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的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内部管理,适用于全部企业管理负责人及员工。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第三条定义1.罚款:是指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惩罚的行为。
2.损失追偿:是指由于企业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的行为。
第二章罚款制度第四条罚款的种类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罚款可分为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级,具体金额由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议。
第五条罚款的适用范围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 4. 其他经企业管理负责人认定需要罚款的行为。
第六条罚款的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审核实;2.相关部门应当在调审核实后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说明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损失;3.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调查报告,决议是否罚款,并给出具体的罚款金额;4.罚款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违规人员,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的记录;5.违规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七条罚款的用途和管理1.罚款收入应当用于弥补企业经济损失、改善内部管理、嘉奖诚信员工等合法用途;2.罚款收入的使用应当依照企业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3.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企业监督机构报告罚款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损失追偿制度第八条损失追偿的范围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借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 偷窃、侵占企业财物的行为; 4. 有意毁坏企业设施、设备的行为; 5.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6. 其他涉及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第一篇: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保护,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2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3.职责
3.1本单位职责
3.1.1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
3.1.2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向制造中心、公司总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
3.1.3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实施、监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4负责协助公司处理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5负责在本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单位发生、实施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报公司内控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3.2公司纪委、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3.2.1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的拟定工作。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1.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3.1.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职务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项资产的管理,提高全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损失是指由于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各项资产损失,包括不限于:坏账损失、资金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原则上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消除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对财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可依情况免于处罚。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七条未经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公司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处罚,降职降薪、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
包括不限于以下事项:1、与第三方串通、勾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向第三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2、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3、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财产损失;4、盗窃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5、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 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
第八条员工未经公司批准,通过个人账户私自收取客户应付公司的各项款项的,视为贪污行为,公司除追缴该笔款项外,取消该员工及上级主管、领导此笔款项对应的提成,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另行进行处罚。
(个人账户包括不限于:收取客户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第九条财产损失,如属于正常的损耗的,可免除处罚责任。
具体认定需要经使用部门、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共同认定。
第四章处罚标准第十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相关人员应于5日之内上报公司,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追究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规定
追究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规定(讨论稿)1、目的:通过追究失职失误责任,来施加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履行其职责,避免或减少在工作中失职失误事件的发生,降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必要的损失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更好地完成本职岗位管理任务。
2、定义:2.1失职指在担任管理岗位职务中,应履行本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本人已经对管理事物作出了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但未作出相应预防补救措施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称为失职;2.2失误指在担任管理岗位职务中,在履行本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因本人没有对管理事物作出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或放任管理意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称为失误;2.3主要责任人指在本部门本岗位职责分配所描述的主要职责承担者;2.4次要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的上一级主管和下一级管理人员;2.5相关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部门工作的协助或协作部门的主要配合人员。
3、范围:3.1失职失误性质分为:一般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数额相对较大、影响较小(直接核定损失在2000-5000元;间接核定损失在5000—1万元)、较大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在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直接核定损失在5000-5万元元;间接核定损失在1—10万元)和重大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数额极大、影响面极广(直接核定损失在5万元以上;间接核定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三种;3.2失职失误分类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三类;3.3失职失误损失承担责任为:最高按经济损失总额的50%(性质的后果极为严重,影响面极大),最低扣除本人当月浮动考核工资的10%。
4、失职失误主要构成类型:4.1行政部:4.1.1公司内财产(财物)失窃事件:指新老厂区包括公司宿舍内财物失窃。
(1)成品/五金仓库内财物失窃:保管员本职内未做好门窗关闭、贵重轻便物资无保管措施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值勤时未对仓库采取防盗措施和上线主管未采取检查督促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含)作为一般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20000元(含)作为较大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作为重大失职失误事件;(2)分厂生产现场内财物失窃:分厂半成品/原材料仓库保管人员对分厂财物无管理措施、分厂班长以上人员无关好门窗和无防盗应对措施、门卫值勤人员缺乏检查及防范措施,主管部门领导者也无检查督促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含)作为一般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50000元(含)作为较大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作为重大失职失误事件;4.1.2车辆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四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____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____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经济损失的确定第一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
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第二章损失金额的确定第三条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
第四条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
第五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
第六条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
第七条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第八条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
第九条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
第十三条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1、损失额在2000 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 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 分为止。
经济责任处罚制度
经济责任处罚制度1 目的为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主动性,在工作上不等不靠,出现问题及时汇报,防止公司员工在工作上产生懈怠心理,导致工期延迟,工程质量下降,影响公司的对外形象,公司决定对各部门实行经济责任处罚制度。
为便于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处罚标准3.1综合管理中心3.1.1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文件、会议精神下达的延迟,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扣罚当事人当天工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造成经济损失的50%进行处罚,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1.2下达给各部门错误信息的,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扣罚1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按造成经济损失的50%进行处罚,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1.3在与各部门的配合工作中出现失误,给相关部门工作造成混乱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1.4与各部门的配合工作产生懈怠的,第一次警告,扣罚200元;再犯者予以辞退。
3.2财务管理中心3.2.1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的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凡出现延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2.2在上报的财务报表中出现轻微错误,不影响重大开支预算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2.3在上报的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数据错误,影响公司重大开支预算的,且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进行弥补时,对当事人记大过一次,扣罚1000-1500元;如当事人事后仍推卸责任的,对当事人扣罚当月工资且予以辞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2.4由于工作懈怠,准备不足,造成各类证照年审延迟或不通过的,对当事人记大过一次,扣罚300元。
3.2.5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账目不清楚的,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扣罚200元。
3.3工程管理中心3.3.1在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有违反,情节较轻者给予当事人200元经济处罚,对当事人记小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加强资产保护,保障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
二、资产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公司资产管理的意识,制定明确的资产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制定细化管理办法和规定,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三、资产损失处罚管理1. 资产损失责任人(1)对于因玩忽职守、疏于监管、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公司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恶意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者,应立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公司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2. 资产损失追责(1)对于发现的资产损失,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和核实,查清损失原因、责任人和处理建议。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损失进行调查和追责,核实责任人及处罚决定,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做出报告。
3. 处罚程序(1)资产损失责任人应配合公司调查,详细陈述事实经过,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2)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调查核实后,依据公司规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进行处理,报请上级领导审批。
(3)上级领导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建议,及时给予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4. 处罚措施根据资产损失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大小,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对轻微过失和第一次违规者,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记过:对有过错行为者,可以做出书面记过处理。
(3)降级:对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可以降职处理。
(4)辞退:对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责任人员,可以实行辞退处理。
公司损失管理制度
公司损失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維護公司財產安全,規定公司財產使用及管理的一般原則。
第二條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單位,對所管轄財產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條財產定義本制度所稱財產指公司所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第四條基本原則公司財產的建立、保管、使用和處分,應當符合節約節約、安全安全、形象形象、效率效率、規範規範等基本原則。
第五條責任主體公司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部門財產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公司內部的財產部門負責公司財產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公司財產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條資產建立公司財產的建立應當按照公司的財產建立程序進行,財產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程序和要求履行責任,存檔保存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資產使用公司財產的使用應當依法、依約、依章辦事,不得違法占用、擅自挪用或者私自轉讓。
第八條資產保管對於公司的固定資產,應當加強保管,嚴密管理,確保證照留存;對於公司的流動資產,應當建立規範的使用程序和管理機制,確保流動資產安全有序運轉。
第九條資產維護對於公司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財產設施的正常運轉、安全使用;對於公司的流動資產,應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財產的有效使用。
第十條資產盤點對公司財產應當定期進行盤點,並存檔保存相應的盤點報告。
盤點工作應當由專門的盤點機構或者盤點人員負責。
第十一條資產處置當公司資產需要報廢、變賣或者轉讓時,應當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並保存相應的處置證明。
第三章財產管理的監督和查處第十二條財產使用的監督公司各級主管人員應當對所屬部門的財產使用進行監督,對於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確保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財產管理的監督公司內部的財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司財產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對於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發現問題應當制訂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財產安全和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財產損失的查處對於公司財產的損失,應當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追查,並對造成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追究。
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经济损失的确定第一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第二条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第二章损失金额的确定第三条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第四条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第五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第六条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第七条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章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第八条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第九条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第十条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第十三条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1、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分为止.3、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直接在当月的效益工资中兑现,没有效益工资部分的人员按工资总额减去400元计算,兑现办法为:责任考核分÷100×当月效益工资;4、对责任人全年的责任考核分进行累加,累加后的扣罚总分在当年的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中兑现,兑现办法为:年度业绩总分÷1200×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第十四条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行动,避免了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加大了管理力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有力地防止了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可减轻50%的扣罚.第十五条在发生被盗事件时,相关责任人积极组织查案且破案成功的,可减轻或免于扣罚.第五章责任分割办法第十六条发生经济损失事件后一月内,由公司办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责任分割会,按责任轻重对责任考核分数进行分摊,直接责任人因进行了经济赔偿,不再进行责任考核分数的分摊.第十七条对于责任考核分数分摊不服的,于两日内向公司办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决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于2006年7月6日起执行,在2006年7月6日以前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公司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模板
公司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运营,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防止和减少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损失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
第二章损失认定第四条公司损失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员工违规、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权益损失的情况。
第五条损失认定应依据以下标准:(一)直接损失:指公司财产、资金、权益的直接减少,包括货物损失、资金损失、权益损失等。
(二)间接损失:指因直接损失导致的进一步损失,包括商机丧失、声誉损害、诉讼费用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损失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因果关系原则:损失的发生与责任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人因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共同导致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第七条损失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损失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并进行调查核实。
(二)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损失原因、责任人和损失金额。
(三)依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损失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司全体人员知晓。
第四章责任承担第八条责任人应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损失责任:(一)赔偿损失:责任人应根据损失金额,对公司进行赔偿。
(二)罚款:责任人应根据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罚款。
(三)纪律处分:责任人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损失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损失预防与处理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预防损失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规定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规定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三条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消除影响。
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
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五条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一)对影响生产的事故、灾害和隐患未采取积极措施,延误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利用职务和业务便利,将业务移交亲友、熟人或者利益相关单位经营或者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4、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5.个人利用公司名称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或转让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7.挪用、隐匿或者私自使用公司财产、资金、设备,造成损失的;8、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9.火灾、交通、责任及其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10、盗窃公司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11、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12.员工对自己的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赔偿标准第六条未经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宣传外,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上级主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一旦国有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出经营范围、违背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具体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问责: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包括警告、处罚、责令整改等。
2. 经济追偿:对于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国家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补偿责任,要求其退还违规获利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3. 诉讼追责:如果国有企业违规行为涉及犯罪或损害国家利益,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追责。
4.责任追究机制:国有企业内部可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违规行为的后果,对于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通过追究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国有企业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证职工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过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就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恰当公正。
第四条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与重大责任。
第五条一般责任追究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要追究其一般责任:1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2、对下属的报告、请示无故三日内不答复,影响开展工作每月三次以上的;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出现事件不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4、本部门存在与其他部门工作严重的协调不力,部门工作没有及时办结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5、对本部门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并且不认真查处包庇他人的。
6、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7、责任人在办理各具体事务前没有做到事前调查、事后跟踪导致出现纠纷后缺乏相应有效资料的;8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9、对不宜扩散和向别人透漏的内容,对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10、因合作人诚信问题导致公司垫付的,项目引进人以及负责人均有义务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不予积极处理的;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重大责任追究:1、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造成公司损失20万元以上损失且无法收回的;2、如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非无理取闹的事件等,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4小时以上的;3、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公司被有关部门处罚的;4、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回扣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第六条对涉嫌追究的责任人,可以由发现责任事件的相关人员向公司纪委提出后,上报公司党委,由党委确定调查小组成员,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决定;在决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损失管理制度
公司损失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为了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公司制定了损失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各部门对损失的预防、识别、评估和处理工作,有效控制损失的发生和蔓延。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任何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二章损失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损失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损失管理制度,并制定落实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的损失管理工作负责,并建立健全的损失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制度。
3.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损失管理制度,对损失问题进行认真监督和管理,积极参与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章损失预防1. 损失预防是公司损失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和预防各类潜在损失的发生。
2. 公司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行为。
3. 公司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由于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损失识别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损失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各类损失,并进行分类、评估和处理。
2. 各部门应当建立损失识别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报告损失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 公司应当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各类风险因素,及时预警和应对。
第五章损失评估1. 公司应当建立损失评估标准和方法,对各类损失进行评估和定量化,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和影响范围。
2. 公司应当完善损失评估报告制度,确保损失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度。
3. 公司应当加强对损失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结果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处理。
第六章损失处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损失处理机制,确定损失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2. 公司应当建立损失处理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领导层通报处理结果,对责任方进行奖惩并提出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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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经济损失的确定
第一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
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第二章损失金额的确定
第三条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
第四条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
第五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
第六条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
第七条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
第九条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
第十三条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
1、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
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分为止。
3、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直接在当月的效益工资中兑现,没有效益工资部分的人员按工资总额减去400元计算,兑现办法为:(责任考核分÷100)×当月效益工资;
4、对责任人全年的责任考核分进行累加,累加后的扣罚总分在当年的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中兑现,兑现办法为:(年度业绩总分÷1200)×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
第十四条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行动,避免了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加大了管理力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有力地防止了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可减轻50%的扣罚。
第十五条在发生被盗事件时,相关责任人积极组织查案且破案成功的,可减轻或免于扣罚。
第五章责任分割办法
第十六条发生经济损失事件后一月内,由公司办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责任分割会,按责任轻重对责任考核分数进行分摊,直接责任人因进行了经济赔偿,不再进行责任考核分数的分摊。
第十七条对于责任考核分数分摊不服的,于两日内向公司办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2006年7月6日起执行,在2006年7月6日以前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