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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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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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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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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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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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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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ICS 03.220.20R 80DB 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规定 (2)4.1 总体原则 (2)4.2 道路交通标志 (3)4.2.1 基本要求 (3)4.2.2 设置 (3)4.2.3 验收与养护 (4)4.2.4 逆反射与照明 (4)4.2.5 构造 (5)4.2.6 可变信息标志 (5)4.2.7 支撑方式 (5)4.3 道路交通标线 (6)4.3.1 基本要求 (6)4.3.2 标线的反光、抗滑和排水 (6)4.3.3 验收与养护 (7)5.交通指引系统的设置 (7)5.1 系统构成 (7)5.2 机动车指路标志系统 (7)5.2.1 服务定位 (7)5.2.2 系统性设置要求 (7)5.2.3 连续性设置要求 (8)5.2.4 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体系 (8)5.2.5 标志版面布置 (9)5.2.6 指路标志上指示的距离 (10)5.2.7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1)5.2.8 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系统 (24)5.2.9 国、省道指路标志 (31)5.2.10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42)5.2.11 进出深圳信息指示的系统性要求 (51)5.3 自行车和行人指引标志 (53)5.3.1 自行车指引标志 (53)5.3.2 行人交通信息指引标志 (55)5.4.1 一般规定 (59)5.4.2 指引标志 (59)5.4.3 公交站牌、公共交通线路信息牌 (59)6.平面交叉口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61)6.1 标志设置 (61)6.1.1 总体布设 (61)6.1.2 指路标志的设置 (61)6.1.3 指示标志的设置 (61)6.1.4 警告标志的设置 (64)6.1.5 禁令标志的设置 (64)6.2 标线设置 (70)6.2.1 交叉口出入部分的标线设置 (70)6.2.2 交叉路口内的标线设置 (72)7.互通式立体交叉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79)8.急弯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0)8.1 一般道路 (80)8.2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81)9.陡坡和长大下坡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1)9.1 国道、省道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1)9.2 高速公路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2)10.收费站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4)10.1 主线收费站路段 (84)10.1.1 一般主线收费站路段 (84)10.1.2 主线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收费站路段 (85)10.2 匝道收费站路段 (87)11.特殊交通流状况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7)11.1 道路中存在障碍物时 (87)11.2 设置潮汐车道时 (88)11.3 设置公交专用道时 (89)11.4 经常出现堵车的路段 (89)11.5 道路条件发生变化 (89)11.5.1 车道数变化路段 (89)11.5.2 道路断面形式变化路段 (90)12.特殊交通环境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91)12.2 行人密集区域(居住小区、医院、工业区、商场) (93)12.3 实施禁令管制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94)12.4 公交车站和停靠站相关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97)13.旅游区相关标志的设置 (98)13.1旅游区距离预告 (98)13.2旅游区方向标志 (99)附录A(资料性附录)深圳市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体系索引 (100)附录B(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对照表 (102)附录C(资料性附录)指路标志系统化设置示例 (104)附录D(资料性附录)公交车车身指示标识 (105)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建城[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在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背景下,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性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科学引导汽车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3201 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DB 3201/T 256—201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2015-08-25发布2015-09-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 256—2015目次前言 (V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5)5 交通标志 (5)5.1 一般要求 (5)5.2 警告标志 (6)5.2.1 注意儿童标志 (6)5.2.2 注意行人标志 (7)5.3 禁令标志 (7)5.3.1 限制速度标志 (7)5.3.2 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车组合标志 (8)5.3.3 禁止掉头标志 (8)5.3.4 禁止驶入类和限制类禁令标志 (8)5.4 指示标志 (9)5.4.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9)5.4.2 允许掉头标志 (10)5.4.3 停车位标志 (10)5.5 指路标志 (11)5.5.1 功能定位 (11)5.5.2 一般要求 (11)5.5.3 标志颜色 (12)5.5.4 信息分层 (12)5.5.5 快速路指路标志 (12)5.5.5.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2)5.5.5.2 信息选取 (12)5.5.5.3 标志设置 (13)5.5.5.4 入口预告标志 (13)5.5.5.5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4)5.5.5.6 地点距离标志 (15)5.5.5.7 出口预告标志 (15)5.5.5.8 出口标志 (16)5.5.5.9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16)5.5.5.10 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6)5.5.6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17)IDB3201/T 256—2015II 5.5.6.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7)5.5.6.2 信息选取 (17)5.5.6.3 信息含义 (17)5.5.6.4 标志设置 (18)5.5.6.5 交叉口告知标志 (19)5.5.6.6 地点距离标志 (20)5.5.6.7 地点方向标志 (20)5.5.7 停车场标志 (21)5.5.8 板面尺寸 (21)5.5.9 版面文字 (22)5.5.10 进出城指路标志 (24)5.5.10.1 一般要求 (25)5.5.10.2 放射线方向进出城指路标志 (25)5.5.10.3 环线方向指路标志 (27)5.6 辅助标志 (28)5.7 标志制作 (29)5.7.1 使用寿命 (29)5.7.2 板面尺寸 (29)5.7.3 构件制作 (30)5.7.4 标记 (32)5.8 支撑方式 (32)5.9 标志安装 (33)5.10 标志基础 (34)5.11 标志验收与维护 (34)6 交通标线 (35)6.1 一般要求 (35)6.2 指示标线 (35)6.2.1 交叉口导流标线 (35)6.2.1.1 路口导向线 (35)6.2.1.2 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5)6.2.1.3 非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6)6.2.1.4 非机动车右转通行区线 (36)6.2.2 人行横道线 (37)6.2.2.1 人行横道线宽度 (37)6.2.2.2 设置位置 (37)6.2.2.3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 (37)6.2.2.4 重点区域的人行横道线 (37)6.2.2.5 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8)6.2.2.6 停靠站处的人行横道线 (39)6.2.3 路内停车位标线 (40)6.2.4 路边式停靠站标线 (40)6.2.5 导向箭头和导向车道线 (41)DB3201/T 256—20156.2.6 路面文字标记 (42)6.2.7 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43)6.3 禁止标线 (44)6.3.1 禁止停车线 (45)6.3.2 禁止长时停车线 (45)6.3.3 网状线 (45)6.3.4 停止线 (46)6.3.5 公交专用车道标线 (46)6.4 主要标线技术参数 (48)表23 (续) (49)6.5 标线施工 (49)6.6 标线验收与维护 (49)7 交通隔离设施 (49)7.1 车行道隔离设施 (49)7.1.1 设置要求 (49)7.1.2 设施要求 (50)7.2 机非隔离设施 (50)7.2.1 设置要求 (50)7.2.2 设施要求 (50)7.3 人行道隔离设施 (50)7.3.1 设置要求 (50)7.3.2 设施要求 (51)7.4 阻车桩 (51)7.4.1 阻车桩设置要求 (51)7.4.2 设施要求 (51)8 交通防撞设施 (51)8.1 防撞桶 (51)8.1.1 设置要求 (51)8.1.2 设施要求 (51)9 交通信号灯 (52)9.1 一般要求 (52)9.2 信号灯设置 (52)9.2.1 一般要求 (52)9.2.2 机动车信号灯 (53)9.2.3 非机动车信号灯 (53)9.2.4 人行横道信号灯 (53)9.3 信号灯具 (53)9.4 信号灯杆件 (53)9.4.1 指导机动车通行信号灯杆 (53)9.4.2 非机动车道信号灯杆 (54)9.4.3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 (54)IIIDB3201/T 256—20159.5 信号灯安装 (54)10 交通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4)10.1 设置要求 (54)10.2 设备安装 (54)11 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55)11.1 设置要求 (55)11.2 设备安装 (55)12 可变信息情报板和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 (56)12.1 设置要求 (56)12.2 设备安装 (56)1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 (56)13.1 一般要求 (56)13.2 作业区交通管理与安全设施 (57)13.2.1 道路作业区标志 (57)13.2.2 渠化设施 (59)13.2.3 路栏 (60)13.2.4 施工警示灯 (60)13.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布置 (60)13.3.1 作业区区段划分 (60)13.3.2 作业区区段长度 (62)13.3.3 警告区 (62)13.3.4 上游过渡区 (62)13.3.5 缓冲区 (63)13.3.6 工作区 (63)13.4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63)13.4.1 双向交通共用单车道 (63)13.4.2 绕行标志设置 (64)13.4.3 交叉口作业区 (65)13.4.3.1 作业区位于进口道 (65)13.4.3.2 作业区位于出口道 (66)13.4.3.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内 (67)14 学校区交通管理设施 (67)14.1 必设设施 (67)14.2 可设设施 (67)14.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8)14.3.1 限制速度标志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68)14.3.2 停车位标线 (68)14.3.3 人行横道线 (68)14.3.4 停止线 (68)14.3.5 交通信号灯 (68)IVDB3201/T 256—201514.3.6 隔离护栏、示警桩和阻车桩 (68)14.4 设置示例 (69)15 医院区交通管理设施 (70)15.1 一般要求 (70)15.2 设置示例 (7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 (73)附录B(资料性附录)信息分级表 (76)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84)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尺寸 (87)附录E(资料性附录)进出城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90)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车道宽度 (91)VDB3201/T 256—2015VI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分级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的规定执行。

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标准按表6.9的规定执行。

交通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普及,交通设施的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合理的交通设施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还能够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建立完善的交通设施管理制度是当前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交通设施管理的基本原则1. 服务于公众。

交通设施管理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出行,因此整个管理制度应当围绕着为公众提供便利、安全的交通环境这一目标进行。

2. 依法治理。

交通设施管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明确责任。

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管理模式,保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 讲求效率。

管理工作要高效、便捷,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5. 保护环境。

管理工作应当兼顾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三、交通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1.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交通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建设工作。

该机构可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2. 制定管理规范。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通设施管理规范,明确各类设施的管理办法、维护措施等,做到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

3. 定期检查和维护。

建立设施巡查、检修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4. 完善信息化管理。

实行交通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在交通设施上安装监控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设施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对交通设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对交通设施管理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四、交通设施管理制度的改进1. 完善服务品质。

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善交通设施的使用体验,使公众更加满意。

2. 强化安全管理。

加强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推广新技术。

引入新科技,提高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效率。

4.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交通设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307号令(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一、交通站规范设计1.位置选择:交通站点的位置应选在交通流量较大、区位优势明显的地方,便于人们的出行需求。

同时,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和道路宽度,是否与其他交通设施相连等。

2.建筑形态:交通站建筑应具备辨识度高、方便乘客出入、布局合理等特点。

例如,可以建造标志性的建筑物、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和标志,保证交通站点的易辨识性。

3.停靠区域:交通站点的停靠区域应合理规划,以满足不同交通工具的停靠需求。

例如,在公交车站,需要设立足够数量的候车亭,保证乘客有足够的候车空间。

4.候车设施:交通站点的候车设施应包括充足的座位、遮阳设施、宣传栏、公共厕所等,以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候车环境。

二、交通场规范设计1.建设规模:交通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流量来确定。

例如,大型城市或交通枢纽需要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场。

2.道路规划:交通场的道路应设计为宽敞、通畅,并考虑到不同车辆类型的运行需求。

例如,需要设置专用车道、货车通道、非机动车通道等。

3.停车设施:交通场应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包括室内停车区和室外停车区,以满足停车需求。

同时,要设置停车指引标识,方便车辆进出和停放。

4.服务设施:交通场还应设置各种服务设施,如售票厅、换乘区、候车区、出租车站点等,以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交通厂规范设计1.建筑布局:交通厂区的建筑布局应合理规划,包括车辆维修区、储存区、检查区、运营管理区等。

不同功能的区域应有明确的界限,以提高工作效率。

2.设施设备:交通厂区要配备各种设施设备,如车辆维修设备、停车设施、洗车设备、加油设施等,以支持交通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3.环境保护:交通厂区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例如要有噪音、污染控制措施,配备处理废弃物的设备。

4.安全设施:交通厂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设备等,以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以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ICS 91.020DB P53备案号:21149-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Setting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一般要求 (2)6 废物箱 (2)7 交通类护栏 (3)8 街牌 (3)9 步行者导向牌 (3)10 公交车站设施 (3)11 信筒 (3)12 公用电话亭 (4)13 信息亭 (4)1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4)15 座椅 (4)16 活动厕所 (4)17 报刊亭 (5)附录A(资料性附录)设施带 (6)附录B(资料性附录) 路口人行带 (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园林科研所、北京市邮政公司、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报刊零售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向导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林、魏科、崔宣、马康丁、关文敏、水海峰、吕元元、安小芬、张永安、曲峰、马燕明、郑立霞、张兰年、王会平、刘雪涛、聂友仁、韩丽莉、郭伟、崔国庆、梁乙朝、王文太、宋庚玺、马秋生、于化云、殷平、王京京、田杰、贾鹏飞、黄力波、赵羿然引言为提升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促进北京市的城市管理,急需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进行规范。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分析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分析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分析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建设正在大规模开展,但是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严重落后于我国的社会建设步伐,对于建设符合现代人们生活的居住环境来说,目前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是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要明晰各个地区发展的惯常的居民理念,才能逐渐清楚每个地区对公共服务社区的需求,为更全面的社区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做好基础的准备。

关键词: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设置准则建设符合现代人生活需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系统需要制定合理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做为指导,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对各个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思路、设施种类划分、设施规划标准指标调整以及规划标准的演变历程进行详细分析,基于不同社区属性、社区居民的需求变化和需求发展趋势,探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设置准则、适用性、原则性。

1现有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特点1.1 统一的制定思路和依据尽管目前存在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广州市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研究》(2005)、《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等等不同时间、不同地域范围的多个规划标准,但制定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总体思路和依据都是基本不变的。

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都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性质划分了大类和小项,并依据居住人口规模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标准,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然后在考虑辐射半径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分别设定各级住区应该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在项目指标设置时,标准规范以“千人指标”为核心对各项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进行控制,同时对居住区内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进行平衡。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公配第9稿-2019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公配第9稿-2019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温州市规划局2011.4.6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5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3201 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DB 3201/T 256—201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2015-08-25发布2015-09-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 256—2015目次前言 (V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5)5 交通标志 (5)5.1 一般要求 (5)5.2 警告标志 (6)5.2.1 注意儿童标志 (6)5.2.2 注意行人标志 (7)5.3 禁令标志 (7)5.3.1 限制速度标志 (7)5.3.2 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车组合标志 (8)5.3.3 禁止掉头标志 (8)5.3.4 禁止驶入类和限制类禁令标志 (8)5.4 指示标志 (9)5.4.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9)5.4.2 允许掉头标志 (10)5.4.3 停车位标志 (10)5.5 指路标志 (11)5.5.1 功能定位 (11)5.5.2 一般要求 (11)5.5.3 标志颜色 (12)5.5.4 信息分层 (12)5.5.5 快速路指路标志 (12)5.5.5.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2)5.5.5.2 信息选取 (12)5.5.5.3 标志设置 (13)5.5.5.4 入口预告标志 (13)5.5.5.5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4)5.5.5.6 地点距离标志 (15)5.5.5.7 出口预告标志 (15)5.5.5.8 出口标志 (16)5.5.5.9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16)5.5.5.10 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6)5.5.6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17)IDB3201/T 256—2015II 5.5.6.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7)5.5.6.2 信息选取 (17)5.5.6.3 信息含义 (17)5.5.6.4 标志设置 (18)5.5.6.5 交叉口告知标志 (19)5.5.6.6 地点距离标志 (20)5.5.6.7 地点方向标志 (20)5.5.7 停车场标志 (21)5.5.8 板面尺寸 (21)5.5.9 版面文字 (22)5.5.10 进出城指路标志 (24)5.5.10.1 一般要求 (25)5.5.10.2 放射线方向进出城指路标志 (25)5.5.10.3 环线方向指路标志 (27)5.6 辅助标志 (28)5.7 标志制作 (29)5.7.1 使用寿命 (29)5.7.2 板面尺寸 (29)5.7.3 构件制作 (30)5.7.4 标记 (32)5.8 支撑方式 (32)5.9 标志安装 (33)5.10 标志基础 (34)5.11 标志验收与维护 (34)6 交通标线 (35)6.1 一般要求 (35)6.2 指示标线 (35)6.2.1 交叉口导流标线 (35)6.2.1.1 路口导向线 (35)6.2.1.2 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5)6.2.1.3 非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6)6.2.1.4 非机动车右转通行区线 (36)6.2.2 人行横道线 (37)6.2.2.1 人行横道线宽度 (37)6.2.2.2 设置位置 (37)6.2.2.3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 (37)6.2.2.4 重点区域的人行横道线 (37)6.2.2.5 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8)6.2.2.6 停靠站处的人行横道线 (39)6.2.3 路内停车位标线 (40)6.2.4 路边式停靠站标线 (40)6.2.5 导向箭头和导向车道线 (41)DB3201/T 256—20156.2.6 路面文字标记 (42)6.2.7 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43)6.3 禁止标线 (44)6.3.1 禁止停车线 (45)6.3.2 禁止长时停车线 (45)6.3.3 网状线 (45)6.3.4 停止线 (46)6.3.5 公交专用车道标线 (46)6.4 主要标线技术参数 (48)表23 (续) (49)6.5 标线施工 (49)6.6 标线验收与维护 (49)7 交通隔离设施 (49)7.1 车行道隔离设施 (49)7.1.1 设置要求 (49)7.1.2 设施要求 (50)7.2 机非隔离设施 (50)7.2.1 设置要求 (50)7.2.2 设施要求 (50)7.3 人行道隔离设施 (50)7.3.1 设置要求 (50)7.3.2 设施要求 (51)7.4 阻车桩 (51)7.4.1 阻车桩设置要求 (51)7.4.2 设施要求 (51)8 交通防撞设施 (51)8.1 防撞桶 (51)8.1.1 设置要求 (51)8.1.2 设施要求 (51)9 交通信号灯 (52)9.1 一般要求 (52)9.2 信号灯设置 (52)9.2.1 一般要求 (52)9.2.2 机动车信号灯 (53)9.2.3 非机动车信号灯 (53)9.2.4 人行横道信号灯 (53)9.3 信号灯具 (53)9.4 信号灯杆件 (53)9.4.1 指导机动车通行信号灯杆 (53)9.4.2 非机动车道信号灯杆 (54)9.4.3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 (54)IIIDB3201/T 256—20159.5 信号灯安装 (54)10 交通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4)10.1 设置要求 (54)10.2 设备安装 (54)11 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55)11.1 设置要求 (55)11.2 设备安装 (55)12 可变信息情报板和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 (56)12.1 设置要求 (56)12.2 设备安装 (56)1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 (56)13.1 一般要求 (56)13.2 作业区交通管理与安全设施 (57)13.2.1 道路作业区标志 (57)13.2.2 渠化设施 (59)13.2.3 路栏 (60)13.2.4 施工警示灯 (60)13.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布置 (60)13.3.1 作业区区段划分 (60)13.3.2 作业区区段长度 (62)13.3.3 警告区 (62)13.3.4 上游过渡区 (62)13.3.5 缓冲区 (63)13.3.6 工作区 (63)13.4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63)13.4.1 双向交通共用单车道 (63)13.4.2 绕行标志设置 (64)13.4.3 交叉口作业区 (65)13.4.3.1 作业区位于进口道 (65)13.4.3.2 作业区位于出口道 (66)13.4.3.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内 (67)14 学校区交通管理设施 (67)14.1 必设设施 (67)14.2 可设设施 (67)14.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8)14.3.1 限制速度标志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68)14.3.2 停车位标线 (68)14.3.3 人行横道线 (68)14.3.4 停止线 (68)14.3.5 交通信号灯 (68)IVDB3201/T 256—201514.3.6 隔离护栏、示警桩和阻车桩 (68)14.4 设置示例 (69)15 医院区交通管理设施 (70)15.1 一般要求 (70)15.2 设置示例 (7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 (73)附录B(资料性附录)信息分级表 (76)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84)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尺寸 (87)附录E(资料性附录)进出城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90)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车道宽度 (91)VDB3201/T 256—2015VI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规范宣贯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规范宣贯

交通: 有序、安全、 畅通、低公害。
覆盖全国
全国调研 广泛征求意见
技术思路
先进性
以新技术成果指导城市道路设计
目标导向
可操作性
注重理念与实际的结合
综合性
提高交通服务水平, 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设施:
功能全面、技术先进、 安全实用、经济合理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3
各章重点
路权的概念
中、长、特长 隧道
A 特大型桥梁 √
快速路
I

中央分隔护 栏

危险段 匝道控制
II
II
B
主干路


中间分隔、 机非分隔
C
次干路
√√
危险段
必须
III
危险段

III
D
支路
√√
危险段

IV
4 总体设计
4.3 总体设计要求 1. 确定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指标,确认后执行。 2. 应划定与主体的界面、接口等,并协调设施各专业等。 3. 应组织各专业制定设计方案,衔接与配合。 4. 根据道路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评价结论,应优化方案。 5. 制定应急预案。
3.0.4-5 改建、扩建:既有设施、既有交通状况、交通预测。
4 总体设计
4.1.2 设施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综合考虑,体现主体设计意图。 相互匹配,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 4.2.2 交通设施分级
交通 设施 等级
适用范围
标志、 标线
隔离和 防护设

中央分隔
防眩
路侧防撞 护栏
信号灯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engineeringCJJ/T 15-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8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1月22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调度中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 新增公共交通枢纽站和调度中心的设计;2 对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3 对停车场总用地规模等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4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场、厂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设等;5 删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
3~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
--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ICS91.020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00—2016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2016-04-27发布2016-05-01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要求 (4)5 具体要求 (7)附录A(资料性附录)路侧带 (10)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见3.2、3.4、3.5、3.6、3.9、3.10);——删除了通行带、设施带、人行道桩、信息亭的定义内容(见2007版3.3、3.4、3.7、3.11)——修改了人行道的定义(见3.3,2007版3.3);——删除了总则(见2007版第4章);——修改了一般要求,将一般要求分为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4章,2007版第5章);——将本规范中包含的所有设施合并为具体要求(见第5章,2007版第6—17章);——增加了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见5.1.3、5.7.3);——将邮筒和报刊亭合并为邮政设施(见5.5,2007版第11章、第17章);——删除人行道桩、信息亭设施内容(见2007版7.4、第13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韩建平、李宝平、姚亮、许红、谈志民、李伟、韩爱华、刘文海、李文娟。

城市道路规范

城市道路规范

1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绪论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城市道路分类及各类道路特点城市道路分类:按道路地位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2.道路网结构类型:1线形式或带状式道路交通系统2方格式道路交通系统3环形放射式道路交通系统4自由式道路系统5混合式道路系统3.城市交通存在问题:1用地布局与交通分布欠合理2道路建设缺乏系统性3对城市交通问题重视不够4城市交通流较为混乱5城市交通管理相对落后6道路交通规划难以实施。

第二章:城市交通规划1.交通规划含义。

研究土地使用与出行选择规律,其结论用来对现有土地使用或交通系统的改善提供决策支撑,同时,还要对交通相关若干管理规定、政策提出建议。

规划是渐进的、动态的、面向决策的、民众参与的过程4.道路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

道路通行能力是指道路上某一点某一车道或某一断面处,单位时间内能通过的最大交通实体数。

服务水平式指道路使用者从道路状况、交通与管制条件、道路环境等方面可能得到的服务程度或服务质量。

5.交通三参数:流量、速度、密度基本概念。

交通量是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交通实体的数量,亦称为流量。

车速是指单位时间内车辆行驶的距离。

密度是指单位长度车道上,某一瞬时所存在的车辆数。

6机动车车流的交通特点。

1.机动车流速度、流量和密度关系2.机动车道路容量(1)机动车道路通行能力(2)服务水平和服务流量7.交通调查包含的主要内容。

(1调查方法(2调查步骤(3车辆换算(4调查表格设计(5调查量汇总整理 8.OD 调查定义及主要内容。

OD调查也称为起讫点调查,是为了解各种车辆和行人出行的起点和终点,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的调查工作。

OD调查主要内容:(1)居民出行调查(2)机动车调查(3)货物流通调查9.四阶段交通规划方法的原理、四阶段的基本内容。

四阶段法:(1)交通生成(2)交通分布(3)交通方式划分(4)交通分配10、出行生成、分布、分配方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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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3.6 道路平面交叉口at-grade intersection相交道路在同一个平面上交叉的部分。

3.7 步行者导向牌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3.8 公交车站设施bus station facilities用于乘客候车的站牌、候车亭以及安全护栏。

3.9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3.10 路缘石curbstone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4 一般要求4.1 设计要求4.1.1 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4.1.2 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小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4.1.3 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1.4 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4.1.5 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的相关要求。

4.1.6 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4.2 设置要求4.2.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4.2.2 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4.2.3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2.4 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4.2.5 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1的要求。

4.2.6 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4.2.7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4.2.8 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4.2.9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4.2.10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11 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4.2.12 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4.2.13 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14 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4.2.15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4.3 管理要求4.3.1 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设施使用功能完好。

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4.3.2 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设施维护应符合表4的要求;――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4.3.3 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设施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或拆除;――设施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设施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

5 具体要求5.1 护围栏设施5.1.1 人行道护栏要求如下:――设置护栏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非机动车道内施划路侧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不应设置;――应按功能需求间隔设置;且高度不应超过1.0m;――应紧贴车行道路缘石设置;――护栏的样式、颜色、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5.1.2 公交站安全护栏要求如下:――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要求;――宜与周边护栏的高度、样式、色彩、材质协调一致。

5.1.3 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如下:――绿化设施带不宜设置护栏;――确需设置的,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且高度不应超过1m。

5.2 废物箱废物箱要求如下:――高度不应超过1.1m;――应在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座椅旁设置。

5.3 行人导引类指示牌5.3.1 街牌要求如下:――规格尺寸应符合GB 17733.1的规定;――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明显位置。

5.3.2 步行者导向牌要求如下:――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 、GB 5768.2的规定;――高度不应高于2.2m,宽度不应超过1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6m2;――应设置在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内;――应指引方位、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等信息。

5.3.3 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及人行天桥指引牌应合并设置,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4 公交车站设施5.4.1 站牌要求如下:――规格尺寸和设置位置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站牌信息面应与车行道垂直;――距路缘石外沿不应小于0.4m;――同一区域、道路的站牌样式、规格应保持一致。

5.4.2 候车亭要求如下:――规格尺寸、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5 邮政设施5.5.1 邮筒(箱)要求如下:――邮筒(箱)设置应符合YZ/T 0129的有关规定;――邮筒(箱)规格、样式应符合YZ/T 0067的有关规定;5.5.2 邮政报刊亭要求如下:――应采用封闭式设计,经营时设施不应开放或扩展,不应超出设施基座范围;――长度应小于2.5m,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小于2.2m;――应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宽度5m以下的路侧带和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含升降梯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邮政报刊亭设置后,经营时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6 公用电话亭公用电话亭要求如下:――应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应小于1.0m,宽度应小于1.0m,高度应小于2.2m;――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的路侧带上,可在不增加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话机数量;――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5.7 自行车存车设施5.7.1 自行车存车架要求如下:――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应保证停放自行车后,车身不超过路缘石外沿,距盲道不小于0.25m;――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7.2 自行车存车围栏要求如下:――应靠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出入口设置;――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高度不应超过1m。

5.7.3 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如下:――停放公共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单独设置的公共自行车设施,不应设置围栏;――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和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出入口两侧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共自行车设施。

5.8 座椅座椅要求如下:――长度宜小于1.2m,宽度宜小于0.5m,座面高度宜低于0.4m,座面宽度宜小于0.45m;――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9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式公共厕所要求如下:――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距盲道不应小于1m;――规格应符合DB11/T 19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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