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办发[2007]355号

合集下载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06]33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08.01【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36号)各市(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1日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川卫办发…2012‟531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接种服务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2012年9月3日—1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保护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指定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二、接种单位的设置(一)设置原则。

接种单位的设置,应本着“工作需要,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设置。

(二)接种单位的种类。

接种单位按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两类设置。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的;2.有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立预防接种点,承担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3.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1针或/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4.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室)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件的,可以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的预防接种工作。

5.在实施应急接种、大规模群体性预防接种和疫苗强化免疫期间,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接种点或巡回接种点,承担指定的接种工作任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卫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川卫发〔2017〕1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为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思路,强化监管提高评审效率,更好地做好“放、管、服”工作,我们结合实际对《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25日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社会监督员和有关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评审评价准备指南(2015版)》等,结合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各类医院(不含军队、武警部队医院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民族医医院,下同。

)按规定遵照本实施细则参加评审。

第三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基本公共卫生财务管理培训

基本公共卫生财务管理培训

一、基本公卫项目的基本认识
(一)主要政策 国家: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 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国办 发(201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的 施意见 》 国办发(2015)13号.等,同时,每年国务院部署医 改工作都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明确要求。5
一、基本公卫项目的基本认识
四川省: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川办发〔2011〕10号)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09)559号等。省卫生厅、省人口 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61号),《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3年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 〔2013〕100号),在第25项中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项目,对32个藏区 县213万人,每人补助5元,共1065万元。同时,对年度任务、经费管理、项目培 训、绩效考核等都做了具体安排。5
一、基本公卫项目的基本认识
(二).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 1、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2、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3、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07]35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8.10【实施日期】2007.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355号)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多年来,我省各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帮扶工作,为加强基层卫生建设,服务广大群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中,由于项目众多、牵头单位繁杂、工作渠道交错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受援单位项目冲突、帮扶效果不佳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城乡统筹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增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帮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支援形式(一)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设市的城区)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没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人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成府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7]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成都市2007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2007年,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和“三新”突破年、实施“惠民行动”等中心工作,以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关心的公共卫生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努力开创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

一、继续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爱卫会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整体水平的要求,建立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长效机制,在领导体制、目标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宣传教育、综合整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任务,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促进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巩固省级卫生县城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卫生镇(县城)。

有条件的区(市)县要研究制定创建方案和计划,积极争创国家卫生镇(县城);都江堰市要按照《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抓好省级卫生县城复查工作,确保复查全面达标;其他区(市)县要按照《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继续抓好巩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川卫办发[2003] 1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行办理已经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

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一)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二)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三)医学实验动物洽格证的核发;(四)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审批;(六)化妆品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二、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一)天然矿泉水、专用食盐审批:(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品审批:(三)食用洗涤剂、食用消毒剂审批;(四)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广告证明;(五)涉外婚检机构审批:(六)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厅保留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集中管理,厅有关处室如省卫生监督执法所不再直接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据此,各地应按要求将上报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送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028--861 59392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 79,028--869426 7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VN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邮编:610031附件:四川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00三年一月二日主题词:行政审批事项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卫生部法监司四川省卫生厅2003年1月3日印四川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0项)l、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2、医疗机构冠“中心”、“四川”名称的核准3、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4、单采血桨站审批5、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及登记注册6、医疗机构等级评审7、医师资格认定及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短期来华行医审核及注册)8、护士资格认定及护士执业注册9、医疗美容人员资质认证10、职业病诊断人员资质认证1l、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认证12、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应用许可及工作人员资质认证13、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卫生许可14、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购置审批15、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16、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审批18、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审批19、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20、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审批2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审批22、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2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24、放射性检测机构资质认证25、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26、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含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27、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2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30、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含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3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3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放射防护效果评价验收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防护设施验收34、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水解酱油的审批3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36、消毒产品注册37、食品广告、消毒产品广告证明38、医疗广告证明39、职业卫生安全许可.40、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核及执业登记4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42、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初审43、医疗机构申请建立人类精子库的初审44、保健食品初审45、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46、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初审47、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利用新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初审48、消毒剂、消毒器械初审49、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备案50、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

四川省卫生副高评审公示

四川省卫生副高评审公示

为做好2016年全市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计⽣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卫⽣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作的⼈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中医药专业技术⼯作的⼈员,均可申报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市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计划⽣育服务站、村卫⽣室及同级医疗卫⽣计⽣机构,可申报基层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年同时申报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申报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医疗差错责任未满1年、受⾏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学历及任职年限 1、符合下列条件⼈员,可申报评审卫⽣专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后出站⼈员; (2)医学博⼠学位,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年; (3)医学硕⼠学位,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4年; (4)医学⼤学本科毕业,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 (5)医学⼤学专科毕业,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可申报评审卫⽣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计⽣机构⼯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计⽣机构⼯作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员,可申报评审中医药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后出站⼈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四川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四川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管理,促进职称晋升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人员:医院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晋升卫生专业初级(师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5年。

3、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任职年限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均获得25学分以上。

(二)晋升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2)大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3)中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由政府根据特定时期危害国家和 公民的主要 健康问题的次序(优先权) 以及当时国家可 供给能力(筹资和服 务能力)综合选择确定, 并组织提供 的非营利的卫生服务项目。
二、基本公卫出发点——原则

项目确定依据: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干预措施效果 适时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
六是强化项目绩效考核。要求各级严格按照四川省绩效考核有 关文件规定,强化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奖 优罚劣,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省级 对绩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州)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4.《四川省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绩 效考核办法》
⑴是对78号文件的完善; ⑵对考核原则、对象、依据、方法及结果 运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⑶办法重点:整合考核办法,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明确县级是考核 的主体,真正体现“均等化”概念; ⑷绩效考核与经费分配挂钩。

2.部委文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 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3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 〔2013〕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 发《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川卫办发〔2009〕559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551 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 办发〔2010〕78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16〕21号)和《“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川委发〔2017〕7号)有关精神,全力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6〕113号)和我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7〕14号)等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对标建设和管理,有效保障儿童生命安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以新生儿病房为依托,具备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技术能力。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内危重新生儿的救治、转运和会诊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州)、县(市、区)级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提高全省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保障新生儿安全。

【基本要求】(一)省级救治中心将依托新生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含儿童医院、妇女儿童医院)并根据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分级诊疗的原则,设立多个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简介

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简介
●接种时应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登记、体检、接种等各项工作,卡 介苗需指定专人接种。
●因突击性接种任务需要,临时性抽调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亦需经 过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硬件设备
● 普通设备:登记台、接种台、预诊体检用器材、臭氧/紫外线消毒设备、冰箱应急电源、 资料柜、办公桌椅、洗手设施和取暖降温设备等。
● 预防接种门诊所在楼层应选择在地上第1层(有电梯者除外),预防接种门 诊应避免与临床科室共处在同一楼面,候种区和留观区出入口及通道应远 离感染门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病房、注射室、放射和检验等科室。
二、人员
●预防接种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 生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接 种资质证在2年有效期内。
预防接种点基本标准
● 一、预防接种点的设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须经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批准,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便于受种者接受服务, 有利于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
实施意见》 ●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为了配合我州免疫规划攻坚行动的开展,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中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由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 《条例》规定批准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接种 门诊和接种点,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划内所有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 免疫规划疫苗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
一、面积和布局
● 不得少于40平方米(民族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 预防接种门诊应设有候种区/预检区、登记区、接种区、留观区、工作区、 冷链室和异常反应处置室等。
● 各分区应按照候种→预检→登记/预约→接种→留观的流程顺序先后排列, 各区应有明文标识以引导受种者按接种流程有序流转。候种区和留观区应 分门出入。接种区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内江市威远县高石镇卫生院使用III类射线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内江市威远县高石镇卫生院使用III类射线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内江市威远县高石镇卫生院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建函[2007]4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内江市威远县高石镇卫生院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的批复
(川环建函[2007]43号)
内江市威远县高石镇卫生院:
你单位《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内江市环保局关于对该登记表的初步审查意见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对该登记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内江市环保局审查意见。

该项目在内江市威远县高石镇卫生院内建设,现有一台200mA的X光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用于医用诊断,为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1 / 1。

四川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四川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人才强卫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的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四川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卫生人才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卫生人才队伍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评定第三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为有利于人才梯队建设,已被评为院士、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三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3至4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

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三)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擅长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七)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2.主持过1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自然》或《细胞》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过l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

泸州市卫生局

泸州市卫生局

泸州市卫生局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通知参评人员做好资料准备和上报工作。

评审材料经单位和区县卫生局审核后于8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人事科。

逾期概不受理。

联系人:陈鹏丁兀峰联系电话:3108045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351号)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351号经研究,2008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8月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申报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符合《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及评审(一)申报条件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①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②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③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④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⑤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4)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川卫办发[2008]59号)。

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2003年8月8日)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的健康服务,结合四川省卫生工作实际,近期印发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

一、从2004年起,凡市、州卫生局和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部属在蓉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资格前必须到县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资格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作为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希望各地卫生部门注意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条件。

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任务是: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心实意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帮助接收单位开展适宜的新技术、新项目,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2、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工作者;3、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锻炼一年者;4、参加卫生下乡或卫生援藏连续半年或累计一年者;5、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县教学基地连续工作半年或累计一年者;6、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者;7、卫生援外一年者;8、在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者;9、“三州”内调干部;10、在“三州”州属医疗卫生机构锻炼一年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成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7]1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下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统一参合范围新农合的参加人员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二、统一统筹模式全市新农合统筹模式按下列两种之一运作,各区(市)县不得另建新的统筹模式。

(一)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农民自筹资金部分不低于2元纳入统筹基金。

(二)政府补助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家庭账户,实行住院和门诊费用统筹报销。

三、统一补偿方案(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新农合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不高于5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补偿比例为:乡镇卫生院不低于55%,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40%,县外医疗机构不低于25%;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参加新农合农民累计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高于3万元。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川卫办发[2007]35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多年来,我省各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帮扶工作,为加强基层卫生建设,服务广大群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中,由于项目众多、牵头单位繁杂、工作渠道交错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受援单位项目冲突、帮扶效果不佳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城乡统筹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增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帮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支援形式(一)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设市的城区)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没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人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民族自治州和革命老区等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1年。

市(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县级或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1年。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

1.城市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注册医疗机构定点到甘孜、阿坝、凉山州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省卫生厅统一协调安排。

其中卫生部在川医疗单位和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和革命老区等的州(市)级医疗机构。

2.市、州级其他医院到各自市、州辖区内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市、州卫生局统一协调安排。

各市、州二级甲等医院可根据省卫生厅调遣跨地区支援。

3.2007年起,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要为相应下级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支援,按属地管理和分级支援原则,具体工作由区(市、县)卫生局协调和组织实施。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年累计工作1年(其中必须一次性连续工作3个月);省妇幼保健院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州级妇幼保健机构,连续工作1年。

(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全省42所三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向全省3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含5所县中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参与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服务,实施专业培训,发展专科特色,提高受援县级医院的整体医疗救治能力。

支援医院每个年度内向对口支援的每所县级医院派驻3—5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根据需要也可以派遣一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护理管理人员。

每名派驻医务人员连续工作1年。

(三)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按照卫生部要求,每年从全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选派妇产科、儿科专家到92个项目县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监督。

每名派驻医务人员连续工作1个月。

(四)其它形式1.卫生下乡爱心服务团。

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专家赴农村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义诊巡医、送医到户、健康教育、专业培训等工作。

2.巡回医疗。

各市、州卫生局每年要组派一支医疗队下乡开展巡回医疗。

每支医疗队人数不少于4人,在受援地区工作时间为1个月。

3.流动医院。

甘孜、阿坝、凉山州卫生局牵头,根据当地地理、人口、病源、病种等情况,以县医院为基础、州医院为指导,以国家配备的巡回医疗车为载体,充分利用省级对口支援或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人力技术资源,组建一定数量的流动医院,按照固定线路和时间,对边远地区农民免费进行体检、咨询和诊治常见病、多发病。

省急救中心应每年定时派员对流动医院人员、设备配备、工作频次、工作原则和常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

4.继续做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光明行动”及“健康快车”等防盲治盲项目。

5.从四川省卫生厅离退休高级专家顾问团中每年组织数批专家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传、帮、带活动。

三、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今后涉及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省卫生厅统一归口由医政处负责牵头协调并下达任务,相关处室全力配合。

除此之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再强制下达支援任务。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统一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四、管理与考核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是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

要做到工作有人管,事务有人做,责任到人。

要把支援帮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实行严格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注重效果评估。

(一)支援单位应对受援基层单位进行考察和调研,在共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与受援单位签定协议,提出工作目标和技术项目支援要求,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

支援单位必须从支援医务人员的资质和受援单位需要什么样专业的专家两方面考虑,从受援地区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基层医疗单位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本单位专业特长,选准学科,派出骨干,专业对口,保证条件,确保派出医师真正发挥作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民群众能够真正受益。

(二)凡是被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到基层进行医疗服务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基层受援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对派驻医务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确保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1.受援单位要将接受的派驻医务人员纳入本单位管理的范围,加强管理,并及时完成对派驻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工作量、医德医风、连续工作时间(以病历文书记录为依据)、病员群众反映、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并反馈支援单位。

考核评价表附后。

考核工作遵循定量原则。

按照考核评价表评分标准,考核结论分5个层次,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受援单位应分别上报支援单位、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支援单位责成被考核医师作出检查,重新派驻工作一年。

2.支援单位要将派驻医务人员在受援医院的工作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晋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支援单位可以向受援单位建议安排具有管理能力的下派卫生技术人员为担当受援单位一定的领导职务,协助管理工作。

4.各市、州卫生局要将本辖区接收的派驻人员在基层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弄虚作假、该派未派、擅自减少派驻人员数量或擅自缩短派驻时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各市、州卫生局应于每年12月第一周内将本地区本年度接收支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情况(包括支援工作总结、派驻人员名单、绩效考核结果等)上报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对无故影响项目进展的医院,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无明显改变的,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全省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与本人原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等同对待,并根据不同派出渠道分别享受《四川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或市(州)有关规定的补助,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承担。

支援单位要负责解决交通等费用;受援医院要协助为派驻医务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统一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对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凡支援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支援医院可按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

受援医院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支援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支援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于在支援工作期间旷工一周或事假十天以上的,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旷工超过两周或事假二十天以上的:①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②支援医院收回补助;③支援人员回支援医院后暂停执业1-3个月。

六、表彰奖励省卫生厅对在支援基层工作中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2—3年表彰一次。

支援和受援医院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在支援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进行表彰鼓励。

从发文之日起,此前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