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所财政财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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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财政财务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协作密切。

(三)认真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审批。

(五)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六)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溆财乡财[2010]22号规定备用金限额,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公款。出现差错或短款应如实反映,报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八)账务处理应做到日清月结。管好财务会计档案。

(九)严格控制举债,确需临时借款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否则,谁举债,谁负责偿还。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县文件要求的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指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审批。

(二)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安排支出。

(三)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领导审核后,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批准,申请拨付。部门单位比照执行。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五)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属于报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执行。

(六)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七)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直接缴入乡财局”县收入汇缴户”,再由乡财局缴入国库。上级各部门直接补助给乡镇的收入以及其他往来结算款项,缴入”乡镇其本经费户”。

(八)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要进行跟踪监

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部门会计核算监督制度

(一)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部门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部门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四)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五)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六)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七)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分开保管。

(八)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

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部门单位集中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一)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在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二)各单位年初有收支计划;收支计划须报经乡镇财政所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的收支计划由乡镇财政所送达各单位执行。

(三)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达乡级“其本经费户”,不得坐收坐支。

(四)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五)集中核算单位领导必须遵守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年初预算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把好支出第一关。

(六)集中核算单位需要资金时,填好资金申请审批单,单位领导签字后,由单位报帐员向财政所申请报销或拨款。

(七)单位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省税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并做到三有:有经手人签字、有审核人签字、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签字。

支票管理制度

(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并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二)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

(三)支票使用要随时签发、随时盖章,不得预先盖章备用。

(四)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3日内报账,报账时出纳人员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领用支票人员要保证支票的安全,不得随意乱放,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向领导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六)支票丢失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情要求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过期、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逐笔注销,并剪掉作废支票的号码,将其贴在支票登记簿的号码栏内备查;同时,按照支票号码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严格支票结算制度,不签发空头支票,不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支票和印鉴要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现金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库存现金和各单位的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库存现金和各单位的备用金不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在1000元以下的。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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