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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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劳动仲裁法律条文案例(3篇)

劳动仲裁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员工张某,自2016年1月1日起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岗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2019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前,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公司认为张某的工资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存在工资差额,拒绝支付。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元。

三、仲裁庭调查仲裁庭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2.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元。

3.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

4.张某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四、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享有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

五、仲裁庭意见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合同期内,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然而,仲裁庭进一步分析认为,虽然张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但其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而实际支付的工资为人民币4000元,存在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并补足工资差额。

综上,仲裁庭认为公司应支付张某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元。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案例(3篇)

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位,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每月底发放上个月工资。

然而,自2019年5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9年7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1. 某公司支付张某自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拖欠的工资人民币30,000元;2. 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3. 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某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 某公司应否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8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仲裁庭首先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张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某公司自2019年5月起拖欠其工资。

随后,仲裁庭听取了某公司的陈述,某公司辩称张某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辞退,且张某已接受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

2. 证据交换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而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称。

3. 调查取证仲裁庭依法对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某公司承认自2019年5月起拖欠张某工资,但辩称张某因工作失误被辞退,且已与张某达成补偿协议。

五、仲裁裁决1. 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应支付张某自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拖欠的工资人民币30,000元;2. 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因工作失误被辞退,且与张某达成补偿协议的证据不足,故认定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 某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4. 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近几年劳动仲裁案例

近几年劳动仲裁案例

近几年劳动仲裁案例
咱来唠唠近几年的劳动仲裁案例哈。

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小王在一家小公司上班,那公司呢,经常让员工加班,还不给加班费。

这小王也是个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一开始觉得可能是公司业务忙,忍忍就过去了。

可时间一长,身体吃不消啊,工资也没因为加班多拿多少。

小王就找老板理论,老板呢,各种推脱,一会儿说公司效益不好,一会儿说这是员工应该为公司做的奉献。

小王一气之下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仲裁结果呢,当然是判公司得给小王补上那些加班费,还得按照规定给相应的补偿,你说这老板是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还有一个案例,小李在一家大企业工作。

她怀孕了,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儿,可公司呢,却开始给她穿小鞋。

把她从原来轻松的岗位调到又累又忙的岗位,还各种找她茬儿,想让她自己主动辞职。

这小李也不是好欺负的呀,她收集了公司刁难她的各种证据,像邮件啦、聊天记录啥的,就去仲裁了。

最后仲裁判定企业这种行为属于歧视孕妇,违反了劳动法,小李不仅恢复了原岗位,企业还得给她一笔精神损失费呢。

另外有个老张,他在一家工厂干了好些年了。

这工厂效益不好要裁员,本来按照规定,老张这种老员工应该得到一笔不错的裁员补偿。

可是工厂就想耍赖,给的补偿少得可怜。

老张和工友们都不服气啊,就一起去申请劳动仲裁。

这仲裁的时候,工厂还想狡辩说老张他们工作有失误啥的,想减少补偿。

但老张他们证据确凿,最后仲裁让工厂按照法律规定给足了补偿款。

这就告诉那些想欺负劳动者的企业,别想钻空子,法律可都看着呢!。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学历,原系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李某入职电子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加班费按法定标准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6月,李某因工作原因与电子公司发生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加班费支付问题:李某认为,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实际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

2. 工资拖欠问题:李某反映,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其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李某称,电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1.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电子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电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对李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反驳。

3. 仲裁庭依法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4.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5. 电子公司承认拖欠李某工资的事实,但对加班费支付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其已按照公司规定支付了加班费。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 关于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李某提供的加班记录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而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故电子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李某加班费。

2. 关于工资拖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李某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故电子公司应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1.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一名包工头招收了十多名农民工,在完成工程后却拖欠了工人们的工资,导致工人集体起诉。

最终,被劳动仲裁裁定支付全部工资和违约金。

2. 妇女被劝退案:一名女孩在大学期间因怀孕被学校劝退,她遂到劳动仲裁申请保护权益,最终仲裁部门判决学校支付该女孩全部学费和赔偿金。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名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被公司辞退,但公司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此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最终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

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一名员工因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仲裁机构最终判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 企业拒绝支付加班费案: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断加班,却未被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经过投诉,仲裁机构判决企业之所以拒绝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要支付员工相应加班费。

6. 劳动报酬纠纷案:该案涉及到员工与企业之间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问题,经过仲裁机构调查并作出判决,企业最终支付了员工应得的工资。

7. 劳动年限计算标准争议案:一名员工的劳动年限计算被企业与其不同意,导致纠纷结果,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判断并作出判定,企业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8. 离职工作年限争议案:一名员工离职申请退休时,对个人工作年限持不同意见,导致双方纠纷。

最终,仲裁机构判定员工持有正确意见,企业支付其相应的离职补偿金。

9. 劳动保障金纠纷案:一名员工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司辞退,但未支付劳动保障金,员工投诉后,仲裁机构判定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金。

10.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劳动仲裁案: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机构将依法裁定案件,最终达成合理的裁决。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劳动仲裁经典案例:1. 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公司改变工作内容,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经过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公司支付一定经济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因工伤索赔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严重的工伤后遗症。

公司在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张某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最终仲裁结果确认张某因工伤获得一定赔偿,并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

3. 王某被公司非法辞退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突然被公司非法辞退。

王某认为公司没有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过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获得经济赔偿。

最终仲裁结果支持王某的主张,公司被要求恢复王某的工作并支付赔偿。

4. 赵某与公司薪酬纠纷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应有的薪酬,赵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未果,最终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经过仲裁,公司被要求支付赵某拖欠的薪酬并加以赔偿。

5. 陈某因加班纠纷起诉公司陈某在公司加班很多次,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陈某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仲裁结果支持陈某的主张,公司被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6. 刘某与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起纠纷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模糊条款,导致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发生纠纷。

刘某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仲裁,公司被要求支付一定经济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7. 杨某与公司签订违法劳动合同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公司要求杨某违法违约。

杨某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最终仲裁结果确认合同无效,公司被要求支付一定经济赔偿。

8. 吴某被公司性别歧视吴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性别歧视,公司存在歧视行为导致吴某受到伤害。

吴某通过劳动仲裁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最终仲裁结果支持吴某的主张,公司被要求支付赔偿并整改歧视行为。

劳动争议案列(3篇)

劳动争议案列(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福利待遇较低等原因,导致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公司员工李某因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1. 案件起因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因工作出色,多次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李某的工作压力逐渐增大,公司领导对李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018年10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对李某进行降职降薪处理。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领导未与其沟通,擅自降职降薪,侵犯其合法权益。

2. 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与其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而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降职降薪是公司合理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3. 仲裁过程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李某入职某公司以来,确实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

(2)审理过程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了庭审,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李某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降职降薪是公司合理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不应支付赔偿金。

(3)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指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例子(含解析)-HR猫猫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例子(含解析)-HR猫猫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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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00例关于劳动仲裁案例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劳动仲裁案例【1】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非常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职员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关心。

承办过程: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职员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同时依照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咨询题记录在案。

并在翌日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咨询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落暑设备,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刻,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如何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如此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十个人一人拿一个本子围着我律师开始扇了起来,尽管不那么进行凉爽,然而这幅温馨的画面定格在了京广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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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00例关于劳动仲裁案例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劳动仲裁案例【1】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十个人一人拿一个本子围着我律师开始扇了起来,尽管不那么凉快,但是这幅温馨的画面定格在了京广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

送走10位大妈,晚上10点多办公室里只剩下我忙碌的身影,每个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多大三百多页,我在一一复印,因为我清楚我已经定下方案,努力调解才可以解决好多法律未涉及的问题,并且也要把证据准备充足,因为我清楚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劳动法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一、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多次向公司讨要无果。

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例二:某企业裁员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三、案例三:某公司强迫加班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公司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多次拒绝后,公司以辞退相威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变更】案例1:合同变更以调整工作案例二:语言沟通困难,不要忘了书面通知案例三:连续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处理】案例4:员工声称双方没有争议,还能要求双倍工资吗?案例5:员工辞职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结束?案例6: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协议不合法案例7: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案例八:炒掉隐婚怀孕者单位为何不违法案例九: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案例十: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第一部分【变更劳动合同篇】案例一: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一、典型案例张女士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期间工作表现良好。

随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张女士患病,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转为慢性疾病,后来时常因其身体状况和病假问题影响工作。

该公司领导经讨论认为,张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以方便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张女士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用人单位于情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于理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

张女士不服,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张女士的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情况,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因此驳回张女士的申请,裁定该贸易公司的解除决定合法、有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奇葩劳动仲裁案例

奇葩劳动仲裁案例

奇葩劳动仲裁案例摘要:1.劳动仲裁案例背景2.案例一:员工因午休时间吃零食被开除3.案例二: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3 万元4.案例三:员工朋友圈屏蔽老板被辞退5.案例四:员工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6.案例五:员工拒绝参加公司年会受到警告处分7.案例六:员工因未回复群消息被罚款100 元8.奇葩案例背后反映出的劳动法律问题9.对企业和员工的建议正文:奇葩劳动仲裁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让人瞠目结舌,也让我们重新审视职场中的各种现象。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一:员工因午休时间吃零食被开除。

在某家公司,一名员工在午休时间吃零食,被领导发现后认为其违反公司规定,影响工作秩序,最后将该员工开除。

经过劳动仲裁,公司被判赔偿该员工。

案例二: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3 万元。

一名员工因家庭原因拒绝加班,公司以其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该员工3 万元。

案例三:员工朋友圈屏蔽老板被辞退。

某公司一员工因私人原因将老板屏蔽在朋友圈外,公司以其不尊重领导、不积极配合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劳动仲裁最终裁定公司赔偿该员工。

案例四:员工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

一名员工在微信群里对领导进行调侃,被公司以侮辱领导、影响团队和谐为由开除。

经过劳动仲裁,公司被判赔偿该员工。

案例五:员工拒绝参加公司年会受到警告处分。

某公司员工因私人原因拒绝参加公司年会,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经过劳动仲裁,公司被判撤销警告处分。

案例六:员工因未回复群消息被罚款100 元。

一名员工因未及时回复群消息,被公司罚款100 元。

劳动仲裁认为公司罚款无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这些奇葩案例背后反映出的劳动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公司在管理员工时应尊重员工权益,避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员工在职场中应遵守公司规定,尊重领导,积极配合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宣传劳动法律知识,引导员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调解案例10篇范文

劳动纠纷调解案例10篇范文

劳动纠纷调解案例10篇范文案例一:加班工资的纷争。

小李在一家电商公司做客服,公司业务繁忙的时候经常加班。

可是到了月底,小李发现加班工资少得可怜。

他就去找老板理论,老板却说公司有自己的算法,而且觉得小李加班效率不高。

这可把小李气坏了,于是就产生了纠纷。

调解的时候,调解员先让小李把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详细列出来。

然后又让老板拿出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这一看才发现,老板对加班时间的认定有偏差,有些加班是领导口头要求的,没有记录在案。

调解员就跟老板说:“您看啊,小李这孩子为了公司的业务,可是没少费工夫。

您让加班,他也没二话。

现在就因为这加班工资算错了,多伤孩子的心呐。

”最后老板重新核算了加班工资,小李也表示以后会提高加班效率,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二:辞退赔偿风波。

老张在一家工厂干了五年,一直兢兢业业。

突然有一天,厂里说要辞退他,理由是厂里效益不好,需要裁员。

老张觉得很委屈,他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厂里却只愿意给很少一部分钱打发他走。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跟厂里的负责人说:“您这工厂能发展到今天,像老张这样的老员工功不可没啊。

现在效益不好要裁员,大家都理解,但是不能亏待了老员工啊。

按照法律,该给多少就得给多少,这是人家应得的。

要是传出去,您这工厂因为这点赔偿寒了员工的心,以后谁还愿意来干活呢?”同时,也劝老张稍微体谅下厂里的难处,看能不能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

厂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老张足额的赔偿金,老张也答应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三:工伤认定的纠葛。

小王在建筑工地上班,有一天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受了伤。

工地老板觉得小王是自己不小心,不属于工伤,只愿意出一点医药费。

小王则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肯定是工伤,要求按照工伤待遇来处理。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对老板说:“您想啊,人家小王在您的工地上干活,从脚手架上掉下来,这不是工伤是什么呢?您要是不承认,这小王心里得多委屈啊,他以后的生活可能都受到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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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00例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十个人一人拿一个本子围着我律师开始扇了起来,尽管不那么凉快,但是这幅温馨的画面定格在了京广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

送走10位大妈,晚上10点多办公室里只剩下我忙碌的身影,每个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多大三百多页,我在一一复印,因为我清楚我已经定下方案,努力调解才可以解决好多法律未涉及的问题,并且也要把证据准备充足,因为我清楚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承办结果:8月8日上午9点半,大兴区仲裁委员会正式开庭审理该案件。

我在法庭上有理有据为当事人争取着最大权益,对方被申请人的两位代理律师明显感到理亏,忽然她们在法庭上话锋一转,用不屑的口气说我: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这么上心为什么啊?为法援案件的申请人争取为什么啊? 我当时感到非常气愤,用不客气的语气,义正词严的说:我是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不管她们是委托的还是法律援助的,我都必须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氛围压力之下,对方被申请人申请调解结案。

我在调解环节,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屈的威严将每个当事人的赔偿金上升至3万元,当我问这10位大妈这个金额是否可以的时候,10位大妈说:这是我们做梦都无法想象的数字,我们想几千就太好了,我们就是生气啊,窝心,我们一定要争个理啊,怎么也干一辈子了。

最终每人3万元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这起仲裁案件结束了,但我在该仲裁案件中并未判决结案,而是努力调解,是因为这10位大妈的情况比较特殊,入职时单位存在不合理及违法行为,但判决不能给10位大妈的权益最大话,比如10位大妈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上保险,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时间10位大妈均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不能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判决其最大的就是解除劳动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等,而这些都是在仲裁判决中不可能被支持的,如果坚持判决去结果是胜诉的,但10位大妈的利益保护并不是最多的,我当时核实每个人的情况,其判决的最好结果也就是每个人不到1万元所以我坚持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以每个人3万调解结案。

我在想10位大妈因为条件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因为她们相信政府;10位大妈因为合法权益受损而申请法律援助,因为她们相信法律;10位大妈看到我为她们竭尽全力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最终将实实在在的成果交予她们手上,她们哭了,因为感动;他们笑了,因为胜利。

10位大妈饱含深情的做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及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10位大妈颂扬共产党,颂扬政府,颂扬人民的好律师。

扬善退恶,仗义执言是对我,也是对我从事律师最大褒奖,这个结果比一个判决胜诉更让我骄傲,更让我自豪,更让我可以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案例1:不符合应聘条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情与问题]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

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

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

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

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

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

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

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

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

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

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

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案情与问题]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

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

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对比他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他的合同。

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

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分析与处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

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自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

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意炒鱿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

从小建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知道,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搜集证据: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广告,您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您可以抄录下来)。

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你的岗位的要求。

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干巴巴的岗位名称。

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你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

在这一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你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对比,用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案例3: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案情与问题]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

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

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4:员工辞职引发的培训费纠纷[案情与问题]1998年6月,某合资企业诉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董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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