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操作指南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操作指南一、登录系统2. 在页面右上角“登录”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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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课1. 登录成功后,页面左侧的“选课中心”菜单。
2. 在选课中心页面,您可以看到所有可选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3. 课程名称,可以查看课程详细信息,包括课程简介、学习目标、授课教师等。
5. 选择完所有课程后,页面右上角的“去结算”按钮。
6. 在结算页面,确认所选课程无误后,“确认结算”按钮。
三、学习课程1. 在页面左侧“我的课程”菜单。
2. 在我的课程页面,您可以查看已选课程的学习进度和课程详情。
3. 课程名称,进入课程学习页面。
4. 课程学习页面包括课程视频、课件、习题等学习资源,您可以按照课程大纲进行学习。
5. 学习过程中,请认真观看视频、阅读课件,并完成相关习题。
6. 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后,系统会自动记录您的学习进度和成绩。
四、参加考试1. 在页面左侧“我的考试”菜单。
2. 在我的考试页面,您可以查看已选课程的考试安排和成绩。
3. 考试名称,进入考试页面。
4. 在考试页面,认真阅读考试规则,按照要求进行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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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问题1. 如何修改密码?答:登录系统后,页面右上角的“个人中心”,在“账户信息”中可以修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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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电子证书?答:在页面左侧“我的证书”菜单,可以查看并已的电子证书。
4. 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客服,联系方式:400xxxxxxx。
希望这份操作指南能帮助您顺利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祝您学习愉快!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操作指南一、登录系统2. 在页面右上角“登录”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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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常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常教师(2001)字第17号文]精神,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的管理,推进全市校本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校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满足学校和教师的需求和发展,由学校组织的以学校为基本单位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形式。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全市中小学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
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本培训(常州市教育教研室负责校本培训中校本教研部分)的业务指导及有关管理工作。
辖市区教师培训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中小学开展校本培训的业务指导。
开展校本培训的中小学可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也可依托现有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校本培训。
校长是开展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二、开展校本培训的基本要求1、学校领导重视教师继续教育,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2、有师资培训的目标和规划。
3、有健全的教师培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能开发本校教师培训需求的师资资源和实质性的培训内容。
5、学校有相应的硬件设施。
三、开展校本培训实行申报审批制度1、申报时间:凡开展校本培训的学校均须提出计划书报批,每年9月为下一学年度校本培训学校申报时间(2003年的申请报批时间为11月份)。
2、申报程序:由学校填写校本培训计划报告(附件一),一式三份,市直属中小学报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人事处)、辖市、区中小学报所在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
(1)市直属中小学的校本培训申请报告由市教师培训中心和市教育教研室按各自分工审查,市教育局批准。
(2)辖市、区中小学的校本培训计划书,由辖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或培训机构审查,辖市、区教育局批准。
3、申报校本培训需提交的材料:校本培训计划书(附件一)、学年度培训计划;课程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常政办发[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制定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健全完善从就业到养老全程保障的服务体系。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改革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
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对于企业来说,技术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成长壮大的立足之本,所以企业对其也是很重视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常州市武进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职称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与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进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名称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初定、申报评审、确认、认定与参加全国有关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分国家系列与地方系列两种,分别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通过职称管理机构初定与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要紧包含:(一)国家系列:1、高等学校教师(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师(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3、技工学校教师(教员、三级实习指导老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老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老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老师);4、中小学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5、工程技术(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6、卫生技术(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7、法医专业(法医士、法医师,主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8、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9、农业专业(农业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畜牧师);10、经济专业(经济员、助理经济师、高级经济师);11、会计专业(会计员、助理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2、统计专业(统计员、助理统计师、高级统计师);13、翻译专业(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14、播音专业(三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15、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16、律师专业(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17、公证专业(公证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18、艺术专业(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与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考核的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考核的内容1. 培训目标
- 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 增强员工的职业发展能力
- 培养员工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培训内容
- 专业理论知识更新
- 实操技能培训
- 管理技能培训
- 沟通技巧培训
- 团队合作培训
- 创新思维培训
3. 培训形式
- 线下培训课程
- 线上视频课程
- 案例分析
- 模拟实践
- 读书会
- 专题讲座
4. 培训时间安排
- 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 根据业务需求安排培训时间
- 合理安排理论和实践培训时间
5. 考核方式
- 理论知识考试
- 实操技能考核
- 案例分析报告
- 培训后的工作表现评估
- 培训满意度调查
6. 奖惩措施
- 对培训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励
- 对培训缺勤或表现差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 将培训考核结果与晋升、薪酬等挂钩
7. 持续改进
- 定期收集员工对培训的反馈意见
- 根据反馈和业务需求调整培训内容和形式
- 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持续优化培训计划
以上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考核的内容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制度和方法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五章考核等次的确定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七章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第八章附则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特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奖惩、辞退提供依据,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范围、对象是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单位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公开、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制度和方法第四条建立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并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状况和考核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考核方法,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要强化定量考核,逐步扩大定量考核的内容。
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采用定性考核的办法。
凡能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均应采用量化考核的方法。
对每一考核内容或因素的量化,应充分考虑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赋分权重要大致平衡。
第六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及见习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经常性记录,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完善和规范工作记录。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结合单位工作总结进行。
各层级技术人员培训及考核方案
各层级技术人员培训及考核方案1. 目标本方案旨在制定各层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方案,帮助提升技术人员的能力和专业知识,以提高整体团队的效能和绩效。
2. 培训内容2.1 初级技术人员培训初级技术人员培训旨在帮助新进技术人员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并掌握基本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文化介绍和价值观培养-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介绍- 基本技术操作和工具使用培训- 团队协作和沟通技巧培训2.2 中级技术人员培训中级技术人员培训旨在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培养其解决问题和承担更复杂任务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高级技术工具和软件应用培训- 深入理解公司技术架构和系统设计培训- 功能模块开发和代码优化培训- 项目管理和团队领导技巧培训2.3 高级技术人员培训高级技术人员培训旨在培养技术专家和技术领导者,提升其在技术创新和团队管理方面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高级技术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培训- 技术创新和解决复杂问题培训- 团队合作和项目管理培训- 领导力和人才培养培训3. 考核方式为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成果,对各层级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是必要的。
考核方式应综合考虑技术能力、项目贡献、团队协作等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测试,包括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项目实践评估,评估个人在实际项目中的表现和贡献- 团队评估,评估个人在团队中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面试,评估个人的综合能力和发展潜力4. 奖惩机制为鼓励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是必要的。
具体奖励和惩罚应根据个人表现和成绩合理设定,例如:- 培训优秀者可获得奖金或晋升机会- 考核不合格者应接受再培训或降级处理5. 反馈和改进定期收集技术人员对培训和考核方案的反馈意见是改进方案的重要途径。
通过定期调查和面谈,了解技术人员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反馈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
以上是各层级技术人员培训及考核方案的概要,具体实施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及所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考核,对于建设我市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对继续教育的管理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公共科目培训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政府人社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工作,指导公共科目的学习和学时认定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培训项目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组织、学时认定、登记、考核等工作,配合人社部门组织公共科目的学习。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3号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平均每年需完成24学时。
以学分记录继续教育情况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年度登记考核时应转换为学时。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二)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三)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五)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1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建设,推动深圳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基本情况进行记载、考核的工作规范,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规划、业务考核、岗位聘用或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其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记载、考核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基本情况,主要通过《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卡》、信息数据库、网络化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课时后,凭施教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签证。
第七条继续教育记载的范围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习的情况。
记载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成绩。
“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
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业务技术考察,远程培训、结合工作实践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学习内容”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课程、项目名称。
学习内容应突出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层次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
“学习时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5]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切实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实施,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4月30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年)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在当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教育培训已经成为其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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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效果自常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建设以来,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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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可以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基地、师资和经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
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新技术、新理念、新技能的熟练程度。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一)自主学习
(二)组织培训
(三)参加技能竞赛
(四)参加各种会议讨论
(五)发表、出版著作
(六)其他形式的研修成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机制,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估和技能考核,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加义务教育或者重点计划中的专业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给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的费用支持,在国家、省级发放的培训费、津贴等具体形式的财政支持范围之内,各单位应当发放培训补助、津贴等报酬,以及
其他形式的激励。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适当的继续教育机会,及时更新知识技能,切实加强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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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人事)处,市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附件: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及所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考核,对于建设我市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对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公共科目培训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政府人社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工作,指导公共科目的学习和学时认定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培训项目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组织、学时认定、登记、考核等工作,配合人社部门组织公共科目的学习。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登记及考核工作。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登记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采取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合格由政府人社部门委托的公共科目培训机构颁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公共科目合格证》),作为完成公共科目学习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专业科目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的相应栏目上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了相应课程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形式的专业科目培训,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登记。
实行学分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学习考核认定办法,报经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后实施。
第三章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每天折6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4天或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8天或48学时。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提供《公共科目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由受理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查,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执)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时,必须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须提供《公共科目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由注册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和再注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个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职(执)业资格注册、年度考核能否优秀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资格。
第四章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考核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详细的年度专业科目培训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政府人社部门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人员配备情况,行业内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制定、报送备案、计划执行、培训组织情况,公共科目学习的组织和参与情况,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受理和职(执)业资格注册时对继续教育把关情况,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签证和管理情况等作为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在考核中如有行业主管部门未配备继续教育工作专(兼)职人员,未制定本行业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并报送人社部门备案或虽制定计划但未执行,或
有继续教育工作不力,证书管理不规范,登记失实、把关不严等情况,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考核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体系,建立适应本单位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十二条政府人社部门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重点考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重视及带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情况,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组织参加政府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及效果情况,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继续教育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时优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核减1%—2%,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市和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可设相应奖项,对考核优秀的企事业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对施教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验收制度。
严格执行《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意见》》(常人发〔2002〕88号)精神,对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进行把关核准。
定期对经核准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和质量情况、证书登记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
评估验收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试行,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辖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