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专业调查)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调查分析
Financial View金融视线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05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调查分析杨 诺沈阳大学 辽宁沈阳 110044一、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在分析建设银行郑州分行近几年的工作报告中发现,郑州分行理财产品方面收益良好,全部达到预期收益率,这导致大量客户甚至一线营销人员往往忽视个人理财业务伴随的风险。
因此,郑州分行应加强对对理财产品风险的控制和监管,以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同时,郑州分行有义务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提示客户,理财产品相对存款行为虽然伴随高收益,但仍然有一定概率发生风险。
销售人员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应对该项目进行具体介绍,包括该投资项目面临的风险指数,并引导客户学会如何规避风险,降低亏损率。
应有专业理财人士为客户引导投资方向,引导客户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预期收益选择在自身风险承受范围内的理财产品。
同时,建设银行在同行业中相对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郑州分行应充分利用该优势,进一步扩展自身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探索潜在客户,扩宽客户范围,发展更多客户,并逐渐形成一个固定客户群体,形成产品循环购买、规模持续扩大的良性循环。
在确保银行理财产品保持良好销售水平和收益曲线的前提下,积极与其他银行同类产品做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城镇及县域客户的营销力度。
近年来建设银行郑州分行之所以能保持良好的理财产品销售水平,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1.当前市场环境良好,国民经济状况良好并表现出购买低额理财产品的欲望;2.建设银行总行发行的产品具有连续性和全面性,并在长期以来保持稳定收益,增强国民信任度;3.郑州银行重视产品宣传和重视员工培训,使得一线销售人员整体业务技能娴熟,能够准确识别各理财产品的特点引导客户购买合适的项目。
长期以来导致客户逐渐信赖郑州分行的理财产品,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形成银行与客户共赢的良性循环。
银行理财投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投资活动,加强理财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理财投资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匹配原则:理财产品投资应当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合规经营原则:银行理财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审慎经营原则:银行理财投资应当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风险敞口。
(四)信息披露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投资信息。
(五)客户至上原则:银行理财投资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理财产品管理第四条银行理财投资应当以理财产品为载体,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险等级、预期收益等。
(二)合理设置投资期限,确保资金安全。
(三)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四)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了解理财产品情况。
第五条银行理财产品分类:(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二)混合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相对平衡。
(三)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预期收益较高,风险较大。
(四)其他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另类投资等,风险较高。
第六条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一)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销售对象。
(二)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信息,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险等级、预期收益等。
(三)银行应当与投资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理财投资管理第七条银行理财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匹配原则:理财产品投资应当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合规经营原则:银行理财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投资策略和资金管理技术,为客户提供不同风险收益水平的资产管理和资产配置服务。
随着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风险的逐渐增加,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11月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商业银行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各类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
三、信息披露内容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主动向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理财产品名称、发行机构名称、产品类型、募集期、投资领域、成立日期、存续期限、预期收益率、风险等级、托管行、销售机构等。
2.组成资产:组成资产的种类、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等。
3.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4.费用:包括申购费、管理费、托管费、赎回费等。
5.业绩表现:应披露过去一年的业绩表现,包括收益率、回撤率、跟踪误差等数据。
6.投资限制:应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以及投资限制和占比的标准。
7.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及风险等级变化说明。
8.其他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书、销售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等。
四、信息披露方式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以公开透明、客观真实、易于理解、规范统一为原则。
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销售机构渠道等各类媒介上公开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同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与销售行为。
银行还应当将其销售场所、官方网站、销售机构等作为管理信息的主要渠道,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理财产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认识风险并谨慎投资。
五、信息披露时机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产品信息披露时间表。
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义务问题
商品与质量
理 论 研究
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义务问题
口杨 曼
( 安徽大学研究生院 安徽合肥 2 3 0 0 0 0 )
近 些年 , 随着我 国商业 银行理财销售 的迅猛发展 , 理财销售市场 与 场 。但现今商业 银行的理财 市场 由于其迅猛 的发展 以及 内部 运营的漏 理财销售 规模的 日益扩大 ,由此产生的纠纷 也 日益增 多 而 由这些 纠 洞 , 导致不诚信行 为时有发生 。这样 自然侵害 了客户的利 益。 纷所 凸显的很严 重的一个 问题 ,就是商 业银行在宣传销 售过程 中理财 知情权 。是指知悉 、 获取信 息的 自由与权 利, 包括从 官方或非官方 知悉、 获取相 关信 息 。 狭义 知情权仅指知悉 、 获 取官方信 息的 自由与权 合 同信 息披露 的缺 失 。 目前《 商业银行 法》 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 都 没有对银行理财 合同 利 。随着知情权 外延 的不 断扩 展, 知情权既有 公法权利 的属 性, 也有 民 信 息披露做 出规 定 。 现在只有 《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 务管理暂行 办法》 事权 利的属性 , 特 别是对个人信息 的知情权 , 是公 民作 为民事主体所必 和《 商业 银行个人理财 业务风 险管理 指引》 能够作 为理财合 同信 息披露 须 享有的人格权 的一部分 。在这里 , 客户在购 买理财产 品的时候 , 就拥 义 务的法律依据 。但这二者 的效力层次低 于正式 的法律 法规 , 使 得商 有 知悉、 获取产 品信 息的权利 , 而相对等 的, 商业银行 即负有及时、 定时 业 银行在履行信 息披露业 务时就会大打折 扣 。 向客户提供产 品信息产 品动 向的义务 , 从而 保证客户权利 的实现 。 在我 国,商业银行理 财合 同的现状 就是信息披 露的严重缺 失。银 因此 , 我们 说商业银行有义 务将 出售的理财产 品信息及时 、 定时 的 监会 的 2 0 0 8 年4 7 号文 《 关于进一步规 范个人理财 业务有关 问题 的通 向客户披 露,并尽可 能的保 证其完整性和 准确 性 。如 果商业银行没有 知》 也指 出, 我国现阶段 的商业银行理财 销售过程 中, 存在严重 的客户 做到这些从而 使理财客户 蒙受损失 , 相应 的其 也可 以追 究其合同欺诈 风险评估流 于形式 、 风 险揭 示不到位 、 产 品说 明粗糙 含混、 理财业 务人 的法律责任 。 员误导销 售以及投诉处理机制 不完善等 问题 。 我们 也时常会看 到听到 如果 是银 行职员语言上 弱化产 品风 险, 误 导 以混淆 客户概念上 的 媒体甚至 身边会有人去银 行办理定期储蓄 业务 , 结 果糊里糊涂 的变成 认 识,则 应当追究银行职 员的合同欺诈责任 合 同欺诈 是指 合同一方 了购买理财 产品 。直到 中途需要提前支 取使用 , 才 发现 已购入 理财产 为非法获取利 益 , 故意捏造虚假 情况 , 或 歪 曲、 掩盖、 弱化真 实情 况, 使 品, 也 因此产 生 了一系 列法 律纠纷 。 这些, 都是 因为理财产 品销 售过程 另一方 陷入错误 认识 , 并据此作 出不合其真实意愿 的意思表示订立 、 履 中严重 的信 息不透 明, 甚至 带有 明显 的欺 诈性误 导。 行合 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 ” 一方当事人故 意告知对方虚假 情况 , 或者 我们根 据以上这些 也可以得 出,商业银行理财 合同信 息披 露缺失 故意 、 隐瞒真 实情况 , 诱使对方 当事人作 出错误 意思表示 。” 这在理财 的主要现象 包括 : 风 险提 示缺失 , 银 行理 财产品 的风险等级不 同, 客户 销售过程 中, 商业 银行及银行 员工为了扩大理财产 品销售 业绩 , 片面强 购买够所要 承担的风险 也有差别 , 许 多银行从最初 的对客户风 险等级 调理财产 品的高收益 , 弱化 产品风险, 甚至把” 预期收益率 ” 与” 实际收益 评估就没 有如实去做 , 而 是哄骗客户直接签 名 : 推 销产 品时误导客户 , 率” 概 念混淆 以迷 惑客户 , 只为骗客户在 产品认 购书 上签名 , 使客户认 许多商业银 行在销售理 财产品时避重 就轻 , 弱化 风险 , 夸大 收益率 , 混 识不到理 财产品的投 资风 险及收益 风险,作出不合其真 实意愿的订立 淆 预期收益率与 实际收益率的定义 ,甚至混淆理财 产品与 定期储蓄存 合 同的行 为。这就构成 了合 同欺诈 。 款 的定义 , 说” 理财产 品就 是高息的定期储 蓄存款” ; 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 如 果是银 行在合 同中没有将理财产 品介绍完全 ,则应当追究银行 并有 可能影响客户决 策的情 况下, 商业银 行未及 时 向客 户进 行提示 ; 理 机构的违 反格 式合 同的法律 责任 。《 合 同法》 第3 9 条” 格 式条款是 当事 财产 品销 售成功后 , 许 多银行未及 时向客户提供 准确全面 的理财资金 人为重复 使用 而预先拟订 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 合 运营情况 、 风险收益变 化情 况等 。 同法》 还规定 l 、 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 同的, 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 商业银行理财 合同具有信息及 时披露义 务的法律基础在 于: 循 公平 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 和义 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请对 信 息不对称理 论。该理论最早 由美国著名经 济学家阿 克尔洛夫在 方注意免 除或 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 按照对方 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 以说 《 次品问题》 一文中首次提 出。并提 出 了” 信息市场 ” 的概念 。该理论认 明 。( 《 合 同法》 第3 9 条) 2 、 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免除其责任 、 加重对方责 为在 市场 经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动 中, 各类人 员对有关信息 的了解是有差异 的: 掌握信 任 、 排 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 《 合 同法》 第4 O 条) 3 、 对格式 息 比较 充分的人员 , 往往 处于 比较有利 的地位 , 而信 息贫乏 的人员 , 则 条款的理解发 生争议 的, 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 。对格 式条款有 处于 比较 不利的地位 。在商业银行销 售理财产 品的这一行为 中,商业 两种 以上解释 的,应 当作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 的解释 。格式条 银行 就属于信息较 充分的人员 , 客户 就属于信息 贫乏的人 员。在银行 款和非格 式条款 不一致 的, 应 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 《 合 同法》 第4 1 条) 、 不能充分透 明的情 况下, 客 户对 于银行 理财产 品的资金运 营、 以及商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 2 4条也规定经 营者不得 以格 银行 的管理 能力 , 运作 能力这些信息 都处于极度 匮乏的状态 。这也使 式合 同、 通 知、 声 明、 店 堂告示等方式作 出对 消费者不 公平不合理的规 得客户 的利 益很容 易遭 受损害 。 定, 或者减轻 免除其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 的民事 责任。在这 合 同法 的诚 实信用原则 。 在现代 民法中, 诚实信用原 则被誉为民法 里, 作为当事人 的银行, 其所要销售 的理 财产品的合 同即为重复使用而 的最 高原则 。 是市场经济活动 的一项基本 道德准 则, 是现代 法治社会的 预 先拟订 的, 而客户 对于理财信息 的完整性要求则是客户 的合法权利 。 项基本法律规则 , 它的基本含义是, 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 , 恪 因此, 如果银行机 构在出售理财产 品过程 中缺少风险揭示 书, 缺少理财 守诺言, 诚实不欺 , 在追求 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 要求 资金运营情况 、 风 险收益情况等信 息, 则违 反了格式合 同的法律要求 , 民事主体在 民事活动 中维持双 方的利益 以及 当事人利益与社会 利益的 客户有权追 究其违反格式条 款的法律责任 。 平衡。 它 作为一种民事立法 的价值追求 , 本身不直接涉及 民事主体具体 在本文 , 笔者 从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销售的角度 , 讨论 了我国现阶段 的权 利义务 , 其性质具 有高度的抽象性 , 自然也 就会 产生模糊性 。 理 财销售时 的信 息披 露缺失 问题 , 以期 望在 理财市场迅猛发 展的同时, 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商业银行在理财销售中诚实守信的要求。 能够更好 的保护 客户的合法权 益,使我 国的理财 销售市场可 以更加 健 而 一般来说 ,商业银行 的理财 市场也正 是一个最需要诚 实信用 的的市 康稳健 发展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本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保障理财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三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本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本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是指,理财产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提供对外查询服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在公募理财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本行根据监管机构规定以及与理财持有人的相关约定通过查询平台向公众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理财产品发售产品信息、成立公告、到期公告、定期报告、开放信息公告、开放日(估值日)公告、临时公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私募理财产品按照销售文本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客户披露,并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查询平台,是指银行在本行营业网点或本行官方网站(包括互联网网站及无线互联网站)建立的可供投资者查询理财产品信息的查询平台,并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查询平台披露理财产品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将包括且不限于本行官方网站(包括互联网网站及无线互联网站)及本行营业网点等。
查询平台展示的信息,均为所有人可查询。
(一)本行官方网站(包括互联网网站及无线互联网站),即通过本行注册的官方域名所指向的站点及下属专题页面和网页,各分行和总行各部门不得另行建立站点;(二)本行营业网点。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网上披露:现状·问题·建议——基于上市银行网站的简易调查
网上披露情 况 , 本文采用访 问银 行官 网的调查方 法对上 市银行进行 了调查 , 调 查结 果袁 明 , 我 国银行 已经通 过 自己 的门户网站 向投 资者及 时披 露了理 财产品信 息 , 但仍存在信 息披 露不充分 、 部分银 行未考 虑客 户获取 信 息的便捷
性 等问题 。据此 , 文章从政府监管、 银行 自 律 两个方面提 出了 相 应的政 策建议 。
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访 问银行门户网站来查 阅理财产品信息。 本文采用访问银行门户网站的调查方法 , 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 的网上披露情况进行了调查、 分析 , 并基
于调查分析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
一
、
研 究 设 计
( 一) 调查 目的
了解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网上披露的现状 , 在此基础上分析理财产品信息网上披露存在的问题 , 并提
一
行充分的销售前信息披露” 的要求。2 0 1 1 年8 月, 中国银监会发布 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该《 办法》 规定 , 商业银行 销售理财产 品, 应做到 “ 成本可算、 风 险可控 、 信息充分披
露” ;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 内容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 、 投资品种、 投资 比例 、 销售费、 托管费、 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 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 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 - 3 J 网上披露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披露理财产品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 , 在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 约定 “ 门户网站” 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途径之一 , “ 网银专享” 、 “ 理财夜市” 这些理财产 品或服务甚至只能通过 网 站进行信息披露。网站可 以承载 的访 问量 和覆盖范 围是其他渠 道无可 比拟 的。据 中 国互 联网信息 中心 ( 2 0 1 3 ) 调查 统计 , 截至 2 0 1 2年 l 2月 底 , 中国网 民数量 达 到 5 . 6 4亿 , 互 联 网普及 率 为 4 2 . 1 %。 互 联 网是 国
2022年理财资格考试试卷和答案(5)
2022年理财资格考试试卷和答案(5)共3种题型,共130题一、单选题(共50题)1.理财产品信息查询用于查询单只理财产品的详细信息,可以通过理财产品代码查询,也可以通过选取_查询。
A:账户类型B:客户名称C:产品状态D:账户信息【答案】:C2.客户6月3日上午购买农银时时付产品10000元,6月5日公布的产品6月4日七日年化收益率为3.65%,万份收益为0.9000,则6月5日中午客户获得分配收益为_______份(6月3日-5日为工作日)。
A:1B:0.9C:3.65D:0【答案】:B3.在行政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处理中,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A:三B:十五C:七D:十【答案】:B4.各级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遵循()和风险等级匹配的原则。
A:投资者利益至上B:风险我行自担C:风险尽力规避D:风险控制转移【答案】:A5.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A:不计付利息B:计活期利息C:计理财收益D:以上都不对【答案】:A6.我行本利丰系列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费计提时间为()A:逐日B:每周C:每月D:每季度【答案】:A7.老客户专享理财产品的客户准入标准为_____。
A:前一日持有我行人民币自营理财产品(不含私人银行部发行的理财产品)时点折效余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B:当日持有我行人民币自营理财产品(不含私人银行部发行的理财产品)时点折效余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C:前一日持有我行人民币自营理财产品(不含私人银行部发行的理财产品)时点折效余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D:当日持有我行人民币自营理财产品(不含私人银行部发行的理财产品)时点折效余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答案】:A8.私募理财产品____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A:每周B:每月C:每季度D:每年【答案】:C9.“金钥匙·安心快线·时时付”产品单一客户每日实时赎回笔数上限为()A:1B:10C:20D:30【答案】:D10.“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A: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工商银行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答案】:A11.客户进行理财产品查询时,可在省内任意一家网点进行该交易,查询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仅限于_。
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附件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管理,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本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本行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指本行为消费者提供的全部金融产品与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中“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的事前披露和查询,及时进行风险揭示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披露,有效督办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披露和查询应遵循合规审慎、“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信息披露和查询服务,不得有虚假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产品与渠道部作为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和完善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查询的内部检查工作,必要时组织本行现场检查、调查。
第七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定期对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和审查。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负责按本制度和本行有关制度要求,有效执行和落实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查询工作,配合按期进行工作自查,配合定期开展本部门年度金融产品和服务披露、查询工作的内部检查。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查询管理第九条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对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还应遵循简明性和易得性,用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
银行理财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运作,确保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理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公司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资产,以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原则第四条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发行和管理各类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QDII基金等;(二)投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券、信贷资产等;(三)开展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理财业务。
第五条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及行业规范,确保业务合规性;(二)风险可控:合理评估和控制理财业务风险,确保风险与收益匹配;(三)稳健发展:坚持稳健经营理念,注重长期发展,不追求短期利益;(四)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专业的理财服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管理第六条理财业务流程包括:(一)产品设计: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合理的产品结构,确保产品符合监管要求;(二)销售与推广: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确保销售活动合规、透明;(三)投资管理: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实现资产配置优化;(四)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五)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第七条银行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产品管理制度:明确理财产品发行、管理、终止等环节的流程和职责,确保产品合规性;(二)销售管理制度: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三)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权限等,确保投资活动合规、稳健;(四)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五)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托管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业务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所托管基金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我行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行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实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指定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岗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信息披露岗根据岗位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资产托管部各中心及人员根据中心职责及岗位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我行作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我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金募集信息,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本行网站上;(二)基金发生重大事件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和报备;(三)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放置于我行办公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我行作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具体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舒琳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7期摘要: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6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列报进行了规范。
本文对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4年年报进行梳理,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比发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针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逾千万的人数已过百万人次,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达到了112亿元。
2015年10月24日,经历了由2014年11月以来的第五次降息降准,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降至4.35%,一年期存款利率降至1.5%,中国正式进入负利率时代。
受资本市场活跃的影响,零售客户存款向投资渠道流动,理财产品尤其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自主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金融市场,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银行业务。
通常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且对比股市的高风险,收益极为不稳定,理财产品拥有时限灵活,收益较高风险较低的诸多优点。
但理财产品近来却频频爆出问题,更是出现“多赚归银行,亏损买家扛”的说法,投资者花钱买了银行产品,可是能通过银行或合同得知的理财产品信息非常匮乏,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一直裹足不前,理财产品越来越像一笔糊涂账。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现状本文对我国国内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4年年度报告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主要包括理财产品会计政策、资产规模、理财业务收入和期末管理资产总额的披露。
1.理财产品会计政策的披露。
根据对16家上市银行2014年年报的分析,披露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保本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 二) 违反 客户 评估 义 务, 先购 买后做 评估 的现 象屡现 不显
类似 开篇 案例 的情 况不在 少数 , 多数客户 在蒙受 亏损之 后才
一
理理 财产 品 的业 务流 程 、 客 户风 险承受 能力 评估 流程 、 商 业银 行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方 式、 渠道 和频 率等 内容 。 然 而不 少银行 的理 财 产 品设计仅 仅表面 符合规 范 , 披露 内容却 离银监 会 的要求有很 大
、
商 业银 行理 财产 品纠纷 原 因分析
投 资预期 等情况 , 建立 客户资料 档案 : 同时应建 立客户 余元 。 刘某 称 东方广场 支 行未对 其进 行风 险承 受能 力评估 , 且工 风险偏 好 、 针 对不 同的理 财产 品设计 专 门的产 品适 合度评 估书 , 作人 员亦未就 该理财 产 品的高风 险性 向原告进 行详尽说 明 , 东方 评估 机制 , 并 由客户 对评估 结果进 行签字 确 广场支 行存 在描述产 品不 实、 只介 绍收益 不告知风 险等 故意误 导 对客户 的产 品适合度 进行 评估 , 对于 与股 票相关 或 结构较 为复 杂 的理财产 品 , 商业银 行尤 其 客户 的问题 , 其 经济 损失 系东方广场 支行 在接受 刘某委托 理财 的 认 。 合理 的评 估方法 , 防止 错误 销售 。然而 事 实上 过程 中 , 存在 欺诈 、 隐 瞒重要 事 实、 违 约等 行为 所致 , 故起 诉要 求 应注 意选 择科 学 、 东方 广场 支行 赔偿刘 南经 济损 失及利 息 共计 人 民币 1 4 万 余元 。 法 院最终认 为刘 某购买 该产 品时的签字 已表 示其知 晓相关风 险 ,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现 。 然而 与此 同时 ,银 行在 销 售说 明、风 险 提示 、收益 实现 等 方面 存 在 的信息 披 露 问题 也 逐
渐 暴 露 , 例 如 局 部 披 露 、 表 述 模 糊 、 时 间 滞 后 、 弱 化 风 险 等 , 对 投 资 者 的权 益 以及 银 行 声 誉 构 成 潜 在 的 不 利 影 响 。 因 此 , 提 升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的 规 范 性 ,增 强 理 财 产 品 市 场 的 透 明 度 , 不 仅 是 银 行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本 保 障 , 也 是 投 资 者 利 益 得 以保 障 的 必 要 条 件 。
品 信 息 披 露机 制 。 然 而 , 由 于 利 益 相 关 者 权 利 意 识 薄 弱 、专 业知 识 匮乏 、监 管 效 率 低 等 原 因 ,导 致 我 国 银 行 在 理 财 产 品信 息披 露 方 面存 在 着 局 部 披 露 、表 述模 糊 、 时 间滞 后 、 弱化 风 险 等 问题 为此 ,我 们 必 须规 范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与 内容 , 明确 信 息 披 露 的一 般 性原 则 , 提 高监 管 效 率 , 完善 相 应 法 律 法规 , 培 育 专 业 化 评 级 平 台 , 以促 进 我 国银 行 理 财 产 品信 息披 露 制度 的 完 善 。
收稿 日期 ;2 1- 1 0 020—3
作者简介:林志华 ( 98 ) 17一 ,女,江西萍乡人,硕士,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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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 息受 益人 )则 处于 相对 的弱 势 地位 。如 果 在 理 财 产 品 市 场 上 ,缺 乏 统 一 规 范 的 信 信 息披 露制 度 ( 其是 对收 益与 风 险的 真实 说 明 ) 以 减 少 信 息 不 对 称 ,投 资 者 容 易 出现 逆 向选 尤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范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理财需求的日益增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公众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对投资者、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及时;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二)问题1. 披露内容不全面:部分商业银行在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时,往往只关注产品的收益、风险等表面信息,而忽视了产品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等重要信息。
这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实际情况。
2. 披露不及时:随着市场的变化,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也在不断变化。
然而,部分商业银行未能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的最新情况。
3. 披露方式不规范:不同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上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这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漏洞。
(二)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三)银行内部管理不善:部分商业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缺陷,导致信息披露工作得不到有效执行。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法规制度首先,应加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建设,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要求。
其次,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以增强法规的威慑力。
(二)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北交所上市公司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
北交所上市公司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北交所上市公司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以下是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一、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如上市公司计划在两个交易日内多次购买同一类型理财产品,则应在首次购买后立即披露,并在后续购买时进行更新。
二、披露内容1.理财产品概述:包括产品名称、发行人、认购金额、期限等基本信息。
2.风险评估: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方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等进行评估,以便投资者了解该产品的风险情况。
3.投资策略:说明上市公司购买该理财产品的目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4.财务影响:分析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流动性的影响、对净利润的影响等。
5.风险提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将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6.其他重要信息:如涉及关联交易、担保等其他重要事项,也应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披露形式上市公司应按照北交所的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
公告应以PDF或网页形式发布,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四、持续披露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应持续关注该产品的运行情况,如出现重大变化或风险事件,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概述、影响分析、应对措施等。
五、其他要求1.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上市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以上详细要求,北交所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试卷2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试卷2(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国际上一些银行自律组织在对银行业的发展和协调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不属于银行自律组织的是( )。
(分数:2.00)A.国际清算银行B.美国银行家协会C.香港银行公会D.美联储√解析:解析:国际上一些银行自律组织在对银行业的发展和协调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国际清算银行、美国银行家协会和香港银行公会等。
D项,美联储不是自律组织,是美国的中央银行。
2.下列不是国际清算银行创始国的是( )。
(分数:2.00)A.英国B.美国C.意大利D.西班牙√解析:3.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设在( )。
(分数:2.00)A.伦敦B.巴塞尔√C.布鲁塞尔D.华盛顿解析:4.以下不属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是( )。
(分数:2.00)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业协会√D.国家外汇管理局解析:解析: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其中,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C项,中国银行业协会属于银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监管机构。
5.( )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
(分数:2.00)A.交易自愿B.公平竞争C.自觉守法D.诚实信用√解析:解析: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
诚实信用是任何行业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银行业因其与一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具有高度的外部性,因而对从业人员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更高。
6.( )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商业银行声誉的根本所在。
(分数:2.00)A.勤勉尽职B.礼貌服务C.品行正直√D.协助执行解析:解析:声誉是银行的生命线。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一、本文概述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个人理财产品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些产品不仅满足了公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也推动了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和创新发展。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深入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文章将首先概述个人理财产品的定义、分类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当前市场上的主要产品和业务模式,接着揭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个人理财市场逐渐崛起,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纷纷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以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产品种类繁多。
商业银行针对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期限和收益目标,推出了包括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保本型和非保本型在内的多种个人理财产品。
这些产品涵盖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等多个领域,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选择。
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居民财富的增加和投资意识的提升,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个人理财,将资金投入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中,以获取稳定的收益。
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各银行纷纷推出创新型的理财产品,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和竞争力。
同时,银行也加强了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理财产品,以扩大市场份额。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部分产品的风险披露不足,导致投资者对产品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
一些产品存在投资期限过长、流动性不足等问题,限制了投资者的资金使用。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信息披露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务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银行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银行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三)业务经营状况: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市场拓展、技术创新等情况;(四)重大事项: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等;(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监管处罚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银行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二)在银行官方网站上发布;(三)在银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四)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披露;(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方式。
第八条银行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的畅通,便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时限第九条银行信息披露时限如下:(一)年度报告: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半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三)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四)月度报告:应当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五)重大事项:发生后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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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社会调查报告(专业调查)题目:关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学生姓名夏逢照学号 0804200225指导教师徐立平二级学院金融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学班级 08金融学3班2011年09月关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摘要:随着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双率”的提高,不断收紧的货币政策,加上贷款额度的控制,发行银行理财产品也已经成为银行应对监管考核,争夺客户资源和竞争性吸储的重要手段,这也对银行的理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是商业银行的理财态度的反映,也是商业银行理财能力长久竞争力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银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内容的剖析,审视目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作出一些评价和建议,期望可以对银行的理财能力的提升以及相关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性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字: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理财能力;一、引言所谓“理财”,简单地来说就是对财产的管理,而对于个人而言,理财的定义是根据个人目前的经济或是财务状况,在一定的时期内采用一类或多类金融投资工具达成其原先设定经济目标的这么一个过程。
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开发和设计销售,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和管理的资金理财计划(产品)。
作为一项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中间业务,银行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投资需求,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客户管理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供灵活便利的选择,与此同时,理财产品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和综合效益,根据《经济参考报》的对于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相关数据的初步统计,13家上市银行(除浦发、深发展、华夏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总额约13 .43万亿元,其中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的销售额就达到了约10.43万亿元。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被视为整体的银行业经营转型和战略调整下的一种基本模式,是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下的一个产物,不可否认,其在推动银行战略转型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但是,在看到理财产品拓宽投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理财产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到期8400余款,但其中有1000多款产品并未公布到期收益。
虽然监管部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1年6月底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都做出了相关要求,但在实践操作中,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还是难以令人满意,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和规范理财市场的反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需要有实质性的加强与提高,我们也有必要加强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
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一般是指根据市场运营规则的要求,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互相为对方提供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向社会公众和其监管机构发布和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而涉及到银行理财产品的话,信息披露具体包括发行信息披露,运行信息披露和到期信息披露。
其中发行信息披露是指考察期内新发行产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的评价,该项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完整了解理财产品的关键信息,降低产品购买错误的风险。
运行信息披露则表示考察期内对所有运行的产品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评价,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到期信息披露是指考察期内到期的产品到期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的评价,该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完整了解到期产品的相关信息,其中关键指标是到期收益率。
根据6月9号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总的原则是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要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
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和相关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其中有两个重点,第一个重点是在产品风险信息的揭示上,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
第二个重点是在投资信息,收费上方面上的要求,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此外,还要求商业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也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而在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方面,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最需要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以及第四十条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前三条是关于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方面的,第四条则是关于银行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规定。
而有以上相关规定可知,信息披露的条文正在逐步规范,也在逐步完善。
三、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目前缺失(一)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办法》相关规定意在将信息披露具体化,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我们需要将了解信息披露的要点与细则,或者说是具体操作上的认知和处理,而不仅仅是条文上的。
按照理财披露的过程,本文将分别从销售前和销售后信息披露两个方面去解读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1.理财产品售前信息披露合同的签订是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前提,而对合同内容,尤其是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面理解和把握更是影响是否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沟通,否则交易很难达成,若是基于错误的销售和认知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之后发生诉讼案件的机率也会相应地增加。
而实践中,作为披露主体的银行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掌握天然的信息资源,无意或者故意忽视其应该披露的信息,导致处在信息接收方的投资者陷入危险的境地。
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需要从以下四点去观摩:一是期限。
看理财产品期限不仅要看产品的收益期,还要注意看客户认购日到产品成立日之间资金有无计息以及资金到账日,最后,注意产品是否受到终止条款的限制以及有无提前赎回的条款,一般提前终止的原因是由于外力的影响,比如外汇产品因为国际期权强行行权而终止;国家政策的变动等等。
二是投资方向。
这是投资者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因为投资方向就决定了一款产品风险的大小和预期收益率实现概率的大小。
而不同类的理财产品对于不同风险,所以这一点我们要重点咨询。
三看收益。
即产品收益率,产品收益可分为: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而只有保本保收益型产品的收益率是可以提前确定的,此外,预期的收益率和实际的收益率并不可等同,因为预期收益率能够实现的概率有多少会对实际的收益率产生影响四看风险。
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上都会标明该款产品的风险等级,而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都要做风险测评,所以,一点最重要的建议是投资者应该按照自己的真实状况做风险测评,也尽量选择和自己风险偏好相对等的理财产品去投资,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2.理财产品售后信息披露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间,相关的规定正如《办法》的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那样,然而对于目前中国的各家上市银行而言,信息披露在目前来说还是个弱项,而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水平各家银行参差不齐,理财态度也各有差距。
根据《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对16家上市行银行理财界面的考察结果显示,建行、光大、浦发三家银行的理财界面层次清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建行,“理财”栏目在建行首页即可看到。
点击进入,页面基调以蓝色为主,布局清晰。
理财产品公告栏一眼可看到,分别有新产品发布公告和已发售产品公告。
此外该页面还有理财产品、债券产品、理财资讯、理财案例等介绍。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交行,交行的理财产品页面中的产品公告页面,打开只有在售产品信息,没有到期产品信息;到个人业务中寻找,分别有理财计划和财富管理,理财计划中分出了各理财产品系列,但点击开却是空白,财富管理则是沃德财富的页面,同样没有信息公布。
这也体现了银行对投资者保护意识不够强烈,不能及时将交易信息披露给投资者,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交易状况。
银行普遍没有利用好互联网这个现代化的产品,将信息在第一时间发布给投资者。
所以投资者要善于督促银行履行相应职责,这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普益财富研究员邱凯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到目前为止,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方面的硬性要求并不多。
目前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产品信息披露的途径。
大多数银行在官网上有非常明确的信息说明,但部分银行的产品信息不在官网上进行披露,以至投资者必须到银行的营业网点才能得知。
由于时间过于紧迫,投资者没有足够时间认真阅读。
另外,有少数银行实行“产品提前预定”,这使得投资者要在完全不知晓产品概况的情况下准备好资金,预定额度。
综上所述,售前的信息披露侧重于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而售后的信息披露需要更多的是投资者与监管层的监督和一些强制规定,以及理财产品市场的成熟。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缺失1.完整性缺失部分银行不披露或选择性披露信息。
在发行时,银行通常会在网站上挂一条简要销售信息,至于过往产品业绩表现如何,几乎看不到。
而涉及到期产品信息的时候,更是采取当产品到期收益表现好时发布,表现不好就不会发布的方式。
此外,即便公布信息,信息要素缺失也是一大问题,其中投资方向不明是最大诟病,仅描述一个范围,如货币市场或者信贷资产。
以致于投资者对产品的风险等级不明了。
2.及时性缺失产品信息更新不及时。
银行在公布理财产品信息时,随意性很大,信息披露没有规律,具体表现为披露内容详细度变化大、很久才更新一次产品信息。
3.易得性缺失许多理财产品信息难找、难懂。
有些网站设计比较复杂,首页没有提示,投资者只有多次点击寻找才能找到;找到后,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说明书看不懂,产品设计如“哥德巴赫猜想”般难懂,专业术语成群,责任条款成堆。
四、基于问卷的信息披露的分析和理论效果(一)问卷分析本次调查问卷基于文本的结论,目的在于分析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以及就整体而言,银行在信息披露上的相关不足,具体体现在于第6到第16题的提问上。
第6题到第9题询问的是投资者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已经左右其选择的主要因素。
第10题到第15题询问的是投资者对信息的关注程度和侧重点,第16题则是对银行产品的总体评价。
调查结果显示,投资者一般更多是通过银行或是网络的方式了解到理财产品,占到了75.6%,而基本上近80%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在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实现资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