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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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作者:崔晓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本文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态势及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根据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和我国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提出建立和完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以有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关键词外来物种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8-02所谓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其以下的分类单元。

外来物种入侵,有别于外来物种引进,是指特定的物种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中建立并扩散成种群,影响或威胁当地生物种群多样性的过程。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影响到全球的正常经贸往来,而且也严重影响到各国的生态环境和安全,日趋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环境问题。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外来物种入侵是最近400年中造成39%动植物灭绝的罪魁祸首,在全球范围内,它已成为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第二位原因,仅次于环境破坏。

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我国地域辽阔,分布了五个气候带,给许多外来物种提供了适宜生存的栖息环境,且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也开始产生并呈逐步恶化的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约有外来入侵生物近200种,这些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000亿元。

由此可见,外来生物的入侵不仅直接破坏了我国生物的多样性,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威胁着我国的生物安全。

当前,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我国分布了五个气候带,多样的生态系统容易遭到外来物种的入侵,国内几乎所有生态系统均可见外来物种入侵的身影;二是入侵的外来物种分布区域广,全国除极少数位于青藏高原的保护区外,几乎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外来生物的存在;三是入侵的外来物种类型多,甚至包括各种类型的动物、植物,甚至细菌、微生物、病毒等,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侵入我国的外来物种主要有杂草107种,害虫32种,病原菌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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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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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我国缺少专门的外来生物入侵法律,使得在防治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权责不明,那么国际上有哪些相关的法规可以借鉴呢?
我国是外来生物入侵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着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缺少监督机制等很多问题。

外来物种之所以大规模入侵并迅速蔓延扩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在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在涉及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主要有《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法》等近10部法律法规,但尚无关于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专门法律。

为了解决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对中国生态环境、经济造成的破坏,亟待建立一部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

要想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控制体系,需要对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在完善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相关立法,并增加防范外来生物入侵的内容基础上,尽快制定外来生物入侵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有哪些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的丰富多样,包括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它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障人类的福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如栖息地破坏、物种灭绝、过度开发和气候变化等。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立法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础。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明确了保护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这些法律通常涵盖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物种引进和控制、基因资源的保护等方面。

例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濒危物种的保护、猎捕和采集的限制、交易的监管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中,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起着关键作用。

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特定的生态系统、物种和栖息地而划定的区域。

相关法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管理体制、保护措施以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这些法律保障了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防止了人类活动对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同时,法律还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的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以确保这些活动不会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物种的保护,法律也制定了具体的措施。

除了对濒危物种的重点保护外,还对普通物种的生存环境和繁衍进行保护。

例如,禁止非法捕猎、采伐、采集受保护的物种,限制对某些物种栖息地的开发和破坏。

对于外来物种的引入,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本地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通过这些法律措施,维护了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在基因资源保护方面,法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业、医药等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律规定了基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机制,保障了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了基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防治外来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市外、省外、境外的物种。

第三条外来物种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名录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外来物种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加大经费投入。

第六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拟定外来物种名录、集中办理物种登记和备案、建立外来物种档案、组织发布外来物种信息等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对外来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防治外来物种危害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外来物种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九条禁止将引入的外来物种向野外放生或者丢弃。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经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许可、备案引入的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第十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外来物种的种类、分布、传入途径、危害、损失等情况的调查,建立外来物种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一、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许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纵向的层级以及横向的分类,从纵向上来看,我们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包括5个部分:第一,宪法。

《宪法》第9条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6条则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作出了规定。

这些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立法依据,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原则。

第二,法律。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专设海洋生态保护一章。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同国际法协调与接轨,促进了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业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为加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第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程序》、《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第五,我国参加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

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最新)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最新)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第三条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未来发展的基本前提。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此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不断强化着环境保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等构成,这些法律文件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中,宪法和法律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宪法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规定“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

这些宪法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威性。

法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1989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环境的责任主体、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监测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行政法规是政府部门依据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信息公开和监督等内容,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部门规章是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制定的规章文件。

环境保护方面的部门规章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等,这些规章文件对企业的污染排放、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标准和规则,强化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徐传秋【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国外来物种数量繁多,已成为遭受外来生物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态系统、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

文章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进行了一系列思考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y and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the invasion of alien species has become a major factor affect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 In China there is great number of alien species in China ,which makes China one of the most affected countries .This has serious effect on China ’ s ecological system , environment , and social economy .With a series of analysis on the laws preventing alien species ,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7)007【总页数】5页(P51-55)【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防治;管理体系;公众参与【作者】徐传秋【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生物多样性作为人类生存的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

生物多样性保护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的稳定,并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基础的坚实和稳固具有重大意义。

试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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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型圭!f叁墨!圭垒盒放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崔晓奎摘要本文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态势及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根据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和我国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提出建立和完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以有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关键词外来物种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8-02所谓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其以下的分类单元。

外来物种入侵,有别于外来物种引进,是指特定的物种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中建立并扩散成种群,影响或威胁当地生物种群多样性的过程。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影响到全球的正常经贸往来,而且也严重影响到各国的生态环境和安全,Et趋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环境问题。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外来物种入侵是最近400年中造成39%动植物灭绝的罪魁祸首,在全球范围内,它已成为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第二位原因,仅次于环境破坏。

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我国地域辽阔,分布了五个气候带,给许多外来物种提供了适宜生存的栖息环境,且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也开始产生并呈逐步恶化的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约有外来入侵生物近200种,这些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000亿元。

由此可见,外来生物的入侵不仅直接破坏了我国生物的多样性,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威胁着我国的生物安全。

当前,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我国分布了五个气候带,多样的生态系统容易遭到外来物种的入侵,国内几乎所有生态系统均可见外来物种入侵的身影:二是入侵的外来物种分布区域广,全国除极少数位于青藏高原的保护区外,几乎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外来生物的存在;三是入侵的外来物种类型多,甚至包括各种类型的动物、植物,甚至细菌、微生物、病毒等,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侵入我国的外来物种主要有杂草107种,害虫32种,病原菌23种。

外来物种防控措施

外来物种防控措施

外来物种防控措施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物种交流与迁移不可避免。

然而,外来物种的引入却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对本地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农业生产等造成威胁。

因此,采取合适的外来物种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外来物种防控措施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强对外来物种的防控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与人类福祉。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外来物种防控的重要基础。

政府应当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外来物种引入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加强对国际、国内贸易中物种交流的监管,禁止或限制非法引入具有高风险的外来物种。

二、加强边境检疫与监测边境检疫与监测是防止外来物种引入的重要手段。

加强边境检疫力度,对携带疾病、有害或高风险外来物种进行严密监测和筛查。

加强对物种交易市场、农田、港口等潜在入侵途径的监测,及时阻断外来物种的传播路径。

三、加强公众教育与宣传公众教育与宣传是外来物种防控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相关网站、举办宣传活动、开设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外来物种的危害性和防控知识。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减少人为引入外来物种的风险。

四、加强海关监管与合作海关监管与合作是防控外来物种引入的必要手段。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外来物种的威胁。

提升海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辨识能力,加强对植物、动物和其他生物制品的检查,防止外来物种通过非法走私途径传播。

五、实施早期预警与迅速应对早期预警与迅速应对是外来物种防控的关键环节。

及时建立监测网络,掌握外来物种的入侵动态,并及时发出预警。

一旦发现外来物种的入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迅速应对,防止扩散和进一步危害。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创新科研与技术创新的力量不可忽视。

加强相关科研机构与高校的合作,开展外来物种的生态学研究和风险评估。

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开发高效的外来物种识别与防控方法,提升防控效果。

结语:外来物种的防控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边境检疫与监测的加强、公众教育与宣传的普及、海关监管与合作的加强、早期预警与迅速应对的实施以及科研与技术创新的推进,才能有效减少外来物种的入侵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稳定、维护人类的健康福祉。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一、定义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入侵和入侵引起的物种,它们破坏本地生物群落的稳定,对植被、动物和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物种。

外来入侵有害物种,是指入侵和入侵所引发的灾害,以及影响本地群落和经济利益的物种。

二、管理目标1 .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减轻对本地物种及其生境的影响;2 .控制和防止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传播;3 .加强物种间竞争的监督,有效地恢复和保护本地群落的多样性;4 .为植物和动物提供有利的生存环境,有效的保护本地物种的生境及其族群的结构和功能;5 .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三、管理内容1 .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跨越国界和跨水域运输途中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2 .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外来入侵物种;3 .积极宣传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必要性,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4 .建立有效的外来入侵物种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体系,完善相关信息库,并限制相关物种在生境中扩散:5 .严格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在扩散源头处的控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弱其他渠道的外来入侵;6 .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宣传和技术支持,以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的优势;8 .对向害区域运输的物种,采取控制、监督和检测措施,保证其安全可靠;9 .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的特定性,建立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形成技术规范和标准;10 .针对重点入侵有害物种和检测区,采取分层管理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测,有效组织评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控制效果。

四、管理实施1 .政府部门要结合工业通用技术成果和经费来源,制定和实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计划、方案和措施;2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联网,加大对绝物种的监测力度;3 .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的技术体系,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并加强管理机制;4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分类管理传播和转移外来入侵物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5 .强化统计网络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新入侵的外来入侵物种,全面分析外来物种的传播机制和影响特点;6 .发现重点入侵物种时,及时采取必要的科技防控措施,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消除入侵外来物种的前台效应;7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发挥个人和单位技术和经济等优势,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形成有效防治技术;8 .全面落实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实践,强化国家管理力度;9 .加强师生教育,发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研究,培养相关技术人才。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2)(二)研究目的和任务 (3)(三)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4)(四)文献综述 (5)二、外来入侵物种概述 (7)(一)定义与分类 (8)(二)入侵途径和方式 (9)(三)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和危害 (10)(四)国内外典型案例介绍 (12)三、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现状 (13)(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5)(二)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6)(三)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介绍 (16)(四)存在的问题分析 (17)四、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分析 (19)(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20)(二)监管机制不完善 (21)(三)执法力度不足 (23)(四)公众参与度不高 (24)(五)法律责任不明确 (25)五、国外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经验借鉴 (25)(一)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介绍 (27)(二)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和策略分析 (28)(三)对我国完善法律法规的启示和建议 (30)六、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对策 (32)(一)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33)(二)加强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执行 (34)(三)提高执法力度和公众参与度 (36)(四)明确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37)(五)加强科研支持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38)七、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40)一、内容概览引言:简要介绍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农业、林业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我国当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现状和挑战。

法律法规现状分析:概述当前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方面的作用。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分析:分析当前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成效与不足,包括监管力度、执法情况、公众参与度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研究:选取国内外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案例,分析其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主要规定了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方针和政策等基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综合法。

中国的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它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核心和最高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3)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的具体化。

因此,单行环境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防洪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范本

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范本

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物种,是指非本地物种,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从境外传入,可能对本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物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外来物种安全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来物种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和救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预防第五条禁止非法引进、释放外来物种。

从境外引进外来物种,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交物种来源、生物学特性、生态环境影响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引进的外来物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

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加强对传入途径的监控和管理,防止外来物种通过交通运输、邮寄、人工携带等方式传入境内。

第八条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数据库,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监测第九条建立健全外来物种监测网络,各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外来物种监测工作。

第十条监测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监测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对发现的外来物种入侵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和防控。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监测技术研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防控与救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制定并实施防控和救治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扩散。

第十三条对外来物种入侵严重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和扩散。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针对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环境法律法规的分类在中国,环境法律法规主要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相应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环境,维护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生态平衡”。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规范的法规。

中国的环境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

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各地区和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具体要求。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环境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对特定领域的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规章。

例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规章主要对具体行业或领域的环境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二、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光有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依法实施和监督。

在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来完成:1.政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

各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

㊀2022,48(4):29P l a n t P r o t e c t i o n收稿日期:㊀20220505㊀㊀㊀修订日期:㊀20220517基金项目: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1Y F C 2600400);全球环境基金(G E F )(R GI A S T 2021G04);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c a a s c x G2017G2022GI A S )∗通信作者E Gm a i l :l i u w a n x u e @c a a s .c n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王㊀瑞1,㊀黄宏坤2,㊀张宏斌2,㊀张艳萍2,㊀薛㊀琳2,㊀陈宝雄2,杨念婉1,㊀郭建英1,㊀刘万学1∗,㊀万方浩1(1.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植物病虫害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㊀100193;2.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北京㊀100125)摘要㊀生物入侵对我国的危害日趋严重,依法高效地管理外来入侵物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存的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㊁国际上主要国家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结合当前我国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需求,探讨了我国在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缺口,并提出了建议.关键词㊀外来入侵物种;㊀法律法规;㊀管理机制;㊀缺口分析中图分类号:㊀S 40㊀㊀文献标识码:㊀A㊀㊀D O I :㊀10.16688/j.z w b h .2022261A n a l y s i s o f g a p s i n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m a n a g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sf o r t h e p r e v e n t i o na n dc o n t r o l o f i n v a s i v e a l i e n s pe c i e s i nC h i n a WA N G R u i 1,㊀H U A N G H o n g k u n 2,㊀Z H A N G H o n g b i n 2,㊀Z H A N G Y a n p i n g 2,㊀X U EL i n 2,㊀C H E N B a o x i o n g 2,Y A N G N i a n w a n 1,㊀G U OJ i a n y i n g 1,㊀L I U W a n x u e 1∗,㊀WA NF a n gh a o 1(1.S t a t eK e y L a b o r a t o r y f o rB i o l o g y o f P l a n tD i s e a s e s a n d I n s e c t P e s t s ,I n s t i t u t e o f Pl a n t P r o t e c t i o n ,C h i n e s eA c a d e m y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s ,B e i j i n g ㊀100193,C h i n a ;2.R u r a l E n e r g y an d E n v i r o n m e n tA g e n c y ,M i n i s t r y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e a n dR u r a lA f f a i r s ,B e i j i n g ㊀100125,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㊀B i o l o g i c a l i n v a s i o n i sb e c o m i n g i n c r e a s i n g l y s e r i o u s t oe c o l o g i c a l e n v i r o n m e n t s i nC h i n a .I t i sa m a jo r c h a l l e n g e t o e f f e c t i v e l y m a n a g e i n v a s i v e a l i e n s p e c i e s a c c o r d i n g t o l a w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I n t h i s p a p e r ,w e a n a l y z e d t h e e x i s t i n g l a w s ,r e g u l a t i o n s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so fb i o l o g i c a l i n v a s i o n s i n C h i n aa n dc o m pa r e d w i t h o t h e r c o u n t r i e s .A i m i n g a t t h e p r e s e n t n e e d so fm a n a g i n gb i o l o g ic a l i n v a s i o n s i nC h i n a ,w ed i s c u s se d t h e g a p s i n l a w s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m a n a g 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of b i o l og i c a l i n v a s i o n s ,a n d p u t f o r w a r d s o m e s u g g e s t i o n s t o d e v e l o p a n d p e r f e c t l a w s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m a n a g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s .K e y w o r d s ㊀i n v a s i v ea l i e n s p e c i e s ;㊀l a w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㊀m a n a g e m e n tm e c h a n i s m ;㊀g a p a n a l ys i s ㊀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等的快速发展,外来生物入侵已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各国生态环境㊁农林业生产等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地域辽阔㊁气候环境多样,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多㊁分布广,已成为全球遭受外来生物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而且外来生物入侵的发生与危害还在不断地加剧[1].根据我国农业农村部的初步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有近800种,已确认入侵农林生态系统的有669种,其中动物184种㊁植物379种㊁病原微生物106种.大面积发生和危害严重的重大入侵生物多达120余种[12].近10年来,新入侵物种有56种,是20世纪90年代前年平均新增入侵物种数的30倍之多.同时,这些外来入侵物种在我国的发生分布范围极为广泛.据统计,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㊁直辖市)有外来入侵生物的发生和为害,约58%的县级行政区有外来入侵物种的分布或发生记录.这些外来入侵物种的发生生境涵盖了耕地㊁林地㊁水域㊁湿地㊁草地㊁城乡㊁工矿㊁居民用地㊁未利用废弃地区等几乎所有土地利用类型.外来生物入侵是一个动态有序的生态过程,通48卷第4期王瑞等: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常包括传入 定殖 扩散 暴发和危害等阶段[3].外来物种从入侵到暴发危害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是影响外来物种传入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阻止或减少外来入侵物种的传入㊁定殖,阻止已入侵外来物种的扩散蔓延和暴发危害是有效的[4].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或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管理体系来控制和治理外来入侵物种的发生与危害.我国虽然一直高度重视外来物种的入侵防控,目前也正在制定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但还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外来物种防控管理的实际需求.基于此,本文通过查阅国家法律数据库(h t t p s:ʊf l k.n p c.g o v.c n/)和国际上发达国家生物入侵相关法律及其文献资料,系统梳理了我国和全球主要国家外来入侵物种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通过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空缺,并结合我国外来入侵物种发生的现状和防控需求,提出了完善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1㊀中国现有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1.1㊀中国现有的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我国已有«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条款涉及到了外来物种的管理,但是只有2021年4月15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直接提到了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相关内容涉及4个法条.因此,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规相对分散,缺少专门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我国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在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的侧重点上存在差异,根据立法的目的和管理范围可以大致分为以下4类.第一类主要是动植物检疫检验相关的法律和管理条例.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检验检疫等途径预防外来物种的引进,将可能造成入侵的外来物种阻止在国境之外.代表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其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对于进出境的动植物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㊁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都必须应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同时,我国也在不断编制和更新各类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为加强检验检疫提供指导,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全国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等.第二类主要是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类相关的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代表性法律是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㊁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同类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第三类主要是生态保护及建设方面相关的法律.如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目标是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㊁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其第12条和第37条明确规定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四类是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法律.如2021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其中有4个法条直接提到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第2条立法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适用生物安全法.第18条明确要求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并指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㊁公布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第60条规范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职责范围,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㊁监测㊁预警㊁控制㊁评估㊁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㊁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81条规定了未经批准 擅自引进㊁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应该承担的32022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1.2㊀中国现有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机制由于«生物安全法»刚刚出台,我国之前缺乏相对统一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与管理的专门法律,因此无法明确规定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的组织机构.但早在2004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原农业部成立了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和原农业部牵头,原国家环保总局㊁原国家林业局㊁原国家质检总局㊁国家海洋局㊁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协作组,农业部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是它的日常办事机构.从实践上来看,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也确实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如在开展全国的涉农植物检疫㊁病虫害防治㊁草种引进㊁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全国水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中加强了外来物种的管理,同时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灭毒除害试点行动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与管理措施.同样,原国家环保总局或生态环境部也于2003年和2015年分别下发了 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 和 关于做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指导环保部门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与管理.原国家林业局也成立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和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制定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办法来指导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虽然我国尚缺乏明确的管理条例,但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外来物种的防控和管理.从2004年到2019年,一直设立了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专项,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自2019年起,又成立了农业清洁生产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专项,其中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是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强生物安全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了农业农村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防控管理工作体系;其中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㊁渔业水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㊁草原㊁湿地㊁自然保护区等,海关总署负责口岸㊁边民互市等入境渠道,生态环境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此外,按照«生物安全法»中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成立了 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 和 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水生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 .2㊀国际上发达国家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立法与可借鉴经验㊀㊀国际上对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自此,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制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性法律以降低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㊁保护本国的自然生态系统.目前,美国㊁澳大利亚㊁日本等一些国家已制定了多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性法律,有些国家还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56].整体上看,目前不同国家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立法呈现出3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管理体系,美国㊁日本和新西兰分别是这3种模式的代表.比较分析不同模式的立法和管理体系,对完善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具有借鉴意义[7].2.1㊀美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法律法规美国是世界上外来物种立法最早的国家[8].起因是1986年一艘欧洲商船把带有斑马贝D r e i s s e n ap o l y m o r p h a的压舱水倒入美国的伊利湖,此后适宜的环境导致斑马贝大量繁殖扩散,给美国五大湖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带来了巨大危害和损失,引起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于1990年颁布了«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防治与控制法»(N o n i n d i g e n o u sA q u a t i c N u i s a n c e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A c t,N A N P C A).这是美国首部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主要是防止外来物种通过压舱水入侵美国.此后于1996年颁布了«国家入侵物种法»(N a t i o n a lI n v a s i v eS p e c i e sA c t,N I S A).此外,美国还出台制定了«植物检疫法»«联邦杂草防治法»«外来物种防治与执行法»«植物保护法»«有害外来杂草控制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不同行业㊁不同地区㊁不同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立法体系.此外,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131112号法令,旨在调整联邦政府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政策.据此设立了专门的国家入侵物种管理委员会和外来物种咨询委员会,用以指导全国性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总统令的执 448卷第4期王瑞等: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行,检查联邦机构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行动是否取得成效,在联邦政府间建立一个协同网络以评估和监测外来入侵物种对经济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等.美国外来入侵物种立法和管理体系强调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号召鼓励民众积极参与防治工作,明确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中个体的民事责任和主管机构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此外,该法令还写明了用于支撑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工作等的财政专项拨款.2001年,美国又发布了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的第一个国家计划,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纳入国家计划.美国的立法是专门立法和部门立法组成的复合模式,既有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专门性立法,又具有部门立法.美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体制属于协调式管理模式,由国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入侵物种管理计划㊁组织协调各部门间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工作[5].联邦政府内政部部长㊁农业部部长和商业部部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国务卿㊁财政部㊁国防部和运输部部长及环境保护机构的行政官员是该委员会成员.这对促进外来物种入侵各种防控计划㊁政策的有效执行,协调联邦各部门行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2㊀日本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日本是一个岛国,自20世纪以来外来生物入侵的问题日趋严峻.日本政府对外来生物入侵的问题非常重视,为了降低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危害,对引入㊁饲养㊁储存㊁运输外来物种等行为做了法律上规定,于2004年颁布了«外来入侵物种法»和«预防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政策»(简称«基本政策»).«基本政策»是主管大臣联合中央环境委员会基于«外来入侵物种法»制定的策略性文件,是对后者的扩充与解释.«基本政策»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选择原则㊁处理与防治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外来入侵物种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将以前未纳入法律管理的外来物种纳入到管理范畴中.根据«外来入侵物种法»的条文规定,日本政府将外来物种划分为3大类:一类是对生态系统具有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对于这类外来物种是坚决禁止在规定许可范围之外进口,是监测和防除的重点;另一大类是未划定的外来物种(u n c a t e g o r i z e da l i e ns p e c i e s,U A S),到目前为止还未确定其危险性,如通过进一步的研究证明其具有危险性即划为外来入侵物种,如不具危险性则划入到第三类;第三类是除前面两类以外的外来物种,属于可放行的外来物种[4].从立法模式上看,日本采用的是核心式专门立法模式来管理和控制外来物种的入侵,主要由主管大臣联合中央环境委员会制定出台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事项.这种立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不抛弃已有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进口植物检疫条例»«植物保护法»«森林法»等,而是将其中的立法要素整合和完善后融入到核心法律中.2.3㊀新西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岛国,新西兰受到了外来生物入侵的极大危害.在外来入侵生物的管理方面,新西兰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新西兰指导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主要有2部,即1993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案»(T h eB i o s e c u r i t y A c t)和1996年出台的«危险性物质和新生物法案»(T h e H a z a r d o u sS u b s t a n c ea n d N e w O r g a n i s m sA c t).«生物安全法案»主要是规范了防止无意传入的外来物种的入侵及其危害,如明确了实施边境检疫和进入后检疫的措施.同时建立了已入侵外来物种的发生危害信息搜集㊁记录㊁铲除和综合防控计划和执行机制.«危险性物质和新生物法案»主要针对遗传修饰等新生物体相关的操作规程和义务,要求提出进口㊁发展㊁田间测试或野外释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授权或资格证书.其涉及生物入侵的法案主要是对有意引入外来物种的管理.因此,«生物安全法案»管理的对象是 不需要的 生物,而«危险性物质和新生物法案»管理的是 需要 的生物.此外,新西兰还为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制定了一个详细的程序(如国家与地方有害生物防治策略),建立了有害生物监测机制.总之,新西兰建立了适合本国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为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综合性立法的基础上,惠灵顿市制定了«有害生物管理计划»,自然资源保护部制定了«入侵杂草战略计划»,生物安全委员会出台了«新西兰生物安全策略».«新西兰生物安全策略»阐明了外来物种的防控目标(如预防和根除㊁检测和响应㊁有害动植物的治理)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该策略是新西52022兰保障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举措.新西兰的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涉及了多个部门,因此,属于部门的综合性专门立法模式,也是理论上外来入侵物种立法的最佳模式.同时,从管理体制来看,新西兰还拥有外来物种入侵国家级防控管理机构的协调体制[4].新西兰农业与林业部是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管理机构,其下属机构新西兰生物安全局主要负责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新西兰生物安全委员会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跨部门协调机构,该委员会对生态安全部长负责,其成员来自政府部门㊁地方组织㊁环保组织等.这种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体制独树一帜,是统一有机的整体.2.4㊀国外入侵物种管理政策法规可借鉴的经验综合美国㊁日本㊁新西兰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立法体系,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立法和管理机制建设可借鉴的经验可包括如下4个方面.1)建立完整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体系㊁制定专门性的综合法律;2)建立国家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管理机构和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3)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做好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4)建立外来物种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制度及加强科普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3㊀我国外来入侵生物法律和管理机制缺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虽然取得一些积极成效,但是有关立法和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政策法规仍存在缺位和机制不健全,从而在预防和控制外来生物入侵和蔓延等方面存在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检验检疫法规和传入途径管理不完善㊁物种引进政策和管理力度不到位㊁缺乏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体系以及宣传教育和公众认识不足4个方面.3.1㊀检验检疫法规和传入途径管理不完善从1957年国务院发布«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到202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内多次颁发了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但是相关条款相对模式化,缺乏根据外来生物入侵的过程如传入途径㊁可能来源㊁危害等级等制定相关的检疫标准和规范[9].目前,我国出台的«进出境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及检疫条例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进境检疫对象主要集中在那些对农林牧渔业发展带来危害的危险性外来物种,但对于可能对生态环境㊁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重视不够,也存在海关对检验检疫标准不明确㊁制度不规范等不足之处.外来物种极易随人类活动(如贸易㊁旅游等)无意引入,若不加强管理,极易造成外来物种的成功入侵.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全面.存在由于进口货物量大或检疫鉴定周期长等因素,采取了随取样随放行的措施.这样会导致鉴定出存在外来入侵物种时,货物已经很难追踪.2)对旅游者携带外来生物入境的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多数海关要求旅客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虽然其中包括是否携带外来生物的选项,但入关时基本不核验.有时回国旅客将种子㊁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水果㊁肉类等带了进来,从而增加了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㊁甚至直接导致外来生物入侵.3)对船舶压舱水的检验检疫管理急需完善.目前,我国缺少对国际船舶压舱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外来船舶压舱水的水生生物调查研究也极少.4)外来物种名录制度不规范㊁缺少权威性.自2003年以来,我国多个部门制定和出台了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名录,但是存在明显的不足,如缺少潜在危险性外来物种的名录,导致边境海关检验检疫存在盲点与空白[10].3.2㊀物种引进政策和管理力度不到位物种的引种主要包括有意引种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入侵生物中,有意引进的植物有很多.«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检疫的是那些引种过程中可能携带的危险性生物,但对所要引进的植物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则没有明确的管理㊁检测办法[9].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会在没有充分评估和论证前盲目引入,最终导致入侵.动物园㊁植物园的引种缺乏规章制度,没有完善的引进外来生物的审批与决策机制.此外,随着国际贸易增加,非法动植物贸易也变得日趋猖獗,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来生物走私[11].虽然海关总署多次发文 648卷第4期王瑞等:中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法规和管理机制空缺分析强调要依法严格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科研用途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严厉打击不法个人㊁单位非法引进㊁携带㊁寄递㊁走私外来物种,但缺乏具体可依照的法律条例.不法分子极易通过邮件㊁快件㊁跨境电商等渠道进行外来生物(如观赏植物等)的走私.对于涉嫌走私㊁妨害动植物检疫㊁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的,目前都是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处理,但是对于查获的相关货物和人员没有特定的条例进行惩治.3.3㊀缺乏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关于外来生物入侵系统防控方面的法律或管理办法.在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职责㊁监督体制㊁风险评估㊁应急处置㊁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1213].2021年新颁布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要求在一年内出台外来物种综合性的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我国许多城市都有动物园㊁植物园㊁鸟园,这种法律的缺位导致已经有许多外来植物从植物园逃逸归化,也有形成入侵的事例,但是很难追究具体责任.此外,对于外来生物在作为新品种引入我国后缺少有效的跟踪监测体系,导致一些有意引入的物种由于监管不力逃逸到自然生境成为了外来入侵物种,如已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凤眼蓝E i c h h o r n i a c r a s s i p e s和互花米草S p a r t i n aa l t e r n iGf l o r a均是此类典型案例.外来生物入侵管理过程中风险评估极为重要.但是,目前缺少综合性的风险评价机制,缺乏外来物种对社会㊁经济㊁生态的威胁以及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风险的全方位评价,以及以此进行的风险等级管理.如可根据外来生物对人类㊁动植物㊁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将外来生物分为极高风险㊁高风险㊁中风险和低风险4个等级.检疫部门把极高风险㊁高风险㊁中风险等级的外来物种列为检疫对象㊁限制其入境和国内扩散蔓延,一旦发现,应坚决予以清除.低风险等级的外来物种可以有条件引进,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跟踪监测和评估,一旦发现其可能形成入侵和危害,需对其风险升级并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那些信息资料不全,难以评估风险等级的物种,应当假定其具有风险,直至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没有风险或风险在可接受水平之下为止.目前,外来入侵生物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但容易发生无人管或你管他不管的局面,这都会降低管理效率,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如某外来物种入侵某地后,其可能分布在农田㊁河流㊁公路边㊁铁路边㊁荒山㊁荒地等区域.按照农田归农业农村部门管,公路㊁铁路边归交通或铁道部门管,河流归水利部门管㊁荒山㊁荒坡等归国土资源或生态环境等部门管的原则,如果几个部门同时在入侵的早期采取措施就容易控制该入侵物种,否则后患无穷.外来入侵生物从传入到定殖再到暴发需要一个周期,在入侵的早期比较容易控制.由于缺少直接的部门监管㊁缺乏相应的专项基金㊁没有可行的紧急行动预案,许多外来物种都错过了最佳防控时机.一旦外来入侵物种大面积分布就很难控制了.3.4㊀宣传教育和公众认识不足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面广.外来生物入侵的防控需要全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因此,应当利用互联网㊁移动终端㊁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对公众进行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㊁生态安全教育,普及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知识,发布外来物种入侵的信息,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在我国已确认的外来入侵物种中,约65%是人为无意传入的.外来物种入侵的这种隐蔽性更加突显了全民参与的重要性.同时,在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中,约33%的种类是人为引进后逃逸形成的入侵.目前,我国对于外来生物入侵相关的概念还不普及,许多人不了解外来入侵种带来的危害[14].通常是在引进外来物种时片面地看待其某些特点,导致不顾后果的盲目引进,或者对外来物种的潜在危害估计不足,从而导致入侵.建议政府加强对外来生物入侵概念㊁危害㊁发生规律等方面的宣传㊁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外来生物入侵的认识和入侵物种的甄别能力,不随意携带外来物种入境,不放生㊁弃养外来生物㊁宠物等.目前,我国缺少对放生㊁弃养动植物的管理措施,导致许多作为观赏㊁养殖等引进的外来引进动物㊁植物等被弃养后形成入侵,但很难追究到责任人.4㊀完善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法律和管理机制的建议㊀㊀当前,我国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和管7。

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问题[摘要]:生物安全是事关国家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大事。

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威胁国门生物安全的重大问题,它影响着我国生物多样性、物种进化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人口流动加速等,外来物种传播的机率倍增,值得警惕和注意。

近两年,我国先后通过实施了《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以应对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侵害,但是我国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结合外国关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措施;立法经验;法律制度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生物安全,倡导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作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国家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故而引起人们的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概述(一)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外来物种是相对于本地物种而言的,是指那些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者繁殖体[1]。

外来物种入侵又称生物入侵,根据世界保护联盟的定义,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过程[2]。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特征首先,入侵行为的潜伏性和动态性。

一物种刚进入新的生态环境时,与本地物种相比,在数量上总是占少数,最终该物种要在数量上占多数成为入侵物种是需要一个动态的过程和相当长的时间的,许多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一般具有5到20年的潜伏期。

所以外来物种并不是从入侵开始时就会显现出其破坏性的,有一个从量到质的变化过程。

其次,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虽然物种入侵的几率总的来说很小,一物种成为入侵物种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一左右,但极少量的物种入侵所带来的危害却是巨大的。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重大议题之一,每个国家都需要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通过合适的法律制度,国家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些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之后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环境标准等,并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中国还有一系列相关环境法律文件,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二、美国环境保护法美国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行者之一,该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保护自然环境。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和《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NEPA于1970年颁布,要求联邦政府在制定决策时考虑环境影响,并提供公众参与机会。

而Clean Air Act则是美国最早的环境法律之一,目的是保护大气环境、提高空气质量。

三、欧盟环境法规欧洲联盟(欧盟)也制定了许多环境保护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环境政策的七项行动计划》(Seventh Action Programme)和《生物多样性条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七项行动计划是欧盟在环境政策领域的重要文件,规定了欧盟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的环境保护目标和行动计划。

生物多样性条约则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之一,旨在保护世界上各种生物的多样性。

四、日本环境基本法日本是亚洲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国家之一,该国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环境基本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各级政府与公众参与的方式等,并对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防治、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物种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物种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确保物种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种资源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二)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原则;(三)责任明确、执法严格原则;(四)公众参与、共同保护原则。

第二章物种资源调查与监测第四条建立健全物种资源调查与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物种资源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

第五条物种资源调查与监测内容包括:(一)物种种类、数量、分布、生境等基本情况;(二)物种遗传多样性、生态功能、生态价值等;(三)物种资源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建立物种资源数据库,实现物种资源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第三章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

第八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保护地,加强对重点物种资源集中分布区的保护。

第九条严格控制物种资源的采集、利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加强对外来物种的引进、栽培、利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第十一条加强对农业、林业、渔业等领域的物种资源保护,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林业、健康渔业等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四章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二条物种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二)尊重和保护物种资源生态功能;(三)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四)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三条物种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生态安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物种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第五章物种资源安全风险防范第十五条建立物种资源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物种资源安全状况。

第十六条加强对物种资源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发生物种资源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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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
1外来物种入侵的内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外来生物入侵,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

最早将外来入侵物种概念编成书籍的是C.S.Elton在1958年出版的《TheEcologyofInvasionsbyAnimalsandPlant》。

该书举例说明入侵物种的危害,并对入侵物种进行了论述。

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然入侵;二是引进,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

前者主要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绿化、景观美化等有目的地引进;后者则是随着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而导致的物种传入。

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关键是人为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是复杂多样的,它能够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最终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丧失;外来物种入侵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2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陆地生态系统599类;高等植物30000余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

中国不仅物种丰富,而且物种类型繁多,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余种。

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我国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
力,但成效不大。

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

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专门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或法规,该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以及农、林、渔业法律法规和少量的地方立法。

我国现行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立法状况难以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2.1立法目的不明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性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科学。

立法目的多数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没有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涵盖其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表述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壮,制定本法。

" 2.2立法体系不完整由于缺乏国家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远未形成一套完整和统一的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只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各立各的法,致使法律条文过于分散,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在一些与外来物种入侵关系极为密切的部门法如《森林法》、《农业法》、《渔业法》中缺乏如何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一旦入侵成功,后果不堪设想,而事实证明情况正是如此。

2.3立法调整范围过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集中在病虫害和杂草检疫有关的方面,多限于控制农业杂草、害虫和疾病,林业害虫和疾病以及人类健康等,并没有深层次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

2.4缺乏专门的管理机关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机构,农业、林业、检疫、海洋、
环保等部门均拥有对外来物种的管理权,处于多头管理的状况,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

3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构想我国是全球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现有法律制度尚未形成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完整法律体系,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实现对外来物种的依法预防、评估、引进、消除和控制。

3.1明确立法目的与世界先进国家环保立法目的相比,我国环境立法目的在指导思想上仍受传统理念左右,还停留在传统的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二元论层面上,没有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思想体现出来,应加以修改完善。

3.2确立立法原则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是立法目的的深化,表现为在环境法的创制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1)生态优先原则。

它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

之所以将其作为立法原则,一是因为生态优先原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生态法的发展趋势,应顺应历史潮流,二是源于作为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发展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原则"的代名词,只有将"生态优先原则"确立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

在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对有意引进的物种贯彻生态优先原则,是保证我国生态安全的必要前提。

(2)风险预防原则。

它是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
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

在对外来物种管理问题上,"防患于未然"尤为重要。

(3)公众参与原则。

它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它是公众环境权理论在环境法上的体现。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公众参与必不可少,应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生态安全防范意识,建立起新的生物防护的道德规范,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积极采取行动杜绝或减少物种被带入的机率。

#p#分页标题#e# (4)协同合作原则。

它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和地区之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仅靠一个国家、一个部门的努力只能是杯水车薪,应当由全地区、全世界人民携手合作,共同应对。

(5)责任负担原则。

它是指破坏生物多样性者应当对其破坏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消极后果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强化损害者责任,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体现社会公平和环境正义,保护生态环境。

3.3构建基本制度完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要设置一个严密的防御、干预、控制系统,以改变当前被动应对的局面,可以围绕预防、控制、消除三个目标设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风险评价制度。

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建立外来物种入侵早期预警机制的基础。

风险评估的具
体内容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2)许可证制度。

由于有意引进是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所以实行许可证制度就可以将有高风险的物种拒之门外,而对有益的物种则允许引入。

(3)跟踪监测、综合治理制度。

目前初步调查表明我国入侵物种已经有520多种,其中产生明显危害的有100多种。

通过采取严格的风险评估、检验检疫措施虽能尽量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但并不能完全阻止外来物种入侵,因此在物种引入后进行跟踪监测以及消除和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3.4理顺管理体制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工作。

在其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作战。

3.5完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总体来看,我国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只有行政责任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具体的刑罚罪名,对于有意引进、释放外来物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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