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薪[1996]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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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6-1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
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
定。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汕尾开放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汕尾开放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汕尾开放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2020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3)6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含聘用人员)θ第二章出勤管理全校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全体教职工应服从学校、部门工作安排及紧急任准时参加各项活动。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六条各部门应每天安排好值班人员并实行签到制度,做好考勤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人员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应承担学校安排值班任务,工勤人员寒暑假期间除学校安排相应休息时间外应照常上班。

假期值班人员出勤管理按《汕尾开放大学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值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第四条 务工作安排, 第五条第八条本校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缺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的;(二)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四)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而擅自超假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的。

第九条旷工教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旷工一周以内(五个工作日)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给予相应行政和党纪、政纪处分,并扣发相应绩效工资;(二)无正当理由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者,报上级部门按规定予以辞退。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第19号1996年12月6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27
•【字号】穗人薪[1998]6号
•【施行日期】1998.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穗人薪〔1998〕6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最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粤人薪[1995]20号文件关于福利费提取办法的规定精神,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遇标准作了调整。

根据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福利费标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所增加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掌管,按有关开支范围安排使用。

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可参照市的做法确定。

d54956--011101xxj。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X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

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

暨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

暨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更好地实施岗位责任制,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与管理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和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请、销假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如下:第一部分各种假期的请、销假手续及待遇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未按审批权限履行续假和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或除名。

二、请假类别有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㈠病假:凡因病需要半休或全休的教职工,需要填写《暨南大学珠海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并提供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方可休假,审批权限如下:1.1周以内,所在系、部、所、中心和行政教辅单位领导审批,同时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2.8天及以上,先报所在系、部、所、中心和行政教辅单位领导审批,后经学院办公室报学院领导审批;㈡病假待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的精神处理,即: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基本工资的90%。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㈢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暨南大学珠海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经批准方可离岗(事假天数不扣除公休法定假日)。

1.审批权限如下:(1)3天以下(含3天),所在系、部、所、中心和行政教辅单位领导审批,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2)4天及以上,先报所在系、部、所、中心和行政教辅单位领导审批,后经学院办公室报学院领导审批。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1996.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6日深人发[1996]81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一条中“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规定,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予执行,其他规定请按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近20年,我区职工探亲制度一直执行的主要文件是“新政发[1981]18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2001年,即“新人发字[2001]2号”《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84号文件的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根据文件规定,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待遇三方面内容。

1、享受探亲的条件。

新政发[1981]184号文件规定,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根据184号文件,在这期间的任何一年都可进行探望),假期为30天。

按照184号文件,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所在单位补假时,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

3、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补贴)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上述探亲待遇。

粤人薪[1996]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情况证 明. 规定 安排年休假 。 按
四、 当年退休 的工作人 员 , 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 前休 完年 休假 确 因工作原 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 , 按照
( 二十二 ) 制定实施 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 按 照本 指导意见韵要 求 , 因地制 宜 . 筹规划 , 紧制定推进 统 抓
方案和实施 办法 . 密部署 . 周 精心组织实施 。特别是县级人 力
工作人员 当年 已工 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以工作
人员上年度 日工资 收入计算并 支付 未休 年休假工 资报酬 , 但 折算后不 足 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具体 折算 办法 为 : 当年度在 本单 位 已过 日历 天数 + 6 ( 35
检查 .并对 尚未休 年休假 的工作人员在第 四季度作 出休假安
排, 并督 促其休假 。工作人员 因个人原 因不休 年休 假的 , 由 应 本人提 出书面 申请 。

国务 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 院 54号令 ) ( 1 和原 人
事部《 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 休假 实施 办法》 人事部 ( 令第 9号 ) 颁布后 , 原省人事厅 、 省直机关工委 印发 了《 关于做
天数 。
( 二十一 ) 明确工作责任。省 、 地市和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门 .都要 高度 重视本地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公共 服务体 系建设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 导小组 和工作机构 , 明确 责 任和分工 . 形成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和工作
机制 。
三、 军队转业 干部 、 复员安 置的人员 、 入人员及有 工 新调 作经历 的公招 人员 。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 出具 的本人休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精心整理各种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二)事假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

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1. 探亲假路费报销)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3.晚婚的奖励政策: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丧假丧假:三天。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一)已转正定级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规定可继续发放。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

职工休假条例

职工休假条例

关于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规定来源:作者:日期:07-02-12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文、劳人薪[1997]115号、省委办公厅[1991]12号、“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探亲假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符合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凡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干休假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年休假3、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休年假五天。

满五年未满十年,每年可休假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每年可休假十天,年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婚假4、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5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

产假产假:正常产假90天,晚育假增加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5天,侧剪增加15天,剖腹产假30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依据及未休假补贴计算标准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依据及未休假补贴计算标准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依据及未休假补贴计算标准和方式2018年过去一大半,你的年休假“额度”用满了吗?对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年休假标准如何,应该怎么请假?一起来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小知识吧!带薪年休假能够休几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哪些情况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一)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怎么算?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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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薪[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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