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员合同(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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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

直销员销售合同

[姓名:,身份证号码:,12位美容顾问编号(如有) ] (以下简称“乙方”)向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提出成为甲方直销员的申请,且已完成了甲方组织的直销员业务培训及考试,同时阅读并接受了《直销员销售合同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共识而制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一、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自甲方向乙方发放直销员证之日(以直销员证上所载发证日

期为准)起生效,有效期为九个月。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双方将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更新后的合同由甲方签署后,自甲方向乙方发放更新后的直销员证之日起生效,续签后的协议有效期为6个月,依此类推。

二、合同的构成

1、甲方于网站上公布的《直销员销售合同一般条款》(“一般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直销员在此承诺和保证其已登陆玫琳凯网站(网址为)或向玫琳凯或其分支机构索取,阅读并理解了上述网址中展示的《直销员销售合同一般条款》,并同意和接受其中的内容。

三、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任何一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六十(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六十(60)日后,

任何一方有权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唯必须在其有意终止本合同前至少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日期以书面通知书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2、如果直销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不得作为直销员的情况,则

本合同自该等情况出现之日自动终止,直销员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该等情况的发生。在此情况下,直销员应自行承担本合同终止的全部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在该等情况出现后并不知情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直销员应当保证甲方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3、如果直销员未能达成甲方最低业绩要求,即:在《直销员销售合同》有效期内, 直销员

在十二(12)个月内的任意连续三(3)个月,累计普通顾客销售绩效未达1600, 本合同将于第十三个月的第一天自动终止。

4、如直销员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的规定,甲方将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

担任何责任或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任何约定,守约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

6、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唯一协议。

7、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提前三十(30)日通知直销员终止本合同的,自

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取消直销员已经获得的业务竞赛和优胜资格或参加甲方举办的其他活动的资格。本合同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的,甲方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取消直销员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前获得的业务竞赛和优胜资格或参加甲方举办的其他活动的资格。

8、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自动

失效,直销员应当立即将其直销员证交还于甲方发证点,并不得再以甲方直销员的身份销售直销产品。直销员未遵循前述规定的,直销员应当保证甲方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销员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甲方: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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