号17.《关于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及协助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通知》银石发[2009]61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其他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17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8号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金融机构总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局函[2007]486号4.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68号5.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几点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复函局函[2007]454号6.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局函[2007]439号7.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38号8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37号9.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16号10.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3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批复银复[2008]16号1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8]388号1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若干问题的复函局函[2009]75号14《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对关于运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复函》局函[2009]136号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用户操作手册_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反洗钱风险评估信息管理办法。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新规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新规作者: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16期4月16日,人民银行修订201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办法》遵循风险为本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
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洗钱手段不断翻新,需扩大监管对象范围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金融律师康家昕解读,《办法》主要是应对以下内容:首先是明确人民银行职责范围。
包括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其次是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发[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6日银发[2007]2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做好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保证报告的准确和完整,我行制定了《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总部或总部指定负责报送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2号印发)制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电子文件报文符合《规则》要求,否则报告不能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
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按照《规则》要求对报送机构提交的电子文件报文进行自动检查校验。
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文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错误回执文件”形式向报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报送机构须根据“错误回执文件”提示的错误原因在接到回执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文件,然后重新提交。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银发[2007]175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六月四日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反洗钱法律法规与文件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试行留存二代身份证电子影像的批复(银 办函[2009]4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 54 号)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4 4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
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
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 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 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 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反洗钱法律法规与文件资料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7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 15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 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26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防范洗钱风险的 通知(银发[2007]27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 FATF 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170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 知(银办发[2008]15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 [2008]257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银发[2009] 123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 号)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9]15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黑名单问题的批复(银复[2006]23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 复[2007]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处理反恐怖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批复(银复[2008]16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7]56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银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针对各项跨境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指引,并根据跨境业务管理要求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修订,切实防范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
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银发[2009]39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9]399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为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共同制定了《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程序,保护报告机构客户交易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反洗钱信息,是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库内的信息。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在办理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时,如需核查有关交易主体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第四条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得的反洗钱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涉嫌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案件。
第五条查询部门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承办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
该内设机构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经本查询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授权。
第六条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出具正式函件,并写明需要查询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提供的反洗钱信息,限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报告机构依法报送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银发[2010]23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正向激励机制,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奖励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洗钱案件,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是指在重大洗钱案件的调查破获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破获洗钱案件的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二)提供洗钱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会计财务司负责反洗钱奖励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括一类案件和二类案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案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督办的案件;2.有全国影响(如涉案范围覆盖1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被中央级媒体报道)的案件;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线索破获,且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2000万元的案件;5.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9.16•【文号】银发[2009]2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银办发[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2日银办发[2008]1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联网查询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支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合规开展查询工作,确保可疑交易报告数据的保密、安全和合法使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下称系统)查询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以下称数据)工作,加强数据管理,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系统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提供查询的各类反洗钱数据;(二)由应用程序、服务器端操作系统、中间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组成的软件系统;(三)由查询客户终端、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硬件设备组成的硬件平台。
第二章接入管理第四条系统的部署与运行基于人民银行内联网。
分支机构查询终端架设在本机构反洗钱处办公环境,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单点接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调查准备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
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调查实施第十七条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
第五章临时冻结措施第二十五条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调查结束第三十一条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0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不含规章)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附:1.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2.反洗钱调查审批表3.反洗钱调查通知书4.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5.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6.临时冻结申请表7.临时冻结通知书8.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9.反洗钱调查报告表10.解除封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