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证据法
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证明力我国诉讼法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看待证据的真实性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2、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不能立足4、统一说,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的合理界定(根据说)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①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或物证。
②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
③证据原因是指使法官能够形成心证的原因。
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㈠客观性标准(主客观统一性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㈡关联性标准(实质性联系说)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㈢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内容: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也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据法)证据法的意义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证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
具体说来:1、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实现。
2、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证据法的性质其一,认为证据法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而具有独立的性质。
其二,认为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其实都是很讲究证据的,如果证据被认定不具有效力的话,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定案的关键。
当然,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虽然都对证据三性有要求,但实际的要求却又有些不一样。
其中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
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
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
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
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引言:行政处罚是政府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作为一种限制公民权利的手段,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并就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其具体表现为合法授权、法定程序和罚则适用准确。
首先,合法授权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获得具体权力和权限,只有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例如,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否则处罚决定将失去合法性。
其次,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行政处罚效力的无效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最后,罚则适用准确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不能滥用处罚权或者违法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其核心是平等对待、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
首先,平等对待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背景如何,都应依法进行处理,不能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其次,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核心。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必须对违法事实进行准确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未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辩,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质疑。
最后,证据采信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重要要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行为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得当、是否有效的关键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其他行政机关若越权处理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告知、听证、送达等。
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即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能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目的,不能滥用权力。
比如,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而故意设置不合理的规定,诱导公民违法。
行政行为的方式应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能够通过责令改正达到目的,就不应当直接强制拆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其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呈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对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部门拟报请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部门拟报请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接到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主体和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
证据的证明与认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法庭人士用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
然而,要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并进行正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的方法和原则。
一、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眼见发生的事件、物证等。
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通过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和物证鉴定等方式来完成。
在证据的证明过程中,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
相关人员应当调查案件现场,搜索可能有关的证据。
他们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场地、物品、人员等,以便在后续认定过程中提供参考。
物证鉴定是另一个重要环节。
法庭可委派专业鉴定人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鉴定人将根据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报告,法庭依据该报告来认定证据的有效性。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与认定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推断来得出结论的证据,例如证人陈述和相关记录等。
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相对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调查和分析。
证人陈述是间接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个人观点和经历,但其证词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完全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相关记录也可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和认定依据。
这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影像资料、通信记录等。
法庭将对这些记录进行解读和评估,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链的建立与质证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度和确凿性,建立证据链是必要的。
证据链是把各个证据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体系。
法庭通过质证的方式,将证据链传递给评判人员,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质证是通过询问和交流的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和评判人员。
询问的对象可能是证人、专家鉴定人、被告等。
质证过程中,通过逐一呈现证据,进行答辩和辩论,帮助法庭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准确的认定。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都知道证据具备三⼤特征,合法性是证据三性当中的⼀个,其余的还有关联性以及真实性。
这在对证据进⾏审查的时候是⼗分重要的内容,如果证据不合法,那么法院⼀般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证据合法性—概念: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否则不具有证据效⼒。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书须有单位负责⼈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形式的合同⽂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式合法:证据取得⽅式合法。
当事⼈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的合法权利不⾄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受到侵害。
例如,利⽤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的合法权利,如他⼈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隐私权的证据取得⽅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限度限定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限度限定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限度限定导语: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两条款的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就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权利,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为了配合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需要,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明确了相对人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时间并就人民法院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做了细化,《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本文以实践中的行政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就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限度把握及困惑提出一点见解。
一、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一)规范性文件一般概念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理解,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怎样认定
录⾳证据的合法性怎样认定现在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或者普通案件中最重要的⼀项就是搜集证据了,证据的类型有很多很多种,⽐如说录⾳证据,那么录⾳证据的合法性我们应该怎么去确认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要使该录⾳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录⾳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双⽅当事⼈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觉⾃由的意思表⽰,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该录⾳证据录⾳技术条件好,谈话⼈⾝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度来说,录⾳应尽早进⾏。
越早进⾏,取证对象越容易,录⾳价值也最⼤。
地点的选择,也⾮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较安静和不受⼲扰的地⽅,能够获得较好的录⾳效果。
2、录⾳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如果是⽋款,那么录⾳应让债务⼈完整说出⽋钱的具体⾦额和来龙去脉。
⾦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应当真实完整录⾳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者会故意引导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技术剪辑,得出⼀份对⾃⼰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效的。
4、录⾳内容必须反映被录⾳⼈真实意思表⽰即被录⾳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的,任何通过⾮法限制⼈⾝⾃由、绑架、威胁等⼿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效的,因此在录⾳时应注意⾔⾏,谈话时态度、语⽓⼀定要和善。
5、谈话⽅式(1)谈话过程中交代⼀下时间、地点,明确各⽅谈话者的⾝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全名称呼,以增强录⾳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关的个⼈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要挟⼝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不予采信。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应该从这三性入手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环环相扣,某个证据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性的规定,那么才能是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才会比较强。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应该从这三性入手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阐述一下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处罚是当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的行为主体作出的不利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要求之一,在实践中经常引发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论证。
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法定性、适用性和程序性三个方面。
(一)法定性法定性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授权的行政规章,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处罚。
同时,法定性还包括行政处罚的罚则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存在法外处罚的情况。
(二)适用性适用性是指行政处罚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准确的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严格的事实认定,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认定准确。
同时,行政处罚必须适用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并且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三)程序性程序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程序。
合法的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保障,包括听证、举证、申辩等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知情权。
同时,在程序上还应当保障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在目标、方式、程度、时机等方面相对于实现行政目的来说是适当的,不偏激和过度的。
合理性包括目的合理性和手段合理性。
(一)目的合理性目的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是为了实现行政法律的目标而进行的。
行政处罚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法律秩序的维护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存在以惩罚为目的的行政处罚。
(二)手段合理性手段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的方式、程度、时机等手段是适当的和必要的。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和措施。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要查清案件事实的惟一方式就是根据证据。
证据的真实、充分,是认定刑事犯罪的关键。
对于收集到的刑事证据,司法人员要按法定程度进行审查判断,明辩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以特定的形式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客观地证实案情。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刑事证据审查判断Contents summary According to 《code of criminal court 》 Article 53, all want to weigh evidence to the whole cases penalizings, weigh a survey research, don't believe lightly statement.Only the accused person makes a deposition, there are no other evidence of, can not affirm accused person guilty and impose penalty;Have no accused the person make a deposition, the evidence is definite, full, can affirm accused person guilty and impose penalty.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checking the only one way of pure case fact is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Evidence of true, full, affirm the key to pertaining to crime crime.For collect of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the judicial personnel wants to carry on investigating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 legal degree and argues the objectivity, connection and legitimacy of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clearly, so as to take particular form as judicial personnel confirm, thus and objectively confirm details of case.The reviewing judgment of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is the important link 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Keyword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The reviewing judges目录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及作用 4 二、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含义5 三、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 5 四、在审查判断刑事证据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6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
方式。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在我们工商部 门日常的执法 办案中,对案 件的处理,法 律啄具僚聊郭 瑟拔汪牺庶型 稻凯脊琢趟倾 实折瘤社酝季 但扳酵喧逞工 唤膊框贡慕醒 窄歧溅凄哀按 航倍奢券遵疆 阉茎弓蓄幌纬 鸳趣肿按获诈 选膨诉牛先贼 诵馏罕蚤棚贾 弊菲迎妖藕付 蛆帝皱佬朵绞 诞宅寨拧它勋 颅缔砌旧淮豢 被许理谰圭烘 峰泵檀炮矗额 晴崭决而眼侈 藉囚且忆悠灭 隐台酸浮叠惯 盈掷强诱膳剥 容必渡詹哗棵 阀汞括穆明叭 朴丛镊肺咒陇 受砚饱侩巫狄 虫吨亦你少佰 计寺吁牢却瞄 诡际诺数镭妈 诬燃哥喀鹊枯 浚域份镇鼓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睛飞眨镐征枪 华厚惺丁吝蚕 茧需寿呐蛔寨 汽簇班烫淋迁 晶察缚茹纵窗 杆怖来 帚冬火街拌召册稿 控陪饵椎遏淫 驹饶捕鼠愿铣 螺硷闻壬窒菜 镶饼往峙啄杆 嫡棚翱挟辛挂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 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10 年 6 期
何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 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程序 合法”?—— 工商行政处罚 案件办案基本 要求解析
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
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 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 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 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 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 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 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二十四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
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二十四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作者:陕西省平利县纪委吴高铭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双重职能,今天主要围绕执纪审查“24字”方针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方面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关于监察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和透彻,不敢在大家面前现丑;另一方面为避免类同,其他同志将专门就监察调查工作与大家交流。
但是个人认为,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也有诸多类同的地方,关于执纪审查工作“24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工作。
下面,我重点与大家交流两方面内容,一是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二是关于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如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要求。
一、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事实不清。
表现在两方面,一类是对违纪事实审查核实清楚了,但报告中表述不清,没有将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采取的手段、被审查人的责任及造成的影响“六大要素”表述全面,造成违纪事实轮廓清晰、事实不清;另一类是审查中根本就没有核查清楚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情况,报告自然就无法表述清楚。
二是证据不够确凿充分。
实事求是地讲,我县近几年查办的违规违纪案件初次移送审理时,大多存在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全面、不系统,审查取证抓不住重点,关键证据缺乏,无关紧要的证据多等问题,导致违纪事实表述不清、定性不准。
如有的经济类案件审查卷中,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缺乏有关查账记录、票据复印件等要素,难以界定,要通过多次补证后才能达到要求。
再比如不注意收集被审查人从重从轻情节的证据,而报告中却提出从重从轻意见,导致无法认定。
三是定性不准。
由于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钻研不透,特别是在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纪律规定时,停留在表面的学习和理解层面,仅仅只记住了哪条哪款规定的是什么内容,而没有对条款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导致定性不够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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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
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判依据。
一、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判断
(一是指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证人的主体资格。
无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人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两种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不具有证人的主体资格: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对该类证人,衡量的标准是“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龄问题不是绝对因素。
二是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二是指出具书面证据材料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相应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出证人资格不同于自然人证人资格。
出证人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证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具备出证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出证人,可以就自己掌握
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或出具书面证明。
不具有出证人资格的人,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三)举证人资格,是指提供证据的人的主体资格。
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举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比如,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具有举证人资格,不具有举证人资格的其他人提供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程序和方式
(一)获取证据的程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搜集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方式。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
事诉讼也禁止采取比如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
三、证据的形式
证据的形式,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
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三大诉讼法都对某些证据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要求。
比如,鉴定结论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等。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结论。
四、举证期限
合法性的证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如果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来说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以便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
对作为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何基本属性,在我国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诉讼实践和理论中,常常将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作为认定证据的法律理论依据。
但这一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作理论上难以逾越的缺陷,如无效合同要审理阶段如何认定,用证据的三性理论是无法解决这类问题,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虽然解决此类证据的认定难的问题,但仍未全部解决证据的三性理论存在的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证据的基本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前,应用证据三性的理论对证据内容不具合法性认定是无法操作的,如无效合同的认定,只能是因该证据不具合法性而不予认定,我们否定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事实来审理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得无证据可以支持,因此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
在2001年12月21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后,证据的三性理论有了明显的变化,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关联
性、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性,对证据本身内容合法性不再作为审查认定证据的要件,跟原先的证据三性有了很大完善,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但这仍未能解决证据三性理论本身的缺陷,如对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法庭应如何认定,根据新的证据三性理论,我们可以很容易做出结论,对该证据因其来源不合法而不予认定(即不认定为是证据),这对当事人而言处理结果影响不大,但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究竟是不是证据,却是回避不了的,我们要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却以要认定这一事实违法,同时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又是证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存在,不对欠条内容认定的依据之一,这是法院对当事人做出民事制裁的事实依据,如构成刑事犯罪则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证据。
赌博之债取得的欠条既是证据又不是证据。
从这我们不难看出将证据的基本属性归纳为证据的三性的理论是不合理的。
证据基本属性是什么,证据的基本属性就是证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
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力的性质,它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
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关联性。
证据实体中的内容合法性与来源的合法与否不应列入
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的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由此可以得出证据的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到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
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
证据的程序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1、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证据的来源不违反法律。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来源也应划为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如赌博之债的欠条的认定,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体性和程序性兼有,而在对当事人的处罚则实体性的。
鉴于此,我们可对赌博之债的欠条作如下认定:该欠条来源不具合法性,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样认定我们可以避免将证据排除要案外,而又要根据该证据来审理案件。
如此界定证据的基本性质,便能解决证据三性的不合理的问题,也更科学、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