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裁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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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乒乓球竞赛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比赛服装的规定
1.比赛时服装的穿着和比赛空间
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和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但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2.比赛服
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比赛空间: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 米长、7 米宽、5 米高。
二、关于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
1.裁判长的职责
( l )负责和主持抽签工作。
( 2 )编排比赛日程。
( 3 )指派比赛的工作人员。
( 4 )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会议,安排落实各项工作。
( 5 )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 6 )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 7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 8 )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的练习时间。
( 9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 10 )解释规则和对规程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 11 )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 12 )对不良行为或其它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惩戒。
( 13 )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2.裁判长职责的委托
(1)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它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2)裁判长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裁判员位置:每场比赛均应有一名裁判员和一名副裁判员。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的另一侧。
4.裁判员的职责
( l )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 2 )在进人赛区之前,组织当场参赛运动员进行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 3 )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人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 4 )组织双方运动员进行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 5 )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残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地方。
( 6 )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 7 )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 分或重发球。
( 8 )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 9 )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10)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5.裁判员的报分
(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时,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2)在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出下一个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再报对方的得分数。
(3)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4)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5)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6)建议发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未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发球;如裁判员认为发球员经常发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发球员推迟发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发球员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7)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8)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6.裁判员的手势
(1)在比赛开始前,运动员有两分钟的练习时间,裁判的手势为:
(2)当停止练习,时间到(轮换发球法)暂停、擦网、发球犯规、侧面(球打到球台的侧面,不是擦边球)台面移动、连击、两跳、重发球的手势为:
(3)准备、发球时,裁判应先讲准备,后讲发球。
(4)当出现“阻挡”时,裁判员的手势是:
(5)一局比赛和决赛局达到10分时,双方动员要交换方位,裁判员的手势是:
(6)当一方动员得-分时,裁判员举得分方一侧的手臂,手握成拳状举过肩高。
(7)当出现擦边球时,裁判员应及时明示此球是擦边球,其手势为:
7. 裁判员的分工与配合
原则上主裁判员全权负责本场比赛所有事务,副裁判员配合并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翻分、纪录。
比赛中主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合法发球的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3)运动员阻挡;
(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主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上页五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判决。
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擦边、发球违例和阻挡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8.场外指导
(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在局与局之间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逐出赛区。
(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逐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5)如被驱逐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逐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6)以上规定只限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9.行为表现
(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
(2)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3)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第5条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4)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比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第5条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5)如运动员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6)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资格。
(7)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8)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自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事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竞赛类别与赛制的编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