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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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含引论、第一编、第二编)引论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另一类是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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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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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完整版)法理学85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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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系列之85个重要名词解释说明:1 本解释参考肖光辉主编的《法理学》,这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材2重点掌握解释1,3,4,8,9,13,16,29,31,32,35,37,38,39,40,50, 54,56,63,66,78,793 本解释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翟辉汇编,禁止冒名发表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边缘法学:横跨两门学科或由两门学科整合而成的。
3.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利益,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6.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7.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是构成法律的元素。
8.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9.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10.假定: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11.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12.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也称后果终结。
1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4.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于哪些基本形式。
1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针对一般情况,一般人指定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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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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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法理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总括,是指以思想基础上建构的以客观规律为准绳的大系统。
它是从多种社会形态启示的一门理论,以认识、操作作为特征,注重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结合,从理论上探索法律及其实践的规律。
法理学在中国法律思想中一直居重要地位,其发展历程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总体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法理学中,有许多名词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简要进行解释。
首先是“正义”(Justice)。
正义是指社会通过遵循规则,平等地分配资源和权利,使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它是法律实施中最根本的原则,也是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
正义可以有两个不同类型,一种叫“公正”(Fairness),指所有个体在某一具体行为中,应该在法律下被平等地对待;另一种叫“恰当”(Rightness),指任何行为都应当适应社会正常状态下的正义及其正确性。
其次是“均等”(Equality)。
均等的意义在于,所有的个体在无论是任何层面还是任何方面,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受到同等的尊重。
让每个人在法律上平等是法律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且维护均等的原则也能够促进公共秩序。
法律提供了多项具体规定,严格执行来防止和惩治任何不遵守均等原则的行为。
最后是“正当性”(Legitimacy)。
正当性指政府行为具有法律或政治合法性,它可以被正式承认和执行,保障政府机构和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也是实施法律公平正义的前提。
正当性可以由各种法律形式反映,以确保每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任何不当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或引发混乱,也可以在国际社会中建立和维护一个安定的气氛。
综上所述,法理学在中国古代法学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法律思想发展及其规律研究的基础。
法理学中包含的重点名词“正义”、“均等”和“正当性”是指社会行为,不仅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也能够促进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70f9177650e52ea551898bd.png)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050fb8d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98.png)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指法律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现象。
3.法理学是研究一般法律和法律现象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XXX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XXX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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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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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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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huìzǒng)1法学(fǎx ué):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wěi dà)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fǎlǜ)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yīn g dān g)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14582ff3f78a6529657d539e.png)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完整)《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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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1和强制性。
法理学所有名词解释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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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所的名词解释1、法学的专业分析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它解决法学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问题。
2、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枝学科的专门学问。
3、法: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的标准,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执政意志并最终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4、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主体对社会客体的关系和这种关系中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6、正义:就是对主体精神和行为都给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
7、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形成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8、法的功能:是法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的功用和性能。
9、法的调整功能:是法具有的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社会关系和功用和性能,是法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10、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和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给以保护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11、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和源流关系的差异,以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接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12、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不(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世界各国和地区法的总称,13、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各国和地区法的统称。
14、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15、法的移植:是指在不同的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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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导名词解释154条排版整理:小石桥Apollo、张星药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4.法学方法:广义上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学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永恒的法、理性的法、不成文的法。
具有天然正义性,应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标准,主张“恶法非法”。
10.实在法:是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的,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认为国家制定法才是实在存在的唯一可行的法律,主张“恶法亦法”。
11.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2.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即“恶法亦法”。
13.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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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条件决定的,)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1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遍、稳定的秩序。
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确认、保护和总称。
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没有阶级的社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生活秩序。
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点: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会关系,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累;(1 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的法学家阶层。
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级法学的原则区别:(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阶级基础2的意志不同。
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是指引人1()指导思想不同。
(们的行为、不同。
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志;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据。
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2 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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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23.程序法: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24.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
25.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26.公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
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27.私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
28.法的效力:简单地说,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通常包含广狭二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9.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30.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31.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32.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33.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34.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35.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36.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37.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38.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9.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0.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41.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4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
4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4.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45.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46.过错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47.无过错责任: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48.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49.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50.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51.立法: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中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大部分。
广义的立法是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52.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53.立法体制: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所形成的结构和制度。
54.立法程序:有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次序、步骤和方法。
5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6.非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
57.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
58.法律清理: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
59.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
60.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备的法律。
也称法典编纂。
61.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62.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63.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4.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65.违法:亦称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现行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66.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67.法律推理:狭义的法律推理,实际上是指司法判决推理,也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是法律论证活动。
它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规范这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推理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性理由。
68.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69.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
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