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行政执法培训讲义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知识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国家行政的主要特点是:1、职权法定性。
2、执行性。
3、公共性。
4、强制性。
公共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有一些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公共组织。
社会公共组织在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其地位与行政机关相同;在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一、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原则上,成文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而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
二、行政法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具体说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有五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2、不得滥用职权;3、主要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全部符合这五个方面,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缺少其中一个,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的规定。
我们组织了这次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培训。
下面分十个部分讲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在我国,(一)涉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为。
(二)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法律;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国务院:依法制定行政法规;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条例》。
4、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制定部门规章;一般冠以《××办法》。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政府规章。
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办法》。
6(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1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4567、制定规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五)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各级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调解等等。
第二节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版 公安基础知识目录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发展和本质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三、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三、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二、公安机关的职责三、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力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二、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三、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四、警械、武器使用权五、紧急状态处置权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一、公安工作的含义二、公安工作的内容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一、公安工作政体上表现出的特点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公安工作基本方针的概念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涵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四、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创新途径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一、公安政策的概念二、公安政策的作用三、几项基本的公安政策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一、公安行政执法概述二、治安管理处罚三、公安行政强制四、公安行政许可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监督制度二、法制监督制度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四、公安赔偿制度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二、行政监察制度三、监察监督制度四、行政诉讼制度五、社会监督制度第八章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第一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概述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含义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第二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一、人民警察的素质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第三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一、人民警察的义务二、金民警察的纪律第四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一、人民警察的录用二、人民警察的考核三、人民警察的教育训练*四、人民警察的奖惩五、人民警察的辞退六、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第五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的含义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三、《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法理学第八章 法的执行
接上
定,成立一些执法组织,如群众治安联
防队,开展本地区治安管理的执法活动。
接上
第三节 执法的原则 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当中,必须 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机 关都是法律的执行机关,执法和司法都 是法的实施方式,它们的基本原则具有 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这里 讲的是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遵循的基 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第八章
第一节
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概述
一、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1、执法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 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执法也称法的 执行、法律执行。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 法,包括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执
接上
法和法律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及其国家
接上
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 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 计机关负责。
接上
行政执法还是实现政府职能和维护国家、
社会及其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最方 便、最普遍的方式。政府机关的职能, 一是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办法 等,另一个是行政执法。特别是政府转 变职能以后,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 的主要手段就是行政执法。通过行政执 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接上
行政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行政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立法 机关或者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法 律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执 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 是法律在社会当中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 所以,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当中,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 法是十分重要的。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依照《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的规定。
我们组织了这次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培训。
下面分十个部分讲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行政法律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在我国,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有80﹪以上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担负的管理职责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颁布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法律规。
无立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性文件(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布告等)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二)有权制定法律规的机关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法律;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国××法》。
2、国务院:依法制定行政法规;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国××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条例》。
4、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制定部门规章;一般冠以《××办法》。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政府规章。
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办法》。
6、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公安基础知识
第六章第一节公安刑事司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在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2)决定、执行强制执行(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终结应当提出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6)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8)对被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公安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安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依靠群众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3对一切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得原则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作的原则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拘传的适用条件: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于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的要求: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再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区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廉洁、高效的公安机关执法运作和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和自治区依法治区的决定,结合我区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警种和岗位民警,通过落实制度,把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固定,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第三条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基本原则,以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严格秉公执法、廉洁文明执法为目的。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责任明确、目标到位、监督和保障措施有力。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目标及落实第一节执法责任目标第五条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内部管理、监察、监督等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依据,并且有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执法失误与偏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自治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领导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部门(警种)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警察时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第八条考棱评比、奖忧罚劣等保障措施有力,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健全完备,并切实发挥作用。
第二节执法责任的落实第九条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执法部门(警种)负责人和执法岗位民警三级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机关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级公安机关一切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一)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1)过罚相当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2)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有立功表现的。
(4)从重处罚的情形(4种):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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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件
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原则
(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适用处罚;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适用处罚;
(2)精神病人的责任。
(3)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酗酒人的责任。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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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8 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尾部:行政机关名称/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日期 ;被处罚人当场签名/盖章,日期
注意问题
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场在决定书上签字/盖章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
注意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 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现复议申请不属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告 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已经受理,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案范围的, 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 告知申请人。
作用:P228
写作要求
填空式文书,由三部分组成:
➢首部:XX责令改正通知书、字号、被通知人姓名/ 名称
➢正文: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性质),处罚法 律依据,责令改正内容、要求与期限,告知权利(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尾部: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XXX(行政机关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XX责改通字(20XX)第X号 XX(被通知人姓名): 你(单位)因于(X时)在(X地)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了…条的规定。依据…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 位): ……(改正的内容、期限等) 如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XX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特此通知
特点: ➢制作的合法性 ➢内容的规范性 ➢实施的强制性
种类
一、制作主体: ➢ 公安、工商、税务、安监、海关、卫生、环保…
最新-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 精品
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篇一:警察法修订草案稿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四章保障第一节警务保障第二节职业保障第五章执法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2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行政执法依据
(三)询问
询问场所 和时间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 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 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8 小 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 超过 24 小时
人民警察招录考试 · 公安专业知识理论讲义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一、管辖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 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 的案件除外。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 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回避决定 回避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办案人民警察 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三)回避结果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28
C. 询问王某时通知王某的父母到场
D. 询问王某的时间超过 24 小时
3.(单选)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王某家中存有爆炸物品,遂到王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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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招录考试 · 公安专业知识理论讲义
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情况紧急,民警来不及办理检查证件,可以出示人民警察证后进入王某家进 行检查 B. 检查王某的人身应当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C. 强制传唤王某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D. 检查王某的住处可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4.(多选)某派出所民警王某与刘某出警,进入现场后发现甲、乙、丙、丁正在
几种常见行政执法行为
几种常见行政执法行为第一节行政命令一、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命令可作形式意义上的理解,也可以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但这两种理解不能同时成立。
作前种理解,就是把凡在形式上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就很难属于行政限权性质了,而且显然与既定的行政行为结构不相吻合。
因此,这里所述行政命令采用实质意义,即把行政命令看成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行为形式。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限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作出。
这正好与其他国家命令相区别。
行政命令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命令之一,但它由行政主体作出,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命令。
例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的决定》,这其实是一项授权命令,但不属于行政命令,因为全—1—国人大不是行政主体。
又如司法机关之间颁发的命令也不属于行政命令。
(2)行政命令虽然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它表现为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显然与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
(3)行政命令实质上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因此,导致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奖励、委任干部等)不属于行政命令。
(4)行政命令其实是为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这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
(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其的制裁,而不是直接引起行政执行。
这正好与行政决定相区别。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可以引起行政执行(赋予权益的决定例外)。
(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详细大纲
考试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警察的含义、警察的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产生的条件、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警察的起源、古代警察的特点近代警察的建立、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建国后人民公安机关的成就。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的性质国家公务员考试2、弄清公安机关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区别,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国家公务员考试2、弄清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国家公务员考试1、明确公安机关的宗旨国家公务员考试2、理解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任务的含义和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履行职责的要求国家公务员考试3、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警种,掌握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外事警察、交通警察、巡逻警察、督察警察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利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权利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治安监督检查权、紧急状态处置、戒严、刑事强制权、紧急排险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机关权利的范围,以及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强制权、刑事执法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的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工作、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刑事侦察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保卫工作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公开工作、公安机关秘密工作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和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含义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和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社会治安综合综合治理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的内容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政策和公安政策的概念、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含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和必要性国家公务员考试2、明确公安政策的作用,严肃与谨慎的关系,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教育与处罚想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察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国家公务员考试2、了解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和基本职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国家公务员考试3、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取保候审的方式,拘留、逮捕的条件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节了解公安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1、掌握公安行政执法,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运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的概念。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ppt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2)公开.
公正原则
知情权 处罚决定公开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3)尊重与保障人权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 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罚。 •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
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 同的条件运用处罚。 • (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 度。 • (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从重的 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 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 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 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 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 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 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4)醉酒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 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
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 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 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
公安基础知识(章节).doc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本节要点:
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起源
萌芽时期的警察
古代警察
近代警察
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
我国近代警察的建立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
新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的治安工作社会化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警民结合的形式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的内容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本节要点:
公安政策的概念
儿项基本的公安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具体应用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
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的概念和程序
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
本节要点:
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原则、种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
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监督
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办理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
收容教育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
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对象、期限、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
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
收容教养的性质及对象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本节要点:
公安基础知识提纲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一、公安工作的含义:1、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 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2、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工作。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公安领导工作;包括:政治领导、行政领导、业务 领导;2、公安政治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3、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 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 助;①、刑事司法工作;(详看书) 4、公安专业工作; ②、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看书) ③、保卫工作;(详看书) ④、警卫工作;(详看书) 5、公安机关事务综合管理工作; 6、警务保障工作; 7、公安法制工作; 8、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公开工 作掩护秘密工作、秘密工作作为公 开工作的后盾; 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紧密联系、 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公安工作整体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表现出来的特点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政策是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 范化; 7、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 8、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1、复杂性; 2、艰苦性; 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3、危险性; 4、风险性。
公安工作整体表现出来的特点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要点:领导力量、实施力量、手段和措施、目标是综合性的;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①、打击;②、防范;③、教育;④、管理;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⑤、建设;⑥、改造。
3、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①、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形式犯罪分子;②、加强基层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③、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1、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1)、公安工作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条件性;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直接的;2、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1)、只有再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发挥公安机关只能作用;(2)、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只能正确运行;(3)、只有坚持当的领导才能加强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保持队伍的纯洁性;(4)、只有坚持当的领导才能动员、组织和协调社会力量;(5)、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次啊能保证公安决策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 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学基础理论》教学大纲
《公安学基础理论》教学大纲(XXXX专业)公安学教研室编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二〇一二年七月课程简介《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关于公安现象中基本关系与基本对策的理论概括,是公安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门综合性、基础性的人文社会学科,是我校警察管理系公安学教研室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课程对象是我院公安类各专业、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社会学专业。
《公安学基础理论》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为指导,主要研究警察的起源、本质及其与国家的关系,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职权、勤务、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对策及治安效益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明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
课程内容具有理论性、基础性、综合性等特点。
根据我校2012年普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公安学基础理论》作为专业基础课于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向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开设。
目前,《公安学基础理论》课程有在职教师8人。
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3人、讲师3人。
所有教师都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2人、社会学硕士1人,研究生2人。
近年来,该课程教师主持或参加10余项相关课题研究(其中,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严打方针是2006年度公安部部级重点课题,公安群众工作方法研究是2009年度公安部部级课题),共出版学术著作5部,主编或编写教材10余部,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公安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资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教学条件比较完备,完全可以满足本科教学需要。
本课程选用我院自主研发教材(陈合权、曾述全主编:《公安学基础理论》,四川大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该教材内容充实,逻辑结构严谨,理论性较强。
学院图书馆有满足该课程教学需要的充足藏书。
课程教师还收集扩充相关科研论文、国内外典型案例、影像资料等教学资料。
课程实训条件基本具备,在泸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戒毒所、多个城区派出所等地建立了实训教学点。
课程依托四川警察学院校园网建立的网络教学环境已初具规模,基本可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公安基础知识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原始社会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
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的问题。
警察产生的条件:1.生产力发展,私有制产生(经济条件)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协调(阶级条件)3.维护统治秩序和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社会条件)4.国家机器的形成(政治条件)警察按发展阶段分为萌芽警察、古代警察(警察职能由军队、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官吏分别掌管,1.军警不分、警政合一2.行使职权极不严格3.私刑、私狱普遍存在)、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诞生于英国,分为两种警政管理体制1.地方自治,以英国为代表,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2.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1898年湖南巡抚成立湖南保卫局(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1905年清政府设立巡警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1.近代警察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集中于警察机关)2.近代警察成为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古代警察军警不分,警政合一)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1927.12-1935中央特科(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1931.11 中央政治保卫局(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1938.5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1939.2社会部(与敌伪特务斗争,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干部)1949.11.1公安部成立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认识公安机关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根据。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公安机关的这一性质表明: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国家机关是由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组成《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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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 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 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 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 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 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 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 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 • • •
1.公安行政管理 2.公安行政处罚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 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 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 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 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 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 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 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 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 留等。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
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
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 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则 • (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运用处 罚。 •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 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 同的条件运用处罚。 • (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 度。 • (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从重的 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 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 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 力; • 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行为方式如 何,参与的程度如何,都构成——致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
• (4)教育与处罚自然人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 罚款是公安机 关对违反治安 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 管理的人限令 在一定期限内, 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 向国家缴纳一 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 定数额人民币 要适用于初犯、偶犯, 现款的治安管 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 理处罚方法。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 最常见 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一人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 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 长不超过20日”
警告 警告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罚款
行政拘留
罚款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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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岁 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 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 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 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 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 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 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1)过罚相当原则 • 关键知识点:
过罚相当原则既是设定处罚的原则,又是实施处罚的 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2)公开. 公正原则
知情权
处罚决定公开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 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 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 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 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 强制金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 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 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 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 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 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 • 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 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 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 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 • 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 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 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 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 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 日。
最严厉 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般期限: 1-15天
自由裁量三个档次 >=5 5-10 10-15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最本质 特征
重点把握: •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 •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 • (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 依据
• 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定 性)包括公民和单位。
• 是公安机关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 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 处罚。) 排他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 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 员。”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只处 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 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 任的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对这 种人的处罚条件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对这两种人,可以 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同时处罚。
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 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 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4)醉酒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 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 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 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 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 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不予处罚14 从轻或减轻
18
完全责任
(2)精神病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 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精神病人的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 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 • 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 正在发作时; • 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的行为。
• 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盲人 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 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 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 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 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 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 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 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 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 行为的;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 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