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引用法律条文

合集下载

撤销案件通知书法律依据(3篇)

撤销案件通知书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撤销案件的通知事项如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案件。

二、撤销案件的情形1.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如诉讼时效已过、起诉主体不适格等。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

3.法律依据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4.涉嫌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5.涉嫌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6.涉嫌犯罪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定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三、撤销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阶段: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2.审理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案件。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三期关于对“两高两部”新修订《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1.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2.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要求《新规定》第三条,将《旧规定》中“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表述调整为“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问题,对推动诉讼进程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3.明确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要求《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规定,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新增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规定《新规定》第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如果前述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关于取保候审决定1.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案件撤案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撤案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案件撤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终止侦查、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行为。

第三条刑事案件撤案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撤案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章撤案的条件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案:(一)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七)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案:(一)有本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且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三)其他依法可以撤案的。

第三章撤案程序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侦查、审查起诉。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撤案过程中,应当制作撤案决定书,载明撤案理由、依据和程序。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撤案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撤案过程中,应当依法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确保撤案决定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撤案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和意见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撤案后,应当将撤案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撤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因某些法定原因,决定终止案件继续办理的行为。

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对刑事案件撤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撤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撤案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安机关的撤案程序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撤销案件。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写出撤销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二)人民检察院的撤案程序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要求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的撤案程序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_法律规定(3篇)

取保候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取保候审的定义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理,但不需要逮捕的;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且无其他扶养人的;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案件的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更为适宜的;7.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包括:1. 保证人保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 保证金保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保证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五、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由其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

2.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

3. 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及时采取措施。

4. 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保证金进行管理,确保保证金用于履行取保候审义务。

行政案件撤案法律依据(3篇)

行政案件撤案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撤案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基于法定事由,决定终止案件审理程序的行为。

撤案是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认为起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下列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一)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二)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案:(一)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四)其他应当裁定撤案的情形。

撤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撤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撤销案件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具体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规程。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没有作案能力的;(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3)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4)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规程。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法律依据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一)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二)刑拘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1、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释放法律依据:1、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一、引言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原案件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决定撤销原案件,终止诉讼程序的行为。

撤销案件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指导性意义。

以下是《刑事诉讼法》中与撤销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1)第六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判,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条文(3篇)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条文(3篇)

第1篇第八十二条取保候审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三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第八十三条下列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一)无力缴纳保证金的;(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其他需要责令提出保证人的。

第八十四条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第八十四条采取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期限第八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八十六条取保候审的解除和变更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二)案件依法判决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执行第八十七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管理,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撤案适用法律条文(2篇)

撤案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引言撤案,即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发现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逮捕、起诉、审判条件,依法决定终止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行为。

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撤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撤案的法律条文如下:(1)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涉及撤案的法律条文如下:(1)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涉及撤案的法律条文如下:(1)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判决。

(2)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三、撤案适用程序1.公安机关撤案程序(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条款(2篇)

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条款(2篇)

第1篇第三百一十六条【撤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百一十七条【不立案或撤案决定】公安机关对立案审查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撤销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对立案审查的案件,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撤案的法律后果】撤销案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百二十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的处理】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百二十一条【撤案决定的变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复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三百二十二条【撤案后的证据处理】公安机关对撤销的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

第三百二十三条【撤案后的证人、鉴定人处理】对案件撤销后,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撤案后的判决执行】对撤销案件后,原判决、裁定已经执行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第三百二十五条【撤案后的赔偿】对因撤销案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百二十六条【撤案后的案件处理】撤销案件后,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撤案的法律后果(3篇)

撤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案,即撤销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终止诉讼程序的行为。

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后果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司法公正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撤案的法律后果。

二、撤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撤案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权益的保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誉权得到恢复。

撤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名誉权得到恢复,有利于消除社会对其的误解和歧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撤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受到刑事追究,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2.司法公正的实现(1)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撤案意味着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这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维护法律尊严。

撤案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3.社会秩序的维护(1)消除社会矛盾。

撤案有利于消除因案件引起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树立法治观念。

撤案有助于树立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其他法律后果(1)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撤案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3篇)

撤案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撤案案件,即撤销案件,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中,因某些原因导致案件不再继续进行的情形。

撤案案件的处理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适用。

以下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撤案案件的处理进行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撤案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以下列举其中与撤案案件相关的部分条款: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凡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由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专门法律。

以下列举其中与撤案案件相关的部分条款: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立案调查,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经过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法律责任。

以下列举其中与撤案案件相关的部分条款: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规程。

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3篇)

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案件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案件被撤销的法律行为。

撤销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本文将对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撤销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公开的秘密,应当撤销案件,并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

撤案的法律依据

撤案的法律依据

撤案的法律依据撤案是指当事人或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终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即使法院正式立案并开始审理一个案件,仍然存在一些情况,使得案件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撤案的法律依据通常反映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于刑事诉讼法第197条。

该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之前,对于未即时证实不起诉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起诉;在审查起诉之后,经过裁判员会议,依法撤销起诉。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起诉,而在审查起诉之后,则需要经过裁判员会议的决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撤案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提出撤诉,或者在开庭后在被告答辩前撤回起诉状。

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后的被告答辩前撤回起诉状,需要由法庭裁定是否准许撤诉。

而在行政诉讼法中,撤诉方面的规定则包含在第56条和第61条。

第56条规定了在行政诉讼提起后,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起诉。

而第61条则规定了法院对撤诉的处理方式,应当依法裁定终结诉讼,同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支付一定费用。

撤案的法律依据不仅涉及到案件相关的材料和事实,还与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程序有关。

当事人可以通过正式的申请或者撤诉状向法院提出撤案请求,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撤案符合法律规定,会作出相应的裁定,并终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总结而言,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当事人或审判机关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撤销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撤案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终止案件的审理。

不过,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注重权利平衡和司法实践的统一,以确保撤案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撤案案件法律条款(3篇)

撤案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概述撤案案件是指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我国,撤案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条款。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报请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报请批准。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撤销案件后,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应当与逮捕的时间相对应。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引用法律条文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一)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二)刑拘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
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定的法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释放法律依据:
1、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3、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4、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5、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6、只有确系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需要撤销和变更的,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七十三条。

7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8、《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9、《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
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证据不足的适用此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