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产分类及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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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润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反映我公司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规范我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认定工作,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有关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并实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为我公司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贷资产分类标准

第三条信贷资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五类资产的核心定义为:

(一)正常: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我公司债权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且一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按时履约有充分把握,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目前偿还我公司债务没有问题,但有关方面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能力、非财务因素等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债权的清偿。

(三)次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

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债权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质)物处理或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使得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经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信贷资产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可能性的,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贷款的担保。

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信贷资产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准确作出判断。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对重组贷款,其分类级别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6个月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但最高可放入关注。

第八条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公司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

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九条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本金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认定结果不得高于次级类,逾期360天以上的贷款不得高于可疑类。

贷款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在贷款审查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条资产进行分类认定时应采用逐笔分类认定,每笔业务原则上不再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信贷资产分类应尽量多地搜集有关资料,紧扣各类资产的核心定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类结果力求客观准确。

第三章信贷资产分类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信贷资产分类的操作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一)阅读信贷档案。

(二)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确定信贷资产偿还的可能性。

(四)初分。

(五)认定。

(六)信贷讨论。

(七)形成初步分类情况。

(八)汇总分析。

(九)针对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宜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对造成资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指定专人负责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四章信贷资产分类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季分类,按月统计,实时调整”的

原则,对全部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每季对涉及风险分类的资产分类1次,每月进行统计监控,其间对于出现问题或变化较大的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结果。

第十五条每月公司对分类结果进行汇总、认定,确认后,方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分类结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对信贷资产的分类:

(一)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不良资产,应严密监控,按月审查履约情况和担保情况;

(三)借款人发生被迫垫款导致或有资产项目变动的。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信贷资产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性,应督促借款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分类结论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十八条分类人员和各级管理层要对资产分类制度的执行、分类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为了减小工作量,对分类截止期尚有余额,但实际分类时已经清偿的信贷资产可作简化处理,即至少分为关注类以上、填写必要的信息而不必进行详细分类。

第二十条认定权限。在信贷资产分类过程中,下列涉及分类级别变动的,逐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认定、审批:(一)分类级别上调的(关注类调正常类除外);

(二)分类级别下调拟调整进入次级和损失类资产。

其他情况资产分类结果的审核认定,统一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隐瞒足以改变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分类过程中发现的足以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分类人必须明确写明具体事项、责任人、补救措施等,出现重大疏漏或故意隐瞒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类人员相应处罚;有关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加以改进,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对五级分类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考核,使五级分类制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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