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题
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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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我方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按CFR成交,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货物香港中转期间全部烧光,买方通知开证行拒付,并向卖方提出索赔,你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为什么?CFR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则视为可以转船。
因此,买方无权拒付且提出索赔。
其实以L/C支付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那就是银行付款的事了。
买方无权通知银行拒付,银行也不会听买方的意见除非单证有问题。
在CFR贸易条款下买方应该买保险的,出了风险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买方找错赔偿对象了。
案例三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问:1、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2、作为卖方在签订CIF合同时应注意那些事项?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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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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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1、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3、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国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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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 ~ 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FOB条款中有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当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其开始承担。
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3.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考虑到长远利益:一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二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三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四卖方事先应慎重,量力而行。
国贸单证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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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 75% to be paid at sigh,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据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
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答:无,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本案例中,“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显然不符合CIF贸易条件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但出口方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点,即表明默认了该条款。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80d0257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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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合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终止,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置?标准版答案:一、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二、那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依照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能够同意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定CFR合同,A公司于2000年1月9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碰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公司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公司可否取得补偿?答案: A公司不能取得补偿。
因为CFR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碰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因此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 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条件入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觉床单在运输途中部份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可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 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生意两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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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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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4.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
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
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https://img.taocdn.com/s3/m/55a5ec8a0b1c59eef9c7b474.png)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1、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女士衬衫,单价每件2.10美元,共2 000件。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about USD 4 200, CIF London,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discount”〔约4 200美元,CIF伦敦,减5%佣金和5%折扣〕。
该公司将衬衫装船发运后、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要缮制出口商业发票。
该公司的经办人员认为信用证规定了“减5%的佣金和5%的折扣”,那么CIF净价就是在4 200美元的总价上直接减10%就可以了,于是将发票缮制为:CIF London net:USD 3 780.00该公司蒙受了损失,为什么?解:结果这张发票是错误的。
这个公司的经办人员由于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表示方法以及计算方法缺乏了解,所以在这笔业务中该公司有损失。
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它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
在既有折扣又有佣金的交易中,应先扣除折扣,然后再扣佣金,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支付拥金的。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该公司由于业务员的业务不精,致使公司损失了10.5美元。
2、例如: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Kobe港。
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
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200公吨,总体积1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解:CFR=CIF×〔1-〔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l%〕=1978〔美元〕运费按W计算:货物总运费=120×1200×〔1+15%〕=165600〔美元〕每运费吨运费:165600/1000=165.60〔美元〕FOB= CFR-F=1978-165.6=1812.4〔美元〕FOBC5%=1812.4/(1-5%)=1907.8〔美元〕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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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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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 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 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8箱货;(2)10箱包装严重 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30箱包装外表完好, 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 责任?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 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 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 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 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 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 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 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 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 质的损失?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 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 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 都负责赔偿。
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 场上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听罐头上加工“MADE 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只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
应该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10-1
我国的山东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双方 订立了相关合同并约定CIF London。B公司开来不可 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London in May,partia1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 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 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 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 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 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贸案例题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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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题目案例分析: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案例分析: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塥。
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到坦塥无直达船。
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证加上“允许转船”字样?我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出售某产品的合同,装船时间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起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B/L,要求承运人按1月31日签发B/L,并以此B/L向银行办理了议付。
试问:我方行为有可能造成后果?结果:货到鹿特丹后,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B/L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随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
我方经4个月的谈判,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诉讼而结案。
1、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纺织品20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
25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辞海,共缺纺织品280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30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对方对于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是合理的,但对于要求我方承担全部检验费3000美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因为我公司已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并且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所以我公司应当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
国贸案例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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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实训第一篇:国贸案例实训实训二作业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不属于。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买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择D组到达贸易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FOBVesselNewYork,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
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00通则》中的FOB。
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ss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国贸计算例题
![国贸计算例题](https://img.taocdn.com/s3/m/868cc516a8114431b90dd888.png)
例:案例计算分析1、我某公司对外报价每件200美元CFRC3××港,后外商要改报CFRC5××港。
请问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通过CFR3%求CFR;通过CFR求CFRC5%。
(1)CFR=CFRC3%×(1-佣金率)=200×(1-3%)=194(美元)(2)CFRC5% =CFR/(l-佣金率)=194/(1-5%)=204.21(美元)2、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批交易商品的数量为200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解: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780-780×2%)×200=152880(港元)3、某公司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悉尼,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6%,后来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问该公司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先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CIF价换算为CFR价(即减去保险费),再按130%加成率和0.6%保险费率计算CIF价。
CIF价=CFR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CFR价 =CIF价×(l-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2000×(1-110%×0.6% )= 1986.80(美元)CIF价=1986.80/(1-130%×0.6% )=2007.68(美元) 4、我方出口食糖200吨,每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多少佣金?解: 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的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数量= 450×2%×200=1800(美元)5、我出口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C5。
已知保险费率为0.6%,保险加成率为10%,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解: 计算步骤: 通过CIF求CFR;通过CFR求CFRC5%。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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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纠纷经过多次往返,争论十分激烈,最后是以甲公司承认合同成立事实告终。
这笔交易由于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甲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促成为了荷商的有利形势。
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甲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悔之晚矣。
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
如按照甲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比较,共损失差价达23 万多美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及启示1、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是国际性的大商品,世界市场价格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特殊是在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之投机因素,市场价格将浮现急剧上涨或者下跌。
甲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大商品,本应注意调查研究,密切注意价格变动的各种新因素。
但是当该商品的重要产地——巴西——浮现冻灾,严重影响了产量,彻底有可能刺激该商品价格上涨时,甲公司却对这一敏感性消息一无所知,直到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荷兰商人来电接受时才发现问题,但已时过境迁!2、在洽商技术上存在缺点这笔交易开始时,甲公司对荷商发盘为200 吨,每吨CIF 鹿特丹1950 美元,总金额近40 万美元,后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减为1900 美元,总金额达57 万美元。
这样大金额的报盘,普通不宜给对方留盘太久。
荷商曾经利用各种理由,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一再请求延长报盘的有效期,这其中必有原因。
但甲对荷商的这些举动均未予以注意,反而只考虑有存货,急于推销,并把数量从200 吨增至300 吨,价格由1950 美元减至1900 美元,并两次允许延长有效期。
该盘向来延至7 月25 日有效,先后给对方共留盘达28 天之久。
从而使荷商在这28 天中彻底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进可以攻,退可以守,在市场价格对他有利时,他可以下手订购,如对他不利时则可继续还盘或者拒绝。
而甲则彻底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造成上述局面,同甲方的洽商技术有很大关系。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ff889c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3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
![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2820100dd15abe23492f4d73.png)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4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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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1 、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2 、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 、案例:CIF合同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4 、案例: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5 、案例: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 、案例: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 、案例: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8 、案例: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案例: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审核要点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 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 CIF价,即期装运。
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有效期。
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 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
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
”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是: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