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怎么签订有效

格式合同怎么签订有效

格式合同是合同法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合同也是保证我们的商业活

动如约进行的一个书面凭证,但是格式合同的签订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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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怎么签订有效

1、标题。可以写“协议书”三字,也可以写明协议书的具体名称“XXXX协议书”。

2、订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在标题下,正文之前,写明订协议双方的信息,并在双方单位名称之后注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于在正文中称呼。

3、正文。正文包括开头、主体两部分。开头是交待签订协议的目的、原因、依据,紧接着可用程式化语言转入主体,如“现对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主

体要求就协议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的、全面的说明,尤其要着力写好协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正文条款内容:(1)协商目的(2) 协商目的责任(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4)协商

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5)履行条款期限(6)违反

条款的责任处理4、落款应写明订协议双方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必要时

还得写上鉴证单位和公证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最后写上签订协议的日期。

二、格式合同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

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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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摘要】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它来侵犯相对方权益的机会。本文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研究,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怎样对格式合同以不同的途径进行限制和规制,并试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完善建议 【 abstra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model world has caused people to think highly of it.It can brings about lots of conveniences for People's Daily life,Also provides the user the chance of assaulting each other's rights. This paper have study the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inspected the egulation of dard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and how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 through different approach,try to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mpaign between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eedom of contract,then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the approach of regulation. 【 keywords 】standard contract,Freedom of contract,perfecting 时至今日,格式合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而且使用范围和数量一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但到了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慢慢地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下面的例子。 不少学生经常喜欢在一些小商场逛街购物,但在小商场中的标价几乎都是虚高的,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则”,老板开价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一般能以老板开价的五到七折成交,甚至更多。战利品拿在手中,心里却并没有多少开心的感觉,反倒会感觉得有些不爽,因为5元、10元这种你来我去的还价方式实在让人有些不胜其烦。但凡经历过在骡马市商城这种类似场所购物的人都会有同样的经历。一个念头不禁油然而生:为什么不干脆规定所有的物品都明码标价,让人们省下这许多的口舌和精力去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仔细一想,这也就是法律中的格式合同。那么,为什么又还存在这许多需要劳神又费时的交易场所呢?其实,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契约自由问题。格式合同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这一民法基

重合同守信用填写说明注意事项(精)

注意事项 一、本申报表由企业自行填报,所填报的信息数据为2013-2014两个年度的信息数据。 二、《合肥市级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和承诺书需通过合肥市工商局网站合同管理资料栏目下载。下载后,申报公示企业要对照“填表说明”、“注意事项”,整理企业2013-2014两个年度的合同管理台账等档案资料,提取应填报的信息、数据、资料后,打印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按照要求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提交所在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直属单位,一份企业留存。“注意事项”、“填表说明”无须打印装订入内。 三、合同履约数据填报请认真把握好以下逻辑关系: 1.书面合同总数=(当年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前年度签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 3.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中止等导致的未履行合同。 四、请在填报《合肥市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之前,仔细阅读合肥市级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表说明。 《合肥市2013-2014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请认真阅读《承诺书》中的相关责任及公示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承诺书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按营业执照上的详细名称填写。

2.企业类型、发照机关、企业住所、注册号、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3.实缴资本:企业实缴资本。 4.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填列实际主营业务。 5.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业务类型来确定,选择所属行业中的一项。 6.在职员工:指企业聘用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三、企业和品牌经营管理 7.年末资产总额、年销售总额:根据2013年、2014年的财务报表填列。 8.国内外销售情况:包括产品销售、服务销售、劳务提供等,根据2013年、2014年实际情况填写。 9.认证情况:填列至2014年底仍有效的认证,包括质量认证、环保认证、产品认证等。有认证的,列明证书名称、发证机构、证书号、发证时间、有效期截止时间。 10.知识产权:指至2014年底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知识产权,填写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数量,商标是否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列明证书名称、发证机构、证书号、发证时间、有效期截止时间。 11.经营资质:根据所处行业有无特许资质和许可证、企业是否 取得特许资质和许可证、企业所处行业是否有经营资质等级依次勾选。有经营资质的,列明证书名称、发证机构、证书号、发证时间、有效期截止时间。 四、合同信用管理

就业协议书填写及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书填写及 注意事项 1

就业协议书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每位毕业生有且仅有一套(三份)就业协议书,对应一个代码,不能借用和复印。 二、填写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协议书签约须知与签订协议书注意事项,如不认真阅读,出现问 题后果自负。 三、填写时必须使用蓝或黑色水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书写。字迹要求清楚、 工整,不得涂改,不可有空缺项。 四、协议书填写要求: 1、”协议书封面”:用人单位名称一定要认真填写工整,而且一律填写名称的全称。 2、”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 【政治面貌】如实填写”群众”、”团员”、”预备党员”、”党员” 【健康状况】能够填写”良好”、”健康” 【毕业时间】统一填写 6月 【家庭住址】填写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即可,按省、市、县、乡(镇)、村格式详细填写 XX省XX市XX县XX街道【身份证号】填写时保证无误 511129X 【应聘意见】统一填写”我同意到贵单位就业”,并签名XXX及 2

签署日期。 3、”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由用人单位逐项填写完整,并加盖用 人单位公章和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专用公章。 (1)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 (是指有存放档案的职能,能够晋资、晋 职,如大中型企业等国有单位 ),只须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2)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是指无存放档案的职能,如股份制、民 营、三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须到当地(市)人事局办理人事 代理手续,除”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加盖单位公章外,还须”用人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加盖”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 心”公章 (3)如果单位为毕业生办理的是人事代理手续,要了解清楚有关人 事代理的各项内容,以防日后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4、”学校意见”栏: 【学校联系人】填写所在班级班主任名字 【联系电话】统一填写就业处电话 【邮政编码】614007 【院(系、所)意见】统一填写” 同意”并加盖所在系(部)公章。 5、”备注”一栏: 3

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若干思考内容

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若 干思考内容 摘要:《合同法》第39—41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引起法学界关于格式条款的热议。本文以格式条款价值分析及其立法现状为起点,重在提出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格式条款法》,切实爱护条款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现状格式条款法专项立法 格式条款价值分析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过法定概念,能够看出格式条款的法律性质——表达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目前生活中,一般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合同的数量占到9成以上,如车票、船票、存款单、保险单、提单等。格式条款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完全能够证明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如: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明显提高交易效率等。然而,“正所谓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在,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利弊兼生,优劣共存。格式条款有其合理价值,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何说它是条款提供方“单方意志性”的表达,背离契约自由,导致权益滥用,从而侵害到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因此,为了兴利除弊,客观形势迫切需要立法全面规制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立法现状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立法包括全国性法律和地点性法规两个层次:全国性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合同法》等,地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甘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但总体来说,我国格式条款立法仍处于起步时期,还比较薄弱,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粗糙,专门缺失格式条款制定及审查程序,直截了当导致格式条款滥用的情形经常发生。 我国格式条款专项立法设计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以《民法通则》为主导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但那个体系实际上只是由屈指可数的法条组成,不系统、不完备。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格式条款立法发达的国家,适时颁布通行于全国的专门调整格式条款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格式条款法》(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法》),系统、全面地规范格式条款,幸免重复、排除矛盾,统一法典精神,完善规制体系。该法典不仅应包括格式条款的定义、法律效力专门是无效情形、治理机关及其权限、说明规则、履行等常规内容,还应涵盖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法典差不多原则 确立爱护条款相对方专门是个体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差不多原则。该原则不同于《合同法》平等爱护双方当事人的立法原则,确立与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爱护消费者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及注意事项新(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及注意事 项新(合同示范文本)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及注意事项新(合同 示范文本)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第一幢)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_1500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2年,即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 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贰佰元(大写)。 3.2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有实际负荷20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有正常用水供生产使用 3.排污管道能正常,通畅。 4.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 5.乙方租赁物正前方厂地(四周)有免费使用权。 3.3押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押金5000元,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后从租金内扣除再付剩余租金(第一年)。每月支付。 第四条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范本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contrard adhesion)、附意合同等,其“概念格局”(copceotual scheme)繁复1,因法系不同而有别。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 (一)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二)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三)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纽带,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契约自由是其价值述求,格式合同也以该价值述求为依归。格式合同且更具优点:提高效率,效率乃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三大目标之一(最大化、效率和均衡),简化缔约程序和节约交易成本。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2”。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项目研究合作协议书(正式版)格式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项目研究合作协议书(正式版)格式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项目由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 共同合作,以________方为课题组长,(获批□、申请□)经费______万元,研究时间为______年。 第二条(联合申请□、已获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分工: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 第四条企业配套经费比例:__________ 第五条知识产权归属 所有权归属:__________ 名誉权分享: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作项目各方应严格遵守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除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得中途撤消或中止合同。在合同期内,某方要求修改合同条款,须各方协商,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如合作方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由项目负责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另寻合作者。 第八条经批准中途退出合作的一方,应视具体情

格式合同拟定的注意事项

格式合同拟定的注意事项 格式合同拟定的注意事项格式条款订立的原则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拟定时需要注意什么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了对方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撤销 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交易的习惯,根据以往的经验,尤其是要考虑到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范目的,即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公平原则,来谨慎地进行运用。 格式条款合同的解释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该格式条款合同中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只有两种条款出现不一致,就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阅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谈格式合同的利弊及规制建议

谈格式合同的利弊及规制建议 摘  要: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使民法和合同法的自由、公平、平等原则受到限制,一度被强权者滥用而异化为剥削工具。格式合同如同现代经济生活的一把“双刃剑”,如何规制格式合同、限制强权、保护弱者至关重要。 关键词:格式合同;利弊;规制建议 格式合同是19 世纪中期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由于商品数量有限,没有形成规模交易,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并不十分显著,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具体协商,通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达成一致意见,缔结合同。虽然说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了契约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但格式合同的法律基础却是契约自由。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正是由于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上的核心地位,使当事人拥有了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被经济优势一方所利用,就使得格式合同的出现成为可能性。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例如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邮政电信服务合

同等等。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在主体上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固定不变的,而另一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合同制定方总是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目的是与多数的人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后,他都是特定的当事人,而适用合同方在接受合同前则是不特定的,合同成立后才特定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较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相对固定的连续性。(2)在内容上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格式合同所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这导致了格式合同往往具有利益倾斜性,格式合同制定一方当事人掌握着制定合同条款的垄断性权利,他必然会利用此权利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相应地加重对方的责任,甚至向对方转移风险,由此打破双方权利与义务应有的平衡,损害对方的权益。(3)在合同形式上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且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这种定型化特点使格

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开始广泛出现在各个领域。格式合同是由某些经济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标准化格式,且与缔约时相对方不能更改该既定条款内容的一种合同。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上给予充分关注与完善,我们十分有必要对其效力进行分析、认定,以求扬长避短,使其继续顺应历史的潮流,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效力 十九世纪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开始广泛出现在各个领域,这一现象并非偶然,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可以说是应运而生,自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与之俱来的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即在电信、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所拟定的格式合同中,由于存在大量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即所谓“霸王条款”,格式合同近乎称为“垄断”、“侵权”的代名词。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格式合同呢?以下是本人对此问题的一些浅见,望大家予以指正。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概念 1.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合同、附和合同或附和缔约,是指由某些经济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样和既定条款内容的标准化格式,且于缔约时相对方不能更改该既定格式内容的一种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只提出格式条款的概念,认为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 2.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成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而我国合同法则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认为其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特征 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 2.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拟定性 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 4.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利弊简析 格式合同的出现与发展,不仅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效率的追求结果,也是垄断资本获取利润的需要。一方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利用格式合同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1.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使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它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2.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自己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强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经的安全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3.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等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

合同法:解读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

合同法:解读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 以下是关于合同法:解读对格式合同进行的法律规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形大大增多,小到银行开户、手机入网,大到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格式合同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格式合同在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非法推责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及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由于他们法律知识匮乏,法制意识低下,维权能力不足,更容易成为格式合同的受害者,强化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对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极为必要。 而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性、对世性、固定性、强制性以及书面性等特点。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地位,因而其可以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意志及利益的条款强加于他人,对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协商的余地。也正是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许多不公平条款、霸王条款等充斥在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中,从而引发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不 ·

可或缺。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体现在:直接限制或免除提供合同一方的责任;限制对方权利;限制对方寻求救济手段以及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对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一是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即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详细的说明;二是规定那些免除提供合同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归为无效;三是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还引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也是对格式合同进行的一种侧面规制。 虽然相关的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因格式合同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并不因此而有所减少,反而有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对于农村群众,很多人字都认识不多,根本无法读懂及理解格式合同的意义及存在陷阱, ·

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目录: 摘要: 格式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我的一些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找到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格式合同预先拟订价值完善

格式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十九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百分之九十九,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或称为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十九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四十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

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 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格式 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 “格式条款”。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 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 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 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二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 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 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 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 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A、《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学校进行鉴证登记。 B、《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写。用人单位、地址、学校和专业名称以及落户地址、落户所在警署(户口在家的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可不填)等,都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写、缩写或用斜杠划去,也不能留有空格(如已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应另附书面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 《就业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单位机构码”: 即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表码证书》上的9位代码数字。 (二)“信息登记号”: 上海市实行高校学生就业信息年度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机构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或到本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一教斜对面),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即可获得“信息登记号”。此项登记工作也可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委托毕业生办理。 不在上海市就业的,不需要办理“信息登记号”。 非企业法人不能受理,比如外地驻上海的分公司,个人合伙的企业也不能受理。(三)“档案接收单位”: ◆上海生源: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可在本栏内填写“同用人单位”。 ◆上海生源: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接收档案或由用人单位明确毕业生档案委托保管单位(必须是市、区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户籍通过审批后,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派出所)申的,不论该单位有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其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档案接收地址:延安西路900号,邮政编码:200052) ◆非上海生源申请办理《居住证》在沪就业的,其档案随本人户籍转移至生源地县市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外地同学在外地工作的,户口档案就填外地的单位。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后,若申请户口批复通过的,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警署)的,

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律 风险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XX年司法考试一次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格式合同是一种附从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免责条款的风险、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特别条

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和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在本文详细介绍格式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风险的有效办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1、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2、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

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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