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指在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一项工作。
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方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文将介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流程及具体步骤。
流程步骤1.验收报告准备阶段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阶段3.验收报告编制阶段4.验收报告审批阶段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工作阶段6.验收报告的汇交和审核阶段7.验收报告的批复阶段下面将对每个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1. 验收报告准备阶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开始前,相关单位需要准备验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环境监测报告等。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阶段验收机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验收报告编制阶段验收机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实际竣工情况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内容,同时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4. 验收报告审批阶段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确保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工作阶段在验收报告审批通过后,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现场工作。
验收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并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和实地调查,以验证项目建设后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6. 验收报告的汇交和审核阶段现场工作完成后,验收机构将验收报告汇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进行核实,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7. 验收报告的批复阶段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相关主管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批复,并向建设单位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一)审批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主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验收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验收时限展开全文环评验收规定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两方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对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三层含义:首先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次,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但不可滞后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对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必须是自建设项目投入是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即为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
这样要求,保证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工程总体验收时限要求的一致,便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管理。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是30日内完成验收,是指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便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有些项目是分阶段建成或分期投入使用的,对于此类建设项目,如果只通过一次验收,那么无论是在第一期建设完成后验收,还是等所有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后在最终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都有可能导致前期项目或后期项目投入运行后,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1. 简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程序。
2. 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材料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材料:项目背景和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文件。
3.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3.1 申请阶段申请单位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递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包括申请表、申请材料和相关费用的缴纳凭证。
申请资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
3.2 审批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评审过程中,专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并根据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3 审批结果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审批结果分为批复和不批复两种情况。
如果审批决定为不批复,将明确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单位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后重新申请。
3.4 公示和听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将依法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给予申请人提出了异议的权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听证。
听证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在另行规定中进行说明。
4. 监督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进行监督,确保其科学、合理、准确;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批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相关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自主验收流程简况如图:
一、验收监测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பைடு நூலகம்
目 录
CONTENTS
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2 验收标准
3 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PART 0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 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 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 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 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 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 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ART 02
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如 水、气、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法、 环保条例等)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技术规范(污染影响类、生 态影响类综合性技术规范及火 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 公路、港口等18个行业验收技 术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线(企业自主验收)一、信息公开1。
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2。
企业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
【第一次公开】3。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如:环保设施于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调试起止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5日.则在2017年12月1日前公开调试起止日期。
【第二次公开】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4.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三、召开验收会议5.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可开始组织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6。
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专家提出验收组专家意见7。
企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8。
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9.组卷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四、公示验收报告10.公示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次公开】五、录入验收信息平台11。
登陆验收信息平台.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47。
94。
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注意事项01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或者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整改的,验收可以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3) 本办法所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验收活动。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依法组织,科学认真,结果公开。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提交、资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审审查、验收意见反馈等步骤。
(2) 项目单位在竣工前需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等。
(3) 环保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资料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4) 完成现场检查后,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审查,并形成验收意见反馈给项目单位。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的核实,以及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的验收。
(2) 验收对象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管控、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等。
(3) 验收还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环境监测设施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效果评价(1) 环保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包括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并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要求。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项目,才能正常投产或交付使用。
(3)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环保部门还应进行效果评价,并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对其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五、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范本3、环保设施验收报告范本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范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项目:指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前提下,通过投资和建设完成后具备预定功能的设施、工程或者其他建筑物。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我局对你单位申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完备,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我局审批意见的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规范,经负荷运行检测合格,处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污染防治的需要;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3.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有效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4.污染物排放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5.排污口规范,污染物监控措施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6.法律、法规及我局的其它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
三、受理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我局负责。
四、需提交的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文中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四份;(2)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文。
□监测报告书(验收监测)(以□内打勾的为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文中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四份;(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生态型项目则为《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一式四份;(3)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文。
说明:(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应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
(2)《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适用于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但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建设项目。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以下程序:1.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2.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
3.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管理及监测等准备工作。
4.验收过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现场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结果、环境管理制度等。
5.验收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并作出验收结果。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1.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并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应涵盖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大气排放、废水排放等方面。
3.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
环境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4.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管理制度等。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在建设项目启动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五个主要部份,包括项目立项、环境评估、规划审批、建设许可和竣工验收。
一、项目立项:1.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请方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方案、经济效益等内容,以证明项目的可行性。
1.2 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查机构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的总体布局、建造结构、设备选型等方面,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1.3 项目立项批复:审查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并发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环境评估:2.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项目申请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方面。
2.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以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2.3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发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规划审批:3.1 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项目申请方需编制城市规划方案,包括项目用地规划、建造规模、道路交通等方面,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2 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和符合性,以保障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
3.3 规划审批文件的颁发: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方案和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规划审批文件,并通知项目申请方。
四、建设许可:4.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项目申请方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划分、施工方案等内容。
4.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审查,评估申请的合规性和符合性,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环保验收工作的认知度
宣传内容
重点宣传环保验收的目的、意义、流程和 成果,增强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宣传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多 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宣传效果
定期对宣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效 果反馈调整宣传策略,确保信息有效传达
落实整改责任
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确保整改工作有人负责、 有落实、有监督。
实施整改措施
按照整改方案,逐一实施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编写整改报告
对整改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和总结,形成整改 报告。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收集、整理与整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施工 记录、监测数据。
待验收批复。
其他环保手续
03
梳理项目其他环保手续,如排污许可证、危废处置协
议等,确保齐全、合规。
验收资料收集与整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
01
收集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作为验收依据。
设计、施工、监理资料
02
收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与环保相关的资料,如环保
设施设计图、施工记录、监理报告等。
监测报告
03
收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核实污染物排放是否达
其他材料
1.D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
材料,如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保投资凭证 等。
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完整性
受理申请
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进行登记受理 。
材料审核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确保材料齐 全、格式规范、内容真实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法规,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要求。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估1. 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及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2. 环境影响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明确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包括土壤、水质、空气、噪音等方面的情况。
3.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并公开发布。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1.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以及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其良好运行。
3. 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环境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时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4. 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的使用与有效期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2. 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用于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如用地手续、投产手续等。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高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县环保局统一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企业名称核准书(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报表》;上级审批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写浮现场勘验报告。
(三)环保部门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
同意做环评的,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不允许做环评的,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纸质版一式6 份,电子版1 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纸质版 1 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环保局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把握以下要点: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审批的六条原则和违反建设项目“禁批”、“限批”的具体规定;2、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评等级的要求;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4、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5、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是否符合技术导则的要求;6、是否影响本县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7、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保局负责审查,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专家组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完毕后,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 天。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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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间干净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滴水、滴油等现象(禁止车间跑、冒、滴、漏)。
2、雨污系统分流。雨水进雨水管道、污水进污水管道,禁止污水排入雨水管道等混排 现象;现场有雨污管网图、并标明流向及排放去向。
3、车间产生的污水应建设专用管道(沟),将污水引到处理设施的收集池进行处理, 禁止设置疑管、暗管等超越管道将污水超越排放。
主要内容
1 环保“三同时”制度 2 环保验收许可依据及条件 3 竣工环保验收办理流程
2
环保“三同时”制度
环保“三同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环境法律制度,指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作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是“三同时”制度得以贯彻执法的重要保证。
不合格
审批中心环保窗口领取竣工验收意见 (出件)
合格
环保分局环保科根据提交的整改报告,再次 组织验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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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告知书(申办人应提交资料)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一式4份) 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生态型项目则为《环境保护验收 调查报告表》,原件一式2份) ③ 配套建设中的水、气、声、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方
经办科室审批 意见
4、领导审核签发后打印出 件。
领导审批意见
5、按照行政许可卷宗要求 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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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流程图、操作制度应上墙,做到整齐、标识清楚;污水处理设 施的所有管道、处理池(桶)、药剂筒应标识清楚,做到整体感观一目了然。
5、应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安装流量计,设置排污口标识牌,污水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放 口(外排),周边污水管网已建设的则必须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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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一)审批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主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主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三号令)(全部内容)
(二)审批程序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