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如何处理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摘要]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当代假离婚现象的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
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
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解放思想,更加追求自由和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婚姻自由也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
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
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找出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纠纷的措施,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假离婚现象剖析(一)假离婚的表现形式“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
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
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
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
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如何遏制假离婚 树立法院公信力
权 人 能 够 证 明债 务 人 的 负债 行 为没 有 超 出
刑事责任。 由于诉讼 欺诈侵犯 了国家审判 权, 因此 , 诉讼欺诈者 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 讼欺诈 而发生的诉讼费 用外 , 还 应被处 以
一
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 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 二) 建立 离婚 时债务 公 示 制度
了法律 的权威和尊严 ,更增加 了社会不安
定 因素 。
◎文/ 姜 贽
都 应承 担 如 实说 明所 负债 务 的义 务 , 为保 证 况, 婚姻 登 记机 关 或人 民 法院 在 处理 婚姻 纠
三、 如何 遏制假离婚
属性
离婚 规避法 律 、逃避 执行 的 现象开 始 出
现, 而且 呈上 升趋 势 , 已成 为 当 前 困 扰 法
度 意义重大 。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 前,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使合同 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导致当事人行为 目的不
能 实现 , 若 继 续履行 合 同 , 则会 造成 一 方重大
将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造成显失公平的结 更原则在我国无法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
随着 现代社会 的快速发展 , 一 些从未发 生
确定 的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或情势发生不可 果, 所以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作 出变更或解除。
的事件、 情况层出不穷, 因此, 由于情势变更而
( 作者单位: 镇平县人民法院)
之间的利益,不至于 因特殊情况而使合同当
事人 之 间产生 不公平 ,这 与诚 实信 用原则 的
门。引入隋势变更原则, 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
生情势变更的情形 ,法官就会面临于法无据、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诉讼与离婚如何处理虚假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然而,有时候在离婚过程中会出现虚假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出或者违背事实真相提起的离婚诉讼。
虚假离婚诉讼的出现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包括对当事人及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调动司法资源浪费以及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等。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确认虚假离婚诉讼在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之前,首先需要确认该诉讼是否属实。
确定虚假离婚诉讼的一个重要方法是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
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二、妥善处理虚假离婚诉讼一旦确认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为虚假,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回应。
以下是一些可参考的处理方法:1.和解调解:对于一些较为轻微的虚假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纠纷。
此时,可以选择找一个第三方调解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的协议。
和解调解能够减少争议的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2.提起反诉:在一些严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反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反诉是指对方提起的虚假离婚诉讼的被告也提起针对对方的法律诉讼。
通过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裁判,以防止虚假诉讼的扩大化。
3.律师介入:对于处理虚假离婚诉讼来说,律师是一位重要的帮手。
当事人可以咨询并委托合适的律师,以便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将帮助当事人评估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进行各项法律程序。
三、法律保护措施除了上述提到的处理方法,当事人还可以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来应对虚假离婚诉讼。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律手段:1.申请撤诉:当发现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存在虚假成分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的起诉。
撤诉是针对对方提起的离婚诉讼进行的反向诉讼,通过宣告对方的起诉无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 陕西法院网
规避执行与反制规避执行的斗争,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欺诈和反欺诈行为在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决斗,同时也是执行法官和违法被执行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场博弈,是对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能力的严峻考验。
(六)
走为上策。这类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举家外出打工,有的企业瞬间“蒸发”,人去楼空。还有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打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出击时间,与执行人员玩“猫逮耗子”的游戏。有的住在亲戚、朋友家躲避执行,或者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长期在外,四处躲避。这些人抱着“案件时间久了,自然就消了”的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义务,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生效裁判成一纸空文。
四、反制规避执行的对策
(一)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借助“五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反制规避执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充分认识民事交易风险责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强调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应严格审查债务人资信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债务产生后及时跟踪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发生经营亏损或有转移财产的苗头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救济措施,保护自己合法债权的实现。
(七) 人为设障。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找关系,千方百计给执行工作设障,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规避执行的原因
(一)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为被执行人合法规避执行创造了机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申请执行人不通晓法律的规定,加上审判人员往往怕麻烦,未告知和释明,使申请执行人错失良机,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以可乘之机。
(四)
立审执机制协调配合不到位,工作衔接不够,致有些案件错失良机,使被执行人成为漏网之鱼。有些债权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立案、审判阶段没有充分运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前瞻性维权措施,导致债务人借诉讼程序和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拖延时间,堂而皇之转移财产,等到采取执行措施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有些执行人员因循守旧,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控制性措施,使被执行人瞬间转移财产而规避执行。还有些审判人员将审执分立错误理解为审判、执行绝对分离,审判时根本不考虑执行,致使审执脱节,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有些执行机构及部门沟通及工作衔接不够,表现在一些连环案执行案件中,个别被执行人从另一法院或同一法院执行机构不同部门领取执行款项,而涉及其为被执行人案件无法执行。
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选择假离婚。
而假离婚后,有些夫妻可能会利用离婚证书进行借款。
然而,假离婚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围绕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维持夫妻关系的行为。
2. 特点(1)形式上离婚,实质上未离婚;(2)具有欺骗性,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离婚后,双方仍保持一定的经济联系。
三、假离婚借款的法律后果1. 借款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若假离婚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若假离婚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1)有效合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无效合同:若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假离婚借款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婚姻关系未解除:假离婚借款并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实际解除,夫妻双方仍需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
(2)财产分割:若假离婚借款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离婚时可能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4. 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1)债权人的权益:假离婚借款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若债权人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可能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借款可能对子女抚养权产生影响。
离婚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判决抚养权归属。
5. 刑事责任(1)欺诈:若假离婚借款涉及欺诈,借款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若假离婚借款涉嫌非法集资,借款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论假离婚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借款人在签订假离婚借款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X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
律师解读:假离婚 小心假戏真做
律师解读:假离婚小心假戏真做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
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内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下面几个案例便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假离婚的内幕。
案例一:张某与其夫姚某计划外生有两胎,为逃避处罚,张某听信姚某所谓假离婚而暗中保持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受处罚的谎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法院离了婚。
2000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清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随后她被单位开除公职。
2001年姚某又与她人结婚,张某顿觉上当,便以原法院调解书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案例二:2000年初,游某看到销售稻种市场有利可图,于是,他从外地购进了一批货源做起稻种生意。
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困难及对策分析
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困难及对策分析法院执行体现着法院在服务人民、法律实施方面的工作质量,也是人民群众面对司法纠纷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需要探究的重要课题。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之后,法院在推行执行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些执行难的问题,但是现阶段还有一些需要探究的问题。
笔者从实践出发分析当前执行难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希望能为我国法院解决执行难提供一些借鉴。
标签:执行难;基层法院;形成原因;应对策略基层法院是解决执行问题的主力,我国执行案件大部分都存在于基层法院,因此执行难的问题也是在基层法院一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随着解决执行难战役的进一步深入,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更加突出,因此本文從进一步剖析基层法院执行问题,为法院进一步解决深层次、复杂化的执行问题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一、基层法院执行难的主要表现根据研究探讨,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形式种类比较多,根据实践表明,其主要形式主要体现一下四种:1.企业发展困难造成的执行不能企业发展有其自己的规律,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更容易受到市场发展需求,经营者主观决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企业发展陷入困境,造成资金链断裂,产品销售受阻,甚至会出现拖欠工资的问题,因此受企业发展不景气的原因影响,企业有可能负债累累,随时有可能破产,也影响着法院的执行。
2.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会采用各种方法将名下的财产转移或者隐匿,又或者通过办理债务转移、假离婚、假失踪等方式逃避执行,造成执行企业困难重重。
3.被执行人缺乏被执行的能力现实中许多被执行人可能并不是刻意逃避执行,但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比如疾病、突发事故等造成不具有履行能力,这种状况也造成法院无法开展执行工作。
4.附民案件执行困难附民案件发生后,被执行人多数被羁押监狱,被执行人没有收入且无法正常的创造财富,致使被执行无法履行债务且有可能家属不愿代为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有效执行。
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名为“假离婚”的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本文将从假离婚现象的背景、原因、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现象的背景与原因1. 背景因素(1)房价上涨: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上涨,很多家庭为了购买房产,不得不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降低购房成本。
(2)子女教育:一些家庭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让孩子享受到“单亲家庭”的优惠政策。
(3)企业裁员: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2. 原因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假离婚。
(2)道德观念缺失: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假离婚的手段,道德观念的缺失是假离婚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家庭矛盾加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矛盾日益加剧,夫妻双方为了逃避现实,选择办理假离婚。
三、假离婚现象的表现形式1. 房产分割:为了降低购房成本,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将房产分割,再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购买。
2. 子女抚养权争夺: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
3. 企业裁员: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4. 避税:一些高收入夫妻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降低税率。
四、假离婚现象的法律后果1. 婚姻关系未解除:虽然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夫妻。
2. 财产分割: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仍然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 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仍然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4. 离婚证明效力:假离婚办理的离婚证明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经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假离婚逃不了应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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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问题作出处理的 ! 债权 人仍有权 就夫妻共同债务 向男女 双方主张 权利 ( 被告赵新 与李鸿 虽然办理 了离婚登记 ! 并 对债务 的归属作 出了约定 ! 但仍 有义务 共同偿还 所欠原告的债务 ) 故判 令二被告 连带给付原告材 料款及 利息共人民币 +*C ! 万元 ! 因赵新 与 李鸿约 定债 务由 赵新 承担 ! 所 以被告李 鸿给付原告材料 款后可 向赵新追偿 " 判决送达后 !各方均 未上诉 " 事后 ! 赵新与李 鸿也承认 ! 他 们正是为 了逃避债务才办 理的离 婚登记 " 事实上 !这种做法根本不 能达到逃 债的目的 " 依据 我国婚 姻法的相 关规定 ! 即使双 方感情 确实破裂 !没有逃 避债务的故意 ! 离婚双方 就债务的最终归 属所作 的 处理也 仅对 双方 具有 约束 力 ! 对 债 权 人 并 不产 生 法 律 上 的 对 抗 ! 除非 该约定已征得了 债权人 的同意 " 对于离婚前的共同债务 ! 双方应共 同清偿 ! 并承担 连带责 任 " 承担 了偿还义务的一 方可依 据双方的 协议或人民法院 的法律 文书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 生活当 中 ! 还有一类 借离婚 逃债的现 象 " 有的债务人 在原告 只起诉其 本人且人民法院 判决其 偿还债 务后 ! 同配偶办理 离婚登 记 ! 将全部财产 归属于另一方 ! 妄 图以此逃 避债务的履行 ! 拒不执 行人民法 院的判决或裁定 " 对此 情况 ! 只 要是二人离婚前 的共同 债务 ! 人 民法院一般都将 另一方 追加为被 执行人 ! 对其财 产予以 执行 " 同时 ! 对于这种故意转移财 产以逃避 债务履行的行为 ! 给予 相应的制裁 " 情节严重的 !应当按 照我国 * 刑法 $ 第三百一 十三条拒 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定罪处罚 "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在民事司法领域,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中常见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甚至假离婚等手段,逃避执行义务。
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资金转移至难以追查的账户,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和处置困难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查找难度大。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存在于异地,或者是无形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价值评估和处置较为复杂。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和困难。
(三)执行协助机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银行可能拖延提供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可能在办理房产查封、过户等手续时拖延。
(四)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五)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工作任务繁重,而执行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执行工作压力大。
同时,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民事执行困难和障碍的对策(一)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查控网络,整合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各类财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完善财产处置机制优化财产评估和拍卖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对于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6年,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花钱大手大脚,而张某则认为李某不负责任。
在多次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
然而,为了逃避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分离,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明知协议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却故意隐瞒,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假离婚协议”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虽然协议无效,但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夫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即使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了也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如何清偿。
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债务到期前,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三、离婚后婚内债务如何承担 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
假离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夫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假离婚”,即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
然而,这种看似权宜之计的做法,却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假离婚的定义及成因假离婚,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做法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为了逃避债务: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选择办理假离婚,将财产分割后再重新结婚,以此来规避债务。
2. 为了子女利益:有些夫妻为了孩子的教育、医疗等利益,选择办理假离婚,待条件成熟后再复婚。
3. 为了购房、购车等优惠政策:一些地方对离婚家庭购房、购车等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夫妻双方为了享受这些政策,选择办理假离婚。
4. 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区,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选择办理假离婚。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离婚登记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解除。
因此,假离婚的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虽然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但法律上已视为夫妻关系解除。
2. 财产分割的效力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财产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财产分割。
3.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这种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
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子女抚养权。
4. 债务的承担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办理离婚登记。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能免除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即使办理了假离婚,双方仍需承担共同债务。
5. 复婚的限制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后,若想复婚,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被执行人利用家庭成员逃避债务现象及对策_周凤祥
江苏经济报/2007年/10月/19日/第B01版经济与法被执行人利用家庭成员逃避债务现象及对策周凤祥案例:2001年2月、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间,刘某承包的工程队在承建工程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多人借贷20余万元。
其后债权人分别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诸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将其位于城镇街道两套房屋中的一套以协议离婚的方式交予其配偶所有,并承担对外债务,另一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给其子。
从形式上看,被执行人刘某以协议和买卖的方式将两处房产进行了处置,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实质是规避法律、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这种被执行人道德和诚信的缺失,利用政策和法律的缺陷,通过家庭成员内部利益输送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给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置了障碍,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及时实现。
一、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家庭成员逃避债务的现象1、夫妻之间利用离婚协议的手段,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储蓄存款及工资、奖金、投资性收入,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归无债务的一方。
2、配偶双方或一方以赠与的方式、虚假买卖或价格与价值不对称的买卖方式,将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储蓄存款等划归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或是以子女(包括未成年)名义进行储蓄存款、证券交易、购买基金或做其他投资。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权债务关系;虚拟相关协议,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动产或不动产,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入动产或不动产,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或依据虚假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如前述案例所述情况,无法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分割财产和确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接济。
1、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债权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就可以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为无效。
逃废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逃废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逃废债的认定在我国民法典的债权债务做出相关规定,是由于用户拒绝还款,恶意不还款,会被拉入黑名单,对于债务会对其进行分类的,根据债务的可追偿性,来划分出不同债务类型,从而来进行对应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废债记录的用户须积极处理,否则会影响贷款。
一、逃废债负什么法律责任法律常识:逃废债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如果行为人逃废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行为人逃废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逃废债是什么意思怎么认定逃废债的认定在我国民法典的债权债务做出相关规定,是由于用户拒绝还款,恶意不还款,会被拉入黑名单,对于债务会对其进行分类的,根据债务的可追偿性,来划分出不同债务类型,从而来进行对应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废债记录的用户须积极处理,否则会影响贷款。
一、逃废债是什么意思怎么认定征信上显示逃废债是指用户拒绝还款、有恶意不还款的情况,那么征信中就会显示为逃废债。
这种显示比逾期要更为严重,用户须积极处理这种逃废债的记录。
首先应该尽快结清逾期的欠款,然后从结清之日算起,逾期的记录保留5年,5年以后记录会自动删除。
而不还款的话,逃废债的记录会一直保留,以后再想申请信贷业务是非常困难的。
二、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哪些现象主要表现有:(一)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详细讲解。
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工作中均遇到了事业上的瓶颈,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张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户口迁至外地,而李女士则希望保留现居住地的户口。
双方在户口迁移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019年,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办理假离婚手续,以便张先生能够顺利迁出户口。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假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关系,共同抚养孩子,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假离婚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风险分析1. 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手续应当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假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从而决定是否支持离婚诉讼。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假离婚期间,双方虽然仍保持夫妻关系,但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可能会将离婚后的情况作为判断依据,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决定子女抚养权归谁。
3. 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后,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此外,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追回被转移、隐匿的财产。
4. 复婚问题在假离婚期间,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一方在假离婚期间与他人结婚,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无效。
三、防范措施1. 确保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愿在办理假离婚手续前,夫妻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意愿。
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中债权人权益保护
刍议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摘要: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是法院多年来执行难的症结,解决好此类问题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本文从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和认定的方法入手,提出了处理假离婚真逃债案件的建议。
关键词:假离婚逃避债务近年来,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个案屡见不鲜。
这一滥用离婚自由权的做法,给人民法院的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债务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
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
首先,询问申请执行人。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
其次,询问基层群众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
再次,询问被执行人邻居,亲友,所在单位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处理假离婚真逃债的建议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存在及蔓延,不仅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于处理假离婚真逃债问题,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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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夫妻一方欠债累累,为了逃避,夫妻双方合谋假,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导致人无法追讨债务,及时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那么,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怎么办呢?
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
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
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通过行政程序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
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建议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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