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陈璐琼主观题案例点睛讲义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法考难度不用说,大家心里都清楚,要想通过法考必须要下苦工,但仅仅苦读还不够,还要靠老师为您加把劲,怎样靠老师呢?就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法考各科老师。
这里收集整理了一些法考各科老师的大致特点、长处,方便小伙伴找到适合自己的老师。
目前这些老师的视频或课件在网络上基本上都能找到,每个老师的风格不同,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建议先找老师讲课视频听听和看看他们的讲义,看看哪一个适合自己,不要跟风。
一、刑法1.方鹏: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
师从北大陈兴良教授,理论功底不比多说,而且实务功底深厚,知识全面扎实,深谙命题规律,视野开阔。
他的书内容最全,最有逻辑,贴近实务,案例很多,容易理解,很有利于应试的感觉。
2.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2008年起在上律指南针授课写书。
能写。
著有最畅销《刑法攻略》,书写得很好。
能讲,授课风格幽默,只讲判断标准,少讲复杂学说,力求直击考点,他的讲义体系性强,案例丰富。
柏浪涛老师对于分则的一些总结,以类似于理科建模的方法讲罪名构成,很清晰。
3徐光华: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教授。
务实派,课程和讲义适合应试,以真题、司法解释为依据撰写。
讲课风格比较柔和,很务实,而且通俗易懂。
徐光华老师的真题解析写的是最好的。
他总结的“共同犯罪”:心连心,手拉手。
两厢情愿,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4.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他讲义讲解透彻,融会贯通;他的刑法课堂,让法条活起来,他擅长用活灵活现的故事演绎艰涩的理论,幽默、举一反三。
5.蔡雅奇: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二、民法1.李建伟: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法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对难的知识点往往能一针见血的点破,水平很高,也很深入。
李建伟老师的例子比较适合用于理解知识点,可以方便考生更加灵活得将知识点转化成活生生的例子加以记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讲义-刑法
第294条第1款
刑法总则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9条 第24条 第23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65条第1款 第66条 第67条第1款 第67条第2款 第68条 第87-89条
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教唆犯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立功 追诉时效
第390条之一
第392条 第387条 第391条 第393条 第396条第1款
转化型抢劫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斡旋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犯罪(分则罪名)
答案格式: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序号) 一、事实一中: (一)张三构成 A 罪。 1.…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2.…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3.…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B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王五构成 C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事实二中: (一)张三构成 D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E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事实三中: (一)张三构成 F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写作理由方法:关键词 1.简单罪名直接套法条;复杂罪名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2.总论理论写刑法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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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常考法条序号(232、263、382、196)
(按考试频次排序)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二).doc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二)-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司法考试用书大体有四类:一是教材类用书。
主要根据司法部公布的考试大纲编写而成,这类书是考试的基础,建议考生必备,当然,由于司考已趋于成熟,教材内容每年变化不会太大,加上教材一般都要等当年考试大纲公布之后出版,故考生可用“二手教材”先行复习;二是辅导类用书,主要是围绕教材类用书的内容所作的辅导讲义等,这类书籍良莠不齐,考生应当谨慎,即使是好,也不可过多,切不可让其占用你太多的时间与精力;三是习题类用书。
这类书主要是根据考试大纲和教材内容设计而成的习题集,或者是对历年考试真题解析与点评,这类书可以适量使用,尤其是权威的历年真题解析对训练大为有益;四是司考方法类用书,此类书是司考用书的一大亮点,目前较为系统的只此《快乐司考》。
此类书以“考试”为研究对象,从学习技能和应试方法入手,围绕重点考试科目和司考“题眼”纵横解评,浓缩了作者多年辅导的智慧与精华,可起到为学员“减负、提速、点睛”之功效。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问:请分析甲、乙、丙、丁、戌的刑事责任(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法定量刑)(1)甲、乙的行为:甲、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题目中的26万元是五金厂的财物,而不是化工厂的财物,甲乙2人并没有贪污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所以,对甲乙二人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贪污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揭发乙共同犯罪以外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作为国有企业的副厂长,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戌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未出资却享有10%股份,且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3)丙将五金厂的26万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提前向乙的个人账户中汇入26万,实际上属于五金厂提前(垫付)的款项,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所以,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26万是五金厂的钱,不是甲乙二人的贪污所得,所以,丁将26万取出的行为,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13万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戌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股份,虽然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法考2020主观题(回忆版)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回忆版)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32分)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
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材料三:这场抗疫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
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
问题:根据材料,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本题34分)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法考主观题(刑诉)笔记
问: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如何处理(1)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法院对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1(2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1)不正确。
(2)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8条“补充起诉”是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问: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1(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对入室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
理由是盗窃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入室抢劫杀人部分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得分技巧概论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得分技巧卷四案例关键在于练习,考生必须在考前认真做至少30题案例分析题,然后逐字逐句对照参考答案,甚至抄一遍标准答案。
熟能生巧!技巧一:仔细读题,边读边划边翻译。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的题干通常都很长,但是里面没有一句是废话,考生必须一字不落的仔细读题,题干中的每一句话的背后都有他对应的法律信息(也就是本题的得分点),需要考生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用精准的法律词汇翻译出来。
陈璐琼老师建议考生在读题的过程中,在遇到的人名上面画圈,碰到的动词下面画线,这样对本题中有哪些人、干了哪些事就能做到心中有数,答题时才能做到有逻辑、不遗漏。
2014年的考题中,题目很明显涉及到了甲乙丙丁戊五个人,而且出题者在提问时明确说了“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可是有不少考生的答案中不是漏了丙就是落了丁,少了一个人,那他背后的得分点自然就是零。
同样的,每个人的行为也不能遗漏,毫不夸张的说,考题中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漏一个行为就漏掉了一个采分点。
比如本题中甲的行为有(按照读题的顺序来):1、“与副厂长乙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购买的假象,以便非法含有货款。
”2、“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
”3、“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罪行。
”4、“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
”这四个行为每一个行为都传递着相关的法律信息,至于能不能准确的翻译,这就是技术性问题,每个考生的专业素养有所差异不能苛求,但我们可以争取的是全面获取题干信息,找全了所有信息,才有得高分的可能。
技巧二:答题要有逻辑性,务必保持卷面整洁。
读完题,对题目所给的人物、行为都了然于胸之后就可以开始作答了。
此时请大家务必要有条理性(逻辑),否则阅卷老师一看写的乱七八糟,东一句西一句整个印象分就会大大折扣。
即使你的信息都找对了,也精确地翻译成了法律语言,但没有条理,阅卷老师很可能就看漏掉,甚至看到一份乱七八糟的答卷压根就不愿意去找你的得分点,很多考生因此吃大亏。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2)【2】完整篇.doc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2)【2】抢手机后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案情】2018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预谋抢劫,见李某只身一人,于是用水果刀逼迫李某交出值钱的东西,李某交出手机,张某拿过手机后逃走。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0元。
次日,张某试出了该手机的开锁密码,并发现手机微信钱包内有零钱4000元,随即将钱转走。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抢走手机后又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的行为该如何进行定性。
笔者认为,张某抢走手机的同时亦相当于抢走并占有了微信钱包内零钱的存在载体,前面抢劫手机的行为与后面秘密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看,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即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故应以抢劫罪(数额6000元)一罪对张某进行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如此规定,是因为卡上资金以信用卡作为载体而存在,它与信用卡之间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
一体性表现在,一旦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就可以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分离性表现在,即便没有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也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
当以抢劫故意占有信用卡时,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分离性的特点,不能就此认为行为人已经抢得了卡上的资金;但又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一体性的特点,行为人对卡上的资金必然具有概括占有的故意,那么使用信用卡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不能理解为另起犯意,因为没有抢劫行为,就不可能有使用行为,二者犹如皮与毛的关系,因而不可将使用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同理,随着金融业的繁荣、手机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微信钱包内的零钱以手机微信作为载体而存在,手机微信与微信钱包内零钱之间也同样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
当张某抢得手机时,对手机微信钱包内零钱同样具有概括占有的故意。
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而非另起犯意,如果没有抢劫手机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不宜将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陈璐琼老师认为
陈璐琼老师认为“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他有能够应付卷四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各科都有,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板”——模板一:【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模板二:【定概念】+【析案例】+【抄评论】+【喊口号】。
“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定事实】+【站立场】+【析概念】+【说理由一】+【说理由二】+【说理由三】+【再强调】+【做评论】。
“刑法案例万能模板”以及“法理学万能模板”。
以前从没听说过“陈璐琼”这老师,今天认识了,真是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原来卷四的内容也能如此简单,只要把陈老师的模板记下了。
背熟了,卷四真的很容易,不论什么题,只要把这些模板记住了,把题往里套,这卷四100分以上随便得,个别题目甚至拿满分都没问题。
根据陈老师的意思,满分25的论述题,拿18、9分是算少的,我们的目标是满分25分。
呵呵!据陈老师预测,2010年卷四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考察的内容是“三个统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本质属性、必然要求、重要作用和基本内涵。
刑法可能会考“婚内强奸”、“奸淫男性”和“换妻行为”。
下面我就将他的“法理学万能模板”发表在此,供大家学习参考!将划横线的内容背下来,考试时把考题往里套,这道题拿20分以上没问题!法理学万能模板2008年论述题:“裸聊”【定事实】材料中,家庭主妇张某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但最后却是又撤回起诉。
而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5000元。
【站立场】以上的处理结果说明自由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析概念】发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说理由一】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
2020年法考刑法罗翔案例分析的解释技巧和重点提醒
案例分析题的解释技巧及重点提醒(修订版)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的太多,就是写的太少。
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
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
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
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
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
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
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
切忌长篇大论。
一、基本答题模板:主客观相统一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二、常见要点(注意下列内容也系考试重点)(一)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答:主营业务系犯罪,故不是单位犯罪。
2.不作为犯答:创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危险,因此有作为义务。
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又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
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3.因果关系答:行为与结果存在高概率联系,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4.犯罪故意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BT法考】【新增新修】2020年法考 官方指导案例讲解课(三)
一、修改刑诉案例(十二)
案情: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猛、黄某荣不服,提出上诉。黄某猛上诉提出,其不是向黄某甲购 买海洛因后进行贩卖,而是受黄某甲的雇用,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帮黄某甲收账、转账、 记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 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黄某猛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核,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贩卖毒品同案人黄某甲的+ 在,黄某猛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能最终确定。
一、修改刑诉案例(十二)
问题: 8.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黄某猛 可能另案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当如何处理? 9.如果本案还有另一名同案犯张某,3次参与了黄某猛的贩卖毒品行为,二审被判处有 期徒刑15年,对张某是否应当立即交付执行?
多次贩毒
黄某猛
一、修改刑诉案例(十二)
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是否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的方式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 6.请问哪个法院有权核准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有核准权的法院对该案复 核后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不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的同时,将该案发回重审。请问,可以 发回哪几个法院重审?若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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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刑诉案例(十二)
案情: 检验鉴定报告显示在黄某猛租住的某公寓803a房衣柜内搜出的347.7克粉末检验出海洛 因成分,含量为91.1%;在该房鞋盒内搜出的264.6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82.5%; 在该房被子内搜出的161.63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80.2%。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1)被告人黄某猛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黄某荣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3)【2】完整篇.doc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3)【2】保证期间不一致时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案情】丙、丁分别为乙向甲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分别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和18个月,但丙、丁之间未有约定共同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
借款到期后一年,乙未还款,甲诉请丙、丁承担共同保证责任,并自认之前未向丙、丁主张过债权。
【评析】对于丙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丁的责任大小,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法释[2002]37号批复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据此,丙的保证期间虽已届满,但从保证责任的内部分摊看,丙实质未能免责,因为只要丁承担了超应担份额给付,即可向丙追偿,故为减少讼累,不如直接确定丙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因案涉保证依法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甲可以向丙、丁任一人主张全部债权。
但笔者认为,丙依法免责,丁只需向甲承担1/2的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1.丙依法享有除斥期间抗辩权。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容许债权人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或延长,一旦经过,即产生实体消灭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案涉两个保证期间虽不一致,却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因而既然甲与丙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就应当在该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期限届满发生除权,不仅不违背甲的缔约预期,还平衡保护了丙的利益。
2.批复规定不能阻却丙的免责。
法释[2002]37号批复之所以规定已为超应担份额给付的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原因在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也就说在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之所以还能被追偿,不是除斥期间机制失灵,而是因为发生了阻却事由,即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效力同样阻止了其他保证人之保证期间的自然届满。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答题思路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答题思路首先,从应试规律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首先确定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的内容,这是较容易判断的事情。
从历年考试的案例分析题来看,无非是以下几个部门法的内容: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专利法、继承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仲裁法、公司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律师法第十几部法律、法规,而交叉考查若干个部门法的案例分析题尚不多见,即使有,也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兼及其他部门法的个别知识点。
2.其次确定考查的是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确定了部门法之后,思考的范围就大大地缩小了。
尔后可根据问题的设置来确定所考查的具体制度为何,如在民诉法试题中,考查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往往是家常便饭。
从历届试题情况看,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查部门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法律制度等,只要掌握了一个部门法中最基本的规定,你就会充满信心。
3.详细分析案情,并不急于书面作答。
一般而言,案情叙述中所给出的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是有用的,要么正面地提供解答线索,要私反面地提供干扰正确作答的信息,因而不要忽略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一定要对之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敏感。
如果你的答案并未考虑一个重要的信息,那么就需要回过头来好好检讨一下了。
4.根据案例分析题命题者“因法设题”的命题思路,去按“因题找法”的思路作答。
案例分析题命题的思路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尔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
据此,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养成“因题找法”的思维习惯,即确定了欲考查的内容,尔后迅速在脑海中寻找所欲适用的法条。
5.找到法条后,决定书面答案,并统筹考虑全案各种情况,上下对照,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法、继承法和程序法试题,有必要在草稿纸上列出各种当事人的关系,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并对照案情陈述检查一下有无遗漏的信息,以此协助作答,交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