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执法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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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川文旅字〔2022〕171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文旅字〔2022〕171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厅直相关单位: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编制印发了《〈规定〉释义(第二版)》和《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应用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与政策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并列的行政职能和管理手段,衔接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监管环节。

《〈规定〉释义(第二版)》对以下5个重点问题进行了释义:一是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的启动时间;二是明确了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时,应同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明确了不同管理措施适用的主体和期限;四是明确了管理措施期限的计算方法;五是明确了原则上不再使用“黑名单”的表述。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系统观念,熟练掌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操作与应用,将信用管理工作抓细抓实。

二、进一步坚持依法行政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管措施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四川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我省旅游度假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国标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创建对象:以追求健康、获得放松为主要目的,具有良好的资源条件和多样的旅游配套设施,集住宿、休闲、游览、娱乐功能为一体的旅游目的地,其资源类型包括内湖、山地(滑雪)、森林、温泉、草原、乡村和其他主题资源(如主题公园等)。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业主:应是以旅游度假功能为主体、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能够整合区域内相关度假资源的独立机构。

可以是一定范围的度假旅游资源共同体,可以是独立的A 级旅游景区等。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对度假区内部旅游景点,不再进行单独评定.第六条旅游度假区对外公布名称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七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参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

第八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九条四川省旅游局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对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四川省旅游局在四川省旅游标准化委员会下,组织设立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

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检查推荐工作.第十一条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市(州)旅游局进行授权委托。

已获得授权委托的市(州)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在评定当地度假区等级后,报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参加创建的旅游度假区要按照国标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四条创建单位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度假区,填写《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局提出评定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走长征路·奋进新征程”红色旅游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走长征路·奋进新征程”红色旅游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走长征路·奋进新征程”红色旅游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川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走长征路·奋进新征程”红色旅游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重走长征路·奋进新征程”红色旅游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8日四川省“重走长征路·奋进新征程”红色旅游年实施方案为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结合中央和我省党史学习教育安排部署及全省红色旅游发展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重走长征路·奋进新征程”红色旅游年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重要指示精神,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度挖掘我省红色旅游资源文化内涵,努力扩大红色文化传播,积极打造红色旅游品牌,大力开展红色文化教育,激发人民群众爱党爱国热情,为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汇聚更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活动内容(一)举办红色旅游年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内容包括领导致辞、视频展示红军长征途经四川路线、发布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优秀红色故事讲解员讲述长征故事、为“重走长征路”代表授旗、省领导宣布启动等环节。

邀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

00194四川省旅游法规自考试题(二)及答案

00194四川省旅游法规自考试题(二)及答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旅游法规试卷(二)(课程代码0019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请把答案填写到以下表格中。

1.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时间是A.1985年B.1996年C.1999年D.2002年2.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性质划分,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剥夺制裁措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是A.申诫罚B.人身罚C.财产罚D.能力罚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设置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A.国家旅游部B.国家旅游委员会C.国家旅游局D.国家旅游院4.旅游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旅游企业法人的A.法律能力B.行为能力C.资格能力D.义务能力5.依照《公司法》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A.无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6.合同当事人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形式是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推定形式D.默示形式7.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在收到仲裁书的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8.根据规定,我国旅行社的性质是从事旅游业务的A.行政机关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企业法人9.根据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需缴纳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A.30万元C.100万元D.150万元10.根据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申请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时间是应当自收到“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A,30个工作日内B.60个工作日内C.90个工作日内D.120个工作日内11.根据规定,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A.5万元B.15万元C.30万元D.75万元12.根据规定,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是A.3个月B.3年C.5年D.10年13.根据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学历最低要求条件是A.高中、中专毕业B.大专毕业C.大学本科毕业D.研究生毕业14.根据规定,导游人员应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A.28小时B.48小时C.56小时15.根据規定,旅游安全中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者是A.轻微事故B.一般事故C.重大事故D.待大事故16.根据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标准,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事故责任賠偿限额是人民币A.8万元B.16万元C.200万元D.400万元17.根据规定,出国旅游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旅行社经营该业务,应当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A.1年B.2年C.3年D.4年18.根据规定,饭店申请星级评定,经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批复后,可以享受有效星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的时间是A.5年B.10年C.15年D.20年1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时间是A.1972年B.1982年C.1992年20.根据规定,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是A.地方人民法院B.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C.各地方消费者协会D.各类仲裁机构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川工商办[2008]23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川工商办〔2008〕235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今年以来,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相继作出制止公款旅游的专项工作部署,9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又下发了《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202号),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禁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公款旅游。

为了切实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现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制止公款旅游的禁止性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工商总局对制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十二”个严禁:(一)严禁以公务活动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借公务活动之机绕道风景名胜区旅游;(二)严禁假借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三)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把到旅游风景点游览作为会议内容进行安排;(四)严禁把安排公款旅游作为对干部的工作奖励和福利待遇;(五)严禁用公款组织集体旅游和利用公休日、节假日用公款安排或使用公车的旅游、度假活动;(六)严禁借休假和探亲之机公款旅游;(七)严禁借外出执行公务的机会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旅游或度假;(八)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九)严禁以公务为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十)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通过旅游渠道办理手续公款出国(境);(十一)严禁在因公出国(境)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增加出访天数;(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和职权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有关部门、企业及监管服务对象以变相形式资助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11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为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落实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游客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旅游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旅游局2014年12月8日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落实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旅游景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旅游景区划定的范围共同确定。

第三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管理,落实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要求第五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正文:----------------------------------------------------------------------------------------------------------------------------------------------------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开拓旅游市场。

第五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市(州)、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林业、公安、交通、物价、贸易、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5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要求,提高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9月24日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近(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四川省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四川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四川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四川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动建立全省旅游行业“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动建立全省旅游行业“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动建立全省旅游行业“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川文旅字〔2022〕209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动建立全省旅游行业“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的通知川文旅字〔2022〕209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落地见效,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质量服务管理模式,落实旅游行业质量建设主体责任,我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旅游行业中推动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建立和实施旅游行业“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是推动行业提质增效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推广和创新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完善质量治理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有利于明确质量在经营管理中的战略地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有利于培育先进的旅游质量文化,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搭建政府部门与旅游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工作内容在全省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等旅游行业中逐步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

其中,“首席质量官”由旅游市场主体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拔任命,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标杆服务员”由旅游市场主体自行评选。

(一)“首席质量官”1.任职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原则上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合格。

四川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四川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四川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四川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一、引言四川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也是一个拥有丰富旅游资源的地方。

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四川省旅游局制定了一套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本文将介绍这一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二、特种A级旅游景区的定义特种A级旅游景区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人文和历史特色,具备一定规模的旅游景点,服务设施完备,服务质量优良,游客满意度较高的旅游景区。

三、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四川省旅游局的规定,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旅游资源特种A级旅游景区应具备丰富的旅游资源,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等。

这些景观和遗迹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独特性,能够吸引大量游客前来参观和体验。

2. 服务设施特种A级旅游景区应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餐饮、住宿、导游服务等。

这些设施应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提供舒适便利的服务环境。

3. 安全管理特种A级旅游景区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景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供安全保卫人员,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

4. 环境保护特种A级旅游景区应注重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原始风貌。

景区应设立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加强植被保护,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美观。

5. 游客满意度特种A级旅游景区应注重提升游客满意度,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创新的旅游产品,使游客对景区的评价和推荐度提高。

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改进和调整服务措施。

四、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特种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报景区负责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旅游局提交特种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报材料,包括景区概况、旅游资源介绍、服务设施情况等。

2. 审核县级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T15566.8-2007)
国家各类旅游标准—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GB/T 26355-2010 )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待发布)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待发布)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待发布) 《绿色旅游景区管理与服务规范》(待发布)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GB/T 26363-2010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 26362-2010 )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 )
地区评价体系—实施评估
实施评估
评估办法
评估体系
评估效果 配合上级评估
地区评价体系—效果
省旅游局统 计数据为准
试点效果
旅游业 发展水平
旅游企业 零投诉
游客满意度
省旅游质监部门 数据
现场抽查或 网上调查
示范带动作用
企业评价体系
与地区评价体系结构有相似 之处,更强调实施与企业自 身体系建设
企业评价 体系
标准实施
国家、行业 标准 实施
地方标准 其他标准
实施
标准覆盖率=符合标准 数量/企业总数。某市有 5家旅行社,5家旅行社 均符合某标准,覆盖率 为5/5×%=100%。
公共信息 图形符号
旅行社
住宿业
旅游景区
购物
餐饮
车公司
集散中心
信息咨询 中心
国家各类旅游标准—基础标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1) 《旅游业基础术语》(GB/T 16766-2010 )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 《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0001.2-2006)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待发布)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部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对四川作为旅游资源普查试点省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对象分为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两大部分。

(一)文化资源。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有关标准,主要对古籍、美术馆藏品、地方戏曲剧种、传统器乐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资源开展普查。

(二)旅游资源。

依据《四川省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试行)》,主要对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历史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购品(文创产品)、人文活动八大类资源开展普查。

二、普查范围全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

三、普查原则(一)普查方法坚持普查与调查相结合。

普查是指从未进行过,本次全新开展;调查是指已经开展过,本次对原有资源成果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

(二)组织实施坚持省市县协同推进。

按照属地原则,以县(市、区)为主体,省级层面统筹指导,市(州)政府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单位)依职能职责,齐抓共管、协同共推,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三)资金安排坚持“市县自筹,适当补贴”。

市县两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省级财政对普查试点县(市、区)和贫困县(市、区)进行适当补贴。

四、普查时间及阶段任务安排在前期筹备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全省普查工作自2019年12月全面启动,2020年9月结束,为期9个月。

普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各阶段任务及时间安排如下:(一)资源普查调查阶段。

时间:2020年3月底前(高原高寒地区可适当延长)。

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动员,广泛宣传发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挖掘、推荐新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县(市、区)开展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调查,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源调查表,并进行评价。

(二)成果编制报审阶段。

时间:市县两级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要求,积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基本目标。

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理清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探索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探索,努力改革创新。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为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改革。

将改革试点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等改革相结合,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坚持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点。

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体现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川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积极构建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格局,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加快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一)充分发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牵头作用。

完善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文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集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工作配合,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日常联络员。

(三)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考核力度。

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纳入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按照《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对市(州)政府进行考核,确定A、B、C、D四个等级,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D级的,督促限期整改。

二、压紧压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协调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提升综合监管质效。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已于2008年12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5月12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四月十日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200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产业、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以及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公共服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开发指导、产品宣传、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4•【文号】旅发[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旅发〔2014〕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认真《旅游法》贯彻实施,针对长期以来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5月中旬在全行业组织开展了一次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各级旅游部门认真贯彻全行业部署,积极顺应游客和行业期待,按照“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的要求,聚焦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培育旅游市场主体,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旅游执法队伍,解决了一些影响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让广大游客实实在在感受到活动的成效。

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一)主要做法1.坚持领导带头、示范带动,注重以上率下抓整治。

各级旅游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行动,大都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了认真周密的部署安排。

在活动中,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副局长王志发、杜一力、杜江,国家旅游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组长刘金平,副局长吴文学分别带领督察指导组赴四川、贵州、上海、陕西、北京、江苏等地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了解旅游企业的困难和从业人员的诉求,对贯彻落实《旅游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督促指导。

甘肃省把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列为2014年全省旅游发展的重点工作,成立了由省长刘伟平为主任的组委会,明确旅游市场环境整治行动的任务,并由工商、公安、卫生、质监、交通、食药等十多个政府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整治任务。

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川旅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行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旅行社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旅行社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三条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旅行社应当设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安全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并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员工(指签订劳动合同者,下同)总数达50人及以上,或年组织接待人数达到5万人天的,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二)员工总数在10人及以上,不足50人或组织接待人数在1万人天以上、5万人天以下的,应明确具体部门兼管安全管理工作;(三)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行社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三)投入必要资金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四)制定安全防范及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处理旅行社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条款;(六)在旅游活动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七)定期组织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八)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台账,消除安全隐患;(九)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档案,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安全岗位职责、安全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十)预防交通、食物中毒、刑事和治安案件等旅游安全事故;(十一)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及时向旅游等相关部门报送。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 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 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发至: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财贸法规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4579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保障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旅游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投诉的处理,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执法装备,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开展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涉旅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等级评比、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厅直系统艺术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厅直系统艺术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厅直系统艺术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川文旅办发〔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厅直系统艺术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文旅办发〔2021〕268号厅直各单位:为做好2021年度厅直系统艺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厅直系统现职从事艺术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退休人员)。

二、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四川省艺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旅办〔2021〕50号)执行,详细内容请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https:///)查阅,也可通过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职称评审”栏查阅。

因动漫游戏和文学创作评审基本条件正在修订,今年请参照《动漫游戏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见附件1)《文学创作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见附件2)进行申报,破格申报、答辩等按《四川省艺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旅办〔2021〕50号)执行。

三、申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经本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员登录职称评审系统(https:///)注册,并按照申报流程(系统页面)和要求如实填录网上申报信息。

(二)审核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内容详实、具体的推荐材料进行推荐。

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要及时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资格申请表,申报截止时间内未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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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执法工作程序
2004-09-06阅读4940次
为规范全省旅游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管辖
1.对旅游经营者的投诉,由所在地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负责受理处理;
2.旅游执法(质监)机构之间对旅游投诉管辖有争议的,由省旅游执法总队指定受理。

(二)受理范围
1.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旅游经营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3.旅游经营者欺诈旅游者,损害其利益的;
4.因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
5.旅游企业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付费用损失的;
6.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条件
1.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4.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被投诉者的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的请求、理由和相关事实;
(4)证据(旅游合同、团队运行计划表、参团交费发票等)。

5.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四)处理程序
1.登记
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应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并进行初审,统一造册登记,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审批。

2.领导审批
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受理、不予受理、移送处理等),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办理。

3.处理
业务科室(人员)在收到领导审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以下处理:
(1)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立案登记后,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向被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立案通知书》(附件)及投诉书副本,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收到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后,应进行复查或取证;被投诉者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投诉的处理。

(2)按管辖权限需转下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填写《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附件)下转处理,限期回复处理结果;需转上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填写《旅游投诉移送函》(附件)请求处理;
(3)非属旅游管理部门管辖的。

以《移送函》(附件)将投诉材料登记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对不予受理的案件。

应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结案
(1)调解结案
能够调解的投诉案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附件),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结案。

(2)裁定结案。

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在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应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其中,对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附件)并报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其他案件则应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报领导核准签发;
b.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或《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3)撤销立案
属于投诉者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的,以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后写出书面撤诉申请的,应撤销立案,并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撤销立案通知书》
5.归档
投诉案件审理终结,承办人应填写《旅游投诉案件结案审批表》,交领导审定。

最后交专门管理档案的科室(人员)作好结案登记、归入档案。

(五)时效
1.受理时效: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投诉时效为90天;
(2)其他案件的投诉时效为60天。

2.处理时限: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从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

特殊原因经上级执法(质监)机构批准可延长审理30天;
(2)其他案件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旅游违规案件处理规程
(一)立案审批
对在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规案件、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旅游违规案件或收到举报的旅游违规案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质监机构)在5日内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初查,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落实承办科室和承办人。

(二)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前应先向被调查人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

2、调查取证过程中,需依法扣押当事人物品、证件或收集证据时需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制作《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或《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交当事人。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

退还扣押物品或退还登记保存的证据时,应分别制作《退还扣押物品清单》或《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

3、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三)调查终结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所在科室审核后,报领导作出批示。

(四)事前告知
拟对违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所在科室或领导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准备时间不少于3日。

当事人做主陈述和申辩的,应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五)听证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听证。

(六)决定和送达
先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呈批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追缴没收财物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代收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七)执行
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承办人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八)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日内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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