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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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XXXX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及意义 (1)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2)
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流程 (3)
第一节组织与实施 (4)
第二节成长性指标的计算 (5)
第三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核算 (5)
第四节研发费用的核算 (8)
第五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流程,加强财务管控,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并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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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其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旨在突出企业主体、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品牌和形象。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及意义
第四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相关税收优惠
(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六条科技奖励资金或补助资金
(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三)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
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四)政府建立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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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第七条上市融资
(一)作为无形资产,在融资、并购、上市过程中,亦受益匪浅。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申报。
(三)是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和重要考核指标。
第八条品牌和形象
(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标志着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的产业
化能力,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提高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将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在进行重大项目招投标时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九条其他
(一)海关(进出口)、出入境方面比较便利。
(二)优先行政审批、许可,直通车服务。
(三)企业借聘和从内地调入科技人员及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优惠。
(四)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给予优惠。
(五)优先保证用电、用水和通讯。
(六)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优惠。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认定六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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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是否更
新):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十二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十三条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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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