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指在粮食生产环节中,为粮食生产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促进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我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一、建立健全粮食产后服务机构粮食产后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基层组织之上。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能够提供粮食生产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
它们还应当能够协调各方面资源,解决粮食生产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二、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当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粮食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这包括引进和培育优良品种,提供优质种子和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还应当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质量控制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控制,以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这包括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测和检验体系,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把关。
还应当完善粮食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标识的可持续性和可追溯性。
四、加强农民组织和合作社的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当加强农民组织和合作社的建设,增强他们在粮食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这包括鼓励农民自愿组建合作社,提高他们的自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
还应当加强对合作社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与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合作。
五、加强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需要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这包括加大对粮食产后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提供贷款和信贷等金融服务,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和风险。
还应当完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和优惠的金融服务。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举措。
希望政府、农民组织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粮食生产提供坚实的保障。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国农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粮食产后服务也越来越成为粮食生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进行探讨。
一、服务对象的定义粮食产后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企业。
针对农民的服务主要是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种苗供应、农资供应等服务;针对企业的服务主要是提供粮食加工服务、质量监测和检验服务、营养价值分析等服务。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粮食产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服务、客户服务、保障服务等几个方面。
其中,科技服务主要涉及种植技术、施肥技术、病虫害防治、灾害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客户服务主要包括销售与营销、信息服务、维修保养等服务;保障服务主要包括质量监测、养分监测、机械保障等服务。
服务方式则包括现场技术指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远程服务、团队共建等多种形式。
三、建立服务中心在实践中,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服务中心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技术咨询、货源供应、行业信息查询、投诉处理等,还可以通过团队共建的方式推动生产者组织的建设。
服务中心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四、加强信息互通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是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信息系统建设的延伸也是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
要想建立一个稳健而高效的体系,采用完整的信息交换机制和通讯网络可以加强信息互通,从而实现服务内容的及时、高效、准确的传递和服务平台升级等目标。
五、完善奖惩机制服务奖惩机制是服务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多种奖励和惩罚手段,鼓励技术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以保证服务的积极性和效果。
同时,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服务质量的投诉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六、建立长效机制服务质量的长期维护是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建立长效机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者的专业性;二是加强服务项目的创新,提高服务效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服务质量下降;四是建立长期的服务合作机制,维持服务体系的稳定性。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分为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和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指配置除尘降噪设备设施,提升粮食收储企业装卸、输送、清理等环节的防尘降噪能力,推动粮食收储环保高效作业。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指根据区域内粮食生产和种植农户的实际需求,升级现有或新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升县域产后服务覆盖率和整体效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清理、烘干等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可延伸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代收储、代运输、代装卸等有偿服务和经营。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符合财力、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按照省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建设主体及内容第五条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油企业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或省属有关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村级集体组织等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县级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第六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理、烘干、输送设施设备;(二)质量常规检化验设备;(三)除尘降噪设施设备;(四)绿色环保能源改造;(五)必要的附属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六)可开展延伸服务的相关必要设施设备;(七)其他符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国粮办仓(2021)338号)《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粮规(2019)183号)《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等规定范围的建设内容。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现就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形成布局合理、需求匹配、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一)促进提质进档。
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引导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提高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创造条件。
(二)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收获后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
(三)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为种粮农民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四)增强议价能力。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政策、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等,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帮助农民好粮卖好价,带动持续增收致富。
二、规划布局(一)科学规划数量和布点。
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粮食产量、生产集中度、服务辐射半径、交通运输条件,兼顾现有配套设施、产业集聚发展等情况,统筹规划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数量和布点、总体建设规模、功能设计等,按需配置设施设备。
(二)合理确定产后服务能力。
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东北地区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三)从实际需要出发精准施策。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的产粮大县倾斜。
对现有设施设备等已满足实际需求的产粮大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既有的服务点可纳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范围。
全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全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XX粮字〔XX〕100号)要求,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减少粮食损失,提升粮食品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进一步加快全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结合我县粮食生产、流通实际,选择布局合理、具有辐射效应且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建设积极性的粮食仓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粮油加工企业等多元主体,确定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
力争到XX年底,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产后服务体系,并达到以下目标:(一)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
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提高议价能力。
(二)促进粮食提质进档。
产后服务中心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同时,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
(三)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得农民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四)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粮食领域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以粮食清理、干燥、仓储环节的设施升级改造为主,配备、更新部分设备,提高粮食收、储、加工能力,实现粮食自动分级、清理、除尘、输送、通风、就仓干燥及自动化控制。
经筛选,确定建设XX县盛凯商贸、XX县汇通和XX半球面粉等3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三、建设内容及责任单位(一)XX县盛凯商贸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粮食烘干清理中心,新购日处理能力300吨的连续循环式谷物烘干塔1台及配套设施5台;简易罩棚1995平方米;机械通风设备8套;粮情检测设备1套;维修晒场5600平方米;地坪800平方米。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发展迅速,粮食产量稳步增长。
然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的高质量和高效率,我们有必要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进行系统的思考和改进。
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在粮食产后阶段,粮食质量的监测至关重要。
通过粮食质量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粮食质量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还可以通过监测结果,为农民提供科学的种植指导,帮助他们改善粮食品质。
建立完善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可以提高粮食产后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粮食产业的竞争力。
我们需要加强粮食储存和运输设施建设。
粮食的储存和运输环节是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目前,我国的粮食储存和运输设施存在一些问题,如老化设备、储粮能力不足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粮食的质量和储存效果,还增加了粮食运输的成本和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粮食储存和运输设施的建设,提高其运行效率和稳定性,为粮食产后服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农民培训和技术支持。
农民是粮食生产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粮食产量和质量。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农民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向农民传授种植技术、病虫害防治知识等,帮助他们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为农民解决种植中遇到的问题,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四,我们需要加强粮食产后服务的宣传和推广。
目前,很多农民对粮食产后服务的重要性和益处认识不足,往往忽视了粮食产后服务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粮食产后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农民对粮食产后服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展示粮食产后服务的成果和效益,增强农民对粮食产后服务的信心和支持。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自查报告产后服务中心方案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自查报告产后服务中心方案一、产后服务中心概述产后服务中心,顾名思义,就是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面支持的中心。
这里汇聚了各类专业人才,他们像是医生一样,为粮食产后问题提供诊断和解决方案。
服务中心的宗旨就是确保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精心呵护。
二、自查报告1.服务流程自查我们对服务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自查。
从粮食收获、晾晒、储存,到加工、包装、运输,每一个环节我们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晾晒环节的防雨措施不够完善,加工环节的设备老化等。
2.服务质量自查服务质量是产后服务中心的生命线。
我们通过对客户满意度调查、服务效率分析等方式,对服务质量进行了自查。
结果显示,客户满意度较高,但服务效率仍有提升空间。
3.人员素质自查产后服务中心的员工素质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和效率。
我们对员工进行了技能培训和素质考核,发现部分员工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还有待提高。
三、产后服务中心方案1.完善服务流程(1)加强晾晒环节的防雨措施,确保粮食不受雨水侵袭。
(2)更新加工设备,提高加工效率。
(3)优化运输路线,减少运输成本。
2.提升服务质量(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
(2)引入客户管理系统,实现客户信息实时更新,提高服务针对性。
(3)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客户需求,调整服务策略。
3.增强团队凝聚力(1)定期组织团队活动,增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2)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向上,争创佳绩。
通过这次自查报告,我们对产后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将根据自查结果,不断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团队凝聚力。
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产后服务中心一定能够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注意事项:1.服务流程细节监控别小看了流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它们就像多米诺骨牌,一个倒下,整个流程都可能受到影响。
得时刻留心晾晒的湿度,储存的温度,还有运输中的防震措施,这些都是关键。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及方案-国家粮食局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中“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市场化收储创造条件。
一、主要目标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
从2017年起开始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
建成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
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
促进粮食提质进档。
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主要内容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2.02•【文号】国粮办仓〔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的通知国粮办仓〔202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粮食工程。
为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节约行动方案》,以及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指导。
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巩固拓展建设成效。
着力提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服务水平,提高设施设备利用率、增强持续运营能力。
做好政策和服务保障,定期调度业务开展情况,科学总结为农服务成效。
二、典型引领,突出重点。
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率先抓好重点区域的重点主体,培树一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的典型单位,以点带面、扩大影响。
强化宣传引导,提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
三、统筹协调,发挥实效。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要与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做好衔接,实现功能互补、协同联动,补齐“产购储加销”链条中的短板。
围绕更好发挥各项服务功能,指导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促进粮食提档升级、助农丰产增收等方面持续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对收获后的粮食进行清理、烘干、收储、加工、销售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国粮办展[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农户储粮工作的批示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推广工作,改善农户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国家粮食局2009年1月)为切实做好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推广工作,特制定《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的重要意义我国农户家庭储粮数量巨大。
据统计,2007年末我国农户存粮4915亿斤,约占当前粮食总产量的50%。
从我局典型调查情况看:我国农户储粮鼠、虫、霉害问题多,损失大,平均损失为5~8%左右,据此测算,全国每年农户储粮造成的粮食数量损失约250~390亿斤,折合经济损失300亿元左右。
因此,在我国耕地逐年减少、国家粮食储备量有限的情况下,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农户储粮损失,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要求,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我国农户储粮数量巨大,推广科学储粮技术,改善储粮条件,减少损失,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为此,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把推进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储[2017]266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
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储〔2017〕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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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
附件2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包括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相关技术支持网络。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指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
第二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功能是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第三条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是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种粮农民提供“五代”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工作要求.第二章职责分工— 1 —第五条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省级《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统一指导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组建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指导各市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第六条市级粮食部门指导县级粮食部门建设技术服务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可依托产后服务中心或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网点进行建设。
第七条县级粮食部门具体指导产后服务中心开展服务业务;负责统计上报服务业务相关数据材料;指导监督服务中心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保持项目持续顺利运行;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不得随意拆除、变卖或转让,确需拆除、变卖的,需经县级粮食、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县级粮食部门负责建设技术服务站点,选派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粮食产后烘干、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指导,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
第三章服务功能第八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还应具备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严把粮食质量安全关,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供给水平,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开展粮食收购储存专项检查,加大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严防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生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其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产后服务中心负责为产后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并推广科学种植技术,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第四条产后服务中心设有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后服务中心遵守国家规定的粮食生产政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产后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主任是产后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体工作。
第八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分管具体业务。
第九条工作人员按照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安排,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产后服务中心设有财务、后勤、技术、宣传等部门,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产后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站点,负责具体服务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产后服务中心实行上下级负责制,各部门相互协调,实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产后服务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四条产后服务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培训会,培训员工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产后服务中心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大会,总结一年工作,表彰先进,规划下一年工作。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十六条产后服务中心负责向产后粮食生产者宣传国家政策和法规,普及农业知识。
第十七条产后服务中心指导产后粮食生产者合理施肥、浇水、防病防虫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产后服务中心协助产后粮食生产者解决生产中的难题,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产后服务中心定期跟踪产后粮食生产者生产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产后服务中心组织产后粮食生产者技术培训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产后服务中心实行按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产后服务中心每月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等级。
第二十三条产后服务中心每季度对部门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等级。
粮食产后实施方案
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粮食产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粮食产后的实施方案则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粮食的生产和供应,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粮食产后的高效运作和管理。
首先,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体系。
这包括选址规划、土壤肥力调查、种子选育、农药施用、灌溉排水等一系列生产环节。
只有建立科学的生产体系,才能保证粮食的高产、优质、高效生产。
其次,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需要完善的仓储物流系统。
粮食的仓储和物流环节是保障粮食质量和供应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仓储设施,采用先进的储粮技术,确保粮食的储存安全和质量稳定。
同时,物流系统也需要健全,确保粮食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输到各个销售点。
另外,粮食产后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和销售服务。
市场监管是保障粮食质量和价格稳定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调控。
同时,销售服务也需要完善,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保障,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
最后,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需要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
科技是推动粮食生产发展的重要动力,需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同时,也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粮食生产和管理的专业人才,为粮食产后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综上所述,粮食产后实施方案是确保粮食生产和供应的重要保障。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体系,完善的仓储物流系统,加强市场监管和销售服务,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以确保粮食产后的高效运作和管理,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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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及省粮食局、财政厅《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鲁粮字〔2017〕10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是指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的,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第三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覆盖全部有建设意愿的产粮大县,每个县建设不少于2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第四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 1 —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第五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及省粮食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建设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
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
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
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
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四是农户科学储粮仓.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
第七条建设产后服务中心要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并注重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第八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应依法依规用地。
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现有— 2 —粮库空余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执行.第九条产后服务中心的布局应与农业部门推行的粮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和供销部门推广的为农服务中心项目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可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数量。
根据每个建设主体的实际,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因需配置设施设备。
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
第三章建设主体第十条项目在财政部确定的全国产粮大县中开展,建设主体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支持粮食仓储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
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标准:成员在 100 户以上,土地流转规模 1000 亩以上,粮食产量 500 吨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粮油加工企业优先选择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一般年加工能力不低于 5 万— 3 —吨,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 30%。
第十二条原则上一个县应有 2 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但也要集中资金,扶优扶强,防止过于分散。
鼓励和支持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十三条项目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四条省粮食局、财政厅根据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按照有意愿的产后服务中心逐步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建设范围和条件等要求,统筹本地区各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数量,制定《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省粮食局按照国家《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省级技术专家组(见附件3),指导各市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
第十五条市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分工指导相关县(市、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审核县级上报方案,确保项目建设主体和内容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市级建设方案报省粮食、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验收考评依据。
市级粮食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 4 —中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
市级粮食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产后服务标识,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结合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体系。
市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粮食、财政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把产后服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情况特殊的,由市级粮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研究解决.第五章申批程序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申报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承诺,上报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县级粮食、财政部门现场核实申报企业情况,统筹考虑本地区财政补助资金、服务覆盖范围、企业条件等情况,筛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通知企业按确定内容制作报送建设方案.县粮食、财政部门审核企业建设方案,合格后上报市级粮食、财政部门.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按在地原则向当地县级粮食、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初审。
市级粮食部门初步审核各县上报项目,必要时现场抽查部分申报企业,根据产粮大县建设目标和企— 5 —业情况,对上报项目建设主体和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有关县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筛选上报。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
市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情况制定市级建设方案,与企业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省粮食局、财政厅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有关市修改建设方案.第六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以企业投资为主.第二十一条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结束,财政部门按程序切块下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企业应设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粮食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凡未在省粮食局要求时间内启动项目、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或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监督检查— 6 —第二十六条各级粮食部门要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参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严格审核项目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严禁超出建设范围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粮食部门要将建设主体上报的建设内容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坚持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3次拍照留影对比,建立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档案,严防用旧的设施、设备冒名顶替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补贴现象发生.第二十八条建设方案备案后,各建设主体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降低标准,更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
建设期间,县级粮食部门全程监管,市级粮食部门定期检查,省粮食局适时抽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贴、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落实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八章验收与总结第三十条验收基本条件:项目购买的设备、仪器规格、性能、材质、技术指标符合已备案建设方案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设备安装调试、空载联动试车(烘干设备36小时实载运行)均符合设计要求,有监理工程师签署的验收意见;有关设备取得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文件或合格证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立专账,合同、发票等资料齐全完整,已分类整理完毕;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完成服务中心门头制作、标识悬挂、制度— 7 —上墙和环境卫生美化整治等工作.第三十一条验收程序:(一)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基本条件后,项目建设主体备齐验收资料(见附件1.1),向县级粮食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粮食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逐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书》(附件1.2)。
验收工作完成后,县级粮食部门向市级粮食部门上报工作总结报告(附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原件二份,市级粮食部门存档一份,上报省粮食局一份),申请市级复核。
(三)市级复核。
由市级粮食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成复核小组,逐项目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结束后,以市为单位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送市级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土建及设施设备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县级验收情况、市级复核情况、绩效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原件各一份。
(四)省级督查。
省粮食局、财政厅组成督查小组适时组织验收督查。
(五)整改要求。
对于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督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小组责成建设主体限期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未合格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市级验收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验— 8 —收材料进行增减,对验收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