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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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七)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八)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尊敬的领导: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就成为一种很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

在此,我想详细介绍一下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相关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的概念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当公民、组织单位等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已经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以便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评估,通过复议程序,保障公民和组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公民、组织单位等合法权益的行为;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草率、失职行为;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工作违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公民、组织单位等可以向被复议行政行为所在地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常应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受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

3.审查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地审查复议申请的材料,对有关情况依法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作出复议决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不当作出复议决定。

5.发布复议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布,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和有权机关。

四、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的作用1.保障公民、组织单位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规范行政。

2.促进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的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环境保护程序

环境保护程序

环境保护程序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程序。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程序的基本要素以及如何实施这些程序。

一、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程序的第一步是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通常包括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相关的处罚和补偿机制。

各国政府应该依据环境状况和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并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环境变化和科技进步。

二、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估是评估特定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方案的程序。

在实施特定项目之前,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应该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或调整。

这样可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环境污染监测和排放限制环境污染监测是环境保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各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大气、水体、土壤、噪音等环境参数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污染源。

同时,各行业应该设定相应的排放限制,对污染物的释放进行管控,减少环境污染。

四、环境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程序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可以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并激发公众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

学校、媒体和社会组织可以在教育和宣传中发挥积极作用,培养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五、环境监督和执法环境保护程序还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督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对环境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举报渠道并对举报行为予以保护。

六、国际合作和共享经验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进行合作和经验共享。

在环境保护程序中,国际合作应该得到重视。

各国可以共同开展科研合作、技术交流和政策协调,共同应对环境挑战。

总结起来,环境保护程序包括环境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程序、环境污染监测和排放限制、环境教育和宣传、环境监督和执法以及国际合作和共享经验。

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答辩书格式

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答辩书格式

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答辩书格式尊敬的环境保护局领导:您好!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务代表,代表公司对于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并在此向您提交复议答辩书。

首先,我想就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说明。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出复议请求,并陈述事实、理由。

因此,我在此向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将在下文中详细陈述我方的事实和理由。

针对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方提出以下几点复议意见:一、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不准确根据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我公司被指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在该决定书中并未详细说明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作为当事人,我方无法对所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充分的辩护和答辩。

因此,要求环境保护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指出我方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充分根据我方了解,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我方要求环境保护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说明该依据与我方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

三、处罚幅度不合理根据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我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关闭生产设施。

然而,我方认为处罚幅度过重,不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方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并在近期进行了设备升级和改造,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我方也积极配合环境保护局的调查工作,并主动采取了整改措施。

因此,要求环境保护局重新评估处罚幅度,并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

四、程序违法在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我方认为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首先,我方未收到环境保护局的调查通知书,也未参与调查过程,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其危害不仅仅限于人类健康,还损害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加强了行政执法措施。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探讨。

一、案件调查与取证阶段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程序首先需要进行案件调查与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会收集相关信息,包括现场勘查、取样分析等,以确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

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行政执法人员通常会与专业机构合作,例如环境监测站。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阶段在确认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后,行政执法人员会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该通知书会明确指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以及要求整改的期限。

被通知单位或个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听证程序阶段如果违法单位或个人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他们有权进行听证申请。

在听证程序中,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辩论,并且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听证过程公正透明,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听证程序结束后,政府将根据调查取证及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有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使违法单位或个人为环境污染行为负责。

五、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如果违法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他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程序,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行政复议失败或者不满意复议结果,违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六、执行阶段一旦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违法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处罚决定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会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违法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案件调查与取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诉讼以及执行等阶段。

这些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监发〔2009〕42号环境监察局各处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2009年11月24日印发附件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以下简称“处罚处”)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

包括具体承担立案、审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结案工作,组织调查取证、听证、文书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

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可以承担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认为环境保护部有权实施处罚的,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处罚处办理。

环境保护部各司(办)及应急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等单位移送环境监察局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地方环保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第五条处罚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处罚案件。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实施: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移送单位。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本办法适用于对环境行为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表现,环境行政处罚可分为以下几类:1. 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给予警告。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

3. 暂扣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暂扣其环境保护许可证。

4. 停业整顿:对于累计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的当事人,可以处以停业整顿。

5. 吊销许可证: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吊销其环境保护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及时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 通知当事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向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4. 当事人申辩: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

5. 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通知履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7.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2. 《环境行政处罚法》;3. 《大气污染防治法》;4. 《水污染防治法》;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程度;2. 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3. 违法行为的频繁程度;4. 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

五、行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简易模板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简易模板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简易模板一、背景介绍环保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是上级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回复的文书。

为了规范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格式,提高答复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了以下简易模板。

二、答复格式1. 信头答复的信头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以及答复日期。

2. 标题答复的标题应明确指出是对环保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

3. 收件人信息答复信的收件人信息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电话等联系方式。

4. 正文(1)开头答复信的开头应以敬语开头,如“尊敬的申请人:”(2)回复环保行政复议的决定在正文中,首先明确回复环保行政复议的决定,包括是否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及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3)解释理由接下来,解释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决定。

可以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实际情况等作为依据,说明复议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补充说明如果有需要,可以在正文中补充说明相关事项。

例如,对于复议决定中涉及的具体措施,可以解释其具体实施过程、时间安排等。

(5)结束语在正文的结束处,可以使用礼貌用语表达对申请人的感谢和祝愿,如“再次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的生活和工作一切顺利。

”5. 签名答复信的签名应由上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其职务。

三、注意事项1. 语言简明扼要答复信的语言应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确保申请人能够清楚理解。

2. 条理清晰答复信的内容应按照逻辑顺序进行组织,确保条理清晰,方便申请人阅读。

3. 事实准确答复信的内容应准确反映复议决定的事实和理由,避免出现不实或模糊的表述。

4. 语气礼貌答复信的语气应礼貌、客观,避免使用过于生硬或冷漠的措辞,以维护良好的沟通氛围。

5. 保密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答复信的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注意保密性要求。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平正义,我国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并确立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然而,有时候行政执法可能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一、行政复议程序1. 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受理后30日内完成复议审查工作。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复议审查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当事人。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程序1. 起诉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3. 庭前准备在庭前,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进入庭前准备阶段,进行证据交换、举证、质证等活动。

4. 法庭审理法庭审理是案件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

5. 判决法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特点和作用1. 方便快捷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相对便利,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约束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基于法律法规,确保了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依据合法、透明和公正。

总之,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精简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精简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阶段1.1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废弃物、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1.2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举报内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符合立案条件,行政机关将决定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2.1 取证权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

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2 调查方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抽样检查、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听证阶段3.1 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决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通知应当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3.2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宣布、出示证据、当事人陈述、质询、辩论、证人作证、结案陈述等环节。

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质询进行记录。

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处罚决定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后,行政机关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

4.2 履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处罚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附则5.1 法律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5.2 处罚透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以上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概述,具体操作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环境保护局行政行政执法流程图

环境保护局行政行政执法流程图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行政检查程序流程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
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图
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流程图
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行政检查流程图
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
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十一、排污许可证管理流程图
11。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精简版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精简版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 立案阶段
步骤:
1. 当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监管部门会通过巡查、投诉等方式获得信息。

2. 监管部门会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确定违法事实及证据是否充分。

3. 如果证据充分,监管部门会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
步骤:
1. 立案后,监管部门会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2. 执法人员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3. 监管部门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认定。

3. 处罚决定阶段
步骤:
1. 监管部门在完成调查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2. 监管部门会制定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4. 行政复议阶段
步骤:
1. 当事人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3.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进行确认、修改或撤销的裁决。

5. 行政诉讼阶段
步骤:
1.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6. 执行阶段
步骤:
1. 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环境保护部门会根据判决结果执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2. 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义务。

以上是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流程图,包括立案阶段、调查阶段、处罚决定阶段、行政复议阶段、行政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详细的步骤说明,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适用,不得滥用、误用或者不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第六条未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第七条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处罚,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第八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九条多次违法行为的累积处罚原则是,安全生产类、环境监管类的违法行为,按照次数逐级加重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基本事实的清楚。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社会公众、涉事群众、相关单位等有权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复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六条被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提交罚款凭证。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正确、有效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行政制裁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者其他损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一)市区与县(市)跨界、县(市)跨界,市区各区间跨界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二)污染和破坏环境后果严重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三)涉外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四)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内跨市发生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污染源所在地和被污染地的市环保部门,均应赴发生污染事实的现场和造成该污染事实的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后,其管辖权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环保部门裁决。

第七条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上级环保部门有权查处属其下级环保部门管辖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把属于自己查处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交给下级环保部门查处。

下级环保部门,对属其管辖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认为需由上级环保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决定。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被检举人、被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环保部门对告诉的环境案件,认为需要查处的,应在七天内立案,并通知告诉人填写“查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登记表”。

12369的工作流程

12369的工作流程

12369的⼯作流程环境保护是很重要的事情,保护好环境才能有利于⼈类的⽣存。

当发现⼀些环保问题的时候就需要进⾏举报,可以拨打12369进⾏处理。

那么关于其中的⼯作流程是什么就需要⼤家了解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2369的⼯作流程对属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再次提出同⼀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式。

举报⼈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举报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提请复查或者复核。

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和有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当⽴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报告。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对举报⼈提出的举报事项,环保举报热线⼯作⼈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内告知举报⼈,但举报⼈联系不上的除外。

⼆、12369受理范围⼀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举报。

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

⼀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到现场,⽽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家看完之后都清楚了吧,在我们通过12369进⾏环保⽅⾯投诉时就需要根据规定进⾏处理,在本⽂中也有详细的介绍,我们在考完本⽂之后就知道具体的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市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北京市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北京市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1月1日)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法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听证程序办法》),结合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听证程序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本市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各自辖区内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市环境保护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区县环境保护局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同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由先立案的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处罚,有争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协调裁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当事人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四条对于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先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然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五)在二日内(遇到假日顺延)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环境保护局备案。

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怎么办?

When it comes to family, we are all still children at heart. No matter how old we get,we always need a place tocall ho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怎么办?导读: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是申请行政诉讼。

根据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或者是其他组织任务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利益的,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一、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怎么办?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种(一)申诫罚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谴责,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犯的行政处罚。

申诫罚的罚则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但是它们也有区别:通报批评造成的影响比警告大,它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警告则只是直接下达给被处罚人;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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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一、复议的范围对斗门县、香洲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西区分局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

(一) 行政处罚决定;(二) 限期治理决定;(三)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四) 基建项目审批决定;(五) 工业项目审批决定;(六) 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七) 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八)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九) 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十) 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可就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随带提出审查申请(申请审查的对象不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复议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三、申请复议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四、提交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三)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

五、复议程序(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四)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五)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六)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七)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九)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十)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十一)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六、复议的结果(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三)变更决定;(四)撤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五)确认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当事人权利(一)阅权,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二)撤回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三)拒绝再取证权;(四)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五)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六)提起诉讼权;(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复议受理办理受理地点: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业接办处 2121405办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办理单位:政策法规科咨询电话:2121402 传真:221874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程序/w/xz/624292.html∙我国的公益事业包括四个大类的事项/w/xz/624291.html∙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w/xz/624290.html∙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的解释/w/xz/624289.html∙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w/xz/624288.html∙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限制吗/w/xz/624287.html∙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条件/w/xz/624286.html∙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w/xz/624285.html∙行政拘留多少时间内通知家属/w/xz/624284.html∙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w/xz/624283.html∙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依据有哪些/w/xz/624282.html∙公民 /w/xz/624281.html∙进口音像制品报审流程是什么/w/xz/624280.html∙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律师费怎么收/w/xz/624279.html∙行政拘留复议超期限怎么办/w/xz/624278.html∙什么叫判决 /w/xz/624277.html∙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及申请方式/w/xz/624276.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3节标题:被告举证责任/w/xz/624275.html∙以暴力 /w/xz/624274.html∙法律是如何规定(2018)特许行业的/w/xz/624273.html∙当代行政诉讼的共同特点/w/xz/624272.html∙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w/xz/624271.html∙对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如何处理/w/xz/624270.html∙长沙“房屋维修基金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w/xz/624269.html∙如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w/xz/624268.html∙对我国滞纳金制度的思考/w/xz/624267.html∙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情形/w/xz/624266.html∙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流程/w/xz/624265.html∙书面审理 /w/xz/624264.html∙劳动仲载强制执行公司没钱咋办/w/xz/624263.html∙略论当下国情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调解/w/xz/624262.html∙政府采购的原则 /w/xz/624261.html∙法律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了哪些/w/xz/62426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w/xz/624259.html∙国外行政复议制度比较/w/xz/624258.html∙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什么/w/xz/624257.html∙行政诉讼质证的内容和方式/w/xz/624256.html∙经济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被关多久/w/xz/624255.html∙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w/xz/624254.html∙考研被指作弊取消成绩安徽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今日输官司/w/xz/624253.html∙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w/xz/624252.html∙公安行政复议向哪一级机关申请/w/xz/624251.html∙检察官的范围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w/xz/624250.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5节标题:高级人民法院一/w/xz/624249.html∙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有哪些/w/xz/624248.html∙为什么不得随意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w/xz/624247.html∙为什么程序权义和实体权义相对应/w/xz/624246.html∙强制险过期多久才处罚/w/xz/624245.html∙协助招商引资者状告县政府要求兑付370万奖金/w/xz/624244.html∙行政复议中的时限规定/w/xz/624243.html∙行政拘留停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w/xz/624242.html∙什么叫国库 /w/xz/624241.html∙谁能介绍一下“行政公益诉讼”/w/xz/624240.html∙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w/xz/624239.html∙对冒充专利行为如何处罚/w/xz/624238.html∙什么是诉权 /w/xz/624237.html∙抚养费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w/xz/624236.html∙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w/xz/624235.html∙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w/xz/624234.html∙行政拘留的复议期限是多久/w/xz/624233.html∙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w/xz/624232.html∙申请护照需要多少时间/w/xz/624231.html∙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法条是什么样子的/w/xz/624230.html∙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如何/w/xz/624229.html∙外国人怎样申领口岸签证/w/xz/624228.html∙贵州拟建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不告知申请权算违反法定程序/w/xz/624227.html∙政府免费教科书体现义务教育的本意/w/xz/624226.html∙一事不再罚有哪些原则/w/xz/624225.html∙2018年上海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w/xz/624224.html∙什么是特种行业 /w/xz/624223.html∙特许经营权的概述是什么/w/xz/624222.html∙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w/xz/624221.html∙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什么特殊权限/w/xz/624220.html∙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w/xz/624219.html∙对学校 /w/xz/624218.html∙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强执期限是什么/w/xz/624217.html∙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含义和实质是什么/w/xz/624216.html∙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于当事人问题怎么体现/w/xz/624215.html∙赡养费强制执行期限要多久/w/xz/624214.html∙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w/xz/624213.html∙行政复议管辖原则以及种类/w/xz/624212.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2节标题:指定管辖/w/xz/624211.html∙大专学校要求强制实习是否合法/w/xz/624210.html∙如何申领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w/xz/624209.html∙工伤民事程序及相关制度是怎么样的/w/xz/624208.html∙什么样的事情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w/xz/624207.html∙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期限是多久/w/xz/624206.html∙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成立于何时/w/xz/624205.html∙公安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w/xz/624204.html∙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实用教程/w/xz/624203.html∙行政诉讼中作为“参照”的法律规范如何分析/w/xz/624202.html∙过错责任下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其效果/w/xz/624201.html∙制订特许经营合同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w/xz/624200.html∙改革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应处理好四组关系/w/xz/624199.html∙国家赔偿请求的申请怎么提交/w/xz/624198.html∙行政拘留先执行还是先复议/w/xz/624197.html∙行政裁定的内容 /w/xz/624196.html∙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w/xz/624195.html∙特许经营合同的风险要如何防范/w/xz/624194.html∙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成就/w/xz/624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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