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开发与服务区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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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开发与服务区域管理规定(草案)

为有序开发集团客户资源,深度挖掘区域客户资源,同时为更实效地服务客户,特制定以下客户开发与服务区域管理办法:

1、自2009年5月1日起,各司在规定业务区域内开发与服务客户,严禁跨区域开发与服务。

2、对于2009年5月1日前开发的客户资源,各司在2009年6月1日前组织完成业务区域以外的客户资源相互调配,将业务区域以外的客户资源交接给相应业务区域的服务伙伴。

3、自2009年5月1日起,若伙伴跨区域开发客户,产生的业绩无效并且不享有任何提成,同时客户服务权自动转为客户所在地公司所有,由该客户所在地公司负责指派专人服务。

4、若客户所在区域暂未设立分公司,在分公司成立后,客户服务权自动转为新成立的公司所有。

5、根据就近开发与服务原则,对各司业务区域规定如下:

6、新设公司以该公司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为业务区域。

集团营销管理中心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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