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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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

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组织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8-08-15 作者:匿名单位:工程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标准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略)二O一O年六月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1水利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7第六章附则1水利部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发改基综[2008]1065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8〕1065号)各市发改委、水利局,义乌市发改局、水务局:为了加强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相关的规定,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审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其余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通过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挡水、泄水、引(输)水等主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重大调整、断面发生较大变化或加固方案改变;泄水建筑物消能型式改变。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所管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第3条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第4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第5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7条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承建范围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相关事宜同时按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第8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第9条变更设计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为便于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影响范围和投资大小将Ⅱ类分为Ⅱa类和Ⅱb类;第10条Ⅰ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第11条Ⅱa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a类变更设计:1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2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使用性能;3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第12条Ⅱb类变更设计凡是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第13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 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除外;第14条Ⅰ类变更设计由铁道部审批;Ⅱa和Ⅱb类变更设计由公司审批;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第1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第16条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程部,抄送其他相关部门;第17条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授权工程部组织有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Ⅱb类变更设计由工程部或授权指挥部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的原因,初定责任单位和责任比重,集体决策,形成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五方会勘纪要;第18条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设计会勘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由院总工程师审定签发;Ⅱa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现场机构处总工程师或设计总体审定签发;Ⅱb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副总体或设计院指挥部负责人审定签发签发后交监理、咨询单位;第19条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相应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总咨询师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Ⅱb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和相应指挥部;第20条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初审,召开工程、计财、安质、物资等相关部门及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参加的变更设计联席会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审批单;Ⅰ类变更设计经公司领导办公会通过,有关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报铁道部审批同时报部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a类变更设计经公司工程、计财、安质、物资、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b类变更设计由相应指挥部组织初审,并经公司工程部批准后,指挥长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第21条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立即组织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Ⅰ类变更设计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时限第22条Ⅰ类变更设计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施工单位;2. 公司应在接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7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5. 咨询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6. 公司在10个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并报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在3个日历日内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3条Ⅱa类变更设计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2. 公司应在5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工程部的初审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5. 咨询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6. 公司在3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并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4条Ⅱb类变更设计1. 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24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公司、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2.工程部或指挥部在3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的审批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48小时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相关单位;4. 监理、咨询单位在48小时内向相应指挥部提出变更设计送审单;5. 工程部或指挥部在48小时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经有关专业人员会签并报公司工程部批准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5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考虑到涉及影响因素较多,应区分类别根据轻重缓急酌情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不得久拖不决;第26条为规范管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每季度末月10日前,全面清理完善各类变更手续,配合季末验工计价;第五章变更设计的费用第27条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部批准意见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执行;IIa类、IIb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第28条变更设计综合单价的确定及验工计价,按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第29条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各方承担相应费用;第30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Ⅱa、IIb类变更设计不计列勘察设计费;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第31条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变更设计不再计列勘察设计费;第六章变更设计的责任第32条变更设计实行“责任追究制”;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公司不予以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33条施工单位如擅自变更设计,公司、监理单位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第34条监理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监理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35条咨询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变更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36条公司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甲方指令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37条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如违反变更设计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造成损失的则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除相应设计费;第38条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提交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需有必要的平面、正面、侧面和剖面图,标高尺寸注明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应补报或重报,否则将视为作废的变更设计,不予计价;第39条对设计文件中差、错、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设计单位可直接发更正通知单,抄送相关单位,可不作变更处理;第40条变更设计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审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I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并严格执行公司工程I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Ⅱa类和Ⅱb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由公司确定;第七章变更设计的管理第41条公司工程部是变更设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初审、上报,办理委托相应监理、咨询单位组织Ⅰ、Ⅱa类变更设计的现场调查研究和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文件的签发工作;办理Ⅱa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和变更设计通知单的签发工作;负责Ⅱb类变更设计的审批;第42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要求变更设计时,由所在标段施工单位代办提议手续,按相应变更类别程序报批;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变更设计建议,公司有权做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第43条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通报后序专业;后序专业应及时对设计进行相应调整;第44条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变更设计专题会议,通报变更设计情况,对变更设计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或“反复变更”;发生“反复变更”时,按程序从严审批;第45条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加以分析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变更设计负责;第46条各类变更设计,均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公司按勘察设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设计合同,对变更设计进行考核;第47条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证手续,驻地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变更设计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五,每季度末月30日报公司核备;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第八章变更设计的文件及归档第48条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范围、工程费用估算;第49条会审纪要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第50条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所有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数量必须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第51条变更设计通知单应加盖变更设计专用章,由公司编号;编号格式“①线②标③④变⑤⑥号”,其中:①--建设项目简称;②施工标段;③工程专业简称;④年度;⑤签发单位简称;⑥顺序号;第52条变更设计归档文件:1.变更设计建议书;2.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含数码照片或录像3.变更设计通知单;4.变更设计审批单;5.变更设计文件I类变更含概算、修正概算及报批文件;6.咨询单位的初审意见;7.变更设计图纸;8. 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照表;9. 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10.公司报部文件I类变更;11.铁道部审核批复文件I类变更;12.变更设计工程数量汇总表;第52条各单位应同时建立变更设计电子档案;第九章附则第53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54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变更设计会勘纪要XX客专①标段②变纪③④号二OOX年XX月XX日,由公司主持,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XX标段某具体工点或项目进行了现场勘察,经会审形成纪要如下:一、工点名称1.原设计情况2.变更设计原因应在此条中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应记录各方意见3.处理方案主要工程措施及技术参数……参加单位及人员:西成客专公司: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二〇〇X年XX月XX日附件3:变更设计送审单附件4-1:Ⅰ类变更设计审批单附件4-2:Ⅱa类变更设计审批单附件4-3:Ⅱb类变更设计审批单XX客专第XX标段变审批号附件5:变更设计通知单说明:变更设计通知单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咨询、设计、监理单位;附件6: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XX计算者:年月日复核者:年月日监理审查者:年月日咨询审核者:年月日附件7:客专变更设计工程量汇总表年编制者: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司主管工程师:年月日附件8: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计算者:年月日监理签认:年月日变更设计编号:XX客专变更×标号铁道第×勘察设计院年月日工程Ⅰ类变更设计问责办法第一条为加公司所管客专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追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有关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是指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三条参与客专工程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第四条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减少各类变更设计;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变更设计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应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针对公司所管工程,除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发生Ⅰ类变更设计;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时,属于公司原因的,追究公司主要领导、总工程师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进行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第六条因公司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按铁道部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落实外部条件、及时签订协议,而建设单位未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引起变更设计的;2.调查资料不充分,盲目签订外部协议,引起变更设计的;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引起变更设计的;4.未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工期延长或增加投资的;5.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外业调查失误,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3.设计错误、遗漏,或工程措施不当的;4.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 再次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5.其他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第八条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或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而不通知监理、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第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处理变更设计,公司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报铁道部;第十条公司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 违反“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未经批准同意变更施工的或未经授权同意变更施工的;2. 授意设计单位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3.利用Ⅰ类变更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修改建设标准的;4.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研究、初审、上报Ⅰ类变更设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5.不认真分析Ⅰ类变更设计责任或责任划分有重大错误的;6.不认真核定工程数量和概算编制原则,报送变更设计投资额有较大错误的;7.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 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交付施工的;2. 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3.弄虚作假或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虚报Ⅰ类变更设计的;4.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3.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3.其他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提议单位提出Ⅰ类变更设计提议后,公司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变更设计类型、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按规定上报批准;第十五条公司上报的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如未达到规定深度,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析变更设计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补充材料后再行上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参建单位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应当即责令参建单位改正,并向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报告;第十七条由工程部牵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参建单位在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第十八条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出具调查报告;调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第十九条公司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公司工作失误造成Ⅰ类变更设计或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时予以扣分;发生一次扣减5分,发生两次扣减10分,发生三次只能评为C级,发生四次及以上的只能评为D级;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内容,同时纳入设计单位考核办法及设计合同;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设〔2007〕119号规定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每起扣减20分,并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同时纳入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及施工合同;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变更设计违规行为,纳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铁道部举报、投诉;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计领导组人员名单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副总成员:工程部、计财部、物资部、安质部部长,指挥长。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997字)1.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据。

各项目部/施工队/全体施工人员都必须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问题或由于施工方的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办理签证后方可更改。

2.设计变更分为三种2.1.小型变更:不涉及变更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预算费用的变更事项。

2.2.普通变更:不涉及变更原设计原则,不削弱部件强度(性能),不影响部件的质量和工艺,不影响生产运行和经济性,一次变更工程费用在1万元~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

2.3.重大变更: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

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

(一次变更经济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3.设计变更审批手续3.1.在工程施工中,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事项,由项目部以《工程联系单》向工程监理提出;3.2.因施工需要所提出的小型及普通设计变更,由项目部直接向监理提出,重大的设计变更必须由项目部事先报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同意后,方能按3.1.条执行。

3.3.设计下达的小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实施。

3.4.设计下达的普通设计变更单须附有工程预算变更单,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实施。

3.5.设计下达的重大设计变更单须附有工程预算变更单,当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设计变更和总概算的修改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实施。

3.6.小型和普通设计变更可按签证后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收到原件后方能实施。

4.设计变更单及有关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递到公司相关部门(工程、质量、物资、计划经营)。

5.设计变更实施后,项目部应以设计变更反馈单的形式形成设计变更闭环管理。

6.凡有关变更的文件资料,如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施工图纸、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均应交资料员妥善完整保管,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移交。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46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九月一日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交基[2007]20号)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4、桥梁(不含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8、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防止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工程设计,降低或提高工程标准,改变工程使用寿命或性能,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前”,是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之前、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报告尚未正式提交之前、变更项目尚未实施之前。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有充分理由。

四、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省水利厅负责转批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直接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利部门审批的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事前备案。

对部分项目难以界定属于重大或一般设计变更时,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前备案。

五、下列情形属于需要事前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建设任务变更;(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三)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变更;(四)水位、流量、扬程等特征值发生变化;(五)工程建设场址如闸址、站址、桥址改变等;(六)工程总体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七)流域性水利工程主体工程施工导流方式变更;(八)移民安置实施迁建规划和投资发生较大变更;(九)控制性工期发生较大变更;(十)河道、堤防线路发生变化;(十一)河道防护型式、高程、长度、厚度发生较大变更;(十二)建筑物的控制性结构尺寸、高程、基础处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十三)节制闸、涵孔孔数变更;(十四)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发生较大变更;(十五)泵站的装机容量变更,机组型式、单机容量及台数变更;(十六)电力系统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变电方式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变更;(十七)增减工程项目内容;(十八)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减少量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十九)未列入上述情形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第三条经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对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审查;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七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九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第十条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第十一条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二条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二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四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八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九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十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十一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十二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特长隧道以外的其他隧道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机电工程关键设备型号,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十三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十四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十五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0万元的;十六整个项目中,植被恢复及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的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的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在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第十四条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办理第一节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管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直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川高公司核备;第十八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二节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第十九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О”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一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二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О”变更汇总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第二十一条施工阶段的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本条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四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五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六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一至四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三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四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的审查工作,决定是否批准或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除委托川高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外,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各有关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或转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第二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节特殊情形的设计变更程序第二十七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建设单位权限的,建设单位可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后先行实施,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属川高公司投资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川高公司报告;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但方案设计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第二十九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在方案设计批准后先行组织施工,依据初步的工程量清单作价和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计量和支付;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完成的时间,以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变更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方式;第三十条施工阶段因实际工程数量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达到较大变更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以不再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但需要设计单位对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确认;非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性质的其他较大设计变更按本条执行;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第一节设计变更的概算、预算及决算第三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一并批准概算或预算文件;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后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意见;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在充分调查变更工程的工地、料场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编制,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后,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第三十四条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应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建设单位据实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第三十五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二节变更工程的支付第三十六条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应遵循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定的程序;第三十七条招标阶段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k——k原则上为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估算价的比值,评标基准价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定义;本实施细则中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中标价在进行比较时均指其净价,即竞争性费用,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等一切非竞争性费用;第三十八条招标阶段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j——j为中标价与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的比值;第三十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细目的实际实施工程数量包括“О”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的15%,且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时,对该支付细目实际工程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部分可以重新确定支付单价;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条“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细目的,变更工程支付细目单价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办理;“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细目的,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的支付细目单价最迟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该支付细目工程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暂定支付单价对施工单位进行预支付;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及时的计量和支付;第四十二条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本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新增支付细目进行作价,并对已有支付细目重新作价;第四十三条对于建设单位代承包人招标或与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材料,应按中标单价计算材料价格;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确定工程变更实际费用;变更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超出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和或试验检测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非设计单位原因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可以在预留费中开支;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第一节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第四十六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预案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上报备案材料的同时,一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通过预案管理,加强现场复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方案研究,争取提前发现问题,作出有预见性的处理措施,提高设计变更行为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将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制度变成变相的审批制度;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原因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建设单位同时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九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设计变更行为应避免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权益;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五十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青交〔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7-2020-0001青交〔2020〕46号省交控集团,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项目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养护大中修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省道(含地方高速)及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不得降低已批复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同时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军事、林业和文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宁水计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计发〔2023〕7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为认真贯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现就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设计变更分类管理(一)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具体划分以《暂行办法》规定为准,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界定。

(二)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填写一般设计核备表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见附件)。

其中,自治区本级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水利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按程序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由水利厅规划计划处按程序办理。

市县项目按职责权限办理。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事先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四)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计日工、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工程量变化等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一般不作为设计变更。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水利部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宣贯

水利部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宣贯

(二)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坝、厂址及其主要建筑物场址的变化
2、主要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方案的改
变;
二级机构级标准:
3、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4、主要筑坝材料料源方案的改变;
5、施工导流方式或导流建筑物方案的
变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6、工程总进度及主要控制进度的变化。
44
四、重大设计变更范围:
水利部
国家能公司源级标局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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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解读
六、问责的对象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 勘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被问责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二级单位专业负责人、专业设总、
主设等);
❖ 技术审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专业主审人; ❖项目法人的直接责任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 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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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变更定义
水利部
国家能公司源级标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 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 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 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在招标设计阶段 和施工详图阶段,对二审级定机构的级工标程准主:要特 征参数、工程设计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 等所进行的改变,包括调整、补充和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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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解读
责任单位的问责标准:-附件2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责任单位问责标准》(附件 2),确定勘测设计失误责任单位的问责方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施问责或向有关主管部门、主管单位 提出问责建议。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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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设计变更范围:

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一、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二、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经查,部分河段(桩号3+544.5~4+272.0)防洪标准由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

城区段河道断面形式调整;部分河段坡降、河道纵坡、边坡、护坡形式调整;初设批复项目总投资3640.54万元,变更后项目总投资9539.86万元,增加5899.32万元,属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未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未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上报变更设计审批,未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二)条的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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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法人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未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原审批单位审批。

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规计(2012)93号)第四章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

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十六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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