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平补充合同(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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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产基地项目场平工程一期(同主合同名称:成都龙泉驿区********场平项目)
补
充
合
同
2
(明确结算方式)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成经管项【2011】42号任务单、项目促建协调会第147和第159期会议纪要精神,**************成都生产基地项目场平工程一期由主合同施工单位继续实施该项目,按会议纪要最终约定以发改局评审结果下浮3%作为合同价格和结算依据。甲乙双方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及遵循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于****年11月20日签订了《**************成都生产基地项目场平工程一期补充合同》。
由于原补充合同在关于竣工结算方式的表述上不够严谨,导致在竣工结算审计阶段,审计单位提出需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竣工结算方式进一步明确,消除歧义,使其符合项目促建协调会第159期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原补充合同,现将补充合同部分工作内容的竣工结算方式明确如下:
1、在发改局评审的清单控制价评审报告(详《川建业咨询【2011】字评审第153-238-1号》)中已有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采用评审报告中的综合单价下浮3%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计量。
2、在发改局评审的清单控制价评审报告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计算,下浮3%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清单控制价评审报告中已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其价格;清单控制价评审报告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施工当月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的材料价格执行,信息上无的材料,双方共同通过市场询价进行确认。
3、安全文明临施费按土石方工程的基本费率计取,不要求提供评分表。
其他措施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取。
4、规费及税金:结算时,规费按施工单位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计取,本补充合同使用的税率为3.41%。
5、除竣工结算方式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外,其他合同条款均按原补充合同条款执行。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补充合同壹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签订的《博世中国汽车底盘控制系统成都生产基地项目场平工程一期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