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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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防治外来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市外、省外、境外的物种。

第三条外来物种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名录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外来物种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加大经费投入。

第六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拟定外来物种名录、集中办理物种登记和备案、建立外来物种档案、组织发布外来物种信息等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对外来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防治外来物种危害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外来物种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九条禁止将引入的外来物种向野外放生或者丢弃。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经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许可、备案引入的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第十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外来物种的种类、分布、传入途径、危害、损失等情况的调查,建立外来物种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一、建立监测系统:1.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目标物种、监测方法和监测的地点。

2.建立监测网络:与相关机构、研究机构和社区合作建立监测网络,分享信息和资源。

3.建立数据库:建立物种入侵的数据库,记录物种信息、分布和相互关系等。

二、加强风险评估:1.确定风险物种:根据物种的生活史、繁殖能力、生态位和外来物种引入的途径等,确定具有高风险的物种。

2.评估风险水平:通过评估物种的潜在适应性、繁殖能力、传播能力和对本地生物的影响等,评估物种的风险水平。

3.提前预警:通过监测和评估,提前预警潜在入侵物种,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三、加强边境检疫:1.增加检疫设施:在各个入境口岸增加物种鉴定和检疫设施,对进入的货物、植物和动物进行检测和鉴定。

2.提高检疫能力:加强边境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物种识别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

3.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加强信息分享和数据交流,共同应对跨境物种入侵。

四、加强生态修复:1.采取物种控制措施:针对已经引入的入侵物种,采取控制措施,例如生物防治、物理控制和化学控制等。

2.采取生态修复措施:通过恢复和改造生态系统,恢复本地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功能,减少外来物种的竞争优势。

3.进行监测和评估:在控制和修复过程中定期监测和评估效果,及时调整措施,确保修复的长期效果。

五、加强宣传教育:1.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介绍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和后果,提高公众对于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学校和社区的相关教育培训,提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公众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3.发布信息:向公众发布物种入侵的信息和预警,提供相关的防控指南和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监测系统、加强风险评估、加强边境检疫、加强生态修复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

实施这些措施可以及早发现和预警外来物种入侵,采取适当的控制和修复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措施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措施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措施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具有潜在破坏性和影响性的动植物物种进入并在新的生境中大量繁殖、传播的过程。

这些外来物种入侵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对经济、社会和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采取严密的防控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一、加强边境检验与监测为了提前发现和阻止外来物种的入侵,边境检验与监测工作必不可少。

应严格检查入境物品,并对可疑物种进行鉴定和检疫。

同时,加强各类运输工具的检测,确保不让外来物种通过各类传播途径进入国内。

监测工作也需要持续跟踪,及时发现并应对入侵物种。

二、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至关重要。

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大对非法入侵物种的处罚力度。

此外,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形成全球范围的防控合力。

三、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十分重要。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认识,引导人们采取积极的防治行动。

此外,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具体的宣传策略和材料,提高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测和早期警示系统建立严密的监测和早期警示系统,能够及时掌握外来物种入侵的动向和趋势。

通过物种调查和数据分析,了解潜在风险物种和可能的入侵途径,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和治理,将入侵人群控制在一定范围。

五、促进本地物种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抵抗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是预防入侵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促进本地物种多样性,提高原生生物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减少入侵物种的机会。

此外,要加强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尽量减少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生态破坏。

六、建立治理体系与技术手段为了有效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治理体系和科学的技术手段。

通过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外来物种入侵是生态系统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它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紊乱、十分严重的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能源和资源浪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科学家们致力于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

目前,这些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学、遗传学、化学和技术工程等领域。

生物学技术是外来物种入侵控制的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生物控制。

这是一种利用寄生性植物、寄生性昆虫等天敌来控制入侵生物的方法。

它通过选择引入天敌来刺激本土物种的生长和繁殖,从而抑制入侵生物种群的增长。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来自天敌的影响。

遗传学技术也是重要的外来物种控制方法之一。

它可以通过育种使得本土物种具备对抗外来物种的抗性。

育种过程包括对于大量基因的筛选、交配和选择等技术,可以通过选择适应环境的物种来获得更高的基因组,从而创造出更具适应性的本土物种。

化学技术技术则通过化学筛选或者药物筛选制备的化学物质来直接作用于外来入侵物种。

虽然这种方法可能会产生一些副作用,但它可以通过更精确的目标样本选择,协助清除入侵物种。

另一方面,技术工程也可以在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和控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在农业生产领域,研究人员使用精细的技术和机械化装置,以避免外来入侵物种波及到种植作物的区域。

这些方法既有效,又能够降低成本和环境风险。

总的来说,外来物种入侵是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

学术界和产业界的科学家在跨领域的基础上致力于寻找在生物学、遗传学、化学和技术工程领域的创新技术,以应对这个问题。

然而,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利益,还需要加强合作和共同努力,以制定标准和有针对性的控制方案。

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2)

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2)

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1、按照管局要求严格履行外引动物申报、审批、隔离程序。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要按《动物防疫法要求》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准购证,其它引进只要向农场畜牧兽医水产科申报、审批、备案即可。

2、养殖户外购牛时必须首先向农场畜牧科申报,经畜牧科批准制定检疫人员实行场外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购回,购回后必须在外隔离观察15天(如果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对其他易感动物造成危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养殖户自行承担),一切正常方可混群饲养。

3、如未进行申报私自购买或隔离期未到私自混群饲养,出现一切后果由养殖户自行承担,同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养殖户对于外购牲畜隔离期间每隔3天需对圈舍进行消毒,如不按规定进行消毒,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所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5、加大对养殖户《动物防疫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对私自处理患牛的养殖户,严格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殖户签字:。

国家林业局令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引进 陆生 野 生 动 物 外 来 物 种 种类
及 数 量 审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 ,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 ,保护 生物多样性 ,维护 国土生态安全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 、《 的行政审批项 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2 )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1号 第二条 实施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遵守本
办法 。
第 三条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称 陆生野生 动物 外来 物种 ,是指 自然 分 布在境外 的陆生 野生 动物 活体 引 进陆生 野生动 物外来 物种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应 当采 取 安 全 可靠 的防范 措施 ,防止 其 逃逸 、
及繁 殖材 料 。
扩散 ,避免 对 自然 生态造 成危 害 。
第五条 需要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申请 报告 、进 出 口申请 表及 进 口目的的说 明 ; 一 . ( ) 当事 人签 订 的合 同或者 协议 ,属 于委 托 引进 的 ,还 应 当提 供委 托代 理 合 同 或者 协 二
议;
( 三)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 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的 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以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 四)所在 地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林 业 主管 部 门 的书面 意见 。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 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 文 件和 拟进行 隔离 引种试 验 的实 施方案 。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一)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 ( 二)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 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 ( 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 ( 四)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申请后 , 申 对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 《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一、定义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入侵和入侵引起的物种,它们破坏本地生物群落的稳定,对植被、动物和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物种。

外来入侵有害物种,是指入侵和入侵所引发的灾害,以及影响本地群落和经济利益的物种。

二、管理目标1 .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减轻对本地物种及其生境的影响;2 .控制和防止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传播;3 .加强物种间竞争的监督,有效地恢复和保护本地群落的多样性;4 .为植物和动物提供有利的生存环境,有效的保护本地物种的生境及其族群的结构和功能;5 .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三、管理内容1 .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跨越国界和跨水域运输途中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2 .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外来入侵物种;3 .积极宣传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必要性,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4 .建立有效的外来入侵物种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体系,完善相关信息库,并限制相关物种在生境中扩散:5 .严格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在扩散源头处的控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弱其他渠道的外来入侵;6 .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宣传和技术支持,以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的优势;8 .对向害区域运输的物种,采取控制、监督和检测措施,保证其安全可靠;9 .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的特定性,建立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形成技术规范和标准;10 .针对重点入侵有害物种和检测区,采取分层管理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测,有效组织评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控制效果。

四、管理实施1 .政府部门要结合工业通用技术成果和经费来源,制定和实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计划、方案和措施;2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联网,加大对绝物种的监测力度;3 .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的技术体系,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并加强管理机制;4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分类管理传播和转移外来入侵物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5 .强化统计网络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新入侵的外来入侵物种,全面分析外来物种的传播机制和影响特点;6 .发现重点入侵物种时,及时采取必要的科技防控措施,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消除入侵外来物种的前台效应;7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发挥个人和单位技术和经济等优势,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形成有效防治技术;8 .全面落实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实践,强化国家管理力度;9 .加强师生教育,发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研究,培养相关技术人才。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2)(二)研究目的和任务 (3)(三)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4)(四)文献综述 (5)二、外来入侵物种概述 (7)(一)定义与分类 (8)(二)入侵途径和方式 (9)(三)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和危害 (10)(四)国内外典型案例介绍 (12)三、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现状 (13)(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5)(二)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6)(三)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介绍 (16)(四)存在的问题分析 (17)四、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分析 (19)(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20)(二)监管机制不完善 (21)(三)执法力度不足 (23)(四)公众参与度不高 (24)(五)法律责任不明确 (25)五、国外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经验借鉴 (25)(一)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介绍 (27)(二)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和策略分析 (28)(三)对我国完善法律法规的启示和建议 (30)六、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对策 (32)(一)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33)(二)加强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执行 (34)(三)提高执法力度和公众参与度 (36)(四)明确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37)(五)加强科研支持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38)七、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40)一、内容概览引言:简要介绍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农业、林业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我国当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现状和挑战。

法律法规现状分析:概述当前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方面的作用。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分析:分析当前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成效与不足,包括监管力度、执法情况、公众参与度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研究:选取国内外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案例,分析其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效。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一、定义。

外来入侵物种,指的是未在当地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种,以其自然的方
式运用异物性侵入当地生态系统,严重扰乱原有的生态系统结构,在当地
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甚至生态系统失调、灾害性后果。

二、管理。

(一)大力鼓励和协调多方共同实行防治,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预
防和治理外来入侵物种行动中来。

(二)加大科技力量,研究外来入侵物种的自然属性,同时开发有效
的防治方法和技术,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效率。

(三)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合理安排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拦截、
处理和应急处置,做到及时有效防控。

(四)强化宣传教育力度,让人们知晓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提高全
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到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行动中来。

(五)科学合理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监管制度,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精
准管控,落实到详细的操作规程,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统计监控和布局分析。

三、总结。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必须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合理安排防治措施;加大科技力度,研究外来入侵物种,开发有效的防治
方法;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和管理,落实到详细的。

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范本

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范本

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物种,是指非本地物种,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从境外传入,可能对本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物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外来物种安全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和救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预防第五条禁止非法引进、释放外来物种。

从境外引进外来物种,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交物种来源、生物学特性、生态环境影响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引进的外来物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

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加强对传入途径的监控和管理,防止外来物种通过交通运输、邮寄、人工携带等方式传入境内。

第八条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数据库,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监测第九条建立健全外来物种监测网络,各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外来物种监测工作。

第十条监测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监测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对发现的外来物种入侵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和防控。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监测技术研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防控与救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制定并实施防控和救治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扩散。

第十三条对外来物种入侵严重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和扩散。

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与控制

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与控制

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与控制随着国际航运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外来生物入侵的问题日益严重。

外来生物是指一种在其自然分布区域以外的地方逐渐建立起种群,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商业活动、公共卫生和生态系统功能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生物物种。

由于外来生物的入侵极具潜在危害,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一、外来生物入侵的原因外来生物入侵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根本原因是全球化和人类活动。

以下为常见原因:1.物种意外逸出:某些物种来源于野外调查、实验室动物、休闲宠物、水族馆、园艺和种子市场等,偶尔会通过自然灾害、技术故障或人为放生的方式逸出。

2.物种错误引入:物种往往被意外引入或故意引入,因为人类对本地物种或者生物群落的生态功能了解不足,形成不良后果。

3.货物贸易:国际贸易中包括生物贸易,轮船又常被轮换货物,开放贸易各种商品、器械、设备常常带来生物入侵。

4.旅游和娱乐业:旅游业和娱乐业往往包括旅游对象、设施和各种运动或比赛,这些活动可能导致外来物种的传播和纳入到本地物种群落中。

5.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使原生物种更容易适应外来物种,从而减少外来物种的适应性和可预测性。

这对防止外来生物的入侵增加了难度。

二、外来生物入侵的危害外来生物入侵对人类和生态环境都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以下为常见的危害:1.破坏生态平衡:外来物种对本地物种和物种群落产生破坏,导致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可能导致种群灭绝、生态过程变化,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瘫痪。

2.影响经济发展:外来物种对农业、渔业、林业和旅游业等产业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占用多年种植、造林和养殖区域、破坏贸易链,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3.影响人类健康:外来生物的入侵不仅对当地物种和生态系统产生影响,还可能波及人类健康,如苍蝇可以使人感染霍乱,蜘蛛会咬人,地衣碗水螨虫能引发过敏性疾病等等。

三、外来生物管理与控制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外来生物的入侵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1.制定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法规是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措施(一)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措施(一)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措施(一)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概述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将非本地生物引入新的生态系统,导致潜在的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破坏的问题。

为了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意识和责任感。

•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和预防方法。

管理与监测•建立全面的外来物种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记录入侵物种的信息。

•制定入侵物种管理预案,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入侵物种的追踪和防控。

风险评估与预警•对评估入侵物种的危害和潜在风险,开展科学研究并制定相关预警措施。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共享经验和信息,提高预警和防控能力。

立法与执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入侵物种的管制范围和责任主体,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对走私和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减少外来物种非法引入的可能。

生物安全与生境恢复•加强种子和植物苗木的审查和检疫工作,防止外来物种通过种子和植物的渠道传播。

•针对已经入侵的物种,采取生物控制、物理控制和化学控制等手段进行防治。

•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提高其自我抵御和修复能力。

国际合作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

•通过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类活动的影响,减缓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还会对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尽可能地参与到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中,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形式,向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和预防方法。

•举办公益活动、展览和讲座,提高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和理解。

•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管理与监测•建立全面的外来物种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记录入侵物种的信息。

•制定入侵物种管理预案,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入侵物种的追踪和防控。

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化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外来入侵物种的问题日益严重。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自然分布区域之外或自然分布区域内受控制并不具有繁殖能力的生物种群,它们对当地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控制其对生态环境及经济的危害,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立法和规范1. 禁止或限制引入和销售潜在的外来入侵物种2. 要求对进口物品进行检疫和清洁,以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传入3. 制定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监测外来入侵物种的出现和蔓延4. 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科学研究和监测。

二、风险评估和管控1. 针对进口物品和进出口水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外来入侵物种2. 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高风险物种进行管控措施3. 加强监测和检疫措施,确保进口物品和进出口水域的安全性4.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三、快速响应和治理1. 迅速定位和确认外来入侵物种的分布范围和数量2. 制定应急响应方案,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蔓延3. 加强监测和调查,及时评估治理效果,并对情况进行调整4. 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外来入侵物种的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国际合作和知识共享1. 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分享治理经验和技术2. 支持和参与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3. 提供援助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能力4. 共同制定和遵守国际准则和标准,加强全球联防联控。

结论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立法、风险评估、快速响应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努力。

各国政府、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办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终目标是减少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和经济的危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外来水生生物专项整治方案

外来水生生物专项整治方案

外来水生生物专项整治方案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外来水生生物的引进和传播已成为生态环境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外来水生生物指的是那些原本不属于我国生态系统的物种,由于人为活动或其他原因而被引入到我国境内的水域中,如外来鱼类、外来贝类、外来藻类等。

这些外来水生生物的过度繁殖和扩散,对我国的水生态系统、渔业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外来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和扩散速度,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切实维护我国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安全,有必要采取专项整治措施,限制外来水生生物的渗透和传播。

二、专项整治目标1. 确立整治范围。

明确整治范围,侧重于对外来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分布范围、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

2. 制定整治标准。

研究制定适用于我国水域环境的外来水生生物整治标准,明确各类外来水生生物的管理办法和处理原则。

3. 加强管理措施。

通过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水产品进出口、提高宣传教育水平,建立外来水生生物监测报告制度等方式,减少外来水生生物的进入和传播。

4. 改善监测技术。

改进现有的监测技术,开发新的监测手段和工具,提高外来水生生物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 增强整治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外来水生生物整治方案,联合开展应对外来水生生物的合作行动。

三、专项整治措施1. 加强监测和调查(1)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根据外来水生生物的种类、分布特点和传播途径,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明确监测的对象、内容、方法和频次等。

(2)开展生物调查。

利用生物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知识,对外来水生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习性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

2. 加强管理和治理(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对外来水生生物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建立防控机制。

制定外来水生生物的防控方案,提高对引入水域的限制和封锁措施,控制外来水生生物的传播。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

㊀2022,48(4):29P l a n t P r o t e c t i o n收稿日期:㊀20220505㊀㊀㊀修订日期:㊀20220517基金项目: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1Y F C 2600400);全球环境基金(G E F )(R GI A S T 2021G04);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c a a s c x G2017G2022GI A S )∗通信作者E Gm a i l :l i u w a n x u e @c a a s .c n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王㊀瑞1,㊀黄宏坤2,㊀张宏斌2,㊀张艳萍2,㊀薛㊀琳2,㊀陈宝雄2,杨念婉1,㊀郭建英1,㊀刘万学1∗,㊀万方浩1(1.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植物病虫害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㊀100193;2.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北京㊀100125)摘要㊀生物入侵对我国的危害日趋严重,依法高效地管理外来入侵物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存的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㊁国际上主要国家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结合当前我国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需求,探讨了我国在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缺口,并提出了建议.关键词㊀外来入侵物种;㊀法律法规;㊀管理机制;㊀缺口分析中图分类号:㊀S 40㊀㊀文献标识码:㊀A㊀㊀D O I :㊀10.16688/j.z w b h .2022261A n a l y s i s o f g a p s i n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m a n a g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sf o r t h e p r e v e n t i o na n dc o n t r o l o f i n v a s i v e a l i e n s pe c i e s i nC h i n a WA N G R u i 1,㊀H U A N G H o n g k u n 2,㊀Z H A N G H o n g b i n 2,㊀Z H A N G Y a n p i n g 2,㊀X U EL i n 2,㊀C H E N B a o x i o n g 2,Y A N G N i a n w a n 1,㊀G U OJ i a n y i n g 1,㊀L I U W a n x u e 1∗,㊀WA NF a n gh a o 1(1.S t a t eK e y L a b o r a t o r y f o rB i o l o g y o f P l a n tD i s e a s e s a n d I n s e c t P e s t s ,I n s t i t u t e o f Pl a n t P r o t e c t i o n ,C h i n e s eA c a d e m y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s ,B e i j i n g ㊀100193,C h i n a ;2.R u r a l E n e r g y an d E n v i r o n m e n tA g e n c y ,M i n i s t r y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e a n dR u r a lA f f a i r s ,B e i j i n g ㊀100125,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㊀B i o l o g i c a l i n v a s i o n i sb e c o m i n g i n c r e a s i n g l y s e r i o u s t oe c o l o g i c a l e n v i r o n m e n t s i nC h i n a .I t i sa m a jo r c h a l l e n g e t o e f f e c t i v e l y m a n a g e i n v a s i v e a l i e n s p e c i e s a c c o r d i n g t o l a w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I n t h i s p a p e r ,w e a n a l y z e d t h e e x i s t i n g l a w s ,r e g u l a t i o n s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so fb i o l o g i c a l i n v a s i o n s i n C h i n aa n dc o m pa r e d w i t h o t h e r c o u n t r i e s .A i m i n g a t t h e p r e s e n t n e e d so fm a n a g i n gb i o l o g ic a l i n v a s i o n s i nC h i n a ,w ed i s c u s se d t h e g a p s i n l a w s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m a n a g 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of b i o l og i c a l i n v a s i o n s ,a n d p u t f o r w a r d s o m e s u g g e s t i o n s t o d e v e l o p a n d p e r f e c t l a w s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m a n a g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s .K e y w o r d s ㊀i n v a s i v ea l i e n s p e c i e s ;㊀l a w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㊀m a n a g 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㊀g a p a n a l ys i s ㊀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等的快速发展,外来生物入侵已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各国生态环境㊁农林业生产等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地域辽阔㊁气候环境多样,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多㊁分布广,已成为全球遭受外来生物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而且外来生物入侵的发生与危害还在不断地加剧[1].根据我国农业农村部的初步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有近800种,已确认入侵农林生态系统的有669种,其中动物184种㊁植物379种㊁病原微生物106种.大面积发生和危害严重的重大入侵生物多达120余种[12].近10年来,新入侵物种有56种,是20世纪90年代前年平均新增入侵物种数的30倍之多.同时,这些外来入侵物种在我国的发生分布范围极为广泛.据统计,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㊁直辖市)有外来入侵生物的发生和为害,约58%的县级行政区有外来入侵物种的分布或发生记录.这些外来入侵物种的发生生境涵盖了耕地㊁林地㊁水域㊁湿地㊁草地㊁城乡㊁工矿㊁居民用地㊁未利用废弃地区等几乎所有土地利用类型.外来生物入侵是一个动态有序的生态过程,通48卷第4期王瑞等: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常包括传入 定殖 扩散 暴发和危害等阶段[3].外来物种从入侵到暴发危害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是影响外来物种传入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阻止或减少外来入侵物种的传入㊁定殖,阻止已入侵外来物种的扩散蔓延和暴发危害是有效的[4].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或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管理体系来控制和治理外来入侵物种的发生与危害.我国虽然一直高度重视外来物种的入侵防控,目前也正在制定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但还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外来物种防控管理的实际需求.基于此,本文通过查阅国家法律数据库(h t t p s:ʊf l k.n p c.g o v.c n/)和国际上发达国家生物入侵相关法律及其文献资料,系统梳理了我国和全球主要国家外来入侵物种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通过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空缺,并结合我国外来入侵物种发生的现状和防控需求,提出了完善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1㊀中国现有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1.1㊀中国现有的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我国已有«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条款涉及到了外来物种的管理,但是只有2021年4月15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直接提到了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相关内容涉及4个法条.因此,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规相对分散,缺少专门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我国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在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的侧重点上存在差异,根据立法的目的和管理范围可以大致分为以下4类.第一类主要是动植物检疫检验相关的法律和管理条例.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检验检疫等途径预防外来物种的引进,将可能造成入侵的外来物种阻止在国境之外.代表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其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对于进出境的动植物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㊁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都必须应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同时,我国也在不断编制和更新各类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为加强检验检疫提供指导,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全国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等.第二类主要是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类相关的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代表性法律是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㊁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同类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第三类主要是生态保护及建设方面相关的法律.如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目标是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㊁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其第12条和第37条明确规定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四类是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法律.如2021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其中有4个法条直接提到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第2条立法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适用生物安全法.第18条明确要求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并指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㊁公布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第60条规范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职责范围,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㊁监测㊁预警㊁控制㊁评估㊁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㊁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81条规定了未经批准 擅自引进㊁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应该承担的32022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1.2㊀中国现有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机制由于«生物安全法»刚刚出台,我国之前缺乏相对统一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与管理的专门法律,因此无法明确规定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的组织机构.但早在2004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原农业部成立了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和原农业部牵头,原国家环保总局㊁原国家林业局㊁原国家质检总局㊁国家海洋局㊁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协作组,农业部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是它的日常办事机构.从实践上来看,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也确实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如在开展全国的涉农植物检疫㊁病虫害防治㊁草种引进㊁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全国水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中加强了外来物种的管理,同时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灭毒除害试点行动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与管理措施.同样,原国家环保总局或生态环境部也于2003年和2015年分别下发了 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 和 关于做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指导环保部门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与管理.原国家林业局也成立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和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制定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办法来指导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虽然我国尚缺乏明确的管理条例,但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外来物种的防控和管理.从2004年到2019年,一直设立了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专项,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自2019年起,又成立了农业清洁生产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专项,其中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是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强生物安全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了农业农村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防控管理工作体系;其中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㊁渔业水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㊁草原㊁湿地㊁自然保护区等,海关总署负责口岸㊁边民互市等入境渠道,生态环境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此外,按照«生物安全法»中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成立了 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 和 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水生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 .2㊀国际上发达国家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立法与可借鉴经验㊀㊀国际上对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自此,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制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性法律以降低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㊁保护本国的自然生态系统.目前,美国㊁澳大利亚㊁日本等一些国家已制定了多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性法律,有些国家还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56].整体上看,目前不同国家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立法呈现出3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管理体系,美国㊁日本和新西兰分别是这3种模式的代表.比较分析不同模式的立法和管理体系,对完善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具有借鉴意义[7].2.1㊀美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法律法规美国是世界上外来物种立法最早的国家[8].起因是1986年一艘欧洲商船把带有斑马贝D r e i s s e n ap o l y m o r p h a的压舱水倒入美国的伊利湖,此后适宜的环境导致斑马贝大量繁殖扩散,给美国五大湖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带来了巨大危害和损失,引起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于1990年颁布了«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防治与控制法»(N o n i n d i g e n o u sA q u a t i c N u i s a n c e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A c t,N A N P C A).这是美国首部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主要是防止外来物种通过压舱水入侵美国.此后于1996年颁布了«国家入侵物种法»(N a t i o n a lI n v a s i v eS p e c i e sA c t,N I S A).此外,美国还出台制定了«植物检疫法»«联邦杂草防治法»«外来物种防治与执行法»«植物保护法»«有害外来杂草控制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不同行业㊁不同地区㊁不同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立法体系.此外,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131112号法令,旨在调整联邦政府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政策.据此设立了专门的国家入侵物种管理委员会和外来物种咨询委员会,用以指导全国性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总统令的执 448卷第4期王瑞等: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行,检查联邦机构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行动是否取得成效,在联邦政府间建立一个协同网络以评估和监测外来入侵物种对经济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等.美国外来入侵物种立法和管理体系强调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号召鼓励民众积极参与防治工作,明确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中个体的民事责任和主管机构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此外,该法令还写明了用于支撑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工作等的财政专项拨款.2001年,美国又发布了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的第一个国家计划,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纳入国家计划.美国的立法是专门立法和部门立法组成的复合模式,既有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专门性立法,又具有部门立法.美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体制属于协调式管理模式,由国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入侵物种管理计划㊁组织协调各部门间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工作[5].联邦政府内政部部长㊁农业部部长和商业部部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国务卿㊁财政部㊁国防部和运输部部长及环境保护机构的行政官员是该委员会成员.这对促进外来物种入侵各种防控计划㊁政策的有效执行,协调联邦各部门行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2㊀日本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日本是一个岛国,自20世纪以来外来生物入侵的问题日趋严峻.日本政府对外来生物入侵的问题非常重视,为了降低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危害,对引入㊁饲养㊁储存㊁运输外来物种等行为做了法律上规定,于2004年颁布了«外来入侵物种法»和«预防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政策»(简称«基本政策»).«基本政策»是主管大臣联合中央环境委员会基于«外来入侵物种法»制定的策略性文件,是对后者的扩充与解释.«基本政策»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选择原则㊁处理与防治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外来入侵物种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将以前未纳入法律管理的外来物种纳入到管理范畴中.根据«外来入侵物种法»的条文规定,日本政府将外来物种划分为3大类:一类是对生态系统具有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对于这类外来物种是坚决禁止在规定许可范围之外进口,是监测和防除的重点;另一大类是未划定的外来物种(u n c a t e g o r i z e da l i e ns p e c i e s,U A S),到目前为止还未确定其危险性,如通过进一步的研究证明其具有危险性即划为外来入侵物种,如不具危险性则划入到第三类;第三类是除前面两类以外的外来物种,属于可放行的外来物种[4].从立法模式上看,日本采用的是核心式专门立法模式来管理和控制外来物种的入侵,主要由主管大臣联合中央环境委员会制定出台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事项.这种立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不抛弃已有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进口植物检疫条例»«植物保护法»«森林法»等,而是将其中的立法要素整合和完善后融入到核心法律中.2.3㊀新西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岛国,新西兰受到了外来生物入侵的极大危害.在外来入侵生物的管理方面,新西兰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新西兰指导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主要有2部,即1993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案»(T h eB i o s e c u r i t y A c t)和1996年出台的«危险性物质和新生物法案»(T h e H a z a r d o u sS u b s t a n c ea n d N e w O r g a n i s m sA c t).«生物安全法案»主要是规范了防止无意传入的外来物种的入侵及其危害,如明确了实施边境检疫和进入后检疫的措施.同时建立了已入侵外来物种的发生危害信息搜集㊁记录㊁铲除和综合防控计划和执行机制.«危险性物质和新生物法案»主要针对遗传修饰等新生物体相关的操作规程和义务,要求提出进口㊁发展㊁田间测试或野外释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授权或资格证书.其涉及生物入侵的法案主要是对有意引入外来物种的管理.因此,«生物安全法案»管理的对象是 不需要的 生物,而«危险性物质和新生物法案»管理的是 需要 的生物.此外,新西兰还为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制定了一个详细的程序(如国家与地方有害生物防治策略),建立了有害生物监测机制.总之,新西兰建立了适合本国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为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综合性立法的基础上,惠灵顿市制定了«有害生物管理计划»,自然资源保护部制定了«入侵杂草战略计划»,生物安全委员会出台了«新西兰生物安全策略».«新西兰生物安全策略»阐明了外来物种的防控目标(如预防和根除㊁检测和响应㊁有害动植物的治理)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该策略是新西52022兰保障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举措.新西兰的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涉及了多个部门,因此,属于部门的综合性专门立法模式,也是理论上外来入侵物种立法的最佳模式.同时,从管理体制来看,新西兰还拥有外来物种入侵国家级防控管理机构的协调体制[4].新西兰农业与林业部是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管理机构,其下属机构新西兰生物安全局主要负责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新西兰生物安全委员会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跨部门协调机构,该委员会对生态安全部长负责,其成员来自政府部门㊁地方组织㊁环保组织等.这种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体制独树一帜,是统一有机的整体.2.4㊀国外入侵物种管理政策法规可借鉴的经验综合美国㊁日本㊁新西兰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立法体系,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立法和管理机制建设可借鉴的经验可包括如下4个方面.1)建立完整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体系㊁制定专门性的综合法律;2)建立国家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管理机构和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3)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做好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4)建立外来物种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制度及加强科普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3㊀我国外来入侵生物法律和管理机制缺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虽然取得一些积极成效,但是有关立法和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政策法规仍存在缺位和机制不健全,从而在预防和控制外来生物入侵和蔓延等方面存在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检验检疫法规和传入途径管理不完善㊁物种引进政策和管理力度不到位㊁缺乏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体系以及宣传教育和公众认识不足4个方面.3.1㊀检验检疫法规和传入途径管理不完善从1957年国务院发布«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到202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内多次颁发了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但是相关条款相对模式化,缺乏根据外来生物入侵的过程如传入途径㊁可能来源㊁危害等级等制定相关的检疫标准和规范[9].目前,我国出台的«进出境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及检疫条例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进境检疫对象主要集中在那些对农林牧渔业发展带来危害的危险性外来物种,但对于可能对生态环境㊁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重视不够,也存在海关对检验检疫标准不明确㊁制度不规范等不足之处.外来物种极易随人类活动(如贸易㊁旅游等)无意引入,若不加强管理,极易造成外来物种的成功入侵.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全面.存在由于进口货物量大或检疫鉴定周期长等因素,采取了随取样随放行的措施.这样会导致鉴定出存在外来入侵物种时,货物已经很难追踪.2)对旅游者携带外来生物入境的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多数海关要求旅客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虽然其中包括是否携带外来生物的选项,但入关时基本不核验.有时回国旅客将种子㊁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水果㊁肉类等带了进来,从而增加了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㊁甚至直接导致外来生物入侵.3)对船舶压舱水的检验检疫管理急需完善.目前,我国缺少对国际船舶压舱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外来船舶压舱水的水生生物调查研究也极少.4)外来物种名录制度不规范㊁缺少权威性.自2003年以来,我国多个部门制定和出台了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名录,但是存在明显的不足,如缺少潜在危险性外来物种的名录,导致边境海关检验检疫存在盲点与空白[10].3.2㊀物种引进政策和管理力度不到位物种的引种主要包括有意引种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入侵生物中,有意引进的植物有很多.«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检疫的是那些引种过程中可能携带的危险性生物,但对所要引进的植物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则没有明确的管理㊁检测办法[9].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会在没有充分评估和论证前盲目引入,最终导致入侵.动物园㊁植物园的引种缺乏规章制度,没有完善的引进外来生物的审批与决策机制.此外,随着国际贸易增加,非法动植物贸易也变得日趋猖獗,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来生物走私[11].虽然海关总署多次发文 648卷第4期王瑞等: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强调要依法严格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科研用途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严厉打击不法个人㊁单位非法引进㊁携带㊁寄递㊁走私外来物种,但缺乏具体可依照的法律条例.不法分子极易通过邮件㊁快件㊁跨境电商等渠道进行外来生物(如观赏植物等)的走私.对于涉嫌走私㊁妨害动植物检疫㊁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的,目前都是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处理,但是对于查获的相关货物和人员没有特定的条例进行惩治.3.3㊀缺乏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关于外来生物入侵系统防控方面的法律或管理办法.在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职责㊁监督体制㊁风险评估㊁应急处置㊁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1213].2021年新颁布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要求在一年内出台外来物种综合性的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我国许多城市都有动物园㊁植物园㊁鸟园,这种法律的缺位导致已经有许多外来植物从植物园逃逸归化,也有形成入侵的事例,但是很难追究具体责任.此外,对于外来生物在作为新品种引入我国后缺少有效的跟踪监测体系,导致一些有意引入的物种由于监管不力逃逸到自然生境成为了外来入侵物种,如已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凤眼蓝E i c h h o r n i a c r a s s i p e s和互花米草S p a r t i n aa l t e r n iGf l o r a均是此类典型案例.外来生物入侵管理过程中风险评估极为重要.但是,目前缺少综合性的风险评价机制,缺乏外来物种对社会㊁经济㊁生态的威胁以及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风险的全方位评价,以及以此进行的风险等级管理.如可根据外来生物对人类㊁动植物㊁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将外来生物分为极高风险㊁高风险㊁中风险和低风险4个等级.检疫部门把极高风险㊁高风险㊁中风险等级的外来物种列为检疫对象㊁限制其入境和国内扩散蔓延,一旦发现,应坚决予以清除.低风险等级的外来物种可以有条件引进,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跟踪监测和评估,一旦发现其可能形成入侵和危害,需对其风险升级并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那些信息资料不全,难以评估风险等级的物种,应当假定其具有风险,直至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没有风险或风险在可接受水平之下为止.目前,外来入侵生物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但容易发生无人管或你管他不管的局面,这都会降低管理效率,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如某外来物种入侵某地后,其可能分布在农田㊁河流㊁公路边㊁铁路边㊁荒山㊁荒地等区域.按照农田归农业农村部门管,公路㊁铁路边归交通或铁道部门管,河流归水利部门管㊁荒山㊁荒坡等归国土资源或生态环境等部门管的原则,如果几个部门同时在入侵的早期采取措施就容易控制该入侵物种,否则后患无穷.外来入侵生物从传入到定殖再到暴发需要一个周期,在入侵的早期比较容易控制.由于缺少直接的部门监管㊁缺乏相应的专项基金㊁没有可行的紧急行动预案,许多外来物种都错过了最佳防控时机.一旦外来入侵物种大面积分布就很难控制了.3.4㊀宣传教育和公众认识不足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面广.外来生物入侵的防控需要全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因此,应当利用互联网㊁移动终端㊁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对公众进行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㊁生态安全教育,普及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知识,发布外来物种入侵的信息,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在我国已确认的外来入侵物种中,约65%是人为无意传入的.外来物种入侵的这种隐蔽性更加突显了全民参与的重要性.同时,在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中,约33%的种类是人为引进后逃逸形成的入侵.目前,我国对于外来生物入侵相关的概念还不普及,许多人不了解外来入侵种带来的危害[14].通常是在引进外来物种时片面地看待其某些特点,导致不顾后果的盲目引进,或者对外来物种的潜在危害估计不足,从而导致入侵.建议政府加强对外来生物入侵概念㊁危害㊁发生规律等方面的宣传㊁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外来生物入侵的认识和入侵物种的甄别能力,不随意携带外来物种入境,不放生㊁弃养外来生物㊁宠物等.目前,我国缺少对放生㊁弃养动植物的管理措施,导致许多作为观赏㊁养殖等引进的外来引进动物㊁植物等被弃养后形成入侵,但很难追究到责任人.4㊀完善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法律和管理机制的建议㊀㊀当前,我国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和管7。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及防治策略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及防治策略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及防治策略入侵物种是指被引入到一个新的生态系统中,并迅速扩展和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物种。

外来物种的入侵对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严重威胁和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面临着许多外来物种入侵的挑战。

为了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政府和环保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治策略。

首先,加强监测和早期预警。

及时监测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及早发现和预警,是防治入侵物种的关键。

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外来物种监测与预警体系,通过定期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对高风险物种进行重点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只有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入侵物种的传播。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全球外来物种信息网络”(GloFEN)等,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挑战。

第四,加强宣传和教育。

提高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和意识,是防治入侵物种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环保组织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培训课程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和危害,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外来物种和生态环境,积极参与防治工作。

最后,加强生物控制和物种管理。

生物控制是指利用天敌、病原体等生物因素来控制入侵物种的方法。

我国广泛开展生物控制研究和实践,利用天敌和病原体对入侵物种进行控制和管理。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入侵物种名录,对已经入侵的物种进行管理和限制,以减少其对生态系统的损害。

总的来说,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但通过加强监测和早期预警、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生物控制和物种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和对生态环境的威胁,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外来物种管理规定(3篇)

外来物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物种管理,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自然状态下非本地起源的物种、亚种、种群或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等。

第三条外来物种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三)公众参与、共同责任。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外来物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测、预警、控制和消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得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第二章外来物种引进管理第七条引进外来物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过科学评估。

第八条引进外来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外来物种引进审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种的名称、来源、生物学特性;(二)引进的目的、用途和预期效果;(三)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四)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外来物种的引进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部门负责林业外来物种的引进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他外来物种的引进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外来物种引进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引进外来物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引进,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引进的外来物种经评估确认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或者消除。

第三章外来物种监测与预警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外来物种监测网络,对重点外来物种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来物种保护措施

外来物种保护措施

外来物种保护措施外来物种指的是从其他地区引入到一些地区的物种。

这些外来物种有可能对当地生态系统和本地物种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采取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讨论一些常见的外来物种保护措施。

1.监测和检测:监测和检测是外来物种保护的第一步。

通过定期检查和监测野生动植物的物种组成和数量,可以及早发现和识别外来物种的入侵。

使用技术如遥感、基因分析等可以辅助监测和检测工作。

2.限制引入:限制外来物种的引入是保护措施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制定和实施严格的进口法规和政策,减少非法引入和不必要的引入。

对高风险物种实施严格的检疫和监管措施,以防止其传入和扩散。

3.提高公众意识:增加公众对外来物种和其潜在危害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例如举办相关的讲座、展览等,向公众普及外来物种的危害和保护知识,帮助公众识别和报告外来物种的入侵。

4.早期检测和迅速响应:及早发现外来物种的入侵,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当外来物种入侵被确认时,应立即启动监测和防治计划。

这可能包括移除已经入侵的个体,清除其栖息地,或者采用生物控制方法等。

5.生物控制:生物控制是使用天敌、竞争者、寄生虫等天然方式来控制外来物种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使用化学药品的需求,不会对其他生物造成明显的伤害。

6.物种保护区管理:外来物种的保护还需要进行保护区管理。

建立和维护物种保护区,限制其他地区的外来物种的传入,同时监测和控制已经入侵的外来物种。

7.国际合作:外来物种的入侵是跨国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各国可以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监测和防治能力,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共同应对外来物种的挑战。

总之,保护本地物种和生态系统免受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是一个复杂的任务。

通过严格的监测和检测、限制引入、提高公众意识、早期检测和迅速响应、生物控制、物种保护区管理和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本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外来物种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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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第三条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订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相关
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二章源头预防
第十条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

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第十一条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
息。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

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第四章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第二十三条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第二十四条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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