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质量手册》
茶叶企业卫生质量手册
九江市松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卫生质量手册受控状态:受控手册编号:19—SBC—2发放号:SBG-BGS-0022008年3月1日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本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即成为本公司范围内的卫生质量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
其他任何系统文件不得与本手册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文件手册的有效性的审核、复审和评价由管理者代表负责,每年应履行质量手册的复审。
本手册由本公司体系管理办公室控制发行,修改应得到最高管理者的批准,并按原范围进行发放,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本文件。
如有异议可向管理者代表提出文件修改,但在修订本发布前本文件仍为有效文件。
修改应得到总经理批准。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管理者代表,原文由体系管理办公室保存。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总经理:日期:0.2管理者代表任命书为完善本公司卫生质量管理,提高卫生质量,增强顾客满意度,特任命周春霞为九江市松柏茶叶有限公司卫生质量体系管理者代表,对内负责按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实施和维护本企业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向总经理汇报卫生质量体系业绩;对外负责与卫生质量体系有关事项与外界的沟通。
九江市松柏茶叶有限公司2008年03月1日0.3颁布实施令为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卫生质量手册。
卫生质量手册是阐述本公司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以及卫生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法规性文件,是公司质量体系运行中应该长期遵循的法规和准则,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本手册自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总经理:日期:0.4依据及参考文件在制定本手册时依据及参考了下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我们将尽量考虑采用下列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0.5公司概况九江市松柏茶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组织优质茶叶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现公司拥有固定资产400万元;现有茶叶基地总面积800亩,员工70人,其中固定员工35人,临时工30人,技术骨干5人。
茶叶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手册.docx
CLZ/SC-2012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手册版本 / 修订: A/0编制:质量小组全体成员审核:批准:发布日期: 2012-12-05实施日期:2013-01-01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手册主题:颁布令有限公司全体职工:第 1 章第1页共1页第A版第0次修订颁布日期:2012 年12月05日为了使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质量管理手册》,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本手册阐明了我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和对顾客的承诺,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法规性文件,是指导企业实施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企业对外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整体信息的文件,现予以批准发布。
手册发布后,企业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理解并按手册要求履行质量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满足顾客的期望、需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手册自 2013 年 01 月 01 日起批准实施。
总经理:2012年12月 05日目录1. 布令⋯⋯⋯⋯⋯⋯⋯⋯⋯⋯⋯⋯⋯⋯⋯⋯⋯⋯⋯⋯⋯⋯⋯12. 手册目⋯⋯⋯⋯⋯⋯⋯⋯⋯⋯⋯⋯⋯⋯⋯⋯⋯⋯⋯⋯⋯⋯23. 企介⋯⋯⋯⋯⋯⋯⋯⋯⋯⋯⋯⋯⋯⋯⋯⋯⋯⋯⋯⋯⋯⋯34. 量方与目⋯⋯⋯⋯⋯⋯⋯⋯⋯⋯⋯⋯⋯⋯⋯⋯⋯⋯⋯45. 量体系⋯⋯⋯⋯⋯⋯⋯⋯⋯⋯⋯⋯⋯⋯⋯⋯⋯⋯⋯⋯⋯⋯56. 管理⋯⋯⋯⋯⋯⋯⋯⋯⋯⋯⋯⋯⋯⋯⋯⋯⋯⋯⋯⋯⋯⋯77. 量有关人能力要求定⋯⋯⋯⋯⋯⋯⋯⋯⋯⋯⋯⋯⋯⋯138. 人培管理制度⋯⋯⋯⋯⋯⋯⋯⋯⋯⋯⋯⋯⋯⋯⋯⋯⋯⋯159. 、施管理定⋯⋯⋯⋯⋯⋯⋯⋯⋯⋯⋯⋯⋯⋯⋯⋯⋯1610. 、量器具管理制度⋯⋯⋯⋯⋯⋯⋯⋯⋯⋯⋯⋯1811. 操作程⋯⋯⋯⋯⋯⋯⋯⋯⋯⋯⋯⋯⋯⋯⋯⋯⋯1912. 工程⋯⋯⋯⋯⋯⋯⋯⋯⋯⋯⋯⋯⋯⋯⋯⋯⋯⋯⋯⋯⋯2013. 采管理制度⋯⋯⋯⋯⋯⋯⋯⋯⋯⋯⋯⋯⋯⋯⋯⋯⋯⋯⋯2314. 采量收程⋯⋯⋯⋯⋯⋯⋯⋯⋯⋯⋯⋯⋯⋯⋯⋯⋯2415. 原料、成品管理制度⋯⋯⋯⋯⋯⋯⋯⋯⋯⋯⋯⋯⋯2616. 生程的量控制制度⋯⋯⋯⋯⋯⋯⋯⋯⋯⋯⋯⋯⋯⋯2717. 关工序管理制度⋯⋯⋯⋯⋯⋯⋯⋯⋯⋯⋯⋯⋯⋯⋯⋯⋯2818. 管理制度⋯⋯⋯⋯⋯⋯⋯⋯⋯⋯⋯⋯⋯⋯⋯⋯⋯⋯⋯2919. 品量程⋯⋯⋯⋯⋯⋯⋯⋯⋯⋯⋯⋯⋯⋯⋯⋯⋯3020. 不合格管理法⋯⋯⋯⋯⋯⋯⋯⋯⋯⋯⋯⋯⋯⋯⋯⋯⋯⋯312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3522.量技文件管理制度⋯⋯⋯⋯⋯⋯⋯⋯⋯⋯⋯⋯⋯⋯⋯ 3623.生管理制度⋯⋯⋯⋯⋯⋯⋯⋯⋯⋯⋯⋯⋯⋯⋯⋯⋯⋯⋯4024.制度⋯⋯⋯⋯⋯⋯⋯⋯⋯⋯⋯⋯⋯⋯⋯⋯⋯4225.品出厂制度⋯⋯⋯⋯⋯⋯⋯⋯⋯⋯⋯⋯⋯⋯⋯4326.建立品售台制度⋯⋯⋯⋯⋯⋯⋯⋯⋯⋯⋯⋯⋯⋯⋯4427.不安全品召回制度⋯⋯⋯⋯⋯⋯⋯⋯⋯⋯⋯⋯⋯⋯⋯⋯4528.从人健康和健康档案制度⋯⋯⋯⋯⋯⋯⋯⋯⋯⋯4629.消者投受理制度⋯⋯⋯⋯⋯⋯⋯⋯⋯⋯⋯⋯⋯⋯⋯4730.食品安全事故置方案⋯⋯⋯⋯⋯⋯⋯⋯⋯⋯⋯⋯⋯⋯⋯48企业简介公司始终“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及“一品百年,沁弥天下”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贴心的服务。
2015茶叶质量手册讲解
目录1.0 颁布令2.0 质量管理者代表授权书3.0 公司简介4.0 质量方针与目标5.1 企业组织机构图5.2 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职责分配表6.0 质量手册的控制程序7.0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8.0 职责和权限场长岗位职责供销副场长生产技术副场长岗位职责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基地负责人岗位职责生产主任岗位职责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化验室主任岗位职责评审室职责会计人员工作职责审评员岗位职责9.0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10.0 进货查验记录控制程序11.0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12.0 设备管理控制程序13.0 产品的检验监控程序14.0 企业诚信控制制度15.0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6.0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7.0 库房管理控制程序18.0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控制19.0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0.0 产品工艺文件杀青工序操作规程揉捻工序操作规程烘干工序操作规程包装工序操作规程21.0 服务控制程序22.0技术标准23.0产品防护24.0产品质量检验25.0卫生管理制度1.0 颁布令为确保本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连续生产和供应合格产品,不断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本公司在原有制度、文件、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补充编制此《质量管理手册》,现予批准发布。
手册阐述了各项职能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要求,是公司开展工作的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在工作中经常对照本手册自检工作规范,以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本手册将在实施中据本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修订。
本手册于年月日生效。
总经理:2007年08月05日2.0质量管理者代表授权书茶场各部门:根据我公司贯彻GB/T19001-2000标准的需要,特任命同志为我公司质量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具体履行的职能如下:1.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2.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3.在整个公司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4.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对外联络。
茶叶质量与安全管理手册
茶叶质量与安全管理手册Quality&Safety Management of Tea for Expor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6.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7.农药使用管理规定8.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9.茶园登记用药10.茶叶卫生标准11.欧洲茶叶委员会茶叶农药残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市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在造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虚报。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关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市,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检验并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发行。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疫报告。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其有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茶叶公司质量管理手册
++茶叶公司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编写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版次: A2012-01-01发布2012-01—01实施发布质量管理手册颁布令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手册系统阐述了公司质量安全方针、目标及管理体系的过程、过程关系及管理方法。
经认真审核,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适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现予颁布.本手册是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法规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必须正确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任何违背本手册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总经理(签名):2012年01月01日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本公司任命同志为质量安全负责人,赋予其安全管理权限,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2、向总经理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与改进要求;3、在整个公司内促进食品安全意识的形成;4、组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培训与教育;5、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
总经理(签名):2012年01月01日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图质量安全负责人品管经理行政部财务部品管部生产部采购部营销部4。
1质量方针用心做茶,品质为本。
4.3考核方式:行政部负责对质量目标及质量分解目标进行考核,频次为半年一次.考核结果记录在《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记录》中.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记录5.1行政部5.1。
1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5.1。
2对质量记录的控制负责;5.1.3对人力资源的培训、管理负责;5。
1。
4对质量目标的考核负责.5。
2采购部5.2.1积极搞好市场调研和有关质量信息的收集及传递工作,组织合同评审;5.2。
2积极开展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使顾客能充分掌握产品的发、运、贮存、使用常识,基本了解产品的质量性能,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并对结果进行分析;5。
《茶叶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目录1、发布令2、企业组织结构图#3、任命书4、质量方针与目标5、质量管理制度6、采购质量控制制度7、库房管理制度|8、各部门岗位职责生产科职责化验室职责办公室职责9、人员岗位职责,厂长岗位职责质量负责人职责生产主任岗位职责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化验员岗位职责10、不合格品处理制度11、不合格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12、产品工艺文件杀青工序操作规程·揉捻工序操作规程烘干工序操作规程包装工序操作规程13、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手册》发布令为确保本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连续生产和供应合格产品,不断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本公司在原有制度、文件、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补充编制此《质量管理手册》,现予批准发布。
手册阐述了各项职能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要求,是公司开展工作的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在工作中经常对照本手册自检工作规范,以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本手册将在实施中据本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修订。
#本手册于日生效。
、经理:年月日…企业组织结构图任命书`为确保本公司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活动及其过程的有效实施,特任命本公司同志为质量管理负责人。
全权负责本厂的质量管理工作。
#经理:二OO 年月日~~质量方针与目标!方针:以优质的原料,一流的工艺,精心的制作,来达到卓越的品质。
目标:^产品一次检验合格率为98%产品出厂合格率为100%客户满意度85%以上管理方案:|1、加强员工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2、制订质量分解目标,并按期考核3、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加强过程质量控制4、严格产品过程,成品抽样及检验制度5、不断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质量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真执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各级人员有关产品质量的教育,组织实施质量目标的实现,检查和监督质量管理的落实效果,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的领导责任。
茶叶生产加工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手册》发布令为确保本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连续生产和供应合格产品,不断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本公司在原有制度、文件、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补充编制此《质量手册》,现予批准发布。
手册阐述了各项职能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要求,是公司组织开展生产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在工作中经常对照本手册自检工作规范,以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本手册将在实施中据本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修订。
本手册于二O一O 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XXX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二O一O 年九月一日第一章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一、质量方针质量第一、信誉第一、顾客至上、持续改进二、质量目标1、原辅材料采购合格率为96%;2、生产过程抽检合格率为98%;3、成品出厂检验合格率为100%;4、顾客满意度大于96%;5、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为0。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管理一、质量管理机构为搞好我司的产品生产质量工作,设立质量标准部,由部门经理(即质量负责人)、质检员、技术员(评茶员)、化验员等组成,专门负责管理体系、产品检验、过程检查控制、分析改进等有关质量工作。
二、质量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负责公司产品生产全过程中的质量、技术、工艺管理,认真贯彻国家食品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公司食品生产工艺技术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审评公司产品质量有关技术、标准、工艺及有关管理文件,经公司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3、组织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控制和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在产品的质量方面独立行使质量否决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及人员的影响。
4、负责安排、协调、组织公司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质量检验、评审工作,对出现不合格问题进行处理或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会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5、组织内部质量管理审核;6、制定计量器具的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过程监视和测量,选用并指导统计技术应用;7、组织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技术、技能水平。
茶叶质量与安全管理手册
茶叶质量与安全管理手册Quality&Safety Management of Tea for Expor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6.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7.农药使用管理规定8.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9.茶园登记用药10.茶叶卫生标准11.欧洲茶叶委员会茶叶农药残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市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在造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虚报。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关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市,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检验并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发行。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疫报告。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其有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三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茶叶公司质量管理手册
++茶叶公司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编写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版次: A2012-01-01发布2012-01-01实施发布质量管理手册颁布令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手册系统阐述了公司质量安全方针、目标及管理体系的过程、过程关系及管理方法。
经认真审核,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适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现予颁布。
本手册是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法规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必须正确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任何违背本手册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
总经理(签名):2012年01月01日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本公司任命同志为质量安全负责人,赋予其安全管理权限,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2、向总经理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与改进要求;3、在整个公司内促进食品安全意识的形成;4、组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培训与教育;5、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
总经理(签名):2012年01月01日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图质量安全负责人品管经理行质量方针用心做茶,品质为本。
政 部财 务 部品 管 部生 产 部采 购 部营 销 部考核方式:行政部负责对质量目标及质量分解目标进行考核,频次为半年一次。
考核结果记录在《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记录》中。
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记录行政部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对质量记录的控制负责;对人力资源的培训、管理负责;对质量目标的考核负责。
采购部积极搞好市场调研和有关质量信息的收集及传递工作,组织合同评审;积极开展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使顾客能充分掌握产品的发、运、贮存、使用常识,基本了解产品的质量性能,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认真处理顾客来函、来电、来访,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维护质量信誉;组织原材料、外购、外协物资的采购、选择合格的供方;根据生产计划需要,核准后实施采购;搞好采购过程中物资的贮、运、发、放工作,做到不损坏、不变质、不混淆,确保采购物资质量;积极配合质检组工作,及时搞好不合格的外购产品的处理事宜。
2020年最新茶叶质量手册
XXXX茶叶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BLCQZ/001--2020质量手册第一版2020—05—01发布2020—05—01实施XXXX茶叶有限公司发布0.1 手册目录0.2颁布令本公司依据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编制完成了《质量手册》第一版,经审查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宜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现正式予以颁布。
本《质量手册》是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准则,本手册是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法规性文件,是对顾客提供质量信誉和第三方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认证)时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本公司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统一标准和行动准则,望本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领导,任命本公司管理层中的XXX任管理者代表,承担下列职责:a)确保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b)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包括改进的需求;c)在公司范围内促进满足顾客要求意识的形成;d)就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方进行联络。
本手册自2020年05月01日发布实施。
总经理:二○二○年五月一日0.3手册的管理控制1本手册的编制、发放、修改及改版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2手册批准颁布本手册由管理者代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发。
手册分“受控”和“非受控”版本。
3手册的分发3.1“受控”手册在本公司内部分发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分发。
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的手册为“受控”版本,编分发号,并进行发放登记。
更改后,须通知所有使用人员。
3.2对外部(除认证机构),只提供“非受控”手册。
由办公室对非受控手册编号登记,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办公室提供,更改后不通知。
3.3质量手册的“受控”版本,由管理者代表视需要发至与质量体系活动相关的各部门负责人、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相应的使用人员。
4 手册的更改方式,手册更改应根据情况而定,更改须经过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负责更改。
茶叶质量管理手册
茶叶质量管理手册++茶叶公司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编写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版次: A1发布目录章节标题更改状态对应通则条款页码3 1 颁布令4 2 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1.1.15 3 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图 1。
1.26~7 4 质量目标及质量目标分解 1.28 5 部门职责 1。
3.19~10 6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1.3.211~13 7 岗位职责 1.4.1~1。
4.414~22 8 人员管理制度 1。
423~32 9 文件管理制度 1。
533 10 技术标准 1。
5.1~1.5。
234~38 11 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
639~42 12 采购管理制度 1.7~1。
943~45 13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1.1046 14 工艺流程图 1。
1047~51 15 生产工艺及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 1。
1152~53 16 产品防护工作程序 1.1254 17 检验人员任命书 1。
13.155~58 18 检验管理制度 1。
13.259 19 原材料检验管理制度 1。
13.260 20 产品出厂检验管理规范 1.13.361~63 21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3。
2,1。
13.264~66 22 食品召回制度 1.3。
2,1。
13。
267~69 23 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3.2,1.13。
270 24 生产场所(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2.1~2。
271~73 25 仓库管理制度 2。
374~77 26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2。
478 27 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2.5279~80 28 检验室管理制度 2.5编码:TFY/QS1-2012 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手册1 颁布令版本 A 修订 0质量管理手册颁布令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茶叶公司质量管理手册之欧阳道创编
++茶叶公司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编写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版次: A2012-01-01发布2012-01-01实施发布质量管理手册颁布令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年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手册系统阐述了公司质量安全方针、目标及管理体系的过程、过程关系及管理方法。
经认真审核,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适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现予颁布。
本手册是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法规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必须正确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任何违背本手册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
总经理(签名):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本公司任命同志为质量安全负责人,赋予其安全管理权限,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2、向总经理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与改进要求;3、在整个公司内促进食品安全意识的形成;4、组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培训与教育;5、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
总经理(签名):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图质量安全负责人品管经理行政部财务部品管部生产部采购部营销部用心做茶,品质为本。
行政部负责对质量目标及质量分解目标进行考核,频次为半年一次。
考核结果记录在《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记录》中。
质量目标分解及考核记录5.1.1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5.1.2对质量记录的控制负责;5.1.3对人力资源的培训、管理负责;5.1.4对质量目标的考核负责。
5.2采购部5.2.1积极搞好市场调研和有关质量信息的收集及传递工作,组织合同评审;5.2.2积极开展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使顾客能充分掌握产品的发、运、贮存、使用常识,基本了解产品的质量性能,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并对结果进行分析;5.2.3认真处理顾客来函、来电、来访,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维护质量信誉;5.2.4组织原材料、外购、外协物资的采购、选择合格的供方;5.2.5根据生产计划需要,核准后实施采购;5.2.6搞好采购过程中物资的贮、运、发、放工作,做到不损坏、不变质、不混淆,确保采购物资质量;5.2.7积极配合质检组工作,及时搞好不合格的外购产品的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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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手册目录1、发布令2、企业组织结构图3、任命书4、质量方针与目标5、质量管理制度6、采购质量控制制度7、库房管理制度8、各部门岗位职责生产科职责化验室职责办公室职责9、人员岗位职责厂长岗位职责质量负责人职责生产主任岗位职责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化验员岗位职责10、不合格品处理制度11、不合格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12、产品工艺文件杀青工序操作规程揉捻工序操作规程烘干工序操作规程包装工序操作规程13、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手册》发布令为确保本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连续生产和供应合格产品,不断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本公司在原有制度、文件、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补充编制此《质量管理手册》,现予批准发布。
手册阐述了各项职能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要求,是公司开展工作的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在工作中经常对照本手册自检工作规范,以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本手册将在实施中据本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修订。
本手册于日生效。
经理:年月日企业组织结构图任命书为确保本公司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活动及其过程的有效实施,特任命本公司同志为质量管理负责人。
全权负责本厂的质量管理工作。
经理:二OO 年月日质量方针与目标方针:以优质的原料,一流的工艺,精心的制作,来达到卓越的品质。
目标:产品一次检验合格率为98%产品出厂合格率为100%客户满意度85%以上管理方案:1、加强员工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2、制订质量分解目标,并按期考核3、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加强过程质量控制4、严格产品过程,成品抽样及检验制度5、不断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质量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真执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各级人员有关产品质量的教育,组织实施质量目标的实现,检查和监督质量管理的落实效果,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的领导责任。
三、设立质检部门,有专职化验员,形成质量管理网络,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质量检验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凡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和程度处罚责任人。
五、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和试验规程。
因违反进货产品、过程产品、最终产品检验和试验规程或发现不合格产品不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进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和程度处罚责任人。
六、化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检验制度,参加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
如不按规定化验,引起不合格产品出厂,一次处罚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七、加强对生产现场检查和考核,参照《各工序岗位要求》和《产品作业指导书》等内容不定期地对现场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予以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九、对完成质量分解指标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对全过程质量管理检验考核中的先进员工,年终予以一次性奖励(300-500元)。
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该制度通过对供方产品的过程进行控制,以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1、相关人员及部门职责(1)采购员应明了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
(2)企业所需的茶鲜叶应符合相关的工艺和标准要求。
(3)茶鲜叶的农药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含任何杂质和添加剂。
2、采购的验证(1)所有采购的产品都必须经产品质量检验员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投入使用。
(2)采购产品入库须由仓库管理员填写“入库单”,经产品质量检验按相关检验规程检验、验证、合格后并签字,方可入库。
(3)应有原料验收制度,建立相关的采购档案,使原料来源有可追溯性。
库房管理制度一、成品库管理1、成品库必须有专人管理,成品进出库房要建帐入册。
2、成品库的库温应符合产品保存的温度要求,制冷系统应运转有效,温度可控可调。
3、成品库内不同品种、批次的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挂牌明示。
4、成品库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墙离地。
5、成品库内应干净整洁,秩序井然。
6、成品库内不允许有鼠害及其它害虫存在。
二、原辅料及包材库管理(一)包装材料的储存管理1、放包装材料的仓区应干净整洁,秩序井然。
2、内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
3、内外包装材料的存放应离墙离地。
4、存放各种包装材料的库房不得有鼠害的存在。
(二)各种辅助材料的储存管理1、辅助材料应有独立的存放仓库区。
2、辅助材料的存放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离墙离地存放。
3、存放辅助材料的库房应干净整洁,秩序井然。
4、存放各种辅助材料的库房不得有鼠害的存在。
各部门岗位职责生产科职责负责企业产成品的生产,并在产成品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产品的生产工艺要求操作。
1、严格工序控制,执行工序纠正措施。
2、对不合格品进行管理。
3、制定并实施预防性大修设计,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4、组织实施设计与开发任务及技术上的管理。
5、组织新产品的试制和生产上的技术改进。
评审室职责1、负责产品的检验工作,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和处理,对最终产品的放行负全面责任。
2、收集有关产品的技术标准、法规。
3、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进行验证。
4、全面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
5、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工序、人员、设备、场所等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办公室职责负责企业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各种设备的采购,并对采购的质量负责。
一、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1、采购的产品应经过国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部门检测并合格。
2、所采购的产品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
3、采购人员应和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供方对产品质量的承诺以及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二、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管理1、严禁采购非定点、非合同单位产品。
2、采购后的鲜叶应及时投入生产。
3、采购人员应向对方索取发票。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1、负责产品销售,了解明确顾客的要求,负责与顾客的沟通和联络。
2、准确向本厂相关部门传达顾客的要求。
3、为产品代销商、顾客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其中包括对产品特点的介绍、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及时解答代销商和顾客提出的问题。
4、负责处理顾客投诉,并对投诉原因进行鉴定分析,做出被投诉产品的分析报告。
5、从事市场调研,对顾客的满意程度进行测量和分析,掌握市场动向,配合本厂按市场规律运行。
人员岗位职责经理岗位职责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资金运作和对外事务的处理。
2、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协调好各部门工作,对外开拓市场,对内挖潜增效,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确保产品质量和卫生,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4、关心员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质量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并及时向厂长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2、负责产品开发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茶场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解决。
3、掌握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处理好质量与产量的关系,遇到重大质量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措施。
4、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奖惩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茶场质量方针目标的实施。
5、全面负责本厂的产品质量工作。
生产主任岗位职责1、认真执行厂长制定的质量目标和生产作业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负责生产的具体事务,建立健全以质量管理和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各基管理制度,并使之具体化和实施。
3、负责指导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协助厂长对不合格产品的纠正和预防,保证工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4、协助生产设备的管理,计量器具的定期检验和鉴定。
5、完成厂长下达的质量任务和生产作业计划并对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卫生进行检查和监督。
6、负责工艺的执行和质量要求的贯彻,宣传和监督。
7、负责原辅料库的管理和原辅料申购计划。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会计人员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法;以(会计准则)约束会计实务,对违法乱纪行为坚决予以抵制,使会计工作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严格把好单位资金流向第一关,对于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有批准人、证明人、经办人、手续齐备后方可予以报销。
2、按时填制现金收、付凭证;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月底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月底余额加以核对,作出“银行末达帐调节表”;现金、银行两帐月底余额必须与总帐余额相核对。
3、妥善保管银行空白现金及转帐支票,每日下班前需放入保险箱,并建立转帐支票领用人签字制度,避免后患。
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1、在厂长的领导下组织产品送客户的日常工作。
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保证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
2、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业务及客户资料档案。
3、虚心听取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及时反馈。
4、教育业务内勤人员要协助经理搞好和生产部门的沟通,了解好货源的供应情况,做好电话记录,安排及时送货,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向厂长汇报,统筹解决。
5、建立健全发货与退货手续,保管好销售原始凭证。
审评员岗位职责1、熟悉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工艺,工作认真负责。
2、严格按照规定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处置,及时出具检验结果,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把好产品质量关。
3、负责对生产过程各道工序之间质量的检查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为领导采取纠正。
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做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记录,参加相关的质量分析活动。
5、认真做好产品化验工作,严格遵守化验室管理制度。
6、熟悉各类化验设备,仪器的性能、使用及保养方法。
7、对检测仪器设备建卡,定期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定期鉴定。
8、熟悉食品卫生法和卫生检查,认真执行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卫生进行监督和检查。
不合格品处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原材料(鲜叶、包装物)、半成品、成品及交付后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1、进货(原辅料)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理。
不合格品的识别按产品规范并进行判断(指包装物、鲜叶原料),处理方式可采用拣用、退货拒收等方法。
检验人员在物料上贴“不合格”标识及处置决定,对严重不合格应填写“不合格品报告”,报厂长批准后作出退货决定,由供销相关人员办理退货手续。
2、对于检验员或车间主任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或拣用,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工序检验记录中。
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质检员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做出相应处理。
3、报废产品由生技科标识并统一放置,统一处理。
不合格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一、不合格品纠正措施1、相关人员接到投诉或抱怨通知后,应会同其他人员认真分析研究,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制订纠正措施,由厂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2、在平时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产品,审核员把不符合报告交给厂长,由厂长进行分析并确定责任部门,填写“纠正措施要求处理单”交给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