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名词解释
法人名词解释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概念解析:
法人是个组织(或团体、机构、集体等),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
人们口语中常说的“法人是张三”,是一种错误说法。
法人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领取的“身份证”为八个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领取的“身份证”为四个字:营业执照。
法律基础简答题
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么?,答: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
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 民法的概念;(2)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3) 民事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 (4) 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 (5)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特征是: (1) 主体为公民或法人; (2) 内容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3) 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的财产、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及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答: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属于财产关系,但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 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处于隶属的地位而非平等的地位; (2) 这种财产关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发生的,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3) 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
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民商法清华大学1998年硕士入学考试民商法学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1、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财产3、无权代理4、诉讼时效的中止5、风险负担6、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1999年商法一、论述题(20分)以公司法为例分析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2、简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3、简述保险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4、简述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5、论票据的无因性.6、简论商号权.三、名词解释(每个名词解释2分,共20分)l、保险事故2、保险利益3、再保险4、竞业禁止5、追索权6、背书7、共同海损8、募集设立9、证券欺诈10、破产别除权1999年民法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民事行为能力合伙财产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风险负担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2000年民法学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20分)1,附随义务2,法律事实的构成3,风险负担4,外观设计专利5,代位继承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题8分,共56分)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你如何认识这些缔约主体?2,你如何认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诉讼时效中断在保证中如何运用?4,谈谈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邻接权的保护期多长?6,“荷花女”是已去世的著名艺人,甲著书丑化她,“荷花女”的近亲属乙提起诉讼,你对此如何认识?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对委托合同规定了介入权和选择权,你对此有何认识?三、试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设计该制度的目标模式(1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问什么是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问什
么是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
法人可以独立享有财产权利、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非企业法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1. 独立性: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2. 平等性:法人在法律上与自然人地位平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平等地位。
3. 限责性:法人的债务和责任主要限定在其自身的财产范围内,不扩及其成员的个人财产。
4. 继承性:法人具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和被继承财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人的概念和性质做出了
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可以
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法人的两种主
要形式。
法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限责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民法总论》作业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5、民法是完全私法。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A.程序法 B.实体法C.私法D.权利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债权 B.空气C.汽车 D.房屋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理C.法律解释D.判例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5、民法的任务有()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功能B. 约束功能C. 补充功能D. 限权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B.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C. 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D. 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4、下列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A.赌博B.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C.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D.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5、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B.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C.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民法学总论》简答题
《民法学总论》问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现行民法确立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又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条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⑵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外来因素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叫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民法上,只有违背自愿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
因此,公平原则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证自愿原则的实现。
⑷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总4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法学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答案《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1)三、简答题1、简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区别。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人身关系则具有非财产性,其人格与身份不能估价。
(3)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却具有专属性,即人身利益只能由其主体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3.应注意的问题:2、简述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3、简述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公平,不得欺行霸市,搞独家垄断。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公允,不得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
(4)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一般是有过错才承担;一方过错则由单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相应承担;双方都无过错可合理分担。
(5)司法机关调整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四、论述题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最基础、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
即民事行为须是当事人自愿为之,一切行为由当事人自己安排决定,并自行承担其意思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3)公平原则。
即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得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处于平衡状态。
(5)公序良俗原则。
即要求行为人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和起码的伦理要求。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及其原因
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别离及其原因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别离及其原因这篇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别离及其原因,是XX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键词: 当事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别离内容提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当事人能力那么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又相互区别并出现相当程度的别离。
从民事程序法的独立性及民事实体法相关理论的缺陷入手,对二者别离的原因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一般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各国对此称谓不一,如罗马法中称为人格,法国民法典中称为民事权利的享有,德国、瑞士、俄罗斯民法典中称为权利能力,日本那么称私权的享有等等。
一般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当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决定着某一具体民事主体能否成为实体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资格,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不以具体案件为前提,而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加以考察和确认。
当事人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力的意义在于,只有存在这种资格的人进行起诉或应诉,才可能发生法律规定的诉讼法律后果;法律也只对有能力或有资格的人发生规定的后果[1]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密切联系、相互适应的,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当事人能力那么是作为诉讼主体接受诉讼法上的效果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诉讼上的主体地位[2],是一般地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可以从事诉讼法上的各种诉讼行为,成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承受者,并通过各种诉讼行为取得诉讼法所成认的诉讼效果,法院判决其作为实体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也才会有实际意义。
公司法人 民法学
公司法人民法学
公司法人在民法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的章程和法律规定确定,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无关。
公司法人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和管理层的个人财产,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在民法学中,公司法人的概念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方面。
公司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之,公司法人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 力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区别于自然人)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 上是一致的,均是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 人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 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行 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
1.来源于古罗马社会的奴隶制度。后作为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被保留了下来。
2.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 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3.始于出生:胎儿有没有权利能力? 例如:张三对保险推销员说:我投保,被保
险人为我妻子腹中的胎儿,我妻子是受益 人。该合同有效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5.三个例外处理: (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继承法》第28条
岁的;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特殊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为
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的孩 童接受其叔叔赠与的一栋房子的行为是有 效的。 (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 民事生活行为一般也有效,例如:一个9周 岁的儿童花3元钱买一个冰棒的合同行为。 (3)除了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
无效行为。(《合同法》中为效力待定合 同)
《民法总论与实务》试题 A(闭卷)
《民法总论与实务》试题A(闭卷)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1民事法律关系2代理3肖像权4民事责任5合伙二、填空(空)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B.王某将李某打伤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
民法练习题-简答题复习
1.民法的调整对象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了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答:一、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二、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四、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绝对权与相对权答:是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答: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答:是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需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6.比较物权与债权。
答: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债权具有非公开性;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
7.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特征、种类和撤销权行使的后果等)。
《专科起点本科》民法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 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申请指定监护人。
政治、英语、艺术概论、生态学、大学语文、民法
民事习惯如果与现行法律不抵触,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对调整民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经 国家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具备民事法律的效力. 3、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②平等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公序良俗原则. 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绿色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需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6、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 46 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事故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 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7、监护的设立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设立监护的方式: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18、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摘要:本文试着从法人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存在必要性及目前流行学说争议的角度来论证法人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本质在我国现今的民法理论中,在介绍法人基本理论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倾向,即都是将其自然人作类比,以此试图揭示出这种类似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的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由此,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也几乎是形成共识性的观点,即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三个与自然人的不同特点: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享有的时间上的一致性;两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行为能力由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1]但是这种认识随之而来会产生很多相关的问题,如既然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享有时间和范围上具有一致性,那么我们在法人这样一种独特的民事主体身上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还有无必要;如果前述区分存在具有必要性,那么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而言,究竟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还是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2];作为与法人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应然关系应该是怎样的,为什么传统民法会产生代理说和代表说的争论;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与人们对于法人的本质认识有无必然的联系。
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这些问题理所当然的应该为我们所关注。
笔者不揣简陋,求教于大方。
一、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的争论在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上对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存在着争议。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1,社团须设董事会,董事会得以数人组成之。
2,董事会在裁判上及裁判外,代表社团,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可见,德国民法是将法人的机关看成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根据代理的类型来判断,这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由此我们可以反面推断出立法者是将法人看成无行为能力的。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的理论通说基本上也是认为法人是不具有行为能力的。
[3]英美国家学者也持同样立场。
[4]但是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的国家则明确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瑞士民法典》第54条规定:“法人依照法律或章程设立必要的机关后,即具有行为能力。
”这一立场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继受,并且在民事立法上也是明文规定了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
[5]而日本属于较为特殊的类型,它摇摆于承认与否认之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答案。
[6]各国为什么会对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存在与否产生如此之大的争议,这主要是源于各国对于法人本质认识的分歧。
传统民法在讨论法人的行为能力时总是将其与法人的本质理论联系在一起,主张法人拟制说必然导致否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而主张法人实在说的观点在必然承认法人享有行为能力。
[7]从表面上看,法人本质理论确实决定着人们对于法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问题的态度,因为诚如上述学者所言,一般主张拟制说的国家似乎都是采法人无行为能力的立场,而主张实在说的国家一般都是采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立场。
但是如果我们从法人的本质理论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基础的角度去观察,就会发现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紧密。
如传统学说所言,主张法人实在说的观点认为法人是具有实在意志的,因而可以像一个意思健全的人那样以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主张拟制说的观点则认为法人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上的拟制的人,自己没有意志与意思能力,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疯子。
[8]可见,导致两者认识方面的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法人是否具有意志这一方面的分歧。
事实上,法人是否具有意志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9]。
就事实方面而言,论证法人具有意志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很多学者之所以要论证法人具有意志是为了得到另外的目的,即为了使自己提出的观点有理论上的支持。
[10]所以,就拟制说而言它也可以在理论上论证法人具有意志。
但是从行为能力的角度而言,论证法人是否具有意志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因为行为能力概念和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自然人而准备的,它是为了“保护意思薄弱之人”。
[11]所以,笔者认为关于法人行为能力的争议根源于传统民法将法人与自然人作简单类比,将自然人的一切制度简单照搬适用于法人。
对于传统民法的这一思维方式,有学者指出它在总体上就与法律的制定原则不符,“法律追求的应该是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不是机械的类比技术。
”[12]我国台湾学者也指出:“对法人而言,其所谓‘人’则具有法律技术上及形式上的意义,乃类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赋予人格。
”[13]鉴于行为能力的特殊的价值诉求,其强调自然人的意志能力和意识能力很容易得到理解,因为只有意识不健全的人才需要特别的保护。
但是具体到法人则为了使其具有行为能力是否也有必要为之杜撰一个意志就非常值得怀疑了,因为意志的有无对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没有必要的存在的价值。
对于法人是否需要有行为能力本身是一个立法的价值选择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
也就是如有学者所言那样,法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人们更应当关注的是立法选择问题而不是抽象的论证。
[14]自然人与法人的在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异更深层次的原因来源于两者的价值基础的差异。
自然人人格兼有伦理性与工具性,某种程度上其自身就是目的,而法人只是具有工具性价值,只是人们实现特定目的和价值的手段,两者在存在基础上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依据和理由。
所以,“自然人外之组织体,如欲认定符合权利义务集散处之设计,赋予权利能力,大可不必影射自然人。
”[15]二、法人是否需要行为能力制度法人拟制说一直备受批判的原因在于它拒绝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
主张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学者认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发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人们之所以想象出法人这种形式,旨在使其有能力与自然人一样,机会均等地参与法律交往和经济交往。
既然如此,为何法人不应具备行为能力这一对参与法律交往而言具有本质意义的性质,不免无法理解。
”[16]这一论述表面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却经不起推敲。
首先,这一观点的立论就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已经指出行为能力制度真正的价值是保护认识能力有缺陷的自然人,所以认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才能发出有效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是对行为能力制度功能的误解;其次,从实践来看,即使像德国民法中没有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也没有出现重大的问题。
而自以为优越的主张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学者自己也承认,在采取法人自己有行为能力时,无法解释为什么法人自己进行行为的同时机构却为其进行行为的矛盾现象。
[17]相反,德国民法在不承认法人的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机关代理的做法却避免这一矛盾,同时很好的解决了法人交往和内部控制问题。
[18]所以,在笔者看来行为能力是仅仅存在于自然人领域的法律概念,在法人领域至今还看不到其真正价值所在,相反还会增加诸多理论上的困惑,如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以及目的性限制究竟是行为能力还是权利能力限制等虚假命题。
基于行为能力存在的特殊价值,不仅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是多余的,就连在法人领域内谈论行为能力的问题也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19]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也确实是沿着这一趋势发展的,如最新的德、日学者在论述法人问题时都有意回避了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
[20]所以,“立法是否承认法人的行为能力,其技术性基础不在于实体意思基础,而在于有无必要将个人的行为能力连接构造为法人的行为能力。
”[21]因此,主张或者论证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学者犯了机械类比的错误,即将适用于自然人的一切制度全盘类推适用于法人,而不考虑法人独特的价值基础,没有认识到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在认识到法人的这种独特性后,相应地在法人领域一个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等重要地位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如自然人那样进行民事活动那样的立法构造,那么很明显在法人领域就是法人机关的问题。
三、关于行为能力限制说首先,行为能力限制说者在法人本质问题上持实在说,肯定法人的行为能力,这为我们所赞同。
但关键的问题在于,既然承认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在主体,具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且其机关必然是由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其意思能力自当不受年龄、健康之限,因而应认为法人是具有完全的、独立自主的意志能力,那么其行为能力又何以说受限呢?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础及价值取舍来看,王伯琦先生曾言:“行为能力制度,原所以保护意识能力薄弱之人。
”⑧此论的确抓住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质。
行为能力制度初始就是为无意识能力意志不健全之人免受他人的侵害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在古罗马法上,缺乏“经验”和“神志不清”都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⑨其所考虑的就是主体的意识能力是否健全。
我们认为,行为能力就是主体能不能以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能力,只要有为此行为的正常意志就足够了。
就这一制度对于法人的适用来说,也是同样的。
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自身并无意思能力,所以也就当然没有行为能力。
我们认为,法人与自然人乃至所有民事主体一样,都是一种客观实在,都是有意志能力的。
法人的意志来源于法人中所有人的因素,是互相尊重而又排除了个性最终保留下来的他们共同去从事某项事业的合力意志,即法人的共同意志。
因而法人才具有行为能力。
这种行为能力就是从事行为的一种资格,是主体意志能力的体现,至于是否受到限制,唯一标准就是看主体意志健全与否。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并不存在年龄或生理状况的局限,其意志也没有一个成熟到不成熟的过程。
所以,法人一经成立,其行为能力就是完全的,其他任何因素都不能限制,自然其目的范围也不能限制。
其次,依行为能力限制说,法人目的外行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行为。
那么势必会引出法人目的外行为,既为无行为能力者所为的无效行为,后果由谁负担的问题。
持行为能力限制说的学者认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可因追认等补正措施而变成有效。
这种认识自有不足,一是法人的追认要有一系列组织法上的手续而有可能产生追认不能,二是如果法人的目的外行为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自然不会被追认。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人既然“无行为能力”,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又何在呢?再次,依此观点,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其目的限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法人实质上都成了一个潜在的“无行为能力者”,一旦其超越目的范围-无论故意或过失,就变成了一个无行为能力者,这不但与民法理论创设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宗旨不符,而且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三、关于法人机关的地位的争论[22]传统法人理论绝不是追求在纯粹虚无的层面建立一种主体,而真正的目的在于使其真正能够参与民事活动,这才是法人制度的真谛。
由此法人的机关就为法人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因为法人只有借助它才能真正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来,才能最终实现法人制度的设计者所追求的价值。
传统民法经常将法人的机关与自然人的器官作为类比,其中法人实在说在这一方面走得更远,将法人完全类比成自然人并且为之设计了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