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合政[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五月)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第326号)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合政[2002]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宗地每月向财政部门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开发建设等方面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及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每月按土地出让后全额收缴资金的50%进行预拨。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门每月3日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常经费报表和土地收购、供应情况报表,按宗地同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财政部门在清算结束10日内及时将宗地预拨资金和土地收购成本差额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划转市辖区管理的市属工业企业的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时,应支付的收购补偿资金由储备中心直接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
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土地出让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市财政将土地储备中心每宗土地实际发生的成本性支出扣除后,增值资金拨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21•【文号】财综字[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21日财综字[1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7•【字号】扬府办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4号)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十七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实际,现对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一、相关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收购储备土地计划,实施土地收购;签订出让合同,开具出让金缴款结算清单,编制成本费用明细单,收入到账确认;及时组织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并核算收支,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系统;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订专户管理办法,分类、分级、分宗地核算出让金收支,及时办理资金入库,同时安排资金支出,根据出让金到账情况,及时核拨资金并加强资金解缴监督等工作;负责按月向市政府报告整个土地出让金收支、分成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业务操作规程(一)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1、所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通知规定的内容)都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区(包括广陵、开发、邗江、维扬)土地出让收入都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征,并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类结算清单送市财政局,资金按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是我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2]121号)颁发以来,各镇、开发区及区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我区社会、经济等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规定,现就切实规范我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上升,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以下原则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每亩安排13000元,作为镇(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二)原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除区级留成部分外返还给各镇(开发区),全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三)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财政在区、镇(开发区)按比例结算前提取10%,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返还镇(开发区)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镇(开发区)提取后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四)以上(一)、(二)两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提取后直接解入镇(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直接解入区级社保专户;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返镇部分在区财政返拨后,各镇、开发区在10日内提取后解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足额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300元/亩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额解入国库。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5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进一步调动各区土地征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收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储(收购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统一资金收缴(简称“六统一”)原则,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净地”出让,逐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益。
(二)按照明晰权责、突出重点、市级筹资、区级征迁、成本包干的原则,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
二、调整范围调整范围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分别简称高新区、经开区)。
三、调整完善体制(一)土地出让收入集中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由市财政集中管理,通过基金预算安排收入与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浙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是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总体良好,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管理粗放等问题,特别是擅自缓缴收入、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是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制度。
各地要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地方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既是政府规范收支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津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沪计调[2001]050号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沪计调(2001)050号2001年12月5日)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解缴和划拨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量比例全市范围内所有出让地块均以其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成本。
二、收入分配30%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业务费,以及市政府明确规定出让金返回部分后,市、区县政府实行五五分成。
其中,“十五”期间浦东新区、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7个区(县)留用的土地出让金比例逐年递减10%,即2001年分成比例为90%、2002年为80%、2003年为70%、2004年为60%、2005年为50%,与其他区相一致。
市政府分成收入中,在2002年底前,40%为市集中使用建设专项资金,60%给市城投总公司。
三、收入缴拨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市出让金由市房地资源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统一于每月20日将上月结清地块的出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
同月底,由市财政局按以上比例分别划拨给各区(县)政府、市房地资源局、市城投总公司;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缴中央;市集中使用的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计委根据市政重点建设任务统筹安排。
四、支出管理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各有关单位应该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用途安排支出,加强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6•【文号】财综字[1995]10号•【施行日期】1995.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能够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它支出。
第八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催缴。
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缴交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清后,方可依法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按照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穗府[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穗府〔2008〕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土地出让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受让人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支出按规定的范围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国土房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经营性土地继续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外,工业用地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
四、市发改、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下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分析,增强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的准确性。
按照财政预算编报要求,每年9月份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报市财政、发改部门;同时,市国土房管、建设、农业、劳动保障等土地出让收入支出主管部门也要提出下年度支出计划报市发改、财政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兰政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兰政发〔2011〕58号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土地纯收益数额较小且不稳定、各级分成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出让收入“空转”、支出政策不统一、支出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困难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土地收益金、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各代收银行、财政部门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关于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关于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建议沙洋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基本情况近年来,沙洋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2011年出让土地126宗,出让面积127.12万平方米,出让总价款54065万元。
201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54065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54066万元。
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供地计划形式化年度供地计划应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地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编制,确定供地规模、不同用途的供地结构和城镇供地布局等。
这样,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才有相对准确的依据。
但实践中,往往把土地作为一个筹资平台和城市建设的工具,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不重视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计划编制粗糙,流于形式;二是计划编制以后,变更频繁,严肃性不够,执行性随意;三是由于存量土地的存在,年度实际供地规模要大大超过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无序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该在土地开发完成后,方可进入公开出让程序。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在土地征用或收储刚完成,拆迁等工作尚未开始时即进行公开出让,边拆迁、边开发、边交地、边收取出让金。
这种无序开发既可能因拆迁不顺利等原因不能如期对开发商交付土地,造成出让金收入无法如期收回,也容易因征地、收储土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分散在各行政级别相同而又独立运行的不同主体,各主体之间信息不通而导致土地储备中心归集土地出让成本混乱,核算成本不实,由此影响了财政据实分配土地出让金,形成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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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政发〔2005〕5号
垦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鲁发〔200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土地出让金(指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支出作如下调整: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工贸园区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出让
-1-
金收益,由县财政收取后,20%用于县政府统一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用于充实县土地储备专项资金,2%为征收部门的业务费,58%拨付到工贸园区所在乡镇政府,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的支出,其次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县经济开发区(按财政体制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益,20%上交县财政,集中用于全县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县经济开发区留成80%,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的支出,其次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上述范围以外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由县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安排支出。
本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土地管理出让金调整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2月4日印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