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总督察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的函

合集下载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4.14【实施日期】2011.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为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2010年,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督察工作情况2010年土地督察与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耕地保护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

通过日常巡察,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实地核查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督促纠正耕地补充不落实,基本农田未补划,耕地开垦费欠缴等问题。

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情况、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针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问题,向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整改力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2•【文号】国土资发[2004]237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单项选择题]1、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A.6B.8C.9D.10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2、根据最新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对()负责。

A.省级政府B.国土资源部C.国务院D.全国人大参考答案:C[多项选择题]3、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

A.北京市B.天津市C.山西省D.河南省E.河北省参考答案:A,B,C,E[多项选择题]4、以下属于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职责的有()。

A.监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B.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C.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D.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E.调查土地违法案件参考答案:A,B,C,D[判断题]5、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可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参考答案:对[判断题]6、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可改变但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

参考答案:错[判断题]7、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参考答案:对[判断题]8、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参考答案:对[判断题]9、国土资源部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

参考答案:对[单项选择题]10、以下关于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督察机构对存在的问题向驻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B.土地督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C.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D.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但可改变、取代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参考答案:D。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为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2014年3月12日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纠正整改地方土地征收管理文件304件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忠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所赋职责和要求,以监督检查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主线,把保护耕地、严守红线作为各项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效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1 监督检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重点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规范履行土地征收管理职责,排查整改2012年以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和违规征占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土地征收管理政策。

在专项督察中,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排查群众信访、举报和媒体反映的违规征占土地问题线索,向省级政府移交了重点问题线索1589件;对282个地级市(区)自查清理、整改验收情况开展了督导检查,检查卷宗、档案2.17万件,核查征地、占地项目现场1735个,审查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土地征收政策文件3753份。

在30个省(区、市)排查出35个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地区作为重点督察地区,交由省级政府进行约谈和督导整改。

通过专项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对2012年以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及2012年以前批准但于2012年以后具体实施征收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等进行自查清理,涉及55764个批次(项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约188亿元(其中土地补偿费98.16亿元、安置补助费49.92亿元、社保费用39.90亿元),落实2.79万户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住房。

切实加大力度全面完成好督察推进阶段工作——在全省“双保行动”督察推进阶段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切实加大力度全面完成好督察推进阶段工作——在全省“双保行动”督察推进阶段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截 至 目前 ,我 省报 国务 院审 批 的 2 0 0 9年 7个 城 市 批 次 用地
持密切沟通联系 .及时了解 掌握重点建设项 目前期筹备情况 和 已经通过国十部审核 。 并被列入第一批上报 周各院审批城市用地
拟 用 地需 求 。 召集 项 目主管 部 门 、 目单 位 , 座 谈 会 的 形 式 , 项 以 对 的省份之一。国家和省政 府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 的单
统 计 表 》 反 复 核 实 各 地 项 目情 况 。 关 领 导 带 队 , 据 各 地 制 定 , 相 根

( ) 地 保 护 责任 得 到 较 好 落 实 三 耕 是 完 善 了耕 地 保 护 工 作 的责 任 体 系 。改变 了耕 地 保护 目标
的项 目建设计划 . 采取逐 个市 ( )逐个项 目核实对接 的办法 , 责任状 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签订 的做法 。 地 、 实现了各级政 府一把手
( ) 内需保 增 长用 地 需 求情 况 基 本摸 清 一 扩 各级 国土 部 门 与发 改 、 通 、 利 、 力 、 路 等 相 关 部 门保 交 水 电 铁 场 、 西 机 场 用 地 已经 顺 利 获 得 国 务 院 批 准 , 庆 机 场 先 行 用地 鸡 大
已获 国土各级党委 、 , 政府 的领导和相关部 门的积极配合 利 通 过 了 部 专 家 组 的 审 查 ; 厅 召 开 了全 省 “ 年 决 战 ” 点 公 省 三 重 下, 各级 国土资源部 门紧紧 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 真组织 , 认 强 路建设的土地转征工作 和部 分公 路用地 的先行 用地报批推进会 力推进 , 狠抓落实 , 在土地规 划 、 审批 、 供地 、 管等各个环节 , 监 采 议 , 其中大庆至肇源 、 绥化 至北 安 、 山至宝清 、 密 绥芬河至牡丹江 取行 之有效 的服务和保 障措施 , 既积极 主动服务 , 又严格规范管 4条公路 已争取到 了国土部先行用地 的批 准。鲁能露天煤矿 、 中 理, 全省“ 双保行 动” 工作进展顺利 , 态势 良好 , 对全省加快发展建 俄原油管道漠河首站先行用 地也 已获 国土部批 准 。伊春林都机 设的积极促进作用初步显现。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主线,压实省级政府管地用地主体责任,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在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取得新成效。

一、认真落实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决策部署,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动绿色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把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首要任务,围绕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察,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一是督促各地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加强监管。

2017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督促31个省(区、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逐级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成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全面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平均保护比例由45%上升到60%。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继续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下半年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后期监管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图斑4万余个,涉及面积40多万亩,已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要求整改补划,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机制。

二是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覆盖督察。

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为重点,首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不含计划单列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市)开展全覆盖督察,核查9.17万个项目用地,对发现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违法占用耕地等问题向相关省级政府发出督察意见,联合或督促有关省级政府约谈153个地区,严格整改查处发现的问题,坚决遏制一些地方破坏滥占耕地势头。

督察土地违法违规整改措施

督察土地违法违规整改措施

督察土地违法违规整改措施篇一:土地例行督察整改行动实施方案沙府发〔20XX〕24号白沙洲乡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土地例行督察整改的工作方案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鄱府字(20XX)59号《关于鄱阳县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例行督顺利通过验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反馈意见为主要内容,以消除违法用地状态、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为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专项整改。

确保土地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检查顺利通过验收,进一步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乡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乡长汪才合为组长,党委委员程义来、人大副主席范寿才、、副乡长李祖胜为副组长,段谟康、张秉熔、陈火凤、占长水、以及内青村全体村干部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改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三、整改内容及办法此次整改内容有:(一)我乡内青村委会腰里村53-2号地块,面积18.6亩,必须复绿,坚决杜绝未批即用行为,进一步巩固复绿成果,防止整改反弹及一切新的建筑物发生,并按县有关文件要求整改到位,在7月底前向上级申请验收。

(二)我乡内青村委会腰里村53-1号地块,面积9.6亩,坚决做到先批后建,先办齐各类证件后再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发生。

由土管所牵头,乡政府、内青村委会配合,做好与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的对接工作,办理立项,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证及用地手续。

四、时间安排按照县专题会议要求,8月10日之前必须做好以上两项工作,迎接好县、市的检查和南京局督察组的例行督察工作。

五、工作要求土地例行督察完毕不是违法违规用地的分水岭,违法违规用地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违法违规用地责任,乡政府、土管所、各村务必严格依法依规管地用地,保持对违法违规用地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好土地管理正常秩序。

(一)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次整改工作,把整改工作当作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在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整改按时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2号--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2号--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2号--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2号)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土地督察局面巩固,持续拓展,工作成效明显。

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现将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08年)前言2008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不断巩固、持续拓展土地督察工作局面,取得一定成效。

一、坚守红线,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始终把加强督察区域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工作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通过日常巡查、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参与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方式,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并参与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抽查工作。

--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督察,采取召开督察区域座谈会、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季报制度、实地检查评估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各地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分解下达和使用工作,掌握各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进度及结构。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切实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切实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切实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18•【文号】国土督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切实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7]13号)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2007年9月13日,部召开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视频会议,全面部署了自9月15日至12月25日在全国集中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积极响应部党组的号召,立即行动起来,按百日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尽职尽责完成部党组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徐绍史同志讲话精神,提高积极投身百日行动的自觉性开展百日行动是部党组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近期对土地问题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分析全国土地管理的形势,特别是分析当前土地违法违规新形式、新特点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举措,是保证土地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大举措。

各局要在9月20日前,集中2至3天的时间,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徐绍史同志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吃透《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目标和要求。

通过学习,在思想上明确参与百日行动既是土地督察工作职能的要求,又是检验我们边组建边工作成效的试金石,更是检验我们能否发现问题,妥善解决问题,能否打硬仗的试金石。

从而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部党组的这一重大举措上来,提高积极投身百日行动的自觉性。

二、明确重点,忠实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忠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职责,全过程地参与到百日行动当中,切实保证百日行动不走过场。

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时间:2006年7月13日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

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督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8〕8号)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边工作边组建,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继续按照“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项机制”的工作思路,边探索、边总结、边实践、边提高,扎实推进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攻坚克难要有新突破,机制探索要有新进展,基础建设要上新台阶,为推进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逐案做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落实到位,重点整改地区和典型案件整改查处到位,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

按期完成对省(区、市)百日行动工作总体评价。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强对“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问题的监督检查,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监督土地调控政策落实(三)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XXX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

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四)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开展重点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供地政策执行情况等督察。

三、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督察,落实共同责任(五)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国家有关留地安置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有关留地安置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留地安置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8.31•【文号】国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

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严格实行问责制。

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工作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工作规定(试行)一、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工作,有效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整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以下简称限期整改),是指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督察决定书,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的行为。

三、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所在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该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抢险、救灾、环保等急需建设的民生项目的用地除外。

四、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经督促整改仍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对该地区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实施限期整改的请示:(一)耕地保护职责落实不到位,违法批准或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二)土地供应、登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保等落实不到位,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造成区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五)其他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实施限期整改的请示应包括对建议实施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情况、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情况、纠正整改工作要求、实施限期整改的期限等,同时提出《国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决定书》代拟稿。

《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的通知的函》

《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的通知的函》

《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的通知的函》14号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各县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为了确保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如期完成,根据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请各单位将本辖区《土地违法问题查处意见函》中涉及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

针对《意见函》中涉及的问题,以报表形式真实反映落实情况,分两个时段填写《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一、2月25日前填报第一时段《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二、3月10日前填报第二时段《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三、时段划分。

报表统计划分时间以《意见函》下发时间元月十二日为统计划分界线。

四、报送要求1、报表报送加章纸质报表各一式两份,附报电子版。

2、统计中,总数面积、耕地面积、复耕土地面积单位统一为公顷,其它不变。

联系人:张晗,电话:3260380。

附。

《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各一份。

xx年二月三日第二篇:贾嗣镇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总结大全贾嗣镇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总结根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江津委办〔xx〕87号)要求,我镇围绕土地例行督察意见中集中反映的土地供应不规范、土地审批不严格、土地执法不到位、规划管理不落实等几大类土地问题,通过成立机构、有效启动宣传、问题梳理、督办推进、验收汇总等若干阶段的工作,扎实稳妥的完成了各项整改工作任务。

一、成立机构我镇镇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成立了以谭春高镇委书记为组长、李建祥镇长和谢小江副镇长等人为副组长的土地例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国土督查函[2008]1号
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
法》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精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于2008年8月25日经国土资源部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行政区域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无电子文档的,抄送纸质材料一套。

第九条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其他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相关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的地区,由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责令改正。

未按要求组织改正或者改正不力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日常重点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抄送备案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督察。

第十二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进行督察,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及纠正情况提交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会审会。

第十三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依照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督察。

发现有问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但存在用地报批材料不完备等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违法违规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书》,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三)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者纠正不力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四)对违法违规问题特别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期
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纠正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纠正整改情况报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十五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加快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联网,逐步实现备案材料的网上传送。

第十七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督察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