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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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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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也称合作社经济,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类型,即以合作社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

在社会经济成分当中,合作经济往往依附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成分。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属于集体所有制范畴。

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合作社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同时在,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经济同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供销合作社就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在当前的形势下,承担着商品流通职能的供销社依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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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吸引 了前后无 数 的劳动者 自愿 联合起 来 , 采取 这种合 作社 的组 织 形式 , 用此 经 济组 织所 经营 的业 务, 决他 个人 力 量不 能解 利 解 决, 能解 决而 极 不经 济 的业 务 , 或 以达 到 自身生 产或 生 活条 件的
的营 利性法 人 的“ 以创造 丰 厚利润 , 实现 股 东利益 最大化 为 目标” 的 原则 , 从而 使其 同企 业法 人等 营利 性法 人 区别 开来 。 ( ) 民专 业合作 社成 员的权 利设 置 二 农
2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的盈 余分 配机 制 .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成员 并非 和公 司等 法人 的 股东 一样 按持 股 比例或 出 资 比例 分配 利润 , 是强 调“ 而 盈余 主要 按照 成 员与农 民
要 是 因为 理论 界对 法人 营利 性 界定 的标 准 不统 一 。我 国大 陆 民 专 业合 作社 的交 易量 ( 比例 返还 ” 因为 盈余 是合 作社 在与 成 额) , 法 学者通 说认 为“ 利性” 包括 两个 层面 : 营 应 一是 社团组 织本 身从 员 的交 易 中发生 的 , 合作 社 在为成 员服 务 的过程 中 , 是 向成员 多 事 经济 活动 , 以追 求利 润 为 目的; 二是 作 为社 团之 盈余 要分 配于 收 取 了费 用或 少支 付 了款 项 ,以便 保证 合作 社 正常运 行 而产 生 其 社 员, [ H 社员 要追 求其 投 资收益 的最 大化 。 J

的, 盈 余非 利润 。 因此 , 作社 盈 余的 分配应 当按 照 其产 生的 此 合

我 国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不属 于营 利性 法 人
来源、 途径 进 行分 配 , 即将在 合 作社经 营过 程 中多收 取 成员 的再 按 照 收取 的 比例 交 易额分 摊给 成 员。 外 , 此 盈余 返还 后 的剩余 部 分 以“ 员账户 中记 载的 出资额 和公积 金份 额 以及本社 接受 国家 成 比例 分配给本 社 成员 , 有助 于保 证合 作社 为 成员 服务 的宗 旨 , 这

合作社经济 简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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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合作社经济简单理解一、合作社经济概述合作社的定义与特点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性的组织形式,它由一群具有共同需求和目标的个体组成,旨在通过集体合作实现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共赢。

合作社的核心特点包括:民主管理、公平分配、公平交易、教育培训和社员互助。

合作社的所有决策都由成员共同参与,确保了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平分配原则保证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够合理分配给所有成员,而不仅仅是少数人。

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合作社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成员的利益。

教育和培训是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高成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升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

社员互助是合作社的精神支柱,成员之间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合作社经济的意义与价值合作社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首先,合作社经济能够有效解决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问题,通过集体力量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

其次,合作社经济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民主管理和公平分配,实现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此外,合作社经济还能够推动社区的经济发展,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提高整体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最后,合作社经济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增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合作社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合作社经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发展经验。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新民主主义经济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份构成的。

合作社经济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形式,是部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在调剂劳动力、生产资料的余缺和资金周转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合作社在中国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递财经价值。

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属于集体经济。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知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1)生产合作社。

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道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专、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

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

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

属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

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市场经济合作法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作者:张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法人,但并没有明确其为何种类型的法人。

本文通过考察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发现其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但又不同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公益性法人,认为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一种非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并建议在未来的合作社法修订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地揭示其法人类型。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9-02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我国已经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身份”。

但是,对于它具体属于何种法人类型,至今也无法可循,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

其中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满足社员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并且参与市场营利性活动,具有企业的部分性质,并且正朝着企业化发展,应当定义为营利性法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组织,以对内服务为宗旨,与一般的企业法人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但其与公益性法人也不同,于是将其定位为中间状态性质的法人。

之所以出现诸多争议,除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认识不同外,主要是因为理论界对法人营利性界定的标准不统一。

我国大陆民法学者通说认为“营利性”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团组织本身从事经济活动,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二是作为社团之盈余要分配于其社员,即社员要追求其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目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强调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要原则之一,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营取利润,而在于为其社员提供经济方面的服务,帮助社员解决其经济方面的问题,以通过共同或联合行动追求社员的共同利益。

正是农民专业社的这种服务原则,才吸引了前后无数的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采取这种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利用此经济组织所经营的业务,解决他个人力量不能解决,或能解决而极不经济的业务,以达到自身生产或生活条件的改善;也正是农民专业社的这种服务原则,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营利性法人的“以创造丰厚利润,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原则,从而使其同企业法人等营利性法人区别开来。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历史发展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其它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

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

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的。

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农经委与晋中工商局派专人到寿阳县进行调研,走访了该县“荞麦”和“六和养殖”农民协会,认为农民协会属于社团法人,不能自主生产经营,不能贷款,而“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筹集资金、贷款,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不是股东投资,也不是农村集体投资,而是由5位以上社员组成,投资一定数额的“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登记时登记类型和生产经营方式咋填?根据国统办文件:在工商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登记类型为其他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哪些类型?(1) 按照组织结构划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两类。

(2) 按照经营产业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等不同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

(3) 按照服务内容划分为:产加销综合服务、加工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技术信息服务等不同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组织。

(4) 按照登记注册部门划分为: 已登记注册( 工商、民政部门) 和未登记注册的。

(5) 按照设立人身份划分为:农民、企业、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其他。

(6) 按照组织特征划分为:企业带动型、农户联合型、专业协会型、产品购销型五个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

据的法律为标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合作社联合社 的。综 上所 述, 民专业合作 社 农
凡依公法设立, 为完成公共法律职能的法人为 联合社是兼具营利和公益两种属性的特殊法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 公法人, 一) 如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 人, 无论是哪一类型的法人都无法将农民专业 我国 《 民法通则》 第三十 七条规 定,法 人应 当 的, “ 宪法和行政法是公法, 则国家机关是公法 合作社联合社涵盖进去。因此, 有必要将其单 具备下列条件:一) ( 依法成立;二) ( 有必要的 人; 依私法设立, 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为私法 列出来, 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1s21d的阶段成果 00k2z)
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 的是, 我国目 前企业法人的范围相当于大陆法 格的重要条件。 在联合社对特定资本享有独立 系分类中的营利性法人; 我国社会团体法人与
支配 权的前提下, 其债权 人可 以通过联合社的 大陆法系中社团法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一, 通过其成员, 即参与 就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且一般是非 在实践中的制度创新, 目前法律体系中尚没 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但 联合社 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 , 以缴纳会 费的方式 经济利益: 所谓营利 , 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 即追 有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 本
联合社 体法人。 其中, 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 企业 独 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 产来源。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
行 分析 . 需要注意 拥有必要的财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 立从事商品生产 和经营 活动 的法人。
关键词: 联合社; 法律属性; 法人类属 本文为安徽人文社科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 “ 社联 合社 的法 律 问题研 究 ” 项 目编 号 : (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

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以上是国际上对合作社性质的规定,它有几个关键词:自治、联合、自愿、共有、社员需求、民主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领域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它具备合作社的一般特征。

我国对合作社的规定还有一些特殊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与国际合作社的规定相比,多了一条“农村家庭承包经营”。

说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制度基础是集体所有制,在集体的土地上实行农民的联合,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

与公司相比,合作社的性质截然不同。

最为重要的是它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

何为互助,就是互相帮助。

为什么要互相帮助,因为每个经济个体的力量都太薄弱,无法与强大的市场力量展开公平竞争。

而公司本身就是资本之间的联合,资本总是流向高利润的地方,所以公司经营的业务方向必然是“唯利是图”。

合作社则不同,广大的农民除了只具有经营权的土地,就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而且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有机会进入城市、进入其他行业,所以他们的一部分注定一辈子都要靠土地生存,靠农业活命。

而农业是国家的根本产业,民以食为天,没有吃的所有的发展都将不可持续。

一方面为了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稳固国家的根本,提高农业的生产力,国家才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联合起来。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的经济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的经济

合作社的经济类型是: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合作经济(又称合作社)是劳动者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合作成员个人所有与合作成员共同所有相结合的经济形式。

自愿、民主、互利和惠顾者与所有者相统一的合作经济,是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所具有的共性,合作社则是这种合作经济关系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社员共同投资兴办,其财产可以属个人也可以属集体,也可以部分属个人、部分属集体。

第三,管理民主,其领导由社员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由社员讨论决定,一人一票。

第四,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将服务宗旨与市场经济原则、效益原则统一起来。

第五,类型多样化。

第六,合作社盈余归全体成员共有。

其分配一是按股额付息,二是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进行分配,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愈大,分得的盈余愈多。

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其主要优点是:第一,产权关系清晰。

第二,突破了个人和家庭的局限性。

生产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流通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省流通费用。

第三,其内部没有资本和劳动力的对立,兼容了社员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着广阔
的发展前景。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属于集体经济。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知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生产合作社。

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道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专、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

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

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

属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

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市场经济合作法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新民主主义经济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份构成的。

合作社经济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形式,是部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在调剂劳动力、生产资料的余缺和资金周转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合作社在中国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群
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民法中的合作社法律规范解析

民法中的合作社法律规范解析

民法中的合作社法律规范解析在民法中,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形式,旨在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

合作社的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合作社的定义和性质合作社是指由农民或其他劳动者自愿组织而成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经济成果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性质是一个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要件民法规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协会形式:合作社通过成立会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方式来实现组织管理。

2. 会员资格: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自愿加入的农民或其他劳动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 共同经营:合作社的成员必须进行共同经营,并分享经济成果。

三、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1. 会员权利:合作社的会员享有言论、选举、被选举和监督合作社经营的权利。

会员享有按照其贡献程度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

2. 会员义务:合作社的会员应遵守合作社的章程,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履行自己的经营责任。

3. 合作社的权利:合作社作为法人组织,具备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财务1. 经营范围: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在合作社的章程中予以明确。

2. 财务管理: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制定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合作社可以因达到目的、自愿退出、被解散等原因解散。

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作社的债务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合作社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合作社的监督主要由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来实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民法中对于合作社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组织形式、会员权利义务、经营范围和解散清算等方面。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民组织形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合作社的法律规范的完善与落实,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2 0 1 3年 3月
Mi l l " . 2 0 1 3
论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左云鹤
(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 3 3 0 0 0 )
【 摘 要】 随着我 国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的颁 布实施 ,农 民专业合作社作 为新 兴市场 主体 正在快速
发展 。法律上如何界定它 的性质 ,学者们 观点不一 。本文认为 ,我国的农 民 专 业合作社在法 律上是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9
【 作者简介】 左云鹤 ( 1 9 8 5 - ) ,女,吉林梅河口 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 , 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1 3・
院 、慈善组 织等 。 中间法人是 指既 非 以营利 为 目的又非 以公益 为 目的 的法人 ,如 中国律 师协会 。 在 此 有必要 界定 营利 与非 营利 的具 体含 义 。对 于 营利性 ,比较代表 性 的学 说 为 “ 应 视社 团之 目的事 业 而定 ,如其 目的事业性质为经济行为 ,即为营利者 。有谓不仅须 目的事业性质上为经济行为 , 且须分配其
第3 2 卷第 2 期
V0 l - 3 2 No . 2
长 春师 范学 院学报 ( 人 文社会 科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e h u n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a n i t i e s nd a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所得之利益与各社员 ,始为营利者 。 ”[ 5 1 “ 营利法人须 以营利为 目的 ,谓非 以法人本身享受财产利益 为 目 的 ,而系使其社员享受财产上之利益为 目的。 ”[ 回 认定营利性的标准在于须有促使成员享受财产上利益的事 实 ,即营利性法人 的最终 目的是为了成员财产上的利益。非营利的界定 , “ 非营利组织系专以从事非营利 目的事业 ,不 以无 目的的累积结余 ,不给予原创立人 、组织成员或特定人特殊利益而成立的公益社团或财 团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办理政府指定事项之组织或团体。 ”吲E 营利法人 的目的是为 了公益而非 自身成员的 利益 ,并且组织 的盈余不向成员分配。 三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法律性 质分析 ( 一)法人分类不存在合作社法人 合作社法人不属于传统法人分类 中的类型。通过前文阐述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这其中并无合作社法人 。所 以认为我 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合作社法人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 -)中间法人说判定标准不正确 中间法人说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是 以营利为 目的 , 但转而又论到 “ 其对内,合作社对社员来说是 不 以营利为 目的的” ,进而得出结论—— “ 合作社是一种介于营利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 。 ” 这种阐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判断一个法人是营利法人与否的标准在于该法人对外是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并 且是否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 。所以,本文认为 ,提 出 “ 中间法人说”这种对外营利、对内不营利的判断标 准本身就是错误的。对于公司法人而言 ,它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对 内即对其出资人也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的 ,而是将出资人投入到公司的资金进行运作 ,取得最大的效益 ,并将所盈利分配给出资人。若依 中间法 ’人 的判断标准,我国的公司法人亦属于中间法人了。 ( 三)合作社是营利法人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嘲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 ,以营利为 目的。营利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营业 。 《 民法通则》第 4 2 条规定 :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是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 。 三是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第二,有独立的财产。第三,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法人。 本文认为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三个特征都是符合的。第一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 2 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 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就以营利为 目的。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 自己独 立的财产。第三 ,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因此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法人 , 而不 是 中间法人 。 其实理解合作社法人为营利法人的最大障碍在于农 民合作社的办社原则之一 : “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 同利益 。 ”很多学者只看到前面半旬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认定合作社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成立的 目的是为社员 ( 农民)提供服务的 ,从而否定 了合作社的营利性。我们应该把这句话读完 , 后半句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们抽 出句子 主要成分即 “ 谋求利益” ,可见合作社是谋求利益的 ,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的 。 本文认为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体现了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资 合与劳合相结合 的企业形式。 (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第l 8 条规定 :社员入社需要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这体现了资合性 ;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2 条规定 : “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 ,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 济组织”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成立 的,说明入社农户依然各 自独立地完成农 业生产 ,这是劳合的体现。正是 因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劳合性 , 社员各 自 独立地进行农业生产 ,才需要合 作社为其社员提供服务 。其服务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服务成员的宗 旨,对合作社 具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合作社相关法律整理

合作社相关法律整理

合作社相关法律整理————————————————————————————————作者:————————————————————————————————日期:关于引入合作社模式的法律意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2月19日修改)一、合作社经营模式(一)合作社的性质:1、合作社是独立法人,以其自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其自有财产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法》第四条)2、合作社属性为企业,具有盈利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机构)类型代码为910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企业,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190……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还是进行税务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均将其登记为“其他企业”,作为企业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显属于企业。

综上,不论从法律属性上看还是从有关行政机关实际操作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属于企业无疑。

”((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5号戚某伪造企业印章案刑事判决书)合作社公司成员成员买卖合社员&合同3、合作社并非合伙企业。

两者主要区别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社的成员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只有当成员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要求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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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作社法人类型经济属性内容提要: 曾经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出现的合作社制度,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改造为缓和阶级矛盾的巧妙工具;而这一凝聚着人类良知和睿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却命运多舛。

本文就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进行探讨: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应当是处在盈利和非盈利之间的中间法人;合作社的经济属性不是集体经济,而应当是产权清晰的股份经济。

合作社思想的产生和沿革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包含朴素的合作思想,但一般认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两书中的合作思想,是近代合作社思想产生的标志。

1516年,莫尔发表了《关于最完善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简称《乌托邦》)。

托马斯·莫尔激愤地批判了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英国的社会制度,揭露了把大批农民赶出土地,建立牧羊场的“羊吃人”景象。

莫尔写道:绵羊变得非常贪婪、非常凶蛮,甚至要把人吃掉,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们的田地、家园、城市蹂躏完。

凡是出产贵重羊毛的地区,那儿的贵族豪绅乃至主教圣人之流,觉得祖传地产上的惯例年岁租金已不能满足了,也觉得他们对社会无益有害的闲适奢侈生活还不够过瘾。

他们不让任何人在庄园上耕种,把整片地化做牧场,房屋和城镇都给毁掉了,只留下教堂当做羊圈。

[i]意大利人康帕内拉在17世纪初写的《太阳城》,描绘的是一个没有私有制的理想国。

那里人人都劳动,没有光荣劳动和不光荣劳动之分,只有较重劳动和较轻劳动之分,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

19世纪20一30年代,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也开始了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合作社制度的神圣追求。

圣西门的理想社会是“实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参加劳动,按个人的能力分配报酬。

圣西门主张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劳动和生产,用“和谐制度”来取代资本主义制度。

他所设想的和谐社会,是一种共同协作的社会,其基层组织叫“法郎吉”。

法郎吉实际上就是生产或消费合作社。

社员共同生产,共享所得收入。

其分配原则是:首先从收入中提出一部分,用于保证全体社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余部分按劳动、资金、才干三部分分配:劳动占5/12,资金4/12、才干占3/12。

为了实现合作社理想,博立叶也于1832年在凡尔赛附近创建了“法伦斯本尔”新村。

罗伯特·欧文对资本主义的认识比圣西门和傅立叶更深刻。

他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工人有权占有自己的全部产品;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

社会必须进行改革,而合作社则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

欧文积极将其合作社思想付诸实践。

1800年,当他还是曼彻斯特新拉纳克棉纺织厂经理时,就以股东兼经理的身份开始其合作社的实践。

19世纪20年代,他由一个工厂主、慈善家转变为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合作社社会主义者。

1824年10月,他又带领4个儿子和一些信徒前往美国,在印第安纳州买下3万英亩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创办了“新和谐公社”。

公社组织法规定:财产公有,社员一律平等,成年人享有平等权利、担负平等义务,公社的一切活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1833年10月,欧文在伦敦主持召开合作社和职工会联合大会,成立了英国“全产业部门大联盟”,他被选为主席。

1839年,欧文同他的信徒在英国汉普郡再次进行试验,建立了一个名为“皇后林新村”(亦称“和谐大厦”)的公社。

马克思也曾对合作社充满期待。

马克思认为,合作运动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的胜利”。

他认为对这项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不算过分。

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ii]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

[iii]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执行职能的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自己发展到最成熟时,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

[iv]马克思认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v]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vi]马克思曾经满怀希望地认为合作社的广泛发展意味着新的生产模式的诞生,只是在1870年巴黎公社失败以后,马克思才逐渐减少了对合作社的正面论述。

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仍然对合作社一如既往地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1886年,恩格斯写道:“我建议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

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采用合作社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vii]革命导师列宁也对合作社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viii] 1923年1月,列宁在病重期间口授的《论合作制》,全面地阐述了合作社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原则。

中国革命的先驱孙中山也对合作社给予充分肯定,并将其作为实现民生主义的主要方式之一。

孙中山曾指出:消费合作社是“极有效力的组织”,可以有效地平抑物价,消除商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的“商家垄断”及“中饱的弊端”,使工人、农民得到平价商品。

[ix]在合作方式下的大联合,不但能够消除农民由官吏和商人加于他们的痛苦,而且还可以实行民生主义,为大众谋幸福。

[x]1927年国民党政府奠都南京后也认为合作运动是最稳妥的、最切实的、最合于民生主义的一个重要方法。

[xi]曾经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出现的合作社制度,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改造为缓和阶级矛盾的巧妙工具;而这一凝聚着人类良知和睿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的我国却命运多舛。

反思应当是多方面的,本文的讨论将涉及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

我国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是学界的共识,也是中外立法的一致规定。

但对合作社是否为企业法人,我国立法上似乎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我国多数立法规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

1992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99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但有的法规并没有规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

1992年2月14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006年最新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规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其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合作社是否属于企业法人的认识是馄饨不清的。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和我国的法人制度不无关系。

更加明确的说,这种模糊的认识是囿于现有法人制度。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在此分类中,社团法人是指没有经营行为的团体,这和大陆法系中的社团法人大相径庭。

实践证明,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缺陷的:(1)没有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弱化了民法的社会功能,导致公法人可以随意进入私法领域,动摇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基础。

例如,我国党政机关法人普遍内设经营餐饮服务的企业法人,这些企业法人却不要交纳企业税,造成了同类企业的不平等竞争。

法人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明晰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活动区域、政治生活与世俗生活的界线。

我国的法人制度没有体现这一功能。

(2)事业法人界定不明,事业法人过于宽泛。

事业法人既有国家拨款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法人,又有依国家行政命令组建的公益法人,甚至企业法人中也有事业编制。

(3)事业法人的概念既不科学也不明确。

事业法人是否可以有部分追求利润的经营,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近年来在治理医院乱收费、学校乱收费等行动中屡屡受挫,相应的制度改革也无起色,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对医院和学校等进行准确的法人定位。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医院和学校似乎是事业法人。

但如果事业法人不能有追求利润的经营,则应当有财政支持其生存;反之,医院和学校需要经营利润来维持其生存,则现在的许多收费就不是“乱收费”。

(4)没有确认财团法人,不能包容我国现有的法人类型,如基金会、寺庙、捐赠财产构成的各类组织等。

(5)同样重要的是,没有确认中间法人,使合作社这类社会组织不能在现存法制中找到合适的社会定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是构建理性的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前提;在我们对合作社的法人类型有清晰认识之前,就不能期望建立合理的合作社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所以将合作社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准确确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制度上的偏差。

要正确的界定我国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就必须要检讨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

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法人分类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隐含着普遍适用的人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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