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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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 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 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 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 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 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 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 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 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 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 • 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 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 • • • • • • • •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1.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公安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公安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键知识点: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 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 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 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 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 • 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 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 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 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 行为的;
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 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 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重点把握: •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 •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 • (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 依据
• 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定 性)包括公民和单位。
• 是公安机关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 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 处罚。) 排他性
•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 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 束至酒醒。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 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 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 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 日。
最严厉 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般期限: 1-15天
自由裁量三个档次 >=5 5-10 10-15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最本质 特征
•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 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 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 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 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 强制金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 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 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 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 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 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 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 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最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最严厉只适用于自然人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 罚款是公安机 关对违反治安 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 管理的人限令 在一定期限内, 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 向国家缴纳一 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 定数额人民币 要适用于初犯、偶犯, 现款的治安管 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 理处罚方法。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 最常见 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一人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 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 长不超过20日”
警告 警告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罚款
行政拘留
罚款
行政拘留
20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
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
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则 • (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运用处 罚。 •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 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 同的条件运用处罚。 • (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 度。 • (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从重的 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 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不予处罚14 从轻或减轻
18
完全责任
(2)精神病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 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精神病人的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 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 • 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 正在发作时; • 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
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
情节严重 情节wk.baidu.com重 情节较轻
社会危害性
行政违法性
情节轻微性
应受处罚性
相对犯罪而 言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 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
• • • •
1.公安行政管理 2.公安行政处罚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 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 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 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 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 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 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 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 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 留等。
• 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 力; • 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行为方式如 何,参与的程度如何,都构成——致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 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1)过罚相当原则 • 关键知识点:
过罚相当原则既是设定处罚的原则,又是实施处罚的 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2)公开. 公正原则
知情权
处罚决定公开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3)尊重与保障人权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 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 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 员。”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只处 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 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 任的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对这 种人的处罚条件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对这两种人,可以 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同时处罚。
(4)醉酒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 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 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 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 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 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岁 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 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 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 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 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 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 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 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 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 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 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的行为。
• 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盲人 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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