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处理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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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是依安县局的孙忠友。首先感谢市局领导为我们提供的这一相互交流和相互学习的机会。我演讲的题目是《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正确处理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
在我们日常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如何处理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关系的问题。一方面,人们对药品的需求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的商业活动来实现的,如果没有对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必要保护,就无法满足公众的用药需求,就无法实现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征,决定了企业利益只是少部分人的利益,不可能天然地代表群众利益。这样,在实际生活当中,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就成了同一矛盾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这种对立,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演变为激烈的矛盾冲突。
所以,我们要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用辩证的方法看待问题,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认为企业利益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公众利益
科学监管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也就是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根本,这也是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我们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所决定的。具体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公众利益具有至上性。“群众利益无小事”,药品
安全关系到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切身的利益,当然是天大的事,必须置于企业利益之上,当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毋庸质疑,我们必须坚决维护公众利益而放弃企业利益。第二,公众利益具有普遍性。我们监管工作的目的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心健康,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无论是年逾花甲的老人还是萌动无知的儿童少年;无论是殷实的富贵阶层还是清贫的弱势群体,用药安全都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决不允许假劣药品坑害任何群体的利益。第三,公众利益具有长期性。药品安全工作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保障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和完善,监管工作决不能一劳永逸,决不能有半点松懈。
所以,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决不允许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纷争中因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损害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那么,是不是说在监管工作中就不顾企业的利益了呢?当然不是!
我们的监管工作决不会排斥企业正当的利益,相反,促进地方医药经济的发展恰恰是我们监管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只要不损害公众利益、不损害集体利益,不违法违规、不损公肥私,不以商业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就是正当的商业
利益,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也正是科学监管的内涵所在。
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监管的过程就是促进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过程。我们要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保证产品质量,不断满足公众需要,生产出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优质合格产品。同时,限制企业急功近利、盲目跟风、一哄而上的短期行为,纠正企业漠视公众生命健康、忽视产品质量、不顾诚信道德的错误行为,更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一句话,只有通过科学的监管,才能既保护企业追求正当利益的合法权益,又能满足公众用药安全的根本需求,使安全消费的社会环境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使我们的药品监督管理事业更加科学、更加规范,不断走向成熟、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