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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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14-07-04 来源:贵阳市投资促进局(市会展办)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7年),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做大做强,提升金融创新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加快推进贵阳市打造中国西部科技金融创新城市和互联网金融创新城市,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P2P)、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电商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的企业开展的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基金支付结算、基金销售、保险销售、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业务资格。
第三条2013年9月1日以后在贵阳市设立或迁入贵阳市,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均在贵阳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备案后可享受本措施各项奖励扶持。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登记审核流程,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服务。适时试行工商电子化变更系统,实现电子化的登记注册、股权变更、在线质押、在线增资等功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但银监部门许可的事项除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第五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贵阳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贵阳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七条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完成注册登记后的第二个年度起,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入库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八条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九条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孵化器的发展,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孵化器,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3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第十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设置“贵阳市互联网金融创新奖”,对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才给予奖励。具体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才办)
第十一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它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助推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上市、挂牌企业按照贵阳市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文件给予支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发行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发挥贵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机构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创业期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总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总部,经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章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加强和完善信息安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储存和宽带基础设施,集聚一批互联网金融上下游企业,形成互联网金融与科技企业全产业链条,为入园企业提供技术支撑、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宣传展示等各项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五条引入和集聚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完善中介配套服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牵头
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第十六条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的交流对接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理解,结合自身需求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尝试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鼓励贵阳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外省市、国际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流合作。发起设立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组织和国际交流平台,支持互联网金融论坛、会议、文化沙龙、博览会等的举办。(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第十八条集聚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各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专家力量,成立中国西部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创办互联网金融研究杂志,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发展形态、模式、数据分析的基础研究,打造互联网金融研究领域的权威智库平台、学术平台、研究平台,为互联网金融工作提供研究支持、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优化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吸引和推动高层次金融人才向贵阳集聚。符合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凭卡可享受贵阳市关于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院校深化合作,加快培养创新型金融人才,提升金融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统一、完备、全覆盖和一体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探索与现有国家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打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接口;鼓励企业开展内部信用管理,加强企业信用自律,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与工商、税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打击危害金融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应急机制,提升信息安全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升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风险防范意识,形成健康理性的互联网金融文化氛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
第二十二条培育成立贵阳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鼓励协会整合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的同时,支持其研究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本地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