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汇总工作。
第六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三)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原则。
二、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服务评价信息:业主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估、行业评价等;(五)其他相关信息:企业社会责任、环保信用、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培训、考核情况:职业培训、业务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等。
三、信用档案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查询、更新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查询,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开查询:对业主、社会公众等查询人,提供公开查询服务;(二)授权查询:对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授权查询人,提供授权查询服务;(三)保密查询:对个人隐私信息,提供保密查询服务。
四、信用评价与奖惩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根据信用档案内容,结合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评价。
福州: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先 等方 面相挂钩 , 建立起 守信企业激励 机制 、 失信 企 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 。
( 沈 汝 发 )
金人数达 9 0 人, 0 0 参缴单位 30 发放 贷款 12 5 个, 0 户。
以下的成套户型, 设置符合卫 生标准 的卫生 间并单独 设置厨房 。新建两 项公寓 的机 动车停车 位将按照每
套( 1% 间)8 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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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 来 , 物业 纠 纷成为 许 多社 区的 主要 矛盾 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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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州市房管部 门 日前 出台规定, 求推广实行 物 要
业服务合 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企 业不 良行 为及业主
万元 , 发放贷 款 3 6 1 万元 , 两项 指标与上 年 同期相 比
增 幅分 别为 7 % 12 5 , 2 和 2 .老 截至 8 月底 , 住房 公积金归 集余额 为 30 万元, 00 累计 发放贷款 7 0 元。 0万
利、 义务 、 责任 、 务项 目、 务范 围、 服 服 服务 标准 、 收费
贴保障对象名单, 月 2 9 1日发放第一批经适房货 币补 贴资金。为确 保货 币补贴发放 工作顺利实施, 区分 各 别组织对辖 区 内房源进行了统计摸 底 。目前, 开福 区
已筹集 3 0 ~ 0 0 平方米 以下的房源 2 0 多套 ; 0 0 4 0 元/ 00
建 筑面 积在 4 平方 米 以下 。人才 公寓 每人 2 平方 0 o
单位, 部及时发送 限期办理催 建书, 集额和覆盖 该 归
率 呈 现 稳 中有 增 的 良好 态 势 , 目前全 县 参缴 住房 公 积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指记录物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员工素质、信用评价等信息的一份文档。
这份档案很重要,不仅可以为业主、政府部门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更可以保证物业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
一、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性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物业企业的形象代表,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反映物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水平,对于业主及其相关单位也具有相当的重要价值。
对于业主来说,可以通过查阅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以便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对于有关部门来说,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作为检查考核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二、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1、物业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企业发展历程:包括成立日期、发展历史、业务范围、业务领域、发展方向等。
3、管理组织结构: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层及其职责等。
4、业务领域: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投资、服务等。
5、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经营分析、财务状况等。
6、员工情况:包括员工规模、员工素质、人力资源管理等。
7、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满意度等。
8、资质证书及荣誉: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荣誉证书、行业评价等。
三、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需要由专门人员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准确、完整、真实性。
物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审核、管理、更新以及对外公示等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各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企业信息资料,以及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联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涉及物业企业本身、业主、政府部门等多方面。
物业企业本身应主动利用信用档案,查阅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便不断提高企业对外形象和服务质量。
业主可以通过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对于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起到很大的帮助。
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13日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及其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分、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实施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据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协助采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信息,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基本情况等;(三)经营情况信息:物业服务项目的名称及地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期限、管理规模、项目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未及时劝阻、制止的;或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1起扣3分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使用人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扣3分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
在市物管中心开展的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活动中成绩为优秀的
企业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加3分;排名前十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
服务科技创新
获得国家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成果的加3分,省级的加2分,市级的加1分,最多加3分
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加分
企业通过三大体系认证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之一的加1分,通过其中两项的加2分,三体系认证全部通过的加3分
先进典型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体活动等,在企业积极配合落实
根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得分,最多加3分
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不累计,且最多加3分
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其他良好信息
项目经理产生的加分
按照项目经理得分的1/10比例进行加分
不良
信息
信访投诉
因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1件扣5分
不按照规定时间处理投诉
1件扣5分
有效投诉,经整改后回访评价为较不满意及以下
1件扣3分
违规违法行为
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
直接评定为D级
有效期2年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川建行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三章信用信息量化分级和发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7、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街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条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
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其对社区环境的维护和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信用记录是评价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的重要依据,而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体系是物业管理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誉度的重要保障。
因此,本文将从信用档案的意义、建立目的和具体实施措施等方面,对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进行探讨。
二、信用档案的意义1. 提升物业管理企业信誉度信用档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重要资料,可以客观、全面地记录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及履行合同的情况,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2. 保障居民权益信用档案可以记录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投诉情况,帮助居民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通过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规范,推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目的1. 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准确的信用信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公信力;2. 促使物业管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3. 对优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企业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4.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惩戒,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5. 增强居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评价能力,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四、具体实施措施1. 设立信用评价机构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的建立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确保信息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2. 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数字化存储,方便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规范信用评价标准制定物业管理信用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注册资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强化信用信息披露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和披露,包括信用评价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增加信息透明度,方便各方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管理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在我省境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行为,但注册地未在我省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含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五条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和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项目信息:1.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设立的监管办法和企业管理制度等。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第四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做好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服务的项目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等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及员工信息等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等受到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的。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信用信息管理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在我省境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行为,但注册地未在我省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五条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基础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具体如下:(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项目信息:1.主要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后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服务和收费标准、共有部分收益定期公示制度、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回访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发布日期:2017-12-20 访问次数:42017年10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已在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SDPR-2017-0160012。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目前,大部分地市都依托资质管理,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信用情况作为资质管理、招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1月份、9月份,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一级资质认定,同时明确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
”并特别强调:“审批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物业行业关系民生,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作用突出。
资质管理取消后,出台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和评级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鉴于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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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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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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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情况
职称名称
职称等级
证书编号
5
6
物业管理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所在县(市)区
项目地址
项目类别
开发建设 接管ຫໍສະໝຸດ (住宅、非住宅) 单位时间
建筑 项目负 项目获奖 是否成立业
面积 责人
情况
主委员会
11
市 物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12
资质监督检查情况
经营范围
2
在册人员总数
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其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人数
中
项目负责人人数
物业管理面积
多层住宅
其中:
高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别墅)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
所管项目已设立业主委员会个数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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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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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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