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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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作业

绪论作业:

1.了解进出口业务流程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

2.了解国际贸易各种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及地位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的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惯例的效力和合同性惯例的效力。

规范性惯例通常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普遍拘束力,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合同性惯例是国际

商事交易领域内的主要惯例。

3.国际贸易的内涵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

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4.国际买卖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

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其适用的法律有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第一章商品的品质

一、判断题

(X)1.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方法。

(V )2.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

另行增减价格。

( X )3.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大豆,按含油量18%,含水份14%,不完全粒7%,杂质1%

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X )4.为了适应国际市场需要,我出口日用工业品,应尽量争取按买方样品达成交易。(X)5. 按买方来样,我复制一样品寄买方确认。这个样品即为复样。

(V )6. 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力和义

务。

(X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次要条款。

(V )8. 卖方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

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

(X)9.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

的样品叫复样。

( V )10. 在我国出口农副产品中采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一般是对中等货而言。

( V )11. 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

示。

( X)12. 根据品质公差条款,买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

拒收,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X )13. 在卖方对买方寄了“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双方又约定以其他方法表示品质,

所寄的样品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 V)14. 凭样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一致。

(V)15. 凭说明书成交时,说明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X )16. 看货成交后,买方一般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V )17. 凭对等样品成交实际上是将凭买方样品成交转为凭卖方样品成交。

( X )18. 凡是在交易中使用了样品,都是凭样品成交。

( X )19.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品质标准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V )20. 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

二、案例分析

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

答:不可以,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试分析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

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一、判断题

(V)1.皮重是指包装材料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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