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产分类及拨备制度
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活动,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间资本投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民间资本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间资本投资人、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民间资本投资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应涵盖投资、融资、运营、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
(四)合规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投资财务管理第四条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投资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投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投资财务行为。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预算、核算、监督和审计。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投资决策建议。
(四)建立健全投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投资财务状况。
第六条投资项目财务预算应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成本、预期收益等内容,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投资项目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投资项目财务监督和审计:(一)投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二)民间资本投资人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章融资财务管理第九条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融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融资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融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融资财务行为。
(二)负责融资活动的财务预算、核算、监督和审计。
(三)评估融资风险,提出融资决策建议。
(四)建立健全融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融资财务状况。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准确、有效地管理和分类资产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档旨在建立一个资产分类管理制度,以确保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资产分类的定义和原则资产分类是指将企业的各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根据其特性和用途进行管理。
资产分类的原则如下:•具有相同特征或功能的资产应归为同一类别;•资产的分类应基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金融资产等基本分类原则;•每个资产类别应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标准。
3.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3.1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分离在资产分类管理中,要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的分离。
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而使用权归特定的部门或个人所有。
这样可以确保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同时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3.2 资产管理责任的明确为了有效管理资产,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资产管理责任。
不同管理人员应负责不同类别的资产,如固定资产、库存资产等。
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负责的资产进行盘点和报告。
3.3 资产分类标准的制定为了实现统一和规范的资产分类管理,应制定明确的资产分类标准。
这些标准应基于资产的特性和用途,并与公司的财务制度相对应。
例如,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资产类别、取得方式、使用寿命等进行分类。
3.4 资产分类记录与登记对于每个资产类别,应建立相应的资产分类记录和登记。
这些记录应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购置日期、价值、折旧情况等。
同时,应对资产进行编号或标识,以方便资产管理和追踪。
3.5 资产分类管理流程的建立为了确保资产分类管理的顺利进行,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
这些流程应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各个环节的资产分类管理得以贯彻执行。
3.6 资产分类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资产分类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加强对资产分类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这可以通过定期的资产清查和内部审计来实现。
同时,对于违反资产分类管理制度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私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
2.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透明性原则:明确资产权责,规范资产使用流程。
4. 可持续性原则:实现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公司资产分为以下类别:1.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资产,如房屋、设备、车辆等。
2.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如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
3. 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五条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和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发挥最大效用。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验收第六条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审批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2. 采购部门应选择合格供应商,确保资产质量。
3. 资产购置后,需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资产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资产登记与保管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统一编号、登记、统计。
第八条资产保管部门应负责资产的日常保管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规定使用资产,并做好以下工作:1. 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 加强资产维护,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3. 遵守资产使用规定,防止资产损坏。
第十条资产维护部门应负责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章资产处置与报废第十一条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审批后,由处置部门负责处置。
2. 处置部门应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确保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
拨备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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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备制度调整策 略
拨备制度的调整需要谨慎 分析市场变化和风险趋势, 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金 融机构可采取灵活、多样 化的调整方式,以应对不 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 需求。
● 04
第四章 拨备制度在国际上的 应用
欧美地区的拨备 制度
欧美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 对拨备制度的要求比较严 格,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拨备计提和披 露,以确保金融稳定和市 场透明。
灵活性和适用性
灵活性
拨备制度需灵活应 对不同市场环境
适用性
不断创新以适应不 同风险特征
国际合作与标准化
01 国际合作
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
02 标准化
推动拨备制度国际标准化
03
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
与拨备制度的结合实现经济可 持续性
社会发展
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发展
环境发展
保护环境,实现生态平衡
总结
促进风险管理
监控资产质量
降低信用风险
保障资产安全
减少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管理
提高市场风险管理 水平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拨备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减 少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提升金融市场的信心和透 明度。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金储备,可以有 效防范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和恶性循环。
拨备制度的重要性
提高风险抵御 能力
保障金融机构稳健 经营
保护市场安全
防范金融风险
减少不稳定性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拨备制度的发展历程
01 简单准备金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附件1: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范资产的使用和保护,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资产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资产分类第四条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四大类。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以转化为现金或者用于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但具有价值和使用效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八条其他资产是指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如股权投资、预付账款等。
第三章资产分级第九条资产分级根据资产的价值、重要程度、使用效益等因素,分为一级资产、二级资产和三级资产。
第十条一级资产是指价值较高、对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的资产,如主要生产设备、重要建筑物等。
第十一条二级资产是指价值一般、对生产经营具有一定作用的资产,如一般生产设备、一般建筑物等。
第十二条三级资产是指价值较低、对生产经营作用较小的资产,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应按照资产分类分级的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四条对一级资产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一级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对二级资产应实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二级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对三级资产应实行便捷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三级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资产评估和清查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的价值、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合理价值。
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民间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间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中央级民政部门:1. 制定全国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2. 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工作;3. 对全国民间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
(二)省级民政部门:1. 贯彻执行中央民政部门的分级管理制度;2. 制定本省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3. 指导和监督市、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工作;4. 对本省民间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
(三)市、县级民政部门:1.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级民政部门的分级管理制度;2. 制定本地区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3. 指导和监督民间组织开展分级管理工作;4. 对本地区民间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
第三章分级标准与分类第五条民间组织分级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一)组织规模:包括会员数量、资产规模、活动范围等;(二)组织影响力:包括社会知名度、公众认可度、政策影响力等;(三)组织治理结构:包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制等;(四)组织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收支状况、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民间组织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民间组织:具备较高规模、影响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二)二级民间组织:具备一定规模、影响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具有一定示范作用;(三)三级民间组织:具备基本规模、影响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资产调拨流程及制度
资产调拨流程及制度一、资产定义与分类资产是指企业或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
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2.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3.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原材料、产成品等。
4.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临时设施等。
二、资产调拨申请当企业或组织需要进行资产调拨时,应当由调出部门填写《资产调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申请单应当详细说明调拨原因、调拨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三、资产调拨审批分管领导收到《资产调拨申请单》后,应当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资产交接与验收经过审批后,调出部门应当与调入部门进行资产交接,并由双方负责人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当在《资产调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申请单归档备查。
五、资产调拨记录与报告企业或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调拨记录制度,对每次资产调拨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调拨时间、调拨资产数量、规格型号、价值等信息。
六、资产调拨责任与监督资产调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资产调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审批。
对于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资产调拨操作规范为确保资产调拨的顺利进行,企业或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可调拨资产的范国及审批权限;2.制作《资产调拨申请单》并进行审批;3.进行资产交接与验收;4.记录和报告资产调拨情况;5.监督和检查资产调拨的执行情况;6.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特殊情况处理在资产调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调拨的资产存在质量问题、调入部门无法按时接收等。
民间资本管理经营范围(定稿)
一、股权投资(含私募股权基金PE)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或实行定向私募的方式用该资金收购企业的股份,或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企业,持有企业的股权和按比例分红,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的制定,直至投资退出或清算。
公司重点投资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农业、旅游业等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的拟上市企业。
二、债权投资(含债转股)公司有选择性的对企业债权或债券、金融债券实行投资,还可以利用定向私募的方式对自然人和法人的部分优质债权进行收购,有选择的收购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足值抵押物且可以快速处置的不良贷款,实现双方的互动共赢,把债权转为股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此外还开展债权债务咨询、调解债权纠纷,从而对债权进行投资;帮助企业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还包括投资、经营金融债券等。
三、资本投资咨询根据投资人的意向和对投资项目的要求,评选优质项目并推荐给投资人,提出合理的投资咨询意见,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公司开展投资咨询服务,成立专门的民间投资咨询服务部门,方便资金需求者和民间投资者有效对接。
民间投资者可委托公司进行项目考察、项目推介等服务,让民间投融资双方紧密连接在一起,“为资金找项目,为项目找资金”。
四、短期财务性投资公司可以对企业或个人实行短期财务性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主要投资于实体经济、“三农”、小微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贷款周转等。
五、受托资产管理(含投资理财、银行助贷)将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来量身定制资产理财规划方案,并让其最大化增值,把客户委托的意愿和需求方有效对接,包括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转让、兼并以及资产托管提供策划与咨询等业务活动。
1、接受客户委托处置闲散资金或者不良资产(即投资、信托、咨询),并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介、登记及档案管理的交易平台。
2、接受客户委托的实物资产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投资理财业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自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一、资产分类与定义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民间非盈利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资产登记与核算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并建立相应的账簿和报表,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核算,确保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三、资产采购与验收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2.采购的资产应经过验收,确保其质量、性能、规格等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相应的入库手续。
四、资产保管与维护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和要求,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五、资产处置与报废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转让、出售、报废等。
2.对于报废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处理,确保报废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六、资产盘点与清查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2.对于盘亏或损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资产信息披露与报告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其资产状况和运营情况。
2.对于重大资产变动或处置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民间非盈利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民间资本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风险评估与管理
1.投资者风险评估
(1)民间资本机构应在投资者入场前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等情况,并向其明示风险等级。
2.项目风险评估
(1)民间资本机构在投资决策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确保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
3.风险管理
(1)民间资本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民间资本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分散投
资风险。
三、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1.民间资本机构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提示、盈利预测等。
2.民间资本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包括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3.民间资本机构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四、合规与监管
1.民间资本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项目用途、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2.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资本机构的监管,对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
3.对于违反规定的民间资本机构,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的民间资本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六、附则
本制度由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并依法对其进行修订和调整。
五级分类计提拨备比例制度
五级分类计提拨备比例制度
五级分类计提拨备比例制度通常是指在金融机构中,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设立不同比例的坏账准备(拨备)。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储备来应对可能的损失,同时对不同风险的资产采取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般而言,五级分类计提拨备比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关键层面:
1.五级分类系统:将资产按照其风险程度分为五个级别。
这些级
别通常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类别。
每个级
别对应不同的坏账准备要求。
2.计提拨备比例:每个级别的资产都会设定相应的计提拨备比例,
该比例表示金融机构需要为该级别的资产计提多少坏账准备。
通常,随着资产风险级别的提高,计提拨备比例也会相应增加。
3.风险评估:金融机构需要定期对其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将资产
进行分类。
这个过程可能包括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担保品价值
等方面的评估。
4.审慎性原则:五级分类计提拨备比例制度是建立在审慎性原则
的基础上的,即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风险管理政
策,合理确定各级别的拨备比例。
5.监管合规:这一制度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合规要求的影
响。
金融机构需要确保其拨备政策符合监管标准,并随时能够
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这种五级分类计提拨备比例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和
管理其资产质量,提高资产负债表的透明度,确保资本充足,降低金融风险。
制度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背景介绍:民非企业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民非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产规模也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这些固定资产,建立一套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目的与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保障资产的有效利用、安全运行,并确保民非企业的长期发展。
2. 范围:适用于所有民非企业的办公空间、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资产申购管理1. 资产需求确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固定资产的需求,并填写《资产需求申请表》。
2. 资产申购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资产需求,经批准后,发给资产采购计划。
3. 资产采购:根据采购计划,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格完成资产采购。
三、资产使用与保管1. 资产领用和登记:经过采购程序,资产交付到使用部门后,使用部门负责将所领用的资产进行登记,并填写《资产领用登记表》。
2. 资产使用维护:使用部门应按照《资产使用维护规范》,认真维护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修与保养。
3. 资产盘点与清查: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并填写《资产盘点表》,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账面一致。
四、资产处置管理1. 资产报废程序: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资产报废程序。
2. 资产变卖与转让:遇到需要转让或变卖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编制《资产转让变卖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变卖或转让。
3. 资产处置记录:对于已处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写《资产处置记录表》,并及时更新相应的资产台账和卡片信息。
五、责任与监督1.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申购、使用和维护,并确保相关程序的规范执行。
2. 监督与检查:组织内设立固定资产管理监督人员,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并提出整改措施。
民营酒厂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酒厂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酒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厂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账实相符,定期盘点。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界定第四条本酒厂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二)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第五条资产的界定标准:(一)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二)流动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三)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保管第六条资产登记:(一)新购入的资产,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登记手续;(二)调拨、转让、报废、损毁等资产变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登记手续;(三)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保管人等信息。
第七条资产保管:(一)资产应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二)保管人应确保资产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三)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八条资产使用:(一)资产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的原则;(二)使用人应爱护资产,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三)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资产维护保养。
第九条资产维护:(一)制定资产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二)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洁、保养、维修,延长资产使用寿命;(三)维护保养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资产盘点与核算第十条资产盘点:(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二)盘点时,应详细记录资产数量、状态、价值等信息;(三)盘点结束后,应编制盘点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
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民非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民非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活动。
二、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仓库、宿舍等。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电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包括各类图书、期刊等。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详细说明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用途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和相关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财务部门对购置申请进行预算审核,相关领导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资金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购置执行经批准的购置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质优价廉的供应商。
四、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一)验收固定资产到货后,由采购部门组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按照购置合同、发票等凭证,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核对,检查相关技术资料和随机附件是否齐全,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入账财务部门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
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
民非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非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民非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和《民非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二)效益性原则: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安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无损失。
(四)节约性原则:合理配置资产,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分类及管理职责第四条资产分类:(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
(二)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第五条资产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监督、分析等工作。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调配、报废等工作。
(三)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采购与验收第六条资产采购:(一)采购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资产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二)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资产验收:(一)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合同、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际需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验收人员对采购的资产进行实地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八条资产使用:(一)使用部门应当合理使用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出借或丢弃。
(二)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资产维护:(一)使用部门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二)发现资产损坏、故障等情况,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章资产报废与处置第十条资产报废:(一)资产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报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分类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分类
随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逐渐发展,其会计制度也得到了逐步完善。
其中,固定资产分类是重要的一部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固定资产通常是指长期使用并具有独立价值的资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一般会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分类。
例如,按照资产性质分类,可以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类别;按照用途分类,可以将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用固定资产等类别;按照使用年限分类,可以将固定资产分为长期固定资产、中期固定资产、短期固定资产等类别。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固定资产的分类对于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固定资产分类的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更好地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组织的财务效益。
因此,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人员来说,掌握固定资产分类的相关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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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润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反映我公司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规范我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认定工作,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有关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并实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为我公司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贷资产分类标准
第三条信贷资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五类资产的核心定义为:
(一)正常: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我公司债权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且一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按时履约有充分把握,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目前偿还我公司债务没有问题,但有关方面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能力、非财务因素等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债权的清偿。
(三)次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
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债权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质)物处理或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使得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经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信贷资产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可能性的,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贷款的担保。
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信贷资产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准确作出判断。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对重组贷款,其分类级别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6个月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但最高可放入关注。
第八条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公司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并应在依法
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九条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本金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认定结果不得高于次级类,逾期360天以上的贷款不得高于可疑类。
贷款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
在贷款审查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条资产进行分类认定时应采用逐笔分类认定,每笔业务原则上不再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信贷资产分类应尽量多地搜集有关资料,紧扣各类资产的核心定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类结果力求客观准确。
第三章信贷资产分类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信贷资产分类的操作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一)阅读信贷档案。
(二)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确定信贷资产偿还的可能性。
(四)初分。
(五)认定。
(六)信贷讨论。
(七)形成初步分类情况。
(八)汇总分析。
(九)针对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宜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对造成资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指定专人负责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四章信贷资产分类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季分类,按月统计,实时调整”的
原则,对全部信贷资产进行分类。
每季对涉及风险分类的资产分类1次,每月进行统计监控,其间对于出现问题或变化较大的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结果。
第十五条每月公司对分类结果进行汇总、认定,确认后,方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分类结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对信贷资产的分类:
(一)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不良资产,应严密监控,按月审查履约情况和担保情况;
(三)借款人发生被迫垫款导致或有资产项目变动的。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信贷资产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性,应督促借款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分类结论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十八条分类人员和各级管理层要对资产分类制度的执行、分类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为了减小工作量,对分类截止期尚有余额,但实际分类时已经清偿的信贷资产可作简化处理,即至少分为关注类以上、填写必要的信息而不必进行详细分类。
第二十条认定权限。
在信贷资产分类过程中,下列涉及分类级别变动的,逐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认定、审批:(一)分类级别上调的(关注类调正常类除外);
(二)分类级别下调拟调整进入次级和损失类资产。
其他情况资产分类结果的审核认定,统一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隐瞒足以改变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分类过程中发现的足以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分类人必须明确写明具体事项、责任人、补救措施等,出现重大疏漏或故意隐瞒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类人员相应处罚;有关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加以改进,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对五级分类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考核,使五级分类制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五级
分类工作质量。
第五章信贷资产分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合规性、对分类标准掌握的一致性,提高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应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分类检查、监督方法,并将检查、监督工作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原则上每年1次组织人员对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进行认定、检查, 检查结果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信贷管理部门也应定期对信贷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分类标准执行情况及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分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及分类的程序与方法;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四)分类结果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情况。
第六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
第二十六条按谨慎会计原则,应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第二十七条目前我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为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我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般在年底计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