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专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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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社会调查报告

(专业调查)

题目:关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

学生姓名夏逢照

学号 0804200225

指导教师徐立平

二级学院金融学院

专业名称金融学

班级 08金融学3班

2011年09月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

摘要:随着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双率”的提高,不断收紧的货币政策,加上贷款额度的控制,发行银行理财产品也已经成为银行应对监管考核,争夺客户资源和竞争性吸储的重要手段,这也对银行的理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是商业银行的理财态度的反映,也是商业银行理财能力长久竞争力的保障。本文将通过银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内容的剖析,审视目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作出一些评价和建议,期望可以对银行的理财能力的提升以及相关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性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字: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理财能力;

一、引言

所谓“理财”,简单地来说就是对财产的管理,而对于个人而言,理财的定义是根据个人目前的经济或是财务状况,在一定的时期内采用一类或多类金融投资工具达成其原先设定经济目标的这么一个过程。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开发和设计销售,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和管理的资金理财计划(产品)。

作为一项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中间业务,银行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投资需求,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客户管理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供灵活便利的选择,与此同时,理财产品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和综合效益,根据《经济参考报》的对于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相关数据的初步统计,13家上市银行(除浦发、深发展、华夏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总额约13 .43万亿元,其中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的销售额就达到了约10.43万亿元。此外,银行理财产品被视为整体的银行业经营转型和战略调整下的一种基本模式,是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下的一个产物,不可否认,其在推动银行战略转型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但是,在看到理财产品拓宽投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理财产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到期8400余款,但其中有1000多款产品并未公布到期收益。虽然监管部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

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1年6月底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都做出了相关要求,但在实践操作中,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还是难以令人满意,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和规范理财市场的反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需要有实质性的加强与提高,我们也有必要加强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

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一般是指根据市场运营规则的要求,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互相为对方提供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向社会公众和其监管机构发布和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而涉及到银行理财产品的话,信息披露具体包括发行信息披露,运行信息披露和到期信息披露。其中发行信息披露是指考察期内新发行产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的评价,该项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完整了解理财产品的关键信息,降低产品购买错误的风险。运行信息披露则表示考察期内对所有运行的产品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评价,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到期信息披露是指考察期内到期的产品到期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的评价,该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完整了解到期产品的相关信息,其中关键指标是到期收益率。

根据6月9号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总的原则是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要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

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和相关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其中有两个重点,第一个重点是在产品风险信息的揭示上,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第二个重点是在投资信息,收费上方面上的要求,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此外,还要求商业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也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而在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方面,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最需要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以及第四十条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前三条是关

于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方面的,第四条则是关于银行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规定。而有以上相关规定可知,信息披露的条文正在逐步规范,也在逐步完善。

三、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目前缺失

(一)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办法》相关规定意在将信息披露具体化,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我们需要将了解信息披露的要点与细则,或者说是具体操作上的认知和处理,而不仅仅是条文上的。按照理财披露的过程,本文将分别从销售前和销售后信息披露两个方面去解读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1.理财产品售前信息披露

合同的签订是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前提,而对合同内容,尤其是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面理解和把握更是影响是否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沟通,否则交易很难达成,若是基于错误的销售和认知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之后发生诉讼案件的机率也会相应地增加。而实践中,作为披露主体的银行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掌握天然的信息资源,无意或者故意忽视其应该披露的信息,导致处在信息接收方的投资者陷入危险的境地。

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需要从以下四点去观摩:

一是期限。看理财产品期限不仅要看产品的收益期,还要注意看客户认购日到产品成立日之间资金有无计息以及资金到账日,最后,注意产品是否受到终止条款的限制以及有无提前赎回的条款,一般提前终止的原因是由于外力的影响,比如外汇产品因为国际期权强行行权而终止;国家政策的变动等等。

二是投资方向。这是投资者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因为投资方向就决定了一款产品风险的大小和预期收益率实现概率的大小。而不同类的理财产品对于不同风险,所以这一点我们要重点咨询。

三看收益。即产品收益率,产品收益可分为: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而只有保本保收益型产品的收益率是可以提前确定的,此外,预期的收益率和实际的收益率并不可等同,因为预期收益率能够实现的概率有多少会对实际的收益率产生影响

四看风险。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上都会标明该款产品的风险等级,而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都要做风险测评,所以,一点最重要的建议是投资者应该按照自己的真实状况做风险测评,也尽量选择和自己风险偏好相对等的理财产品去投资,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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