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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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南京和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南京和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南京银行建邺支行

卡号:01440120210012401

承租人(乙方):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60—1号承租使用面积约为15平方米的外卖窗口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作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乙方有意继续合作,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乙方应按照下列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主动向甲方缴纳租金。

(1)租金支付时间:

租金支付为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以后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到期不付且甲方书面告知后仍未支付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补充:合同签订一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6.5万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2)租金标准:

第一年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本租金不含税收,如产生税收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出需要发票,则乙方需年租金为基数另加17.55%租金,甲方提供发票)

第二年14.3万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元整),(本租金不含税收,如产生税收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出需要发票,则乙方需年租金为基数另加17.55%租金,甲方提供发票)

第三年14.3万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元整),(本租金不含税收,如产生税收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出需要发票,则乙方需年租金为基数另加17.55%租金,甲方提供发票)

(3)租金支付

1、乙方缴纳租金的方式为银行汇款或者现金或转账。

2、乙方在上述指定日期将租金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或交由甲方财务。

3、甲方收取乙方租金时,应出具收据(或汇款凭证为据)。若乙方需要租

金发票,则乙方自愿承担房产税,乙方将该合作房产税足额支付甲方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四条租赁期间商铺修缮

甲方将商铺交给乙方后,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如乙方不再使用出租房的门市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商铺架构。合作期间甲方可自由出入合作地点,甲方因要途径借用合作地故要保证乙方货物的安全,由此造成的货物设备的损失由甲方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甲方提供门面房水,电供乙方正常使用。

2、乙方在营业期间水,电产生的费用,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不得拖欠,否则后果自负。

3、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合作方缴纳,其中包括合作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限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处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合法经营。

2、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经营的场所转租,转让,对外做抵押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约定的经营项目。

3、商铺主体结构和装潢符合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国家标准。合同期满或乙方原因终止合同商铺装潢不可移动或拆除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承担自己的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债权债务。

5、因租赁期满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合作期满当日或当日前,乙方应当将门面房无条件交还甲方应予接受。

6、应合作期满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用,装潢费用,施工费用,迁移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予赔偿或补偿。

7、乙方在该门面内的二次消防申报,实施装修,经营等所需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履行保证金

乙方将于年月日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大写:两万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若无拖欠提成和水电费以及其他违约行为,在乙方商铺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于甲方时,甲方应将所收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内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2万元(两万元整)。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2万元(大写:两万元整)。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欠租外,应偿还每日0.1%的滞纳金给甲方。

第九条续租

1、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停止合作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书面通知合作方,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协议。

2、租赁期满合作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第九条若租赁商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合作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双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商铺,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房。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面而设,不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承租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60-1号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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